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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管理核心制度.doc

1、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措施(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本院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在医院内开具、调剂、计价收费、保留处方工作人员必需严格实施本制度。一、处方权限要求1本院经注册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到医务部门立案,填写医院医师处方权记录表,经本科主任签字,医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后,即含有独立处方权。医院医师处方权记录表交相关科室(医务部门、药学部、划价收费科)存档备查。2实习医师无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本院所在科室有处方权医师审查签字并盖章后有效。3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处方权。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医院医师处方权记录表后才能有处方权。4麻醉处方权需经食

2、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考评、同意。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5处方医师署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需和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立案。6开具处方必需含有处方医师署名及签章,二者缺一不可。药剂人员凭立案署名及专用签章接收配发药品。任何人不得模拟或替换医师签字。7处方使用期: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三日有效。急诊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期,由开具处方医师注明使用期限和原因,但使用期最长不得超出三天。8处方应按一般处方、急诊处方、麻醉药处方分类使用。9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二、处方书写要求1.

3、 处方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需清楚,书写要完整,不得涂改。必需用同一墨色,同一笔体书写。如有修改,必需由处方医师在修改处署名及注明修改日期,以示负责。2. 处方内容及要求2.1处方前记:患者姓名、性别、年纪、单位(或住址)、费别、门诊号住院号、开方科室、处方日期、临床诊疗。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明了。2.2处方正文2.2.1 处方正文内容一律横排,用规范汉字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使用方法、用量要正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药品名称依据本院制订药品目录名称为准。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代号。若患者要求外购必需注明药品通用名称

4、。通常应根据药品说明书中常见剂量使用药品,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医师必需在使用方法用量处注明原因并署名确定。2.2.2 药品剂量和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该使用公制单位: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升(L)、毫升(mL)、国际单位(IU)、单位(U)。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液体制剂和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中药汤剂以剂或副为单位,可用汉语数字书写。2.2.3 西药、中成药应分别开具处方,每一个药品需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出五种药品。门诊处方通常不得超出七日用量;急诊处方通常不得超出三日用量;对于一些慢性病

5、、老年病或行动不便者,处方用量可合适增加,但最多为30天用量。遇特殊情况,医师必需注明理由并经医务部门同意。2.2.4 中药汤剂处方书写,应按君、臣、佐、使次序排列;药品调剂、煎煮特殊要求应作为脚注注明在药品名称右上方,如先煎、后下等;药品名称应按要求书写。无中药汤剂处方权医师不得开汤剂。2.2.5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一般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和手写处方一致,每张处方不得超出五种药品。打印处方经署名盖章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需查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2.2.6 开具处方后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成。2.3 处方后记:处方医师、处方审核者

6、、处方调剂者、查对发药者应签全名并盖章。3药品调剂和发放3.1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调剂操作程序要求调剂、发放药品。有配伍禁忌和严重不利相互作用处方不得调剂。3.2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含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负责处方审核、查对、发药和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评合格后,能够负担对应药品调剂工作。药学部建立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字式样记录表,在本院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署名应留样备查。3.3 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标准上不得退换。遇特殊情况需按医院药品销后退回管理制度实施。4处方质量审查、监督、检验和奖惩4.1 划价收费科负责处方形式审查。处方前记不完整、处方正文书写字迹潦草难辨、医师未签字和盖章处方不得划价收费。4.2 药学部调剂室负责处方技术审查。4.3 医务部门、门诊部和药学部对处方每个月进行一次联合检验。随机抽取要求数量各类处方。检验结果在院内通报。4.4 医务部门依据相关制度或上报院领导决定奖惩事宜。5本制度由医院医务部门、药学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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