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资管-xx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委托人:xxx公司 管理人: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目 录前 言3一、合同当事人3二、释义4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6四、资产委托状况9五、委托资产的投资12六、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15七、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6八、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19九、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9十、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20十一、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0十二、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21十三、信息披露22十四、关联方证券的投资22十五、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22十六、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与其他相关费用23十七、委托
2、资产清算与返还24十八、保密条款26十九、不可抗力26二十、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27二十一、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28二十二、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28二十三、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29二十四、其他事项29附件一:33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样本)33附件二:34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34附件三:35第 期追加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35附件四:36委托资产追加通知书(样本)36附件五:37第i期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样本)37附件六:38预留印鉴(样本)38附件七:39征 询 函39附件八:40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42附件十:43风险揭示书43附件十一:50专用清算账户及资
3、金划拨专用账户50附件十二:51投资指令51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指令(编号: )52附件十三:54 37前 言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
4、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一、合同当事人委托人姓名(或公司名称):xxx公司 住所(或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管理人: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办公地址:x法定
5、代表人:x联系人:x联系电话:x 传真号码: x网址:x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 办公地址:x 法定代表人:x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网址:x二、释义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管理办法指2013年6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元指人民币元。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合同指合同正文及全部附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管理人指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6、“xx资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人、托管人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银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人、委托人指xxx公司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指受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工作日、交易日指xx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正常交易日。托管协议指管理人xx资管与托管人xx银行双方就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管理、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托管协议。委托资产指委托人拥有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人民币现金资产或股票资产及其损益。资产委托起始日指委托资产划拨至托管
7、专户之日。资产委托到期日指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委托期限提前届满的,合同终止日为资产委托到期日。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托管账户/托管专户指在托管人营业机构(xx分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并通过托管人的“第三方存管”平台与专用资金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专用资金账户指在管理人营业机构开立的,专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的资金账户。专用证券账户指仅供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买卖证券交易所交易品种的证券账户。其他专用账户指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交易品种的账户。待
8、购回初始交易金额指委托资产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尚未购回的初始交易金额之和。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一)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1、托管账户托管账户是指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为履行本合同在托管人营业机构(xx分行)为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银行结算账户通过托管人“第三方存管”平台与专用资金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账户,由托管人管理。委托资产托管期间托管账户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
9、务的需要。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假借委托人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为方便查询托管账户资金情况,管理人可申请网银查询密钥。2、专用证券账户管理人应于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以委托人名义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用于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每个委托人只能在xx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且提供必要协助。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若有需要,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
10、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管理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管理人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3、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如有)专用资金账户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证券”)下属营业机构开立,并与委托人在指定的托管人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建立对应关系,委托人应在托管人下属营业机构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专用资金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将专用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
11、交托管人留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管理人及托管人同意,委托人不得注销该专用资金账户,也不得自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从专用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账户)划款。委托资产管理期间,管理人或管理人通过xx证券进行的所有交易所场内投资,均需通过专用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管理人为委托人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户名:【 】,资金帐号:【 】),该账户专用于委托资产沪、深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该账户与托管账户(户名:【 】;账号: 【 】)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托管账户为收款账户,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只能通过第三方存管业务平台完成。4、定期存款账户(如有
