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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合规手册模版.docx

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合规手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保证并不断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自律意识,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从而实现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其他有权机关、自律组织的要求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手册。第二条 本手册规定了公司员工在其执业行为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对公司员工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和要求。除本手册外,员工还应当遵守公司针对不同业务制定的专项合规手册。本手册所称员工,包括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全体人员。第三条 公司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

2、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提倡和鼓励诚实守信、健康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符合公司对卓越、优秀等品质的要求。第四条 员工应当充分认识合规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主动合规、有效合规、科学合规、创新合规。第五条 员工应当熟知和遵守本手册以及本手册规定的文件中对公司合规管理和个人行为的各项要求,主动识别、控制本人行为及本人负责的部门和业务中的合规风险,并对其合规性承担责任。第六条 员工应当自觉维护公司荣誉,在外部交往中言辞、举止得体适宜,不得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第七条 员工应当加强对本手册以及本手册所规定的文件的学习,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合规培

3、训。第八条 公司建立违规举报制度,每一名员工均有权向合规总监、合规部或其上级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 对于本手册或其他制度、文件中未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员工不能确定其行为是否合规的,应当在从事该行为前咨询合规部。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十条 员工应当树立“客户至上”的职业道德风尚,热情诚恳,文明礼貌,为客户提供规范、优质的专业服务,努力赢得并维持客户的信任。第十一条 员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遵纪守法、勤勉尽责、正直诚信、廉洁保密,开展正当竞争。第十二条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以下文件,形成良好的自律氛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三)公司内部规

4、章制度和业务规程;(四)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员工还应当遵守社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基本社会公德。第十三条 勤勉尽责原则,是指员工应当忠于职守,自觉、主动地完成自己所担负的任务,不得出现重大遗漏或失误。第十四条 正直诚信原则,是指员工应当公正而不偏私,诚实信用,处理问题不带个人成见或感情用事而坚持原则办事,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诚信经营的服务品牌。 第十五条 廉洁保密原则,是指员工应当在非分的收益面前保持自己应有的德操,并应当保守在任职期间中接触到的内幕信息、客户秘密以及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员工应当开展正当竞争,不得接受和进行商业贿赂,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5、不得以违法或违背商业习惯的手段获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第三章 从业规范第一节 基本规范第十七条 员工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第十八条 任何掌握非公开信息的员工,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其所掌握的非公开信息。 员工对于公司各项业务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依法公告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内容。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的员工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第十九条 员工应当依其职责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保证有关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不得隐匿、伪造、篡

6、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第二十条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有关合同、票据、公章、电子印签等使用、审批、登记、保管的专门规定。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执业回避制度,并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卷入利益冲突,不得不公平地将公司或本人利益置于客户利益之上。第二十二条 公司自营、资产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六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第二十三条 员工如果认为某种情形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或者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应当首先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由其提交合规部寻求适当解决。第二节 客户关系规范第二十四条 员工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

7、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研究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误导和歧视客户。第二十六条 员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的方法了解客户,在办理业务时,采取必要而适当的措施,了解客户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情况,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员工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向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服务,引导客户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第二十七条 员工对客户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客户的资料,员工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

8、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员工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二十九条 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员工不得协助办理不合法的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第三十条 除下列情形外,员工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一)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二)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员工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

9、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第三十二条 员工应当有针对性地作好各类投资者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工作,积极主动开展普及证券知识、介绍业务规则、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各项活动,让投资者熟知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充分理解“买者风险自负”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帮助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员工不得为了自身利益对投资者进行诱导性宣传。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等各项业务操作时,应当认真履行风险揭示义务,指导客户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第三十四条 员工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

10、并对有关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区别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第三十五条 员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做好投资者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对投资者的投诉和意见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向投资者反馈处理结果,并做好记录。第三十六条 在处理与客户的关系时,员工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保证最低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的承诺;(二)以任何形式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融资融券、担保等协议、保证或承诺;(三)向客户提供对证券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的肯定性意见;(四)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六)为客户透

