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市国有企业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三重一大”决策原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集体研
2、究作出决定。 二、“三重一大”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2.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3.集团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4.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 5.集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及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6.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7.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 8.集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上市、配股、分红、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3、的方案; 9.集团公司产权投资、划拨、转让、收购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10.集团公司年度薪酬总额、绩效考核办法、企业年金方案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利益事项; 11.集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部署;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2.集团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和调整; 3.集团公司辖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和调整; 4.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到控股、参股企业担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营班子成员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4、 5.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上报; 6.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年度投融资计划; 2.集团公司担保、对外融资项目; 3.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4.重大工程建设和重要设备、技术引进项目; 5.五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不含内部资金往来); 2.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 3.其他大额资金运作。 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包括会前酝酿、集体决策和决策实施。 (一)会前
5、酝酿 1.“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议题,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直接提出,也可授权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经董事长、党委书记或总经理同意列为议题,并安排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2.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对提交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沟通和磋商。 3.“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之前,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重要人事任免,应就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会前应书面或通讯通知参会人员。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在不泄
6、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会议材料应在会前送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二)集体决策 1.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参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表决。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2.会议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等方式进行表决,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3.如遇紧急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果断作临时处理,并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经营班子报告。临时决策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4.在讨论与参会人员及其亲属相关的议题时,参会人员应当
7、回避。 5.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会人员及其意见、理由、结论等内容,应详细记录,及时形成会议文件并存档备查。 6.参会人员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不得泄露。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收回、销毁按文档管理保密规定办理。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形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2.负责执行决策的职能部门或单位要及时报告执行情况,不得推诿和拖延。 3.因不可抗力或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不能实现,决策需要
8、变更或终止的,依照本办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4.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完善决策失误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监督检查 (一)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是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二)集团公司对辖属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并监督其实施。 (三)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集团公司纪委的领导下,加强对所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所在党委、党(总)支部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9、四)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考核重点事项,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企业资产、资金管控水平的重要依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也应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五)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责令其退回;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各辖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印发的《国际控股集团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草案)》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