12、)委托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1)本合同生效后,托管人负责以“管理人-托管人-资产管理计划”名义(以实际开户名为准)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委托资产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13、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6、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如有)管理人负责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委托人应配合管理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开户所需的相关资料。管理人为委托人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账户作为该基金账户赎回款指定收款账户。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管理人、托管人双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委托人的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委托人的基金账户进行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外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基金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14、。4金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由加盖甲方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托管人。托管人有权随时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由管理人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7、其他专用账户(如有)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必要时委托
15、人提供协助,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此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如委托人已经开立了相关账户,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将该账户交由管理人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管理1、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内的资产归委托人所有,管理人、托管人通过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委托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保证委托资产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2、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托管账户预留印鉴采
16、取以下第2种模式:(1)以“管理人(XX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开立:委托资产托管期间,账户预留印鉴为管理人财务专用印章1枚、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名章1枚,以及托管人监管印章2枚。财务专用印章由管理人自行保管,监管印章由托管人自行保管。同时,管理人将机构网银客户号、机构网银登陆密码、网上银行证书交由托管人保管。(2)以委托人名义开立:委托资产托管期间,账户预留印鉴为委托人财务专用印章1枚、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名章1枚,以及托管人监管印章2枚。财务专用印章由委托人自行保管,监管印章由托管人自行保管。同时,委托人将机构网银客户号、机构网银登陆密码、网上银行证书交由托管人保管。(3)以“管理人+托管人+XX
17、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三联名名义、“管理人(XX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开立,专用章分行自行刻制,与户名一致: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专用印章1枚以及托管人监管印章1枚。专用印章和托管人的监管印章均由托管人自行保管。四、资产委托状况(一)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资产。3、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18、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或破产财产。4、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5、保管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非现金类委托资产的保管事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人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委托人的投资风险。6、托管账户、专用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确
19、认管理人划款指令有效后,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要求进行,委托人不参与托管账户、专用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二)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量、金额1、委托资产应为不低于壹佰万元(1,000,000元)的人民币现金资产或市值不低于壹佰万元(1,000,000元)的股票资产,具体种类、数量、金额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里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委托人确认,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委托资产总额应不低于投资项目要求的金额。委托人应严格按照委托资产投资项目要求的资产金额及付款进度追加委托资产。委托人应密切关注委托资产投资项目的付款进度,若因委托人未能及时追加委托资产导致的任何法律后果和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2、委托金
20、额为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价格总和,其中证券类资产价格以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3、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后的委托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三)委托资产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1、管理人应代委托人将初始委托资产(证券部分)足额划转至专用证券账户中,委托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划转工作;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资产(现金部分)足额划拨至托管账户中。2、委托人签署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等业务文件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十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下列文件资料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
21、留存。1)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证券交易参数表3)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4)专用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5)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见合同附件十一,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账户、托管费收入账户、管理费收入账户等)3、委托人应当在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托管账户,托管人负责查询,经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发送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同时,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如有),管理人负责查询到账情况。4、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委托人及托管人双
22、方确认签收后,该通知书生效。5、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四)委托期限1、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期限为3年,从资产委托起始日起算。本合同提前终止时委托期限提前届满。2、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协商合同是否续约。若经合同当事人三方书面确认无异议,则本合同在下一个合同周期内自动顺延生效。如有需要,可就续约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五)委托资产的追加在委托期限内,经管理人同意,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委托人在追加委托资产之前,应向管理人出具委托资产追加通知书(样本见附件四)。追
23、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在委托人将追加委托资产成功划拨专用证券账户后,管理人应向委托人及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送第 期追加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追加委托资产经托管人、委托人签收的当日计入委托资产并开始运作。(六)委托资产的提取1、委托资产提取的基本原则在委托期限内,当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经管理人同意,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资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资产余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资产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2、委托资
