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技术转让和设备、材料进口协议(参考文本)甲方: 乙方: 20*年*月8 / 8技术转让和设备、材料进口协议(参考文本) 中国产品进出口公司和*产品生产厂(以下简称中方)与英国广播有限公司(以下简投资人)和德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L)签订本协议,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 技术转让 ()中方为在*生产投资人的甲型和乙型产品而引进必需的技术。这些产品以下简称为产品。(2)投资人应中方要求按本协议提供其拥有的制造产品所需的技术和资料文件资料。 (3)产品的名称规格详见附件一。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制造产品所需的贸易秘密、制造技术和专有技术方面的资料文件资料。 投资人向中方提供的资料文件
2、资料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 设备规划 ()中方必须依照投资人的建议筹备产品生产设备。 ()为了帮助在*筹备生产设备,投资人应提供援助,包括供应下列资料文件资料: 生产线计划。 生产劳动力安排计划。 设备布局计划。基础设备计划,如水电供应、空调、运输、通讯等。设备安装操作计划。 生产管理计划。 推销计划。上述资料文件资料应于本协议生效后6天内由投资人提供中方。 ()生产线必须依照附于本协议的生产细目表,即附件三。 (4)中方应自行筹备生产计划,但必要时可要求投资人给予合作。 第三条 许可费的支付 (1)投资人向中方转让技术的许可费如下:中方向投资人购买产品生所有权应交入门费_美元。每件出售的产品应
3、向投资人交付售价的提成费。 ()所有付款应依照本协议及本条款的关于商定事项办理。 ()所有付款应通过中国银行办理。 (4)支付方式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用美元支付。 (5)中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投资人支付入门费。(6)投资人应在收到上述信用证后30天内提供协议规定的所有技术资料文件资料。 (7)中方每次向投资人订购协议规定的材料时,应在信用证的金额中加上3%的提成费;也可在支付货款时,为提成费另开一份信用证。 (8)中方负责在中国发生的所有费用;投资人负责在国外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 销售 (1)投资人应帮助中方兴趣办展销会、讨论会、广告宣传等,以推销中方生
4、产的产品。但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2)在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中方如有需要可以使用投资人的广告标识。但投资人既不参加中方的盈亏,也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 质量监控()在*制造产品的质量必须依照投资人的质量监控标准进行鉴定。(2)*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在开始阶段应由各方工程是由联合进行,其细节详见附件四。 ()*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必要时应进行两次。如第二次检验未能达到规格指标而且原因又是在投资人方面,则投资人应自费解决存在的问题。 (4)如品质检验合格,各方工程是由应签署品质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 设备交货 (1)中方应向投资人购买生产产品所需的设备。 (2)生产产品所需设
5、备的品名、规格详见附件五。 (3)中方投资人购买设备的价格细节由各方商定,并另签设备购买协议。 ()投资人运交的设备应该是新型的、未用过的。 ()投资人向中方运交设备的价款应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按中国口岸条件用美元支付。(6)投资人应按本协议的交货计划表运交设备。 ()投资人应按协议的规定,向中方提供与设备关于的技术资料文件资料。 ()设备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文件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9)协议规定的设备和技术资料文件资料如有遗失,中方得要求投资人补交。 (10)投资人运交设备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
6、以经受长途运输。 (11)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协议号码;收货人姓名;目的港;装船唛头;重量;箱号;收货人标记。 (12)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七条 接收设备 (1)中方应筹备设备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来的设备。()投资人应在中方提出对运到的设备进行安装和试车的要求后三周内派出工程师。中方应为此事向投资人提供翻译之类的必要帮助。 (3)投资人的工程师应为安装试车任务停留两周。(4)运交设备的验收工作,应由各方工程师和中国检验官员一起进行,详尽规则见附件六。 (5)如初次检验不合格,应进行第二次检验。如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则投资人应在两个月内自费调换关于设备。但是中方
7、应该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所需的时间长短要看所换的设备而定。 (6)如检验合格,各方应签署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7)投资人派行往中方安装调试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八条 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 (1)投资人在派遣工程到中方安装调试设备时,应兴举办关于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中方应为此事对投资人提供诸如翻译之类的帮助。 ()培训的时间,包括前款所讲的安装调试在内不得超过两周。 (3)培训主要用英语进行,也用汉语作为辅助语言。中方如有需要应自费筹备汉英翻译员。 ()在中方进行设备操作保养培训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九条 对运交设备的保证 ()依照国际习惯标
