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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模板.doc

1、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措施(试行)相关公布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措施(试行)通知 赣交基建字17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厅直属各单位: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措施(试行)已于11月21日厅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施行。施行中有什么意见和提议,请函告我厅,以利修订完善。 江西省交通厅 二00四年二月四日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措施(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和监督,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正当权益,提升投资效益,依据交通部公路建 设市场管理措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措施、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要求、交通

2、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措施(试行)等相关要求,结 合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及房建、绿化、机电等其它隶属工程多种包含工程造价行为。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完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俱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预留费用。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必需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章及本措施要求,以审批、审查、指导、监督等手段对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包含工程造价行为单位和个

3、人应该接收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并给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五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以下简称“定额站”)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推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国家和交通部及省相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要求,报省交通厅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交通部立案。 (二)组织本省劳动定额及养护定额测定和编制,编制补充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经省交通厅同意后实施,并报交通部立案。参与交通部组织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各阶段计价依据和计价措施、要求修订和编制。 (三

4、)参与公路、水运基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审查。 (四)参与交通厅同意公路、水运基础建设项目招标标底审查工作,监督检验招标标底和中标价合理性。 (五)参与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标交工验收和完工验收和完工决算审核。 (六)组织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执业培训、考评,负责造价从业人员资格审查。 (七)参与省内本行业优异勘察、优异设计评审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标后评定评审。 (八)负责搜集、分析、储存已完工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资料,建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时公布材料价格信息。(九)依据国家和交通部相关要求,收取劳动定额测定费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计价应依据交通部颁

5、发定额、计价措施和省交通厅补充要求进行编制,非公路、水运工程实施相关专业定额和工程所在地域统一直接工程费定额和对应间接费定额,但其它费用应按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相关要求实施。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标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直至工程完工决算全过程,采取分阶段计价和控制方法。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应按交通部颁发计价措施、定额、指标和省交通厅颁发补充要求审批对应项目造价文件;未报造价文件,不得审批其设计文件。 (一)项目提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汇报阶段应按要求编制工程投资估算,估算应完整,不留缺口。 (二)初步设计阶段应依据交通部现行要求编制设计概算,并严格控制在同意投资估算范围

6、内,若总概算突破同意项目投资估算10,应修改可行性研究汇报和投资估算并报请原同意部门重新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其静态投资应控制在同意初步设计总概算范围内。 第八条 招标投标 (一)公路基础项目,除相关审批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同意不宜招标特殊工程外,均应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法规,实施招标投标制。 (二)招标人可依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需保密。 (三)标底由招标单位依据相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含有编制标底资格中介机构编制。一个招标工程项目或划分多个协议段招标工程项目标每个协议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四)招标工程标底经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确定后,其中标

7、价应在标底基础上制订合理浮动幅度内确定,以利承发包双方合理签署协议价,预防哄抬标价、低价抢标等无序竞争。 (五)投标单位可依据企业本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可不受国家颁发各项计价依据约束。 第九条 协议价确实定 凡实施招标投标工程,应以中标价和清单单价为依据,按协议条款确定协议价;其它工程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依据协议相关条款,由承包方和发包方约定。 第十条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省交通厅相关基础建设管理要求分级管理和报批,没有经具审批权限部门同意变更事项,其费用不能进入工程决算。 (一)变更费用计算: 1、如协议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包含变更工程项目,应以协议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对应

8、工程项目标单价为依据确定变更单价。 2、如协议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工程项目,可采取协议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工程项目标单价协商确定变更单价。 3、如协议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和类似工程项目及单价时,应由承包人依据相关要求及协议文件编制补充单价,报业主审查确定。 (二)在建项目标准上不予调整工程概算(静态部分),变更工程确要增加费用应按在招标节余对应项目费用中计列;或从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部分项目取消或数量降低而节余费用中计列;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更,必需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在预留费用中计列。 第十一条 工程索赔 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据实做好和索赔事项相关资料,按索赔程序和协议条款约定协商处

9、理。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以承包协议价为依据,按实际完成工程数量以协议条款确定计价方法、内容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工程费用支付 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按协议要求和设计要求对合格工程正确计价,严禁高估冒算或不按实际工程进度计量和计价。 项目业主对违反协议条款工程计价有权拒绝支付相关工程价款;属业主违约而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依协议要求支付;因业主方原因造成停工者,可依协议提出索赔要求或要求工程延期。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实施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批复意见,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建设标准和调整建设规模,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建设规模,须按基建程序上报审批。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建设项目概算实施

10、情况进行检验,对超标准工程和违反计价依据行为应予阻止,并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方法限期给予更正。 第十五条 完工决算应按交通部颁发交通基础建设项目完工决算汇报编制措施进行编制。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决算负有监督责任。完工决算应按相关要求报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权抽查工程完工决算,审查初步设计同意标准和规模和项目实施中经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同意变更事项等各项费用使用情况,并最终确定项目总决算。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经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十二个月内报送完工决算,特殊项目经同意可合适延长,但不能超出二年。 完工决算应先经审计部门审计,提交审计汇报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查意见,正确核定固定资产

11、价值,形成建设项目完工决算汇报,提交完工验收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再由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申请调解相关工程价格纠纷问题,可经过下列措施处理: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协议条款约定措施提请调解; (三)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处理中,包含公路、水运工程价格判定,应由公路、水运造价管理机构或由含有对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咨询机构及人员,应按国家、省相关要求取得对应资质或资格证书,持证从业,并在所编审文件上签章,对所编审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造价文件必需由有资格人员签章并附资格

12、证书复印件,不然其造价文件视为无效,相关单位不得据此拨付款项,主管部门在审核完工决算时不作为工程成本计列。 第二十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编制和管理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认真落实实施国家和交通部相关建设工程法规和规章,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按工程建设各阶段计价依据编审工程造价,秉公办事,坚持标准,廉洁奉公。 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由交通主管部门给警告或通报批评、降低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等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有意少算、漏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 (二)在工程招投标和签署承包协议中,违反相关要求,泄漏标底,有意压价者。 (三)施工现场计价签证有营私舞弊行为者。 (四)伪造、出租、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二00四年二月一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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