24、产提取的方式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如需要提取委托资产,应以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收到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后,将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传真至托管人。若委托人拟提取之资产为现金,则管理人依据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载明的金额和时间,于提取日当日出具资产划拨指令给托管人,托管人审核无异议后执行,托管人应于划款后电话通知管理人,并由管理人通知委托人;若委托人拟提取之资产为股票,则管理人依据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载明的股数为委托人办理证券划转手续(但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委托资产无法提取的除外),将拟提取的委托资产由委托人的专用证券账户划至委托人的普通证券账户中。自提取资金自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当日,提取资金不再
25、作为委托资产。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如需要提取委托资产为现金资产的,应提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若为证券资产,则需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委托人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对于可变现资产,应于提取日期当日将资金划至相应的第i期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中通知的委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造成的损失。五、委托资产的投资(一)投资目标在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为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人作为融入方),投资比例为资
26、产总值的0-100%。本计划投资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人作为融入方)的,委托人知悉、理解并在此同意:1、委托人已经详细阅读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委托人确认前述相关文件条款公平公正,委托人完全理解和接受该等交易模式,完全了解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可能的各项风险,并自行承担所有投资损益。2、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委托资产中的xx商业(代码:xx)为标的证券,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人作为融入方),该交易的融出方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关联方(全资出资方)。委托人已充分知悉该交易结构安排,并认为管理人勤勉尽职并无利益输送行为,愿
27、意按照该安排进行交易并自行承担相关损益。在定向计划运作过程中,对于超过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和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委托人及托管人应事先签订补充协议。(三)投资限制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资产的投资遵循以下限制:1、关联方证券的投资限制见本合同的相关规定;2、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四)投资执行流程1、委托人通过传真或其他委托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见附件十二),该投资指令由委托人加盖预留印鉴方为有效。2、管理人收悉上述文件,根据投资指令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五)委托资产的估值方法本委托资产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1、货币市场基
28、金:单位价值按1.0000计算,未分配的收益不计提,于收到时确认收益。2、存款: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于实际收到利息时确认收入。3、股票质押式回购:按成本估值,于实际到期购回时确认利息支出。(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数据传输1、作为本定向计划投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委托人为融入方)的经纪商,xx证券按与托管人协商确定的方式(包括专线连接、电话拨号、电子邮件、人工等)向托管人传送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数据。xx证券保证提供给托管人的委托资产指定交易席位上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但因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及xx证券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xx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
29、对因xx证券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若数据传送不成功,xx证券应按照托管人的要求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人工送达方式提供数据。2、xx证券应于每日清算后及时(T日数据不晚于T+1日上午9点)将委托资产的当日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数据传至托管人(但因证券交易所或中登公司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3、xx证券应保证提供交易数据准确和及时,使托管人能够完成会计核算、估算、清算、监督职能。其中T日转发的交易数据包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xx市场:x深圳市场:x以上数据仅限于管理人为委托人所开设的证券交易账户所对应的数据。4、如果因为xx证券没有及时给托管
30、人发送完整的交易数据或交易记录,导致托管人无法及时记账,无法及时履行投资监督职责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托管人不承担责任。5、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xx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存在疏忽、违约或欺诈情形的除外。6、管理人系委托xx证券向托管人发送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交易数据和交易记录。管理人应将托管人指定的数据接收方式、联系人、交易数据和交易记录文件种类等必要信息提前告知xx证券,确保xx证券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托管人发送各
31、类数据和信息。管理人应负责协调托管人和xx证券之间的对接与联系(如需)。交易数据发送职责履行不当带来的风险、责任和损失由管理人承担。(七)股票质押式回购(本定向计划委托人作为融入方)的特别约定:1、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委托人、管理人、xx证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2、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融出方和委托人(融入方)签订业务协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以下简称交易协议)及相关表单。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经纪商负责向沪深交易所进行初始交易申报、回购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
32、等交易申报,并负责清算交收、盯市管理、违约处置和异常情况处理等后续事宜。3、当发生根据业务协议应当向融出方支付利息、或者提前购回、或者到期购回前,委托人、管理人应确保托管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收。管理人应负责敦促委托人采取追加委托资金的方式,或者采取资产变现的(如有可变现资产的)方式确保托管账户及专用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收。因资金余额不足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或者xx证券根据业务协议约定进行违约处置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4、如发生违约处置后仍有剩余证券或资金的,管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剩余证券或资金返还给委托人。5、本定
33、向计划委托人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入方,如发生质押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或其他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向委托人披露后续处理方式。六、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委托人承诺具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从事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承诺已仔细审查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身份
34、证明、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三)(委托人为个人客户时适用)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资产均为本人自有资产,不存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四)(委托人为机构客户时适用)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在使用筹集的资金参与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时,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并保证所提供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五)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中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资产无司法冻结,未设定
35、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并承诺不得实施任何会导致标的证券产生权利瑕疵的行为;(六)委托人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七)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委托人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并将批准或备案文件交管理人存档。由于委托人未及时办理上述手续导致股票质押回购无法实现的,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八)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并签署风险揭示书,承诺自行承
