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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模版.docx

1、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以下简称领导班子)及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和各项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保障。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

2、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文明建设和企业的改革发展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二章 责任内容第五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六条 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风廉政

3、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围绕保证集团公司更好更快发展目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中心工作,推进制度创新,深化各项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四)

4、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推进权力运行的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五)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所属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并进行必要的廉洁谈话;(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责任考核第八条 责任考核

5、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由集团公司纪委组织,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实施。(一)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制度。明确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职责,采取逐级分解,逐级签订责任书,对责任目标进行落实。 (二)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集团公司负责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考核工作每年一次。(三)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所属单位党组织每年1月10日前向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出专题书面报告。(四)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

6、任制档案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作为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领导班子及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

7、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第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第十一条 班子成员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成员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

8、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成员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成员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

9、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一)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二)错误决策由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其个人责任。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党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党风廉政责任书签订落实及责任追究情况,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十八条 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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