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务使用协议书(20XX-1版)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编号:日期:机房:X甲方: XX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XX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地址:XX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XX服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服务内容 乙方作为专业的电信业务运营商,向甲方有偿提供XX服务。乙方负责为甲方所托管服务器等网络设备提供机房环境,甲方自行负责其接入最终用户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乙方负责监督和检查工作。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上海XXXX业务受理登记表:二、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保证其系统中的通信设备及接口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的相关技术规范,并确保不对乙方网络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2、甲方提供自身服务器接入互联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及发布内容,并保证发布内容的版权、软件的使用权及硬件的所有权等相关资源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负责;3、甲方作为最终用户,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网络环境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从事电信业务经营。4、甲方保证不利用托管服务器进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的行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5、甲方托管服务器如果提供非经营性网站服务,则甲方必须自行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备案登记,并将备案登记号提供给乙方。甲方托管服务器
3、如果提供经营性网站服务,则甲方必须至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ICP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证编号提供给乙方。甲方有责任及时将域名备案的新增和变更域名要在一周内向乙方报备。6、对乙方分配给甲方的IP地址,甲方不得有偿或无偿转借给他人使用。7、甲方在进入乙方机房进行设备安装和调试时,应当遵守乙方托管机房的有关规定。8、甲方办理业务时,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甲方经办人身份证。如甲方系国际互联网业务的经营者,还须向乙方提供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经乙方审核后,对上述有效证件以复印件方式留存。9、如甲方的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甲方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确保XX业务售后服务的正常进行。如甲方未
4、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10、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带有不健康、低俗内容的信息。11、甲方在入驻XX机房前,须明确接入业务的类型和使用用途,具体包括:主机托管、数据备份和提供网站服务等类型。如果甲方的业务类型或使用用途需要进行变更,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业务变更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可以进行业务变更。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约定的业务使用用途。如甲方擅自改变业务使用用途的,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提供服务,并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甲方已支付款项不予退还。12、甲方若为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
5、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甲方若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13、如甲方服务器中加载病毒等非法文件被一定规模的客户或上级有关部门举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乙方有权立即扣押甲方服务器并对其中内容进行查证。非法文件一经查实,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对客户的服务,同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三、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负责为甲方服务器提供互联网接入,公共网络设备维护,保证公共网络的正常运行;并对甲方
6、服务器进行日常的检测,如有异常将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排除故障。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良好机房基础设施环境,以保证甲方托管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3、乙方确保机房每日24小时技术人员值班,负责日常维护及紧急情况处理。乙方应设立机房“报障”电话 ,受理甲方紧急故障申报。乙方应设立服务监督电话,接受甲方投诉。4、因基础设施扩容或其他国家工程建设因素而对为甲方托管设备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乙方需根据电信服务规范的要求,提前通知甲方。5、乙方应协助甲方的工作人员进行托管机房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6、因甲方托管设备原因或甲方人员在维护过程中,对乙方机房及其他托管用户设备正常运行造成损害的,乙方享有对甲方索赔的
7、权利。7、乙方需对网络信息资源按信息产业部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依法管理。四、产品内容1. 甲方购买:流量800;流量100业务2. 业务区域范围:上海本市;全网3. IP地址数量 : 个4. 接入域名数量: 个(预计)5. 甲方是否向指定个人用户提供流量统付服务;五、收费标准、服务期限与付费方式1、 收费标准一次性业务费用合计: 元整(大写)周期性业务费用合计: 伍仟 元整/月(大写),具体价目表详见上海XX流量统付业务受理登记表。2、 服务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 28日,本协议期为一年二年三年。3、 付费方式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可以选择(现金 银行托收)方式支付费用,并选择以
8、月后付费季度预存付费半年预存付费年预存付费的方式交纳周期性业务费用。一次性业务费用在营业前台收取或结转在帐单中收取。其它周期性费用,由乙方每月开具帐单向甲方收取。六、违约责任1、甲方应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甲方逾期不交纳费用的,乙方除要求甲方补缴外,同时还有权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对于超过付费期限30日后仍不付清全部费用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的服务;如甲方超过约定期限60日不缴纳费用,乙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如经乙方催告,甲方仍拒不支付所拖欠的费用,乙方有权对甲方托管设备进行处置。2、如因乙方原因造
9、成甲方服务器无法正常工作,乙方应及时修复故障恢复正常服务,并应当以中断时间的两倍向甲方提供补偿服务。3、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如一方提出单方终止协议(协议条款规定的除外)的,将被视作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协议期限内业务费用总额的30%(即_元)。4、甲方承诺所经营的业务不涉及信息产业部所规定的“九不准”信息,否则将按照本协议附件七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5款的约定,未进行ICP备案擅自开展非经营性网站服务,应根据本协议附件二的约定承担责任;如甲方未办理ICP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性网站服务,乙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6、如甲方违反