36、担风险和损失;(九)委托人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托管人的要求管理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账户),不实施任何使得该账户失效的行为;(十)委托人声明已经阅读托管人与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了解托管人的职责,以及托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托管人对托管账户的任何操作已得到了授权;(十一)委托人承诺对管理人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在本合同终止前因其他特殊事项而无法变现的资产的,委托人接受由管理人以合同终止或清算时的现状返还给委托人。本计划投资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委托人知悉、理解并在此同意:1、委托人已经详细阅读了业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委托人确认前述相关文件
37、条款公平公正,委托人完全理解和接受该等交易模式,完全了解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可能的各项风险,并自行承担所有投资损益。2、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委托资产中的xx商业(代码:xx)为标的证券,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人作为融入方)。该交易的融出方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关联方(全资出资方)。委托人承诺已充分知悉该交易结构安排,已审慎评估该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及该交易涉及的其他风险,愿意按照该安排进行交易并自行承担相关损失。管理人不存在自己代理,违法双方代理或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依据委托人的投资指令进行交易,除管理人过错外,不承担投资风险。(十二)作为
38、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入方,委托人同意与融出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协议,同意授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商)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业务协议、本合同以及上述所有文件的任何补充协议等相关规定负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登记、清算交收、交易申报、风险管理、盯市管理、违约处置和异常情况处理等事宜。七、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1、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2、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红股、配股、股息等;3、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随时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4、依据合同约
39、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5、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1、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3、当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及时履行相应义务;4、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5、协助管理人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专
40、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6、委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委托资产;委托人不得对托管账户发生自行挂失、变更的行为,如发生该类情况而使托管账户实际脱离托管人的控制,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各类损失免责;7、(以委托人名义开立账户时添加)如需凭单划款(非网银划款),为便于及时划款操作,委托人应配合托管人的工作,在当天15:00之前将盖好委托人财务专用印章的划款凭证送至托管人,否则由划款延误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8、委托人作为融入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出质人登记为委托人。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委托人(融入方)与融出方签订业务协议、交易协议。委
41、托人需按照业务协议、交易协议相关约定履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义务,包括:(1)如实向管理人、融出方(xx证券)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融出方及管理人。(2)初始交易时,保证其专用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3)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未经融出方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同意或擅自主动承诺延长已质押的
42、有限售条件的限售期,未经融出方书面同意,委托人擅自主动承诺延长已质押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的,融出方有权要求委托人按初始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五向融出方支付违约金,且融出方有权要求委托人提前购回;委托人的提前购回申请需经融出方同意后方可办理,并按业务协议约定支付提前购回罚息;(4)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5)委托人违约时,同意xx证券按照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欠款时,负有持续全面清偿责任
43、;(6)委托人应妥善保管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及信息,不得将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遗失或出借给他人,或委托xx证券员工或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所有通过委托人交易密码校验办理的业务均视为委托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委托人对此承担全部责任;(7)委托人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管理人查询该委托指令结果,当委托人对该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查询当日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开户营业网点质询。委托人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委托人已确认该结果;(8)在待购回期间,委托人应随时关注标的证券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变
44、化情况,以及标的证券发行人的相关公告,并保证本协议下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9)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3日内通知融出方及管理人;(10)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9、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委托人有义务接受管理人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10、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11、法律
45、、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八、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一)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资产管理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二)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三)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四)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五)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六)管理人保证不进行买空、卖空操作
46、,如因买空、卖空行为造成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管理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九、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2、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3、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4、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管理人承担如下义务1、为委托人开立各类专用账户;2、诚实信用、勤勉
47、尽责,以专业技能管理委托资产,不得从事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3、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委托资产;4、为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及时准确地办理委托资产的清算交收; 5、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做出说明;对账单中采用的相关数据应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对账结果为准;6、在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7、应委托人的要求,以书面或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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