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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线路改建PPP项目公司股东协议.doc

1、 国道某段改建工程PPP项目 股东协议 甲方:H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定) 乙方: 社会资本方 二〇一六年四月 改建工程PPP项目股东协议 目 录 第1条 合资双方 2 第2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3 第3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3 第4条 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 5 第5条 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 5 第6条 出资时间和期限 6 第7条 项目公司的筹建 6 第8条 项目公司宗旨 6 第9条 项目

2、公司建设内容、服务内容 6 第10条 股权的转让 8 第11条 股权的担保和权益限制 8 第12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 第13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 第14条 项目公司的收益分配机制 11 第15条 乙方的费用承担 11 第16条 股东会的权利 12 第17条 股东会的召开 13 第18条 股东会的决议 14 第19条 董事会的组成 16 第20条 董事会的权利 17 第21条 董事长 18 第22条 董事会的议事 19 第23条 监事会的组成 20 第24条 监事会的权利 20 第25条 监事会的议事 21 第26条 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22 第2

3、7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22 第28条 项目公司的劳动管理 25 第29条 项目公司工会 25 第30条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27 第31条 内部审计 29 第32条 项目公司的终止 30 第33条 项目公司的清算 30 第34条 不可抗力 33 第35条 违约责任 33 第36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35 第37条 适用法律 36 第38条 其它事项 36 第39条 合同附件 38 II 前 言 为有效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缓解H县财政当前压力、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率、提高公共供给及服务水平,H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定、科学

4、论证和慎重研究,决定引入社会资本,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资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加快推进项目投资、建设步伐。 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过竞争性磋商程序确认 (中选的社会资本)为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资人,与H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定)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 为完善项目公司内部治理,保证项目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

5、文件和社会投资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要求,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共同投资组建 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合资双方 第1条 合资双方 1.1 甲方:H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定),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广东省揭阳市H县注册,注册资本金( )万元,持有编号为( )的营业执照。 公司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1.2 乙方: 公司,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

6、 注册,注册资本金 万元,持有编号为 的营业执照。 公司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第二章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2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2.1 甲方保证已获得H县人民政府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授权,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权力以及需要的批准以达成、签署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2 甲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其授权文件及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 2.3 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

7、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2.4 甲方保证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等文件或资料均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 2.5 甲方保证及时提供项目公司登记注册所需文件或资料,及时签署有关登记注册所需文件或资料。 第3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3.1 乙方有权根据其公司成立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协议从事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PPP项目业务,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 3.2 乙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其授权文件的任何内容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 3.3 乙方保证具备充分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

8、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支持项目公司对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PPP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 3.4 乙方保证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等文件或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3.5 乙方保证及时提供登记注册所需文件或资料,及时签署有关登记注册所需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项目公司 第4条 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 4.1 各出资方一致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履行股东的义务,承担出资者的责任。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双方同意在广东省揭阳市H县共同出资组建为投资、建设和运营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的有限责任公司。 4.2

9、 项目公司基本情况(以工商局注册为准) (1) 项目公司名称: (2) 项目公司法定地址: (3) 登记机关: (4) 注册资金:人民币 万元 (5) 经营期限: 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起。 (6)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制。 以上事项未经合资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不得变更。 4.3 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按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出资比例分担风险,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5条 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 5.1 暂定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5%,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投资计划比例按时足额出资到位。 5.2

10、甲方H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定),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 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5%。 5.3 乙方 ,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 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的65%。 第6条 出资时间和期限 出资各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将现金出资汇入项目公司的账户内。根据建设资金需求,可以分期出资到位。 如因项目建设增加投资,其出资方式、时间和期限另行商议。 第7条 项目公司的筹建 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双方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筹备组,负责项目公司的筹建,乙方先行垫付项目公司筹办费用,项目公司成立后再行报销。项