10、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及第6款的约定,擅自利用乙方提供的网络环境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非法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或擅自将IP地址转借给他人使用,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7、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10款的约定,乙方有权中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进一步措施。七、保密条款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15日内将
11、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在合理的时间内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解除本协议。九、争议解决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十、协议生效、终止及其他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2、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与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包括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上海XXXX业务受理登记表附件二
1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协议附件三: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附件四:出入机房管理制度附件五:电子邮件服务器提供者信息登记表附件六:上海XX反垃圾邮件管理规定(暂行)附件七:涉及传播“九不准”信息查处条例附件八: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甲乙双方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内容,签章后表明将完全履行本协议。甲方: 乙方:XX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签章) (签章)授权代表(签名): 经办人(签名):日期: 日期 附件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协议1.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经营性互
13、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议。2. 甲方若在乙方提供的XX主机托管及XX专线接入业务中开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明确告知乙方,并应当按照信产部第33号令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依法履行备案手续,通过信产部备案管理系统www.XX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并把备案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 甲方原先并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但其后转而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及时进行网上备案,并把备案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一旦发现,有权停止对甲方的服务。4. 甲方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
14、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5. 甲方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并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产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6. 甲方在备案有效期内需变更其备案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备案系统履行备案变更手续。7. 乙方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IP地址)协助、督促甲方进行互联网备案工作。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IP地址信息后,应在20天内完成备案,并把备案信息告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甲方未完成备案的,乙方有权收回该IP地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8. 对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乙方将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15、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9. 甲方在其经营活动中有违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一经查实,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对甲方的服务,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附件三: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为了保证广大用户的合法利益,保障互联网络的稳定运行,不影响其他网络的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安全责任书。1、甲方在使用乙方XX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甲方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
16、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甲方若发现此类信息需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告知乙方。3、甲方在使用互联网业务时,应遵守互联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垃圾邮件、垃圾信息等;不得向任何网络发动任何形式的攻击。4、甲方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并定期对其系统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5、甲方单位应向所属员工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互联网的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管理、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6、乙方可以对甲方托管服务器中的内容进行检查。对于出现来源于甲方的互联网攻击,乙方将通知甲方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的,乙方
17、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相应处理措施。7、为保证网络安全运行,乙方将根据具体情况要求XX的托管客户配合进行网络安全方面的调整,如客户不能按照要求期限进行网络安全调整的情况,乙方可以关闭客户业务。8、甲方应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乙方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的、合法的资料。附件四:出入机房管理制度1、客户证件办理制度甲方在签署XX主机托管业务协议后应及时办理机房临时出入证。甲方单位人员变更,应凭甲方单位介绍信及时办理出入证注销、变更,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出入证人证不符,延误维护工作,责任由
18、甲方承担。甲方出入证遗失时,应携带由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时办理出入证注销,并补办出入证,乙方将酌情收取工本手续费。业务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将临时出入证交回乙方进行注销。2、客户出入机房管理甲方单位员工进入机房需向保安人员、机房管理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和临时出入证,并登记。封网期间,甲方需要进行XX机房进行紧急维护工作,需要向营销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确认后方可进入XX机房进行维护工作。因为维修等原因,甲方托管设备需要临时搬出机房或用新设备替换原托管设备的,甲方维护人员须凭乙方营销业务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在机房进行办理。如果,甲方存在拖欠业务费用的情况,乙方将不予办理。甲方维护人员在机房内请勿随意走动
