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声学科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综述一、超声医生的苦衷一、超声医生的苦衷 超声医学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无创性诊断和治疗技术,超声诊断最重要的特点是实时性、连续性、和重复性,与CT、核磁共振、核素扫描、构成现代医学的四大影像技术。随着超声医学发展,不仅在医学诊断应用方面有了新的提高,而且开辟了无创治疗新领域。与此同时,超声诊断也就自然成为众多临床的依赖,一旦出现误诊、漏诊、临床行为很有可能放大超声诊断失误所带来的后果;工作量大,门诊病人、住院病人、急诊病人无所不顾,超声医生整天处于一种诚惶诚恐,紧张的“责任状态”.二、超声科医疗纠纷特点二、超声科医疗纠纷特点 超声科的医疗纠纷主要有诊断纠纷和治疗纠纷
2、两大类。狭义的诊,就是“检查”的意思。最常见的诊断是误诊误治。误分错误之误和延误之误,二者的法律责任不同。前者更多体现的是技术性的,后者更多体现的是责任性的。超声错误诊断并不必然导致误治,误诊没有误治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误诊导致误治的,超声医生与临床医生共同承担责任,但要视疾病诊断的疑难程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延误主要是指对急诊病人的不及时诊断而延误对生命的抢救,导致严重后果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如玩忽职守、脱岗、脱位等。超声引起的治疗纠纷同一般医疗纠纷基本雷同,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要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三、产前超声诊断纠纷的处理 超声诊断中,最常见也是最难
3、处理的纠纷是产前诊断纠纷,如B超检查未发现异常,胎儿出生后畸形、缺臂、连体、兔唇、先天性肠闭锁、先天性心脏病等等,此类纠纷时有发生,其发生率呈不断扩大趋势。此类“官司”诉无章法,赔偿漫天要价,法院判决个性化极高,医疗机构哭不堪言。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怎样确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确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确定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构成;怎样承担赔偿责任;1、归责原则 民事通则106条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第4条第8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2条,确定了医疗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主观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
4、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民事责任构成 既然法律确定医疗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就必须具备四大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就无法构成侵权民事责任。3、错误出生之损害事实要件:主要是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违法行为之要件有违法与行为两个要素构成。违法: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基本诊疗技术规范常规;行为:包括违法作为(不当为而为之)和违法不作为(当为而不为),由于超声检查行为是无创性的,其作为行为不可能造成胎儿损害,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缺陷胎儿出生多数与不作为行为有关,如根据相关规定,应当
5、检查的而不予检查,应当进行产前诊断的不予诊断,应当告知的而不予告知,应当询问病史而不予询问,应当提出终止妊娠医学建议而不予提出的,等等。法律因果关系是以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的,作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其“因”是违法行为,“果”即损害结果,“关系”是造成或引起。也就是说,作为损害事实的“果”对应的“因”是违法行为。这类案件的事实因果关系之要件的“果”究竟是什么?其对应的“因”又是什么?如果“果”是指新生儿之“残”,则对应的“因”是致残行为,产前超声监护是无创的,不可能发生致残作用,这是众所周之的事实:如果“果”是指胎儿不该出生,则对应的“因”是胎儿保健行为。胎儿保健义务主体是双主体;胎儿保
6、健机构和孕妇。孕妇负有选择好医院、好B超、好医生、多次胎儿保健检查的义务;保健机构对胎儿保健负有监护、咨询、指导的义务,是以孕妇选择为前提条件的,孕妇保健义务至孕妇分娩之时结束。问题是,由于受限有科学技术条件的局限没有发现或者怀疑存在(母婴保健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不该出生的出生了,对此负有监护、咨询、指导的义务保健机构,法律责任何在?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只要医师尽到了相应的法定义务,缺陷胎儿出生的责任,应当由孕妇方自行承担。错误出生之主观过错要件:主观过错表现为疏忽和懈怠两种形成。疏忽大意过失主要表现为,医师没有尽到作为医师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如发现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的
7、五种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由于医师疏忽大意没有进行产前诊断,懈怠主要表现为过于自信,如在没有确诊存在母婴保健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过于自信自己的经验,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5、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生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缺陷胎儿出生,不存在生命、健康、身体权侵害事实。因而此类纠纷不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于法无据。也不适用医疗处理事故条例。产妇和新生儿均不是患者,不存在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综上
8、所述,错误出生案件的处理,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在刑法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民事侵权法上应当是法无明文规定不赔偿。自1995年6月1日母婴保健法事实以来,有关胎儿筛选、产前未发现缺陷胎儿而生下残疾患儿的纠纷不断发生,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大致有三个种类:1、以违约为由提起赔偿之诉案例 2、以侵权为由提起错误出生之诉案例 3、以医生未尽告知义务提起诉讼案例 可见,我国对此类案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有的法院不承认此类诉讼;有的认为构成违约之诉;有的认为构成侵权之诉,赔偿范围的确定相当混乱,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四、产前超声诊断纠纷的防范四、产前超声诊断纠纷的防范 (一)依法行医,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一
9、)依法行医,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所谓依法行医,就是超声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否则就是非法行医。具备相应资质的超声技术人员,必须依据法律规范严格履行法定义务:1、产前诊断义务。产前诊断并非是产前检查工作必须承担的义务,只有在特定情形下,医师才负有产前诊断义务。何为异常?法律意义;母婴保健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提高出生人口素质。2、告知、说明义务 发条解读;科学局限;明确意义。3、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是诊疗活动中的重大事件,履行这项义务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慎之又慎。(二)详细询问、记录病史,强化自(二)详细询问、记录病史,强化自身维权意识:身维权意识:检查前应详细询问高危因素,对羊水量
10、异常、胎儿发育异常或可疑畸形、孕早期接触过可能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物质、高龄产妇、有缺陷儿生育史的,要高度警惕,并客观、真实、准确、完整予以记录。建议其选择好医院、好B超、好医生多次检查,必要时要将所使用的B超型号、使用年限予以告知、记录。因为孕妇既是胎儿保健的权利主体,也是胎儿保健的义务主体,其不作为行为导致缺陷胎儿出生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三)诊断报告要规范、清楚,相关(三)诊断报告要规范、清楚,相关解释实属必要解释实属必要 超声是根据影像的改变来判决疾病,而对于改变不明显的功能性疾病却是无能为力的,胎儿筛选、产前检查更是如此。显示清楚的要事实求是描述,显示不清楚的要直接描述,绝不能凭经验、凭想象、画蛇添足。未见异常的报告结果,必要时注明:本报告“胎儿未见异常”是在我院现有设备、技术等条件下,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并不等于胎儿一切正常、并不能保证胎儿一定健康等字样。要向夫妇双方明释:超声报告是临床医师诊疗疾病的参考资料,不是临床诊断医学证明。资料整理仅供参考,用药方面谨遵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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