11、目公司不能成立时,各股东按照认缴股份比例承担筹办费用。 第8条 项目公司宗旨 项目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省、市、县PPP相关政策和H县人民政府对该项目的建设、服务要求,依靠双方在资源、资金、技术、维护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采纳良好行业惯例,以达到并保持领先的运营维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使股东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 第9条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建设内容 9.1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道路施工;项目管理等。(最终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9.2 项目公司的建设内容: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排水工程、电气

12、工程、监控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道路附属工程等。 9.3 项目资产权归属 除非本项目提前终止,项目公司在本协议生效日至本项目经营期满之日止享有本项目资产所有权,经营期到期后,乙方按PPP合同之约定将本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 第四章 股权的转让和担保 第10条 股权的转让 10.1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经营期内,原则上出资各方均不得随意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10.2 经另一方同意并取得H县人民政府批准,一方将其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同等条件下,另一方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另一方如明确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即为同意上述转让。 第11条 股权的担保和

13、权益限制 11.1 未经项目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股权全部或部分用作担保。 11.2 无论基于任何原因,如出资人中的任何一方涉及诉讼,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被采取限制性措施,包括司法查封、冻结,涉及诉讼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它方,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其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并随附相关全部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涉及诉讼的一方应不加任何延误地以项目公司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置换被采取限制性措施的项目公司股权,或采取其他方式,消除前述及于项目公司股权的限制性措施,确保项目公司股权不会被强制处置。 第五章 出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2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H县人民政

14、府授权机构和项目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2.1 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12.2 参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的权利; 12.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承担如下义务: 12.4 按本协议约定出资; 12.5 协助项目公司获得政府付费; 12.6 协调项目公司与H县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商; 12.7 协助办理组建成立项目公司所需要的有关手续; 12.8 负责协调处理项目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13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项目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3.1 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13.2 参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中重

15、大决策的权利; 13.3 享有项目公司全部的收益的权利; 13.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承担如下义务: 13.5 按本协议约定出资; 13.6 向政府方提交静态总投资1.5%的见索及付的银行履约函; 13.7 协助项目公司获得政府付费; 13.8 协调项目公司与H县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商; 13.9 协助办理组建成立项目公司所需要的有关手续; 13.10 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项目公司的收益分配机制 第14条 项目公司的收益分配机制 14.1 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所得利润由乙方享有,项目公司的债务、其他亏损由乙方承担。 第七章 股东会 第15条

16、 股东会的权利 15.1 项目公司股东会由出资双方共同组成,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行使职权。 15.2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修订项目公司章程; (二) 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 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项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项目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十) 对项目公司的合并

17、分立、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对决定项目公司的投资及以项目公司经营权质押为项目公司融资的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作出决议; (十三) 对项目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16条 股东会的召开 16.1 股东会会议应由持有股权总数100%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经两次书面通知,股东依然拒绝参加股东会的除外)。 16.2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式之一的,项目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半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18、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的股东请求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书面提议召开股东会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16.3 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副董事长主持。 16.4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股权(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16.5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17条 股东会的决议 17.1 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行使表决权,每1%股权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赞成或反对两种方式。 17.2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方或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该回避,由

19、非关联方股东进行表决,超过非关联方股东股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赞成时通过。 17.3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持有全部股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全体股东通过。 17.4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项目公司年度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项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4)董事和监事的报酬;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17.5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项目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变更

20、公司形式; (3)项目公司章程的修改; (4)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6)对决定项目公司的投资及以项目公司经营权质押为项目公司融资的事项作出决议;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作出决议。 17.6甲方对于项目公司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八章 董事会 第18条 董事会的组成 18.1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二名,乙方委派三名。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3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合资双方

21、委派或更换董事时,以正式书面通知为准。 18.2 董事为自然人。《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项目公司的董事。 18.3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项目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项目公司和出资人的利益相冲突,应当以项目公司和出资人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除《PPP特许经营协议》规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和本项目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项目公司业务有关或者从事损害项目公司利益的活动; (4)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项目公司的财产; (5)不得挪用

