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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模版.doc

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强化和明确责任,规范干部、员工从业行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违规行为,是指公司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因工作失误或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声誉影响的行为。公司员工因违纪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理。工作调离、退休或辞职的员工,在岗位期间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2、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三)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中的共产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 员工违纪违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得重新录用。 第六条 违纪违规责任人的责任界定 (一)直接责任。是指违纪违规责任人在所犯的错误行为中,起负有直接作用的责任。 (二)主要责任。是指违纪违规责任人在所犯的错误行为中,起负有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三)重要责任。是指违纪

3、违规责任人在所犯的错误行为中,起负有不可推卸作用的责任。 (四)次要责任。是指违纪违规责任人在所犯的错误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责任。 (五)领导责任。是指违纪违规责任人所在部门领导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 处理的方式、适用和施行 第七条 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有: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可分别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一)纪律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组织处理种类: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级)、待岗、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 (三)经济处罚种类:赔偿

4、经济损失、扣发工资与奖金。 第八条 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视违纪违规情节及造成后果的程度,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九条 纪律处分的适用:违纪违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组织处理的适用:违纪违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降级、待岗处理或限期调离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一条 经济处罚的适用:违纪违规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的,酌情扣发0-2个月绩效工资;违纪违规情节较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酌情

5、扣发3-6个月绩效工资或降级工资标准,扣减25%至50%奖金;违纪违规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的,酌情扣发6-12个月绩效工资或降级工资标准,扣减60%至100%奖金。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视责任大小以及公司损失情况责令其赔偿公司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应当从重处分或处理的情形: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证人及办案人员的; (四)违纪违规后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或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五)受到处分、处

6、理后再次违纪违规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可以从轻处分或处理情形: (一) 主动交代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 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三)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他人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 主动退出违纪违规所得的; (五)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四条 员工存在以下违纪违规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或给公司的声誉、社会影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

7、其在公司的工作的,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缓刑)的。 第十五条 处分及处理方式的施行: (一)纪律处分期限分别是:警告,12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24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二)受到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理的,一年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三)员工在受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经济处罚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工资级别,不得评先评优。其中,受调离岗位、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8、受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级)、待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及工资档次。 第十六条 员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的种类。应当给予处分或处理种类不同的,执行处分或处理种类中最重的处分或处理。应当给予撤职处分以下、引咎辞职以下或扣减责任人每月绩效工资及奖金多个相同种类处分和处理的,应当在多个处分和处理期总和以下、单个处分和处理中最长期限以上,酌情决定处分和处理期。 第十七条 在受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期间受到新的处分或处理,其处分期和处理期为原处分期和原处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和处理期限之和,处

9、分期和处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八条 员工因违纪违规给公司造成后果的,在经济处罚责任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重新恢复或担任管理职务,不得调离本部门(单位)。 第十九条 领导集体作出违纪违规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的行为,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对违纪违规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或处理。 第二十条 员工违纪违规纪律处分的解除: (一)违纪违规责任人在受处分(不含开除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经所在部门或人力资源总部认定,提交纪委,经公司党委批准后,可解除处分; (二)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

10、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三章 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包括: (一)违反劳动管理制度的行为,如旷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时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等; (二)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的; (四)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或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的; (五)对外透露自

11、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的; (六)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诽谤、诬陷他人、制造谣言,或其他有损公司形象以及违反社会道德的; (七)收受商业贿赂,侵占公司财产,或其他违反公司廉洁自律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八)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因工作差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九)风险、合规意识薄弱,未保持执业人员审慎工作态度,风险把控不严,未严格执行公司各规章制度,造成风险隐患或责任事故的; (十)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或其他违反公司保密纪律规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

12、规章、行业规范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和自律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组成责任认定小组或由纪委立案,对违纪违规责任人或(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后,由公司纪委按照有关程序界定责任性质,确定违纪违规处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违规责任人界定作出纪律处分的,由公司纪委按照有关程序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上报公司党委,公司党委审定通过后由纪检监察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违规责任人界定作出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力资源总部根据公司关于违纪违规事实的调查结果、违纪违规责任人(或单位)的配合程度及违纪违规给公

13、司造成的损失与后果等因素,提出组织处理、经济处罚意见; (二)员工违纪违规行为涉及合规事项的,需征求法律合规部意见; (三)人力资源总部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意见上报公司党委审定; (四)公司党委审定通过后,由人力资源总部执行公司处理决定,履行送达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违纪违规给予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的,应征求公司工会意见,工会组织认为处理不适当应提出不同意见,公司党委研究后,应将最终的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违纪违规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的,可以进行申辩。 第二十七条 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的决定,

14、需连同批复归档,并送达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责任人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免职或者离开原单位的,应及时送达执行,如本人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字确认送达的,在履行相应送达程序后即视为本人已签字。 第二十八条 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的决定和解除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的决定自作出之日执行。本人不服提出申诉的,可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部或人力资源总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处理、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或人力资源总部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对原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决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和证据重新复议、核实,没有异

15、议的继续维持原决定;处分、处理、处罚不当的,上报公司党委重新变更决定,原决定被变更或撤销的,应当恢复申诉当事人原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受到损失部分,应当予以补偿,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第三十条 申诉人对复议、核实作出的维持原处分决定或重新变更的处分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向上一级(集团)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集团)监察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为终审决定。 第三十一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总部按照相关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并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理按照子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子公司没

16、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光证发[2004]018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奖惩条例》(光证发[2010]31号)同时废止。  证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决定表 违纪违规责任人(或单位) 违纪违规行为 描述 (包括违纪违规行为、所涉及规章制度、造成后果、责任人配合程度等,不够可另附页) 处罚决定 公司党委意见 证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申诉表 姓名 部门 申诉事项 (说明针对公司何项决定以及本人认为合理的处理方式) 申诉理由 (不够可另附页) 复议决定 公司党委意见 证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决定 送达签收表 姓名 部门 违纪违规行为处罚决定文件名 违纪违规行为处罚决定文号 违纪违规行为处罚决定内容 员工签收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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