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标投资银团安排服务协议 特别提示:投资工具管理人负责向投资人解释投资工具,如实披露投资工具信息,明示投资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投资工具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因投资工具宣传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管理人因违反与投资人签署的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工具管理人承担,工商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 公司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为甲方以管理人身份设立与管理的 “ ”(以下简称“投资工具”)提供相关非标投资银团安排服务。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对下述内容
2、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协议明确共同和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资共同恪守和履行。 第一条 投资工具基本条款 uu投资工具名称: uu投资工具类别: uu管理人: 公司 uu投资工具规模: 亿元人民币 uu投资工具期限: uu投资人:自然人、企业、理财计划代理人、 uu最低出资门槛: 万元人民币 uu投资工具托管人:银行 分行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聘任,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勾选项): 为甲方推荐投行项目,协助甲方开展项目营销、尽职调查、产品方案设计等; 在甲方设计、设立具体产品的过程中提供顾问服务; 协助甲方制定募资方案及募资推介工作,但乙方不承诺协助募资额度; 向甲方推荐各相关合作方及投
3、资者,并为甲方的利益提出费用建议; 在甲方要求下,充分利用其境内外机构网络,收集潜在项目信息或合格投资者,分析提出合适的投资目标或投资客户并协助甲方开展直接撮合; 为投行产品相关方提供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评估、协助商务谈判和实施交割服务; 为甲方就已投项目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关系协调等方面提供顾问服务; 与甲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 3.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3.2 对于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甲方应向乙方按以下标准支付服务费: (1) 管理费分成。对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甲方同意以投资工具募资总额为基数将其每年收取的投资工具管理费的 % 或
4、按双方约定的 大写 (小写 )作为服务费支付给乙方,由甲方每年收到投资工具管理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2) 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时,除上述第1款约定的服务费外,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工作杂费。工作杂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为: 3.3 乙方指定收费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4甲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 (1) 含税价格 (2) 不含税价格 若为不含税价格的,甲方支付的最终费用还应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1) 委托乙方在本服务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2) 要求乙方恪守商业秘密,对知情信息履行保
5、密义务。 4.2 甲方的义务 (1) 保障乙方在投资工具设立、募集、投资、退出等过程中拥有充分知情权。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并确保资料均完整、正确、无误导成份,以使乙方能够根据本协议履行职责。 (2) 为便于投资工具项下相应款项的支付管理,甲方应将投资工具交由乙方进行托管,甲方就投资工具的投资标的与融资方/ 回购方等相关各方签署的转让或回购等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转让或回购等款项应全部划入投资工具在乙方开立的托管账户。甲方对投资工具的每笔划款应在提交托管人前将划款指令书面发送乙方并取得乙方相应回复。 (3) 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4) 负责对乙方推荐的投资人资质及资金来
6、源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 负责向乙方推荐的投资人解释投资工具,如实披露投资工具信息,明示投资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投资工具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 (6) 在投资工具设立后,甲方应按季度制作管理报告及相应年度管理报告,并向乙方及投资人(受益人)提供。管理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投资工具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投资工具备案情况;投资工具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投资工具经理人变更情况;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涉及诉讼或者损害投资工具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被投企业的运营情况(包括基本财务情况);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等。管理报告应加盖甲方公章提供给乙方并及时通过甲方官方网站
7、等渠道向投资人公布。 (7) 投资工具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立即通知乙方,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工具的投资人披露:投资工具资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投资工具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投资工具相关担保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甲方应在自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甲方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在向投资工具投资人披露之日起7个工日内向投资工具投资人书面提出应对措施(通过甲方官方网站等渠道)。 (8) 优先支持乙方为投资工具所投资的企业提供投行、存款、贷款、结算等银行业务。 4.3 乙方的权利 (1) 在甲方委托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
8、2) 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费用。 (3) 在法律法规变动导致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合法时单方解除本协议。 (4) 投资工具资金募集期间,乙方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的权利。(5)为有效维护投资人(受益人)权益,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要求甲方召集投资人(受益人)大会或协调投资人(受益人)自行召集投资人(受益人)大会。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全体投资人(受益人)发出会议通知。乙方有权通过甲方或投资工具投资人(受益人)代表向投资人(受益人)大会提交表决事项。 (6) 对甲方及投资目标公司的重要决策享有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变化及董事会决议等。 (7)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
9、的其他权利。 4.4 乙方的义务 (1) 合法、勤勉、尽职的为甲方提供顾问服务。 (2) 选派专业人员组成项目小组,确保工作质量。 第五条 协调与联络机制 甲乙双方应安排固定联系人,负责日常项目接洽和会晤。双方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合作效率和效益。双方联系人如发生变动,应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乙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投资人推荐服务,不对投资工具的本金和收益安全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不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投资工具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损失和责任,亦不负责有关争议的解决。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投资工具管理合同约定的责
10、任及义务,以及因投资工具管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造成投资人(受益人)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保密义务 7.1 本协议双方承诺严格保守对方提供的或者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对方的全部文件资料等保密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未得到对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或形式为任何目的向任何人披露或泄露,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的安全。 7.2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7.3 甲方同意,在本项目完成后,乙方可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在乙方有关业务宣传资料、公告等相关材料中披露或使用甲方的名称或商号。 7.4 如一方未履行上述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实质性损失,
11、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声明 8.1 甲方声明,甲方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有充分的权利签订本协议,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经获得必要授权。甲方保证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本投资工具产品的风险状况,保证本投资工具的设立、募集和管理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在本协议生效后 个月内取得相应监管机构的备案或核准手续。 8.2 甲方理解和同意,乙方接受本协议项下的顾问服务工作并不表示乙方已经承诺或同意提供与本协议项下所涉项目有关的任何融资,任何此类融资将需要另行订立合同,约定有关的条件及收费,包括获得乙方和乙方内部机构一
12、切必要的内部批准。 8.3 乙方对按照本协议约定而提供的服务内容仅作为甲方投资决策的参考,最终的决策是由甲方自行依法做出,对于甲方参考乙方提供的顾问服务而进行的决策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和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或甲方设立管理的本投资工具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4 如甲方将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用于其他目的或不当引用,从而导致第三方对乙方提出索偿的,甲方同意就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8.5 非因乙方过错原因导致项目终止,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内容的,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与乙方所提供服务内容匹配
13、的服务费。 8.6 甲方认可乙方对其依据本协议项下向甲方交付的服务成果享有完全知识产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双方均不得恶意串通第三方或以欺诈、胁迫等其它非法手段损害对方利益,否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2 双方应尊重对方的合作地位,任何一方在与第三方商洽涉及本协议事项时,不得忽视和损害对方在本协议中的地位和权益。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9.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之义务,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一方提出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对方有权拒绝执行。 9.4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包括管理费分成和工作杂费),每迟延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
14、条 客户资源的同业竞争 甲方尊重乙方作为专业机构为甲方提供的专业服务的努力和成果,甲方亦同意在本协议生效期间以及投资工具募集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单方面营销本次乙方独家提供并参与出资投资工具的客户资源。如果甲方未能遵守上款规定,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相关利益侵害并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数额按照100万元人民币/次。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通过 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2) 提交 仲裁委
15、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增值税特别约定 12.1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乙方办理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甲方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乙方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12.2甲方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乙方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
16、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甲方需重新向乙方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甲方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2.3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乙方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2.4增值税发票被甲方领取后或乙方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乙方不负责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 12.5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
17、,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乙方后,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6如本协议确定的协议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修改、终止 13.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截止日与投资工具期限届满日一致。 13.2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做出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 13.4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已经开展而未完结的合作事宜继续履行。 13.5 双方应遵循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 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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