22、资金或者将项目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6)不得以项目公司资产为本人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7)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项目公司所赋予的权利。 第19条 董事会的权利 19.1 董事会是项目公司的决策机构,决定项目公司的重大事宜。 19.2 董事会享有下列权利: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制订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项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项目公司

23、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制订项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 决定项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项目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项目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1) 董事会认为应由其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20条 董事长 20.1 董事长是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董事长不能行使其职责,应书面授权副董事长代理。 20.2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董事会;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董事审核、处理公司的重大事宜或例外事宜,并向董事会报告; (3

24、董事会闭会期间,对项目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4)代表董事会对外交涉一切事务,签署项目公司的出资证明、债券凭证事宜和其他文件,负责公司对外的法律诉讼; (5)在董事会的决议或授权下,对外签订金额较大、责任较重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投资合同、合作合同等; (6)代表董事会协调监事会、公司党群、工会等组织的关系; (7)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8)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21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21.1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或董事委托代理人)出席方可举行(经两次书面通

25、知,董事依然拒绝参加的除外),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投票表决,每个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1.2 董事会对第20.2(4)(5)(6)(7)(9)(10)款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1.3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送达到全体董事和监事,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1.4 任何一

26、名董事如不能出席会议,应以书面委托的形式指定一名董事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 第九章 监事会 第22条 监事会的组成 22.1 项目公司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公司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甲方推荐一人,乙方推荐一人,项目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一人。项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监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22.2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另一名监事代行其职责。 22.3 监事会主席由甲方提名。监事会主席的产生或罢免由监事会全体监事一致通过方可产

27、生或罢免,监事会主席可以连选连任。 第23条 监事会的权利 23.1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及审核项目公司的财务; (2)对项目公司运作合乎法律、法规、项目公司章程及公司经营计划进行监察; (3)对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项目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项目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4)当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项目公司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代表项目公司对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项目公司利益的行为起诉;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8)为项目公司制定审计范围,向

28、审计师提出具体指示,审阅审计师报告,对总经理执行审计师报告的建议进行监察; (9)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帮助其行使监督权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10)项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24条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24.1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送达到全体监事。 24.2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须有全体监事(或监事委托代理人)出席方可举行。如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如未出席也未委托其它监事出席,视为弃权。 24.3 监事会决议必须有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无记

29、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25条 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25.1 项目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请,任期三年。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 25.2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项目公司,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5.3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可以兼任项目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25.4

30、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26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26.1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规定各单位、各部门职责范围; (6)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31、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代表项目公司处理诉讼和仲裁事务; (9) 组织编制项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方案; (10) 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生命或财产安全或防止和减少损失而拨付必要的款项或作出必要的承诺,或采取任何合理措施处理上述紧急情况;事后向董事会汇报。 (11) 有权在职权范围内授权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员处理项目公司事务; (12) 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授权的任何董事对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但须向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及解释任何董事或监事对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上的质询; (13) 列席董事会会议,如非董事会成员,不享有表决权; (14) 董事会委派

32、的其他职责。 26.2 任期。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3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26.3 重要决策签署。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中重要问题的决定,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26.4 兼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可以兼任项目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26.5 财务负责人负责领导项目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项目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26.6 项目公司高级职员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兼任其他任何经济组织的任何职务,但在委派方或委派方关联公司任职的除外。 26.7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三十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他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

33、三十日向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请。 26.8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将依法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工会组织 第27条 项目公司的劳动管理 27.1 项目公司在国家、省、市的劳动、人事、工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用工、人事、报酬管理。建立适合项目公司发展、适应项目公司组织架构和用工分配制度。 27.2 项目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按劳动合同进行管理考核,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7.3 项目公司按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人事政策规定为全体员工交纳各类保险和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

34、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28条 项目公司工会 28.1 项目公司必须成立工会组织,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项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28.2 项目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28.3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28.4 工会代表有权就职工的奖励、处罚、解聘、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同经营管理机构协商。

