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估值核算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或“公司”)资产托管部估值与会计核算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估值核算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估值与会计核算事务。 第三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
2、行估值核算,与管理人协商确定会计科目、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估值方法,并对会计核算办法和各类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予以定期评估。 第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并遵循客观性原则、可比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确保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质量。 第二章 估值核算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会计核算由估值核算岗负责。每只产品均为独立的会计核算单位, 估值核算岗对不同的产品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不同产品之间在账户设置、账务处理、账簿登记等方面相互独立。 第六条 估值核算岗于每个工
3、作日计算基金的资产总值、资产净值及单位净值。 第七条 估值核算岗应当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工作。第八条 估值核算岗应当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 估值核算岗应当完整保存私募基金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在确保基金会计档案安全、可靠保存的前提下,会计档案可采用电子文档或纸、磁、光盘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合同、发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应保存纸质档案。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节 主要会计政策 第十条 主要会计政策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一) 会计期间:基金会计年度为1月1
4、日起至12月31日止,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基金起始运作日起至相关年度的12月31日止,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起至基金终止日止。 (二) 计账本位币:人民币;记账单位:元。 第十一条 基金估值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三条 净值保留位数应当遵循合同协议的约定。 第二节 会计科目设置 第十四条 资产托管部按本规程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在系统默认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不存在的
5、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资产托管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会计科目表参照: 顺序号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2 银行存款 2 1021 结算备付金 3 1031 存出保证金 4 1102 股票投资 5 1103 债券投资 6 110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 1105 基金投资 8 1106 权证投资 9 120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 1203
6、 应收股利 11 1204 应收利息 12 1207 应收申购款 13 1221 其他应收款 14 1501 待摊费用 二、负债类 15 2001 短期借款 16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17 2202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8 2203 应付赎回款 19 2204 应付赎回费 20 2206 应付管理人报酬 21 2207 应付托管费 22 2208 应付销售服务费 23 22
7、09 应付交易费用 24 2221 应交税费 25 2231 应付利息 26 2232 应付利润 27 2241 其他应付款 28 2501 预提费用 三、共同类 29 3003 证券清算款 30 3101 远期投资 31 3102 其他衍生工具 32 3201 套期工具 33 3202 被套期项目 四、所有者权益类 34 4001 实收基金 35 4011 损益平准金 3
8、6 4103 本期利润 37 4104 利润分配 五、损益类 38 6011 利息收入 39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 6111 投资收益 41 6302 其他收入 42 6403 管理人报酬 43 6404 托管费 44 6406 销售服务费 45 6407 交易费用 46 6411 利息支出 47 6605 其他费用 48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三节 估值核
9、算方法 第十五条 估值核算的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第十六条 估值的频率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或服务协议约定的频率。 第十七条 估值核算的对象是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第十八条 估值按照如下方法进行: (一)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10、生了重大变化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5%以上的,可参考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处于
11、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1)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2)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 =C+(P-C)´Dl -Dr 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Dl 为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
12、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股票的首个估值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 4、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 长期停牌股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估值方法: 1) 可把停牌期间行业指数的涨跌幅视为停牌股的涨跌幅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即参考两交易所的行业指数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此种方法可称为指数收益法。 使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可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在估值日,以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 第二步:根据第一步所得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2) 可对可比较的或者代表性的公司进行分析,尤其注意有
13、着相似业务的公司的新近发行以及相似规模的其他新近的首次公开发行,以获得估值基础。此种方法可称为可比公司法或相对估值法。 使用可比公司法进行估值可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选出与该股票上市公司可比的其他可以取得合理市场价格的公司。所谓“可比”,主要是指行业、地区、主营业务、公司规模、财务结构等方面具有相似性。 第二步:在估值日,以可比公司的股票平均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 第三步:根据第二步所得到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3) 可利用历史上股票价格和市场指数的相关性,根据指数的变动近似推断 出股票价格的变动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此种方法可称为市场价格模型方法。