11、支或者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七)对客户间融资提供担保、保证、中介服务或便利等;(八)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九)利用客户的名义或账户买卖证券;(十)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或者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十一)对客户的交易作更改或者因本人或公司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 (十二)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十三)为达到排除竞争者目的,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十四)研究人员违反规定向客户推荐公司自营重仓持有的股票或者正在提供投资银行服务的证券;(十五)损害客户利益

12、的其他行为。第三节 内部关系规范第三十七条 员工应当珍视“证券从业人员”称号,不得有任何有损于职业形象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员工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各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优质高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妥善处理业务活动和日常交往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第三十九条 员工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将公司的长期利益置于各部门短期利益之上,共同维护和增进公司的行业信誉和证券行业的职业道德。第四十条 员工不得将公司的名称、徽标或商标、设施或关系用于谋取个人利益。要将公司的名称、设施或关系用于慈善或公益目的时,应当事先获得公司授权。 第四十一条 员工应当妥善使用公司的设备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电话

13、、PDA及其他电子通讯设备、互联网接入和电子邮件),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用途。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合规部有权随时监控员工对这些设备和服务的使用而不予事先告知。 第四十二条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危机应急处理和安全保卫等制度。第四十三条 员工如果需要开立或者已经开立证券账户进行国债、基金等的交易,应当将证券账户开立在公司营业部或者转入公司营业部,并将该账户向合规部申报。 第四十四条 员工不得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与本职工作、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利益相冲突的工作。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员工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

14、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或者本职工作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在其他单位兼任董事、监事等职务的,应当事先获得公司批准。第四十五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本公司竞争的企业。 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经理层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第四十六条 员工离职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公司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秘密。第四节 防火墙制度第四十七条 员工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的防火墙制度,确保经纪、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融资融券

15、等部门在人员、场地、信息等方面有效的隔离,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第四十八条 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人事防火墙制度,不得在有利益冲突的部门中相互兼职,防止因人员流动而造成内幕信息的泄露或利益冲突。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第四十九条 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物理防火墙制度,未经合规部批准不得违规进入其他部门的办公区域、接触敏感资料或参与涉及敏感议题的会议等。第五十条 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信息防火墙制度,确保内幕信息不会泄露给未被授权知晓的个人、公司部门或其他机构,防止对非公开信息的非法利用。第五十一条

16、股票、债券、外汇等研究人员在完成研究报告之前,不得向其他部门或客户透露其研究报告的内容。第五十二条 所有对外的研究成果必须同时向所有内部人员和外部客户发布,不得先行向公司自营部门提供使用后再向外发送。第五十三条 研究人员应当严格遵循与投资银行部门的隔离墙制度:(一)正直、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时不得受投资银行项目需要的影响或其他不适当影响;(二)不得提供偏向投资银行部门的利好报告;(三)不得与投资银行部门就评估报告交换意见;(四)不得参与投资银行部门的推销和路演等活动;(五)为投资银行部门提供研究服务支持的研究人员不得向其他部门或客户提供相关研究咨询服务、不得透露相关投资银行业务;(六)研究发展部

17、的负责人可以按规定跨越隔离墙,协调研究部和投资银行部门的工作。第五十六条 投资银行部门的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合规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一)不得违规泄露与投资银行项目相关的内幕信息;(二)对正在进行的秘密项目和涉及的证券使用保密代码,防止信息外泄;(三)不得与研究发展部就评估报告交换意见;(四)一旦投资银行部门与某公司建立了承销保荐的业务关系,不得向他人或者自营部门推荐买卖该证券;(五)在投资银行项目的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后,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次发行的任何信息。第五十五条 合规部负责对公司防火墙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与合规管理,未经合规部批准,任何员工不得私自越墙。第五十六

18、条 越墙行为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一)填写跨隔离墙人员申请审批表,向合规部逐笔提出申请;(二)合规部审查批准后,有关人员签署保密及遵守公司防火墙制度的书面承诺函,交合规部留档保存; (三)有关人员经授权实施越墙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第五节 外部关系规范第五十七条 员工应当热爱公司,维护公司荣誉,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任何其他电子媒体上发表或参与对公司不利的任何言论。第五十八条 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得擅自代表公司接受媒体采访或者对外发布信息。第五十九条 在公司包销或管理的证券发行活动之前和之后的一段期间内,即静默期内,研究发展部的研究人员或投资银行部门

