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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管理办法.doc

1、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用于支持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开拓性意义的研究,扶持新兴、边缘、交叉性学科的建设,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整理工作。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全面贯彻党的“一个中心、

2、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突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进行创造性的探索,努力拿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我省的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凡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基金课题。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是省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省委宣传部指导和协调全省社会科学规划工作的办事机构,它的职责是:  1、制订和发布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指南。 2、组织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

3、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验收和推广。 3、组织对基金课题(省社科基金课题、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优秀成果进行评奖、表彰。 4、组织本省优秀社科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评选、出版。   5、具体管理和筹措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基金。  6、负责本省优秀青年社科理论研究人才(“百人工程”)的评选、宣传、培育。 7、负责本省重点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评选、管理。   8、检查研究课题实施情况,交流社会科学研究信息和管理经验。 9、建立我省社会科学规划网页,逐步建立与全省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网络联系。 10、组织本省社科研究专家、科研管理工作者开展境外、国外学术交流活动。 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4、办公室委托,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协助管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进行如下工作:  1、代为受理本省申请人递交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申请书;  2、代为检查本省已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3、组织本省已结项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负责人申报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优秀成果奖;  4、参与组织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第三章  选题、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本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选题工作,主要以发布研究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 课题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如确有必要,经省社科办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少数急需的重大课题和不宜公开

5、进行招标、投标的课题,经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单独立项。 第八条  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受理期限为二个月。 开始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可向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索购《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申请人应按申请书的提示和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将申请书寄送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迟于规定截止日期寄送的申请书一律不进入当年评审。 申请人寄、送申请书时,应按规定同时向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汇寄或面交课题评审补偿费。凡只寄送申请书而未交评审补偿费的,一律不予评审。  第九条  填报申请书时,如有多人参加课题研究,必

6、须注明一位主要负责人。申请书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名报出。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课题申请人(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高级专业职称或党政机关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其他人员申请,须经两名研究员(或相当于研究员)书面推荐。一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未正式结题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申请人应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确有科研能力,真正组织和指导课题研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的人员。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一条  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

7、室收到申请书后,负责组织对申请资助课题的评审。 应按下列要求对申请资助课题进行评审: 1、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3、为党政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论证;  4、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和振奋民族精神; 5、论证充分,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着眼于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的未来和发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青年学者承担的课题实行一定的倾斜政策。 第十二条  课题评审设立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百人工程”项目、一般资助项目、经费自筹项目,分初评和

8、终评两个阶段进行,均聘请专家严格按照评审原则和程序评定。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领导、工作人员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应采取回避的办法。 经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评审通过的课题,交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后发布。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每次课题评审时,由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根据资金来源提出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按批准的金额,编制开支计划。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开支限于:  1、为课题研究服务的资料费和计算机使用费;  2、国内调研差旅费;  3、必要的小型会议费、适量

9、的管理费;  4、研究成果的鉴定费和出版补贴费。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记帐,使用合理。要充分利用所在单位和协作单位的现有设备和资料等条件。不得把资助经费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以及与完成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拨至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由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代管并负责监督。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可提取代管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 第十七条  在财务制度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课题组全体成员均应自觉接受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监督。对无故不完成科研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课题,省社会科学规

10、划办公室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或部分经费,对其中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等而被撤销的课题,应由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十八条  对协作单位有经费保证的课题或课题负责人可自筹经费并同意立项不资助的课题,如符合申请、评审、立项的各项要求,可给予省级课题立项,但不另给资助。 第五章 检查和验收 第十九条 经审定立项的课题,由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将批准立项的课题通知书分别寄送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和申请人,并委托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对课题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将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及时通报课题的实施情况,交流信息和经

11、验。 第二十条 课题主要负责人每年年终应提出课题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交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工作单位,接受检查。课题进行中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课题组成员作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课题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提出专门报告,由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对违纪使用经费,或无故延长课题研究期限,或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者将予以撤项,撤项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社科基金项目。 第二十一条 立项课题完成后应进行鉴定和验收。课题的鉴定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3—5名专家学者进行。专家鉴定劳务费每人200元—500元。 第二十二条 鉴定的一般标准

12、和内容: 1、项目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否遵循党的基本路线。 2、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项目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3、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4、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和完整。 5、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6、项目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 7、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等。 对上述标准和内容应结合不同学科的特点,正确掌握和运用。 第二十三条 课题通过鉴定后,

13、课题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提出结项申请,并报送结项成果的全套资料(含《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结项审批书》1份,成果简介3份,结项成果3份,专家鉴定意见1套等),省社科规划办验收合格后发给课题结项证书。 第二十四条 项目鉴定未被通过的,可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鉴定;鉴定仍不合格的,按项目未完成处理,报省社会科学规划办予以撤销,并视情况要求退还或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省级社科基金项目。 第二十五条 课题主持人应按时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应用对策研究课题超过3年仍未完成的要予以撤项,基础理论研究课题

14、超过5年仍未完成的要予以撤项。撤项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能申报省社科基金课题。对没有按时结项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管理单位,按相应数目扣减下年度配套奖励的省社科基金课题。 第六章 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六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研究成果是宝贵的精神财富,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推广和使用,以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对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并有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的成果,课题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责任向有关各界广泛推荐,促其发挥效益;对优秀的课题研究成果,课题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责任向有关出版部门联系、推荐出版。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要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成果及其转化后的效益,扩大其社会影响。 第二十七条 立项的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最终成果正式出版时,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十八条 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按程序推荐本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优秀成果参与全国和全省的评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1994年颁发的《湖南省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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