14、使用市场价格模型方法进行估值可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根据历史数据计算该股票价格与某个市场指数或行业指数的相关性指标,如BETA值。 第二步:根据相关性指标和指数收益率,计算该股票的日收益率。第三步:根据第二步所得到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4)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方法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现金流折现法(DCF)、市盈率法(Earnings Multiple)等估值模型进行估值。 (二) 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15、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16、 未上市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5、 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中国债券信息网 (xx)上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公司)提供的中债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6、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7、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三)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
17、法 1、 股指期货的估值 股指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计算。 2、 商品期货的估值 商品期货一般以估值基准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基准日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以最近交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3、 融资融券的估值 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按照股票的估值办法进行估值,交易涉及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项目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并计入相应科目。 (四) 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 持有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18、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 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4、 场内申购获得的ETF基金按“转出股票价值+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可收替代”确认成本,其中,转出
19、股票价值按估值日各转出股票收盘价计算;基金公司未公布估值日现金替代的,按基金公司公布的估值日预估现金部分计算,并于估值日现金差额公布后调整 ETF 基金成本;可收替代款于收到退补数据后调整 ETF基金成本;如果现金差额公布日或者退补数据公布日,已无ETF持仓,该部分差额直接计入资产收益。场内赎回ETF基金获得的成分股票按“当日收盘价,如果停牌取最近日收盘价”确认成本;持有的ETF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20、值。 5、 持有的场外开放式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持有 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 场内持有的分级基金的母基金,按照取得成本确认成本。母基金能够在交易所交易的,按照交易所基金估值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按照场外基金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7、 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五)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的估值方法 带有固定收益性质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按照购入成本加
21、按日计提的预期产品收益进行估值。 (六)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七) 交易所/银行间回购的估值方法 产品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八) 沪港通估值方法 1、 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股指期货按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其它衍生品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
22、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 金非估值日,若港股收盘价或估值汇率有变化,需根据最新的收盘价及估值汇率进行估值。 (九) 在任何情况下,采用上述一~八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的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的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托管部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管理人、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十) 与管理人的服务协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
23、另有规定的,按协议的规定进行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第四节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十九条 财务报告由估值核算岗定期编制。 第二十条 财务报告的频率、内容和确认方式应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其他备忘录中明确约定。 第五节 差错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建立估值差错防范和处理机制。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当配合管理人协商确定合理的估值方法。 第二十二条 出现估值异常、暂停估值或需要调整估值方法等情况时,估值核算岗应当及时汇报资产托管部估值
24、委员会,由估值委员会讨论形成决议。 第六节 会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档案装订、保管、查阅和销毁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计核算档案资料(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资产托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或“公司”) 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以下简称
25、外包服务”)以及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的业务审批,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资产托管部开展业务,应当遵循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建立健全业务审批管理制度,建立资质审查标准,做好服务开展前的尽职调查和立项审批工作,审慎选择管理人和私募基金。 第三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基金的规模、类别、服 务内容、业务处理难易程度等因素,与管理人
26、沟通服务细节,协商确定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方法,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 第四条 公司在签署合同协议前,应当对权利义务、业务处理、风险控制等 方面的条款进行评估,确保相关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会计估值科学公允。在合同协议中,还应当对公司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协作等职责进行详细约定,审慎签署协议。 第二章 产品设计和客户接洽 第一节 产品设计 第五条 资产托管部产品经理应及时追踪政策规章、行业动态,协同公司相 关部门、期货公司、银行等进行调研,根据客户需求设计新产品,研究业务方案的具体实现方式,更新服务计划书,完善服务模式。 第二节 需求沟通 第六条 产品经理在接
