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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国际立法”学术研讨会综述.pdf

1、145第二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国际立法”学术研讨会综述冯金龙 雷丽萍*内容摘要:2022 年 11 月 11 日,时值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十周年院庆和厦门“国际海洋周”期间,第二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国际立法”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与“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以及跨领域问题”两大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本届研讨会旨在搭建学术交流平台,系统分析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谈判的现状及目前所面临的诸多法律挑战,并尝试为我国参加相关谈判提供智力支持和谈判建议。关键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

2、域 海洋保护区 环境影响评价 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 跨领域问题当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国际协定(以下简称“BBNJ 协定”)谈判是最重要的国际海洋立法进程之一。为了系统分析 BBNJ 协定谈判的现状及目前所面临的诸多法律挑战,并尝试从法律和科学等多个视角为我国参加相关谈判提供智力支持。2022 年 11 月 11 日,由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厦门大学法学院主办,厦门市海洋发展局、福建海洋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厦门大学)协办,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海洋法与中国东南海疆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二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

3、物多样性的国际立法”学术研讨会(以下简称“研讨会”)通过线上方式成功举办。在国际交往因疫情受限的背景下,作为厦门国际海洋周暨厦门国际海洋论坛的一部分,本届研讨会采用线上方式举行,会议语言为中英文双语并配有同声传译,共有 15 位海内外专家学者围绕会议主题、联系实践做主旨报告并进行讨论交流。*冯 金 龙,厦 门 大 学 南 海 研 究 院 海 洋 法 学 2022 级 博 士 研 究 生,电 子 邮 箱:;雷丽萍,厦门大学法学院 2022 级法律硕士,电子邮箱:。THE AUTHORS AND CHINA OCEANS LAW REVIEW中华海洋法学评论(2023年第2期)146本届研讨会开幕

4、式由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张海文主持,自然资源部国际合作司司长陈丹红、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苟海波、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潘新春、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勤出席会议并致辞。一、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与跨领域问题本届研讨会的第一个议题为“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与跨领域问题”,由自然资源部国际合作司处长王安涛主持,上海海洋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教授唐议、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高级工程师高岩、日本东北大学副教授西本健太郎(Kentaro Nishimoto)、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蒋小翼、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郑雷、皮尤慈善信托基金会(

5、Pew Charitable Trusts)公海海洋生物保护官员、澳大利亚卧龙岗大学博士研究生尼古拉 克拉克(Nichola Clark)、海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姜秀敏以及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庄媛围绕该议题分别进行了富有成果的讨论。(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包括海洋保护区的划区管理工具全球规则BBNJ 协定与相关法律文书、框架和机构的合作与协调上海海洋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教授唐议做了题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包括海洋保护区的划区管理工具全球规则BBNJ 协定与相关法律文书、框架和机构的合作与协调”的报告。唐议教授首先指出,包括海洋保护区(Marine protected area,以下简称

6、“MPA”)的划区管理工具(Area-based management tools,以下简称“ABMTs”)是指导BBNJ 协定谈判的2011 年“一揽子计划”的四要素之一,也是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议题。其次,唐议教授介绍了现有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ABMTs的相关法律文书、框架以及全球、区域和次区域、部门机构(以下简称“IFB”)的现状。例如,1994年 关于执行 1982 年 12 月 10 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中规定了特别环境利益区、影响参照区、保护参照区,当前在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建有9个特别环境利益区。1995 年 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 尽管没有直接规定ABMTs,但

7、弥补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鱼类种群养护与管理方面的不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及相关协定中规定了特别区域、特别敏感区,当前在地中海、南极建有2 个特别区域。国际捕鲸管制公约 规定了鲸保护区,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设置了保护脆弱海洋生态系统的禁渔区,区域海洋协定第二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国际立法”学术研讨会综述147或项目中规定了海洋保护区,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规定了禁渔区和海洋保护区,并于 2010 年和2017 年分别建立了一个海洋保护区。再次,唐议教授回顾了从 2017 年筹备委员会会议到第五次政府间会议谈判中关于 ABMTs 的 IFB 的

8、演进过程,案文条款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变化频繁。从发展的脉络来看,在预备委员会通过的建议当中将 ABMTs 的 IFB 作为单独一个部分,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政府间会议谈判当中作为要处理的事项,在第三次和第四次政府间会议谈判中主席文件作为单独一条。最新的主席案文中,ABMTs 的IFB 不再单独作为一条,而是并入到第 19 条“决策”当中。唐议教授认为,最新的主席案文对原第 15 条与第 19 条进行了充分、全面的融合,使得关于包括 MPA在内的 ABMTs 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更加务实,体现在 BBNJ 协定的缔约方会议与相关 IFB 的职权分工中,然而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性在形式上被弱化,因为它不再作