35、 28.5 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项目公司应每月按时拨付工会经费。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29条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29.1 项目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项目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29.2 项目公司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按《会计法》核算规定程序进行。会计档案管理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9.3 项目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会计记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 29.4 项目公司在每一月份结束后十五日内,编制未经审计的月度财务报表;项目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三十日以内编制项目公司中期财务报告;

36、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项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在每一财务年度结束之前三十日内,提供一份下一财务年度预算方案。 29.5 项目公司编制的月度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必须在编制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每个股东。 29.6 项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6)会计报表说明。 29.7 年度财务报告经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验证,由指定的注册会计师出具书面报告。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

37、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有关附表,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提供给股东审阅。 29.8 项目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外,不另立会计账册。项目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9.9 未经董事会批准,项目公司不得开设基本户之外的银行账户。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均不得挪用项目公司资金或将项目公司资金借给他人,也不得将项目公司资金存入其他非项目公司账户。 29.10 项目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交纳各种税、费、基金。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5)未分配利润

38、 29.11 项目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29.12 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项目公司不在弥补项目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项目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9.13 项目公司发生亏损,可按照税法规定用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 第30条 内部审计 30.1 项目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依项目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领导下,对项目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30.2 项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39、作并知会监事会有关工作。 第十三章 项目公司的终止及清算 第31条 项目公司的终止 31.1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项目PPP合同无法履行,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股东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和H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31.2 由于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PPP合同条款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项目公司无法经营,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和H县人民政府批准提前终止项目合作。 第32条 项目公司的清算 3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

40、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六)《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本协议被终止。 32.2 项目公司因由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董事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32.3 项目公司因本节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32.4 项目公司因本节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

41、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2.5 项目公司因本节前条第(五)、(六)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原报审批机构和经营权授予机构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2.6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项目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32.7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项目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项目公司未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项目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项目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2.8

42、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刊上公告一次。 32.9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2.10 清算组在清算清理项目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董事会或者有关原报审批机构和经营权授予机构确认。 32.11 项目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项目公司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项目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的出

43、资比例进行分配。 项目公司财产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32.12 清算组织在清理项目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项目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项目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32.13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2.14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项目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项目公司终止。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第33条 不可抗力 33.1 不

44、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且造成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所有事件。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以及其他按国际商业惯例可被接受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33.2 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不得不延迟履行,则其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期内可暂停履行,并应自动延长至暂停的时间结東后再履行。 33.3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提供当地公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就该不可抗

45、力事件的发生和持续出具的证明。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3.4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应及时协商,找出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应尽最大努力减小该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4条 违约责任 34.1 任何一方应负责赔偿在项目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其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34.2 如乙方未按照PPP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注册成立和增资,或在经营期内未能有效协调落实债务融资,导致本项目建设不能如期完工,则视为乙方违约事项,如果由于乙方违约导致政府方提前终止本项目,另行选择社会投资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PPP合作,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的有关损失。 34.3 如甲

46、方未按照PPP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注册成立和增资,导致本项目建设不能如期开工、建设、完工,则视为甲方违约事项,如果由于甲方违约导致政府方提前终止本项目,另行选择社会投资人,乙方有权提前终止PPP合作,并由甲方承担乙方的有关损失。 34.4 任何一方应有权获得因其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34.5 如果违约方证明其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或因其违约遭受损失的项目公司其他股东确认可不承担责任,则该方对其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34.6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

47、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如果一方采取此类措施,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其他方获得意欲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34.7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其他方的任何间接、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无论其是否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除非该方行为构成故意严重不当行为。 第35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35.1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因履行本协议而

48、产生的任何民事争议,任一方可提请揭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在H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5.2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36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解决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 第37条 其它事项 37.1 本协议及根据本协议起草或修订的项目公司章程,一并送交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7.2 本协议任何章、条或款的小标题不应视为对协议的当然解释,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37.3 本协议正本八份,合资双方各执二份,项目公司保存

49、一份,其余报政府有关部门。 37.4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38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包括以下附件: 附件1:《H县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PPP项目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H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H县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PPP项目政府出资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2: 公司授权委托书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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