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内控制度第一章 内部控制环境第一条 公司遵循健全、有效、独立和审慎原则,建立健全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第二条 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授权控制管理:(一)在办理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各部门严格在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未经公司办公会议批准不得变更或授权给其它部门行使;(二)各部门明确内部办理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人员和岗位职责,并向经纪业务事业部报备,相关人员必须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责,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变更或授权他人行使其岗位职责;(三)经纪业务事业部每年度对相关部门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方面的管理职责进行评价和反馈,报公司总经
2、理办公会议批准后予以调整;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办理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评价和反馈,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四)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五)经纪业务事业部根据公司相应制度,负责组织对各营业部的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操作规则和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各营业部办理的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应完整保留业务凭证,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应签名,系统应记录完整办理过程。 (六)从事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七)合规部、稽核审计部独立于其它部门行使监督职
3、能。合规部应当定期检查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制度执行情况,并根据市场环境、新技术应用和法律法规的变更就相关制度流程提出改进建议;稽核审计部就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等职能。第二章 内部管理机制第三条 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由经纪业务事业部归口管理,金融产品引入须经过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通过后,方可签约入库并实施销售。 第四条 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应通过相关监管部门审批,获得业务资格。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须采取事前审批备案、事中跟踪和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证券营业部自查与公司总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机制,并按照不同的业务模式进行管理。
4、第五条 经纪业务事业部在代销金融产品协议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北京证监局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及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各证券营业部不得擅自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第六条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预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产品风险:由公司评委会尽职调查小组负责开展代销金融产品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并由经纪业务事业部财富管理部对产品信息披露进行持续跟踪;(二)销售适用性风险:由经纪业务事业部财富管理部根据产品风险评估和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做好销售适用性匹配;(三)销售行为风险:证券营业部及人员开展代销业务须根据监管部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业务管理规范,合规、有序地开展销售活动
5、。经纪业务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对员工开展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合规风险等多层次的培训,提高员工防范风险意识和能力;(四)交易结算风险:清算部、信息技术部保障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营,确保客户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对交易资料进行留痕管理。第七条 证券营业部应定期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风险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进行总结、分析问题形成原因和性质,追究相应岗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做出必要的惩罚和责令改进措施。 第八条 经纪业务事业部根据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监管政策规定,联合公司内部控制部门应定期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进行检查、督导。对证券营业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6、公司加强代销产品引入与销售业务环节内部控制,建立确保业务运行过程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的工作机制。(一)产品引进控制1、产品开发人员根据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准入标准初步判断金融产品销售的可行性,开展与委托人的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向评委会提交代销金融产品书面销售建议,包括金融产品委托人基本情况、企业基本财务指标、产品/项目相关资料、产品销售规模、期限情况等内容。2、评委会尽职调查小组通过资料研究、现场调研、第三方信息评估等方式对产品委托人资格及金融产品风险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出具正式、独立的金融机构鉴定报告、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报告、金融产品尽职调查报告和产品评价报告。3、评委会通
7、过召开金融产品评审会议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对金融产品代销做出明确意见。4、通过代销决议后,经纪业务事业部应通过公司OA系统提出金融产品立项申请,并将协议文本、金融机构鉴定报告、金融产品尽职调查报告、产品评价报告及评审会议决议上传,经合规部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5、代销金融产品相关协议正式签订后,财富管理部开始进行产品入库。经纪管理总部财富管理部建立产品白名单,展示产品要素包括:产品简介,产品项目报告、产品简介(基本要素、风险评估)等内容。(二)销售适用性控制1、公司在金融产品销售前,应当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特性和风险,评估确定产品的风险等级。公司销售的金融产品,应当要求委
8、托人提供信息披露文件。公司根据信息披露文件对销售的金融产品进行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2、经纪业务事业部财富管理部在产品上架过程中,结合产品风险评估和客户适当性原则给出产品的销售适用性意见。3、营业部在投资人首次开立证券账户时或首次购买金融产品前应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采取书面、网上填写问卷等多种形式,营业部客户开发人员或开户柜台柜员负责进行调查工作。4、营业部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引导其作出审慎的投资决策。5、金融产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或无法判断的,不能向客户推荐和销售。客户主动要求购买高于风险承受能力
9、等级的金融产品的,公司应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经告知后客户仍坚持购买的,应当要求客户签署确认文件并承诺对其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签署文本金融产品不适用提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公司应当保存相关提示记录和普通投资者确认文件,以留痕备查。6、对客户选择的各类代销金融产品做好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须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向客户解释业务内容、规则及合同,告知业务存在的风险所在。客户所签署的合同、风险揭示书及相关的内部流程需要进行留痕。同时,对客户所购买的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公司须做好信息的告知义务,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产品近况。第三章 会计系统内部控制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10、、清算业务管理办法、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进行金融产品销售的收支管理;各证券营业部严格按照公司费用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以及证券营业部财务应增强风险意识,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对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独立核算,严格规范财务核算,控制财务风险。第十二条 营业部财务应每日根据公司交易柜台系统、法人结算系统进行资金的内部对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清算部联系,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解决,确保每日交易资金清算交收准确无误。 第四章 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第十三条 按照证监会关于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相关规定制度落实信息技术内部控制的各项要求,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并严格执行xx证券信息系统运营管理办法、信息
11、技术部内部控制制度及信息技术部软件管理办法对技术系统进行规范管理。第五章 内部稽核控制第十四条 稽核审计部通过内部稽核就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涉及的部门、人员、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第十五条 稽核审计部在内部稽核过程中,发现下列问题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履行报告义务:(一)金融产品销售部门违规使用理财账户;(二)金融产品销售部门违规挪用投资人资金或基金资产;(三)金融产品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事项。 第六章 罚则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国家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制订,并负责解释及修改。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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