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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模版.docx

1、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总 则为进一步加强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参照中组部2014年新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云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省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竞争性选拔试行办法和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干部人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原则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注重能力业绩

2、相结合的原则。(四)群众公认、民主集中和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原则。(六)激励与约束并重、管理与服务共存的原则。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公司。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干部选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相关说明(一)中层管理人员本办法所指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组建以来通过竞争上岗、组织选拔、公开招聘且由公司发文明确过中层职级的干部,以及由公司作为中层管理人员任命到各部门、各所属公司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职务名称包含但不限于如下:1公司本部中层正、副职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助理,部门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公司纪委副书记

3、,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工会主席等。2公司所属二级公司领导班子正、副职。(二)选拔任用方式选拔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探索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其中:对所属各公司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应当逐步加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力度。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公开进行,竞争上岗、组织选拔在公司系统内部进行。因工作需要的其他特殊人才,可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选聘。(三)中层管理人员职数设置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的职数设置按照公司组织架构和三定方案进行设置。(四)工作内容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免、

4、考核等管理工作。第五条 其他说明(一)本办法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党章、法律、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二)选拔任用各级管理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应当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关于基层工作经历的确认,按照云南省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把握基层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的通知(云组通201441号)要求执行(附件1)。第二章 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 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

5、、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对公司发展负责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备较强的判断能力、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广大干部职工检验的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各级、各类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

6、识,熟悉国家和行业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行业市场情况。(五)正确行使广大职工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司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廉洁从业,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七)坚持和维护公司党委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

7、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七条 任职资格(一)一般应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基层工作经历不少于两年。(二)提拔担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或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三)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有岗位任职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五)具有岗位说明书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提拔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符合上述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及其他有关规定。提拔担任所属各公司总会计师(

8、财务总监)的,还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职称;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第八条 其他要求(一)关于提拔:提拔公司中层管理应当逐级提拔、一般应从符合条件的员工中产生。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特别优秀”是指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职工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人员。具体包括:民主推荐票相对比较集中,在相同年龄段内名列前茅,得票率在70以上,民主测评中得优秀票在三分之二以上;获得过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等称号,或者个人年度考核在近三年中连续获得过优

9、秀等次的。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2.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公司各所属项目所在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3.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二)关于破格提拔: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海外招聘人才,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特殊需要”是指因公司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公司所处行业紧缺的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等;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项目现场工作(或挂职)的干部等。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0、1.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2.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3.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第三章 干部职数设置第九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职数设置(一)公司本部: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职数的设置,由公司党委会根据公司组织结构和部门设置、定编定员等方案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报经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批同意。(二)公司所属各公司:公司所属各公司领导班子职数的设置,根据其企业规模和实际情况,

11、合理确定并从严控制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班子职数,具体在所属各公司章程里加以明确和约定。第四章 干部选拔流程第一节 动议第十条 启动动议按照干管权限要求,公司党委或党群及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第十一条 提出建议党群及人力资源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针对拟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第十二条 形成方案初步建议向公司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第二节 民主推荐第十三条 工作要求选拔推荐:以组织选拔、公开竞聘等方式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

12、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程序公司选拔中层管理人员时,民主推荐工作由公司党委(干部考察工作组)主持,民主推荐程序如下:(一)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公布拟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民主推荐表。(二)组织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公司党委汇报推荐情况。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公司党委或党群及人力资源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第十五条 参加人员个别提拔公司中

13、层管理人员,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会议推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中层正副职领导成员,部分职工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二)谈话推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中层正职领导成员,部分职工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十六条 所属各公司领导班子换届推荐程序公司所属各公司领导班子换届时,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公布拟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民主推荐表。(二)组织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所属各公司领导

14、班子换届推荐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范围确定,可进行适当调整。第三节 考察第十七条 工作要求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第十八条 禁列考察对象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第十九条 考察对象

15、所属各公司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党组)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委员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委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任职,由本级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二十条 组织考察(一)对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成干部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二)公司本部与所属下级公司实施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第二十一条 考察内容要求(一)考察公司中层管理拟

16、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干部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二)突出考察拟任人选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三)注重考察拟任人选的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四)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五)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第二十二条 考察程

17、序考察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考察准备。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征求意见。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三)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考察谈话听取意见。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考察谈话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对考察对象关键事项知情的人员。(五)开展考察对象德的民主测评。在参加考察谈