19、的研究人员,不得发表关于该证券发行人的投资研究报告,不得在公开场合露面时推荐或提供关于该发行人证券的意见。第六十条 研究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目标公司提供对其评级或特定目标价格有利的研究,或改变其评级或目标价格,作为获取业务或报酬的对价或诱因。第六十一条 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外发布对发展公司自营业务或经纪业务等有利的研究报告。第六十二条 员工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泄露公司的客户秘密和公司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二)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20、(三)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四)其他禁止的行为。第六十三条 员工应当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积极配合证监会查办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第六十四条 员工应当确保在法律法规及商业习惯允许的范围内接受或赠与礼物、接受或提供款待,并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价值在法律法规和公司允许的范围以内;(二)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三)不会影响己方或相关方对于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四)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五)不得为本人或亲属谋取不当利益。第六十五条 员工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

21、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二)不会影响己方或相关方对于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法律法规和公司允许的范围以内;(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公司的声誉;(五)不得为本人或亲属谋取不当利益。第六十六条 员工从事前两条所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事先向其主管报告并随时接受合规部的检查。第六十七条 员工应当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二)在经纪业务中,为了做大交易量,增加收入,向机

22、构客户的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和返佣;(三)在资产管理业务中,为了取得受托资金,向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员工、居间人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四)在投资银行业务中,为了拉项目,违规向发行人及有关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支付顾问费、公关费;(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节 反洗钱规范第六十八条 员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日常业务运作中,不得在任何环节留有空白或漏洞。 第六十九条 员工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

23、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第七十条 员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持续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第七十一条 员工应当及时向合规部报告其发现的可疑行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第七十二条 员工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按照法定期限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第七十三条 员工应当按国家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

24、规定,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员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保存期自报告之日起至少5年。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第七十五条 员工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机构提供。第七十六条 员工应当积极主动参加公司组织的反洗钱培训。反洗钱相关规定纳入公司新员工试用期的考核内容。 第七节 禁

25、止行为规范第七十七条 员工不得在业务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八条 员工不得从事下列非法证券活动:(一)未经过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二)超范围经营;(三)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四)其他非法证券活动。 第七十九条 员工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公司的证券经营机构许可证;(二)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三)为自己或亲友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股票、债券和其他金融工具;(四)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

26、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五)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约定获取不正当利益;(六)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的买卖等活动;(七)对外透露公司的自营买卖信息;(八)法律法规、证监会、协会、交易所等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十条 除了本节规定,员工还应当遵守其他章节中的禁止行为规范。第四章 与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关系第八十一条 员工应当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自律组织的管理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管。 第八十二条 员工不得向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第八十三条 合规部负责响应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各项工作要

27、求。员工应当按照合规部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八十四条 员工应当依法取得有效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按照协会的有关规定参加年检,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的调查或检查。第八十五条 员工应当定期参加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受到行政处罚的员工,应当参加强制培训。第八十六条 员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就公司经营管理或业务情况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交流沟通。员工经公司授权与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沟通后,应当将沟通情况向合规部备案。第八十七条 员工应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要求提供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必须遵循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员工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书面文件或口头要求后

28、,应当立即向合规部报告;所提供的材料应当事先经过合规部审查,事后向合规部备案,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章 报告义务与合规责任第八十八条 员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按照规定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合规部或其上级人员报告。 第八十九条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时,员工应当及时向合规总监、合规部或其上级人员报告。 第九十条 员工经办的某项业务可能与其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事先进行利益申报,获得部门负责人和合规部批准后方可继续从事该业务。第九十一条 员工违反本手册,根据不同情形,将受到直至开除的内部处罚并可能面临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或自律组织的处罚、行政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第九十二条 员工被依法撤销从业资格的,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第九十三条 合规部负责对员工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和评价,并纳入员工的年终考核范围。员工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部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部正常履行职责。第六章 附则第九十四条 本手册对员工规定的各项要求构成公司与员工之间劳动合同中员工义务的一部分。第九十五条 合规部负责对本手册进行解释和适时修订。第九十六条 本手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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