19、,严禁查看或操作与自己托管设备无关的任何设备。附件五:电子邮件服务器提供者信息登记表是否提供电子邮件服务器服务:否( );是 ( ),请填写下表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邮件服务器IP地址经营许可证号/备案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直接接入单位接入单位联系人接入单位联系电话1 为进一步深化互联网行业管理工作,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倡导网络文明、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8号令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利用XX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网络资源从事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依法实施登记管理。2 拟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
20、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于服务器开通前20日,登记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3 凡利用XX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网络资源,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组织或个人都应向上海XX履行登记手续。4 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拟变更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 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并加强管理、严格自律,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6 违反以上规定的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一经发现上海XX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采取
21、对用户进行警告、暂时关闭直至永久停止对其服务的措施。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承担。附件六:上海XX反垃圾邮件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 垃圾邮件是指包含下述属性的电子邮件:1、 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2、 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3、 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4、 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5、 向未主动请求的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广告、刊物或其他资料;第二条 以下行为属于上海XX需要处理的垃圾邮件范畴: 1、 直接使用上海XXIP地址对外发送垃圾邮件; 2、 上海XXXX专线用户
22、或XX用户的服务器有XX或Open Proxy功能,可以或者正在被其他人利用转发垃圾邮件;3、 用户未直接使用上海XXIP发送垃圾邮件,但是在其发送的垃圾邮件内容中,受益网站IP地址为上海XXIP地址; 4、 使用上海XXIP地址的服务器为垃圾邮件受益网站提供DNS解析服务;第三条 对以上垃圾邮件范畴的处理办法: 1、 用户必须同意不使用上海XX的网络资源来达到非法目的,传输任何非法、干扰性、诽谤、侵犯他人隐私、辱骂、威胁、伤害、粗俗、淫秽、侵犯性或者其它令人讨厌的内容,以及其它侵犯或可能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内容; 2、 用户必须同意不使用上海XX的网络资源传输垃圾邮件;用户必须同意不得传
23、播任何违反适合本地、国家或者国际法律和规章的内容。用户必须同意不得试图未经授权去访问连接该服务的其它计算机系统或网络;3、 用户必须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何及所有的规定,并对用户以任何方式使用服务的任何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全部责任。4、 用户必须对其网络中拥有上海XXIP地址的邮件服务器或代理服务器进行必要的安全加固,原则上应禁止服务器的XX或Open Proxy功能,对于因用户开放上述功能而被人
24、利用进行垃圾邮件转发导致的任何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5、 任何情况下,上海XX在收到用户以及相关反垃圾邮件组织的投诉后,或发现上海XXIP地址被列入实时黑名单(RBL)时,会立即向被投诉或被封堵IP的联系人发送电子邮件进行通知。对于被投诉的IP地址,用户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给予回复;对于被封堵的IP地址,用户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给予回复。如因用户联系人变更而没有及时通知导致上海XX无法通知到用户的,或上海XX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任何反馈的,将表示用户默认许可上海XX对该IP地址的服务器在不经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向其提供网络服务。6、 对用户因发送垃圾邮件等
25、不正当使用网络行为而影响到上海XX其他用户或通信网络正常运行的,上海XX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采取对用户进行警告、暂时关闭直至永久停止对其服务的措施;对用户因滥发垃圾邮件而严重影响通信网络正常运行的,上海XX将向当地执法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七:涉及传播“九不准”信息查处条例第一条 “九不准”信息主要是指所经营的网站业务涉及“政治性新闻信息”、“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泄露国家机密的信息”、“与国家现行政策、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信息”、“色情淫秽的信息”、“封建迷信的信息”、“开办赌博的信息”、“内容虚假或已失效的信息”以及“有损社会公德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第二条
26、 甲方涉及传播“九不准”信息的处理办法1、 若乙方发现甲方所经营发展的网站涉及传播“九不准”信息,一经查明乙方有权立即对其经营的网站进行关闭。2、 乙方有权将涉及传播“九不准”信息的网站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附件八: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网站备案号: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电话有效证件号码邮编网站负责人情况姓名有效证件号码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网站名称网站首页网址网站接入方式专线( ) 主机托管( ) 虚拟主机( )网站域名列表IP地址列表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客户签字(盖章): 日期: 备注:1 请在收到IP地址后的20天内登入信产部备案管理系统www.XX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备案的,上海XX有权收回该IP地址,2 单位名称: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应填写组织名称,若为个人开办,则应填写个人名称。3 “网站首页网址”应填写网站首页的域名或IP地址。4 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网站域名列表”栏可不填写。5 “涉及需前置审批专项审批的内容”栏:若网站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需前置审批和电子公告服务等需专项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应在本栏注明。6 此表一式二份,客户、上海XX各留一份。15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