9、为单独的一条,而是被融合在第 19 条当中。最新的主席案文试图扩大BBNJ 协定的缔约方会议在建立包括MPA 的 ABMTs 和相关措施方面的授权。此外,唐议教授认为应在案文中明确规定,只有在没有相关 IFB 具有建立包括 MPA 的 ABMTs 或相关措施职权的情况下,BBNJ 协定的缔约方会议才能就建立包括 MPA 在内的 ABMTs 和相关措施作出决定。缔约方会议在建立包括MPA 的 ABMTs 和相关措施方面的决策机制应当是协商一致。他以 MPA 与渔业资源养护的关系为例,认为更加专业的区域渔业机构能够更恰当地处理渔业问题,而不是通过一个庞大的全球性的综合机构,尤其是在多数票决的决策机

10、制下,这很难解决实际问题。(二)国际海底区域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进展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高级工程师高岩做了题为“国际海底区域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进展”的报告。高岩高工首先介绍了区域环境管理计划(Regional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lan,以下简称“REMP”)的背景知识,深海采矿活动可能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丧失,作为管理深海矿产资源的权威组织,国际海底管理局应组织和控制与矿产资源有关的活动,同时要确保有效保护环境免受区域内环境可能所产生的有害影响,这是 公约 第 145 条规定的关于国际海底管理局任务的一个重要部分。REMP 为国际海底管理局、担保国和承包商做

11、出明智的决策,其提供明确和一致的机制来确定需要保护的地区或地点,并提供适当水平的保护,ABMTs 也将在制定和实施REMP 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其次,高岩高工介绍了东太平洋克拉里昂克利帕顿断裂区多金属结核保留区(Clarion-Clipperton Zone,以下简称“CC 区”)开发的 REMP,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夏威夷大学组织的卡普兰项目,在科学认识的基础之上设计特别环境利益区(Areas of particular environmental interest,以下简称“APEI”)并中华海洋法学评论(2023年第2期)148且提出REMP 的建议,最重要的部分是建立一个由9个

12、APEI 组成的保护区网络,在这个提案被国际海底管理局采纳之后,建立了 CC 区的 REMP,而后经过三年的实施和五年的审查,增加四个 APEI 的提案在 2021 年获得批准。APEI 也是深海的第一个 ABMT,通常是被描述为拥有自我维持的种群和广泛的生境变化的大区域。自 2016 年起,CC 区的 REMP 开始审议。审查包括四个部分:(1)审查和分析来自 CC 区的最新海底生态系统数据;(2)分析 CC 区内海底和海底边界层生物多样性、群落结构、物种范围、遗传连通性、生态系统功能和生境异质性的模式;(3)评估与勘探合同区域相关的 APEI 的代表性;(4)确定可添加更多具有代表性的 A

13、PEI 的区域。高岩高工还介绍了北大西洋中脊开发的 REMP,这一计划始于 2018 年在波兰举办的专家研讨会,2019 年在葡萄牙举办了专家研讨会,2021 年又举办了线上研讨会,在 2021 年 5 月份法律和技术委员会组成工作组起草 REMP,并将草案提交给理事会,2022 年 9 月获得理事会的批准。其中,包括 11 个需要保护的地点和 3个需要保护的区域,9 个需要采取预防措施的地点和区域。最后,高岩高工总结了 REMP 的经验:一是先就使用场地和网络标准实验的粗规模 APEI 的区域,需要与保护的细规模场地的 REMP 相组合,从而满足广泛的代表生境保护和脆弱场地保护的需要;二是分

14、区的方案,比如像核心区、缓冲区,简单的保护区需要保护连续的生境和梯度,保护生物和遗传连接性;三是 REMP在不同地区和矿产类型会有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和门槛,以确保有效的管理,即在不同的区域需要不同的REMP。(三)BBNJ 协定是如何影响相关法律文书、框架与机构的?关于划区管理工具条款的评析日本东北大学副教授西本健太郎(Kentaro Nishimoto)做了题为“BBNJ 协定是如何影响相关法律文书、框架与机构的?关于划区管理工具条款的评析”的报告。西本副教授首先阐释了当前 ABMTs 的三种模式,分别是全球模式、混合模式以及区域模式。尽管这三个模式推动了BBNJ 协定谈判方的前进,但

15、是距离BBNJ 协定达成越来越近之时,需要关注此协定会给缔约方带来何种义务。其次,西本副教授分析了当前 BBNJ 协定案文中与 IFB 协调的机制,其中一个就是建立机构协调程序,例如在第 48 条第 5 项中要求建立适当程序等方式,促进与相关 IFB 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尽管这个规定不够明确,但相应的机制已经在BBNJ 协定中得到体现。再次,西本副教授又分析了 BBNJ 协定对 IFB 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第 6 条关于国际合作的规定,要求同时也是相关法 IFB 的缔约方,在参与 IFB 之下的决策时,应努力促进本协定的宗旨。这是在第四次政府间会议谈判后新加入案文草第二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