18、话人员范围内对考察对象进行德的民主测评,了解考察对象德的情况。(六)查阅档案及有关材料,进一步核实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考察组指定专人查阅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重点审核考察对象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任职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干部身份等重要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干部基础信息采集表须经考察组长审定并签字。(七)与考察对象面谈。考察组根据个别谈话情况,与考察对象面谈,了解考察对象的政策理论水平、逻辑思维能力、自我认知能力等情况。考察中反映的问题,视情况听取考察对象本人的说明。(八)了解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考察对象在公司本部的,向公司纪审监察部征求意见;考察对象在公司所属各公司的

19、,向所属各公司纪检部门征求意见。考察对象填报中层管理人员考察人选个人有关情况报告书。(九)综合评价。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十)交换意见。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十一)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考察组汇总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向派出考察组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汇报,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和反馈考察情况,听取对考察对象的使用意见。第二十三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考察公司本部部门领导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1.考察对象上级

20、主管(分管)领导成员。2.考察对象所在部门领导成员。3.其他有关人员。(二)考察所属各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1.上级党委主要领导成员。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4.其他有关人员。(三)其他意见范围考察中层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其他相关部门意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

21、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二十四条 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第二十五条 干部考察组(一)公司党委或者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二)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

22、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第四节 讨论决定第二十六条 前置要求(一)前置酝酿。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及其分管或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二)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党委研究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七条 会议及表决(一)会议形式及表决方式。公司党委讨论决定中层管理

23、人员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委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委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二)讨论决定程序。公司党委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拟任人选情况介绍。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3.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二十八条 其他要

24、求按照干管权限要求,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呈报本级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本级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五节 任职第二十九条 任前公示公司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公司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三十条 试用

25、制度公司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职务的,免去试任职务,不再享受试用期间的待遇,视情况和公司实际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三十一条 任前谈话公司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谈话和任前廉洁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任职谈话和任前廉洁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三十二条 任职时间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公司党委决定任职或公司直接聘任的,自党委决定(或聘任)之日起计算。(二)由党代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职

26、代会、团代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党委提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自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所属各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自董事会形成决议之日起计算。第五章 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第三十三条 工作原则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均是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方式。公开招聘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招聘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中层管理人员职位出现空缺且公司系统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招聘;中层管理人员职位出现空缺,公司系统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第三十四条 条

27、件和资格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六、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三十五条 工作程序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开招聘:1.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2.成立招聘工作机构(1)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审核招聘结果,研究提出任用决定等工作。(2)招聘工作小组和考察组: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报名与资格审查、后续测试、组织考察等工作。3.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

28、康等方面的测试。4.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5.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6.征求有关方面意见。7.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8.召开公司党委会讨论决定。9.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二)竞争上岗:1.公布职位信息在公司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2.组建竞争上岗工作机构(1)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审核竞争上岗工作相关方案等工作。(2)竞争上岗工作小组:成员从公司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准备竞争上岗材料、组织考察及后续材料起草等工作。3.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4.召开会议

29、,组织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为竞岗人员所在公司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及员工代表。5.根据测试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6.组织考察。7.征求有关方面意见。8.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9.召开公司党委会议讨论决定。10.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第三十六条 工作要求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第六章 干部交流和回避第三十七条 干部交流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交流使用制度。(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任职回避的;因

30、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同一所属各公司的党政主要领导一般不同时异地交流。(二)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到所属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三)加强公司干部交流统筹管理,积极推进地区之间、公司与党政机关之间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锻炼交流。(四)干部交流由公司党群及人力资源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群及人力资源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第三十八条 任职回避公司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

31、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一)任职回避有上述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二)公务回避1.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凡涉及与本人及上列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企业三重一大等工作内容,涉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亲属时,应当回避。2.公司党群及人力资源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3.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七章 免职、辞职、降职第三十九条 免职公司中层

32、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辞职或者调出的。(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四十条 辞职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降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

33、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适用本办法规定。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第四十二条 工作纪律公司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中层管理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

34、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第四十三条 纪律监督加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本办法规定予以

35、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四十四条 责任追究实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工作机构公司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对公司系统范围内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中层全系统范围内中层管

36、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召集。公司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公司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第九章 考核评价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第四十六条 考核评价公司及所属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中层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完善以考核评价为

37、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结合公司各类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七条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公司及所属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中层管理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定期向公司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公司关闭、破产,或因股权转让、重组、改制等原因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公司原所属各公司领导人员自然免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调离公司或辞职的,自然免职。第四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公司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调整更换、任免前须征求公司党委的意见,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实行报备制度。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及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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