8、准,运交设备的保证期为8个月,从中方履行验收工作起算。()如在保证期内发现运交的设备有缺点,投资人必须按中方的要求,及时适当解决。(3)在上述情形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中方操作经验不足、搬运不当或某一物饰的消耗所致,则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实际运输费用。(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与运交设备关于的最大限度的服务。 ()保证期以后的设备保养需要向中方收取费用。但投资人应努力提供最大的合作和收取最低的费用。 第十条 物资的采购 (1)中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向投资人采购生产产品所需的材料。()投资人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中方运交所需的材料。 ()投资人应力求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供应这些材料。 ()中方采购材料的实际详
9、尽品名,另以购买协议规定。 (5)投资人应该供应最新的材料,并保证质量。(6)中方应提前8个月向投资人送交月度生产计划和月度材料采购数量,以便材料的交货能以得到保证。 ()投资人应尽力依照交货计划运交中方采购的材料;但是,中方应当理解和接受这样的事实,即由于*场供求不平衡等未能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原因会使投资人无法按计划交货。 (8)中方对投资人运交材料的付款,必须采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以美元支付。第十一条 材料的出口方法()材料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文件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2)投资人运交中方的材料如
10、有任何遗失或缺点,应由投资人自费办妥。 ()投资人运交材料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4)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协议号;收货人姓名;目的港;装船唛头;重量;箱号;收货人标记。(5)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十二条 接收材料 (1)中方应筹备设备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交的材料。 (2)投资人应在材料经过品质检验之后发运。 ()中方必须对运交的材料验收,如有缺陷或遗失,应及时通知投资人。如投资人承认通知合理,应自费换货。但是,中方应当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需要一段合理的时间。 ()在上述情形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于中方的错误操作所致,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所有实际费
11、用。 (5)如运交材料的坏遗失是由于存放或搬运不当所致,投资人应在收到中方通知后及时换货;但是,关于费用应由中方负担。第十三条 培训中方的工程师()投资人应接待十名中方工程师,并提供三个月的技术培训。 ()投资人对中方工程师为此在德国居留期间供给膳宿,但中德之间的来回旅费除外。(3)派出受训的中方工程师应懂得实用的英语,具备电子工程学的基础知识。(4)教学主要用英语进行,但以汉语为辅助语言。投资人应按中方要求筹备一名汉英译员,费用由中方负担。 ()投资人应立即编写教育计划并提前通知中方。关于技术教育计划项目详见附件七。 ()L应同时派遣一名工程师去照料上述培训事宜。 第十四条 派遣投资人的工程
12、师 ()投资人应两次派遣多名工程师去中方,第一次派两名去两个月,以实施这项转让计划。第二次派四名去三个,以达到产品生产指标。 ()投资人派往中方的工程师主要用英语进行工作,但也以汉语为辅助语方。中方必要时应自费筹备一名汉英翻译员。 (3)中方应负担投资人的工程师为此而在中国国内居留和旅行的各种费用,但中德之间的旅费除外。 ()在投资人派遣工程师的任务履行以后,中方如有必要仍可要求投资人继续给予技术支持。但投资人应要求中方为这样增加的合作支付费用。合作的条款由各方将来讨论商定。 (5)中方要求投资人技术服务的细节,见附件八。 第十五条 将来的技术合作()投资人应为将来的发展与中方进行合作,包括高
13、分辩能力显示等在内。 (2)上述技术合的条款,包括它的费用,应由中方、投资人、L三方面商定并另签协议。 第十六条 AP的作用 ()A负责中方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交往媒介等,并对中方提供必要的援助。 ()A应为此适当向中方收取报酬。第十七条 的责任()APL应作为中方与投资人之间的桥梁。 ()APL应协助中方用展销会、讨论会、技术培训等办法在中国销售产品。(3)PL应在产品品质合格时考虑把这些产品销往欧洲和非洲(南非除外)。 ()L应在中方派遣工程师到欧洲进行产品开发时,向他们提供免费使用的设备和工具。但中方应负担他们在欧洲的所有费用。 第十八条 仲裁 (1)中方和投资人应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协
14、议争端。如解决不成,则以仲裁方式最终解决。(2)仲裁应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 ()中方和投资人都应受最终裁决的约束。 ()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5)本协议如有某些问题仍在仲裁之中应该分开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 税款 在协议有效期间,中国的税款由中方负责;欧洲的税款由投资人和AP负责。 第二十条 协议的生效 (1)不可预见的问题不应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中方、投资人、AP三方应向各自的政府申请允许关于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最后一方获知得批准之日即为本协议生效之日。三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80天内取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撤销()如在协议生效后六个月没有见到效果,三方保留撤销本协议的权利。()本协议从生效之日起有效两年,期满后可以延长两年。 第二十二条 使用的文字 本协议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备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协议附件 ()如要修改协议,关于三方面应同意签订正式修改资料文件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2)所有附件均属有效,并应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签订于_年月_日。中方: (签字)投资人: (签字) P: (签字)126-01831l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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