27、洽客户时,根据客户需求,设计服务方案,并及时了解客户的反馈信息。 第七条 服务方案涉及业务流程、制度和系统更新或创新的,产品经理应召集相关岗位人员进行需求讨论,确定系统支持和实现方式。 在客户需求沟通阶段,产品经理根据需要向客户模拟演示业务流程。 第三章 业务审批 第一节 尽职调查 第八条 产品经理在提交立项申请前必须对下述内容进行尽职调查,项目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能准予立项: (一) 管理人为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二) 管理人已通过基金业协会注册并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注册材料,其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管理基金类别覆盖基金拟投资范围; (三) 证券投资类私
28、募基金的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 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证监会网站公示中未发现处罚或重大失信记录; (五) 投资者符合法定的人数; (六) 管理人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财产实力; (七) 托管业务的管理人不得与我司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八) 对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的风险及规则有正确认知; (九) 符合我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立项审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审批实行审批小组联合评审制度,由产品服务部负责人牵 头,外包服务部、托管服务部、综合服务部负责人参加,代表各自部门对立项申请进行联合评审。
29、 第十条 审批小组由资产托管部产品服务部、外包服务部、托管服务部、综 合服务部负责人组成,审批小组负责制定项目审批标准。 第十一条 审批小组成员应当相对固定,参会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并独立、 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部门负责人如无法参加审批,应指定部门其他人员参加审批。 第十二条 产品经理根据客户提交的材料和尽职调查的结果填写《xx证券私募基金托管及外包业务立项表》(附件一)并附相关必要产品要素,发起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小组应当根据业务审批需要及时召开审批会议或以(书面、电子)传签方式审批。 第十四条 审议内容包括: (一) 项目合规性; (二) 项目可行性;
30、 (三) 项目风险; (四) 其他需要审议的内容。 第十五条 审批小组对审批事项一事一议。产品经理应对立项表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所审批的项目情况应当清晰完整。对于审批中提出的问题,未能有效解答的,产品经理应当核实后重新调查、上报。对于立项后立项表上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产品经理应当重新填写立项表后再次发起立项申请。重要问题的沟通和答复应当书面留痕。 第十六条 审批项目需经审批小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成员签字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评审过程中,如认为项目存在较大风险的,由综合服务部根据风险类型通过书面形式提交风险管理部或法律合规部进行评估,一事一议。
31、第十八条 审批小组立项通过后,提交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审批。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九条 审批小组对审批事项应当签批留痕,由产品经理及时归档。 第四章 协议拟订 第一节 协议准备 第二十条 业务审批通过后,产品经理根据与客户洽谈的结果,拟定服务协 议等相关法律文本。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协议拟定后,产品经理通过书面方式将合同协议文本交由外包服务部、托管服务部审核,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部门相关人员审核。产品经理需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发起协议审核申请,涉及特殊复杂业务类型或创新模式的,由相关运营部门与产品经理协商回复时间。 第二十二条 产品经理应根据相关运营部门的审核
32、意见修改协议,并给予明确反馈,修改后的协议由外包服务部、托管服务部、综合服务部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审核无异议的,产品经理将合同协议提交至客户及合作机构确认。如后续协议定稿过程中,合同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产品经理应将变更后的合同协议提交相关部门再次确认。 第二十四条 协议定稿后,产品经理通过公司公文方式发起公司业务审批流程,由公司总部相关部门会签、公司领导审批后安排协议签署事宜。 第二节 协议签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批通过后,产品经理负责办理各类合同协议的签署。 第二十六条 协议签署后,产品经理将相关协议原件回收后归档,并将产品相关协议最终盖章版扫描上传,发起上线流
33、程。 第三节 后续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产品经理向客户提供业务联系人通讯录,以便客户及时、直接了解上线准备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后续服务日常运营过程中,如客户提出超出服务协议及其附属协议、操作备忘录约定的要求的,产品经理应及时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需求变更服务方案或新增服务内容。如变更需要运营支持的,需经过相关运营部门负责人确认;如变更涉及风控合规方面的,需经过综合服务部负责人确认;如服务内容有重大变化,需经过立项审批小组重新立项通过。 第二十九条 产品经理协调客户签署补充协议,上报公司进行协议审批。 第三十条 在基金合同、外包服务协议、托管协议、操作备忘录等协议文本有补充或变更
34、时,产品经理应当及时获取补充协议并将签署的PDF版协议扫描归档。如需运营参数变更的,产品经理应在协议生效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通知运营人员并提供签署的PDF版协议扫描件供运营人员进行系统参数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资产托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xx证券私募基金托管及外包业务立项表(样本) 管理人基本信息 管理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管理人注册资本 协会注册登记编号 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名称 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简介 管理人为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组织形式,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本
35、基金拟投资范围 ☐ 符合 ☐ 不符合 法定代表人及基金经理(如有)在协会网站(基金、证券)未发现处罚或诚信记录 ☐ 符合 ☐ 不符合 私募基金信息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类别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经纪商(拟) 最低募集规模 万元 拟存续时间 年 ☐ 永续 结构化设计 ☐ 是 优先(预期): 万元,劣后(预期): 万元 ☐ 否 管理费 % 托管费 托管费率 % 最低收费
36、 万元 外包费 外包费率 % 最低收费 万元 ☐ 管理人承担 ☐ 产品承担 推介机构 募集和流动性、及分红 基金募集 募集起止时间(拟) 我司是否代销 ☐ 是 ☐ 否 募集账户模式 ☐ 使用我司账户 ☐ 使用管理人账户 募集期利息计算方式 ☐ 利息转份额 ☐ 利息归基金资产 认购费率 % 申购费率 % 退出费率 % 产品流动性
37、封闭期 基金成立日起 月 封闭期后的开放日 分红和拆分 分红默认方式 ☐ 现金 ☐ 红利再投资 ☐ 不做分红 分红特殊安排机制 无 拆分特殊安排机制 无 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计提方案 业绩报酬支付 投资与风险控制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理念和目标 平仓和追加机制 私募基金综合服务需求 ☐ 托管 ☐ 估值核算 ☐份额登记 ☐ 综合行政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等) 其他: (请简述) 其他需注明事项 各二级部门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部负责人批示: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立项表仅作为部门业务立项考察之用,实际基金设置情况以管理人提交我司的基金合同等材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