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顾问服务协议 (适用于与合作机构签署) 【特别提示】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甲方: 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地址: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鉴于: 1.甲方因在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担任 ,拟聘请境内有经验的机构,为其提供顾问服务。 2.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顾问,为甲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
2、 顾问服务内容 1.1 基本服务 (1) 就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向甲方提供项目咨询服务; (2) 针对本项目提供财务状况分析和市场分析; (3)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内部制度要求条件下为甲方提供日常投融资服务、解答有关银行产品、服务等方面的问题; (4) 针对本项目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行业动态、行业分析和企业管理等信息产品。 1.2个性化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为甲方提供以下第 项顾问服务: (1) 联合甲方共同为本项目最终融资方开展涉及复杂交易结构或交易流程的融资活动提供方案及产品组合设计、政策咨询等顾问服务;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通过引入商业银行自营资金、信贷资金、
3、理财资金或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合作机构金融工具募集资金等方式满足本项目最终融资方债务类融资需求。 (2) 联合甲方共同协助本项目最终融资方规划公司资本结构,完成公司资产重组,评估公司价值,从甲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为甲方设计引资的交易结构和交易方式;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通过引入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或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合作机构金融工具募集资金等方式满足本项目最终融资方股权类融资需求。 (3) 联合甲方共同为本项目最终融资方开展涉及并购交易的融资活动提供方案及产品组合设计、政策咨询等顾问服务;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通过引入商业银行自营资金、信贷资金、理财资金或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合作机构
4、金融工具募集资金等方式满足本项目最终融资方并购类融资需求。 (4) 联合甲方为本项目最终融资方通过公募或私募方式发行债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转让集合资产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分析、方案设计等顾问服务;通过引入商业银行自营资金、理财资金或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合作机构金融工具募集资金等方式满足项目最终融资方融资需求。 (5) (6)其他创新融资顾问服务。 1.3对该项服务的其他约定或描述: (1) (2) (3)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与本项目有关的顾问服务。甲方将依据乙方提供的建议说明或
5、推荐意见自主做出与项目有关的分析和决定,并自行承担因其产生的相关责任。 (2)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其提供真实的与该项目有关的详尽资料,如有更改应及时告知乙方,以利于乙方做出准确的分析、研究。 (3)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2)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3)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3.1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3.2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乙方帐
6、户信息如下: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3.3 甲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 (1) 含税价格 (2) 不含税价格若为不含税价格的,甲方支付的最终费用还应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3.4收费相关咨询(投诉)请联系95588或乙方营业网点。 第四条 特别声明 4.1 乙方对按照本协议约定而提供的融资顾问服务仅作为甲方决策的参考,最终的决策是由甲方自行做出,对于甲方参考乙方提供的融资顾问服务而进行的决策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和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甲方理解和同意,融资顾问服务与融资服务相互独立。乙方在本协议项下
7、提供的顾问服务属于咨询服务性质,签订本协议不代表乙方向甲方做出授信承诺、贷款承诺、担保承诺或其他任何融资承诺。 4.3 如甲方将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用于其他目的或不当引用,从而导致第三方对乙方提出索偿的,甲方同意就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4.4 甲方认可乙方对其在本协议项下向甲方交付的服务成果享有完全知识产权。 第五条 资料 5.1 甲方应在乙方要求时,向其提供合理要求的资料和文件以及其他相关协助,以使乙方能够根据本协议履行其职责。同时应确保上述资料在一切与项目相关方面均完整、正确、无误导成份。 5.2 由于甲方延误提供融资顾问工作或有关报告必需的资料及其他信息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乙方不
8、予承担。 5.3 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以及由普遍公认的公开来源所得到的资料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的服务,而不必独立核实上述资料。乙方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保密 6.1 除非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或乙方委托的审计中介机构确有需要外,乙方将对甲方提供的所有重要的非公开资料保密。而且(除非甲方书面允许予以更大范围披露)上述资料将只向为依照本协议提供而有必要知道资料的相关人员披露。 6.2 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所作的书面及口头报告,以及乙方根据本协议下的聘用而自选编制或委托他人编制的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一律仅供甲方保密使用,不得将其用之于本协议有关交易之外的目的,也不
9、得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人士披露。 6.3 上述保密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之处,双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维护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利益。 6.4 甲方同意,在本项目完成后,乙方可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在乙方有关业务宣传资料、公告等相关材料中披露或使用甲方的名称或商号。 6.5 本协议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自协议有效之日起,非因不可抗力或者双方的商定,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2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
10、相应费用,乙方有权自应付之日起向甲方就应付未付费用按日计收 的违约金,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为履行义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7.3 因非乙方过错原因导致本项目终止,致使乙方无法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顾问服务,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对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的顾问服务,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与乙方所提供的顾问服务相匹配的顾问费。 7.4 若因甲方延误提供重要资料或未能按乙方建议及时组织实施而延误或效果不佳,乙方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由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8.2 因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
11、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通过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8.3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8.4 乙方所在地指乙方主营业务地,或者乙方所属分行,支行营业所在地,最终以具体承办本单业务的机构所在地为营业地。属于营业网点办理的业务,以其上级支行营业地为乙方所在地。 第九条 增值税特别约定 9.1 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乙方办理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甲方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
12、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乙方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9.2 甲方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乙方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甲方需重新向乙方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甲方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9.3 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乙方有权延迟
13、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9.4 增值税发票被甲方领取后或乙方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乙方不负责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 9.5 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乙方后,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9.6 如本协议确定的协议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乙方有权根
14、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10.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以下列两种情况下时间较早的为准: (1)自本协议生效日至 年 月 日止;或(2)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完相应的权利义务。 10.2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重大宏观政策调整,或甲方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项下的融资顾问服务无法继续执行时,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终止本协议,但甲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与乙方已提供服务相匹配的顾问费。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积极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文本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乙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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