16、洋生物多样性的国际立法”学术研讨会综述149案的,确立起国际合作的一般义务适用于整个条约的原则,同时合作的情形是具体的,即在参与 IFB 决策时;而缔约方的义务则由于使用“努力”一词被减轻。又如第 20 条第 1 款采用了“确保”一词,来确定 IFB 以及 BBNJ 协定的一致性,第20 条第4款要求缔约方应促进其加入IFB 采取措施,以支持落实缔约方会议根据该部分规定所作出的决定和所给出的建议,这比第6条中的要求更为严苛。另外,BBNJ 协定下的缔约方大会对包括在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内的 IFB 应采取哪些措施上发挥了较强的协调作用,为实现跨不同部门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协调治理方面迈出了重要

17、的一步,而案文第 20 条第 4 款将为确保实现协调一致的治理提供法律的基础。与此同时,它也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因为它会和现有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产生冲突,具体体现在 BBNJ 协定如果获得通过并生效,但没有得到广泛批准的话,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内部就会存在立场两极化的风险。最后,西本副教授建议应继续研究全球、区域或部门的方法,将它们进行适当的融合,既能够致力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治理的协调性,同时也不损害IFB。根据最新案文草案所采用的方法,BBNJ 协定所规定的在 IFB 进行决策时合作的义务,是促使各国朝着该协定所引领的方向做出努力的重要机制。然而,尽管人们希望这将有助于协调一致的海洋治理,但

18、 BBNJ 协定会给现有 IFB 的决策带来更多困难。(四)BBNJ 协定划区管理工具的临时与紧急措施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蒋小翼做了题为“BBNJ 协定划区管理工具的临时与紧急措施”的报告。蒋小翼教授首先概述了 BBNJ 协定谈判中关于临时与紧急措施的进展,此想法最初是由一些非政府组织在筹备委员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但是直到第四次政府间会议,新西兰在其文本提案中提及,小组委员会才对临时和紧急措施进行了讨论,但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第五次政府间会议中,代表们围绕临时和紧急措施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达成了一定共识,然而一些关键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讨论。其次,蒋小翼教授探讨了临时和紧急措施的必要性。如

19、今,与气候变化有关的事件和由人类所引起的紧急情况越来越多且更加难以预测,这些紧急事件所造成的生态破坏是难以恢复的,对海洋的前沿利用,如与气候相关的海洋地球工程、海底采矿等带来了新的挑战。建立MPA 的过程既耗时又复杂,因此在 MPA 管理生效之前,有必要采取应对紧急情况的措施,适当的紧急措施将有助于 BBNJ 的养护。最后,蒋小翼教授对临时和紧急措施的三个关键问题作了分析:第一,预防性的方法和原则需要整合或纳入相关文本,要求考虑环境科学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不确定性,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为由,推迟采取具有成本效益的措施来防中华海洋法学评论(2023年第2期)150止环境退化;第二,应精简当前案

20、文中关于门槛的规定,可以改成“只有在紧急、特殊和不寻常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紧急措施”,门槛应当是明确且严格的,否则这些措施可能会干扰公海上的正常行动;第三,尽管缔约方会议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应损害 公约 和其他IFB 赋予权利,例如,BBNJ 协定中的紧急措施不应损害国家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船舶的专属管辖权。(五)BBNJ 议题中相关国际组织的环境养护职能合作与协调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郑雷做了题为“BBNJ 议题中相关国际组织的环境养护职能合作与协调问题研究”的报告。郑雷副教授首先概述了 BBNJ 议题中所涉及的国际组织,一是国际海事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航运安全以及防止船

21、舶污染海洋和大气,国际海事组织的工作同样支持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二是区域渔业组织,现有对公海渔业的管理主要依靠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区域渔业组织已成为实现 公约 中保护与合作原则的重要国际机构;三是 生物多样性公约,作为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其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以及公正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四是区域性公海保护区,目前已有四个区域性的公海保护区;五是国际海底管理局,其对“区域”的专属管辖权,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其次,郑雷副

22、教授论述了协调相关国际组织职能的三种模式:第一,全球模式,指全球性机构主导并负责管理实施 BBNJ 中公海保护区的模式,该模式不仅有利于 BBNJ 的统一执行和监管,也有助于保障各国广泛参与到公海保护区的建立过程中,能够避免区域性公海保护区建立时,区域外国家无法参与的问题,而其弊端是建立新的全球机构会不可避免地增加新的管理成本,同时新的机构是否能够协调好与既有国际机构之间的关系还存在不确定性;第二,混合模式,该模式分为两种:一是由全球决策,区域机构执行,由于全球决策机构的存在,这可能有利于保障成员国的参与权,有利于公海保护区全球的整体规划和设计,消除“马赛克化”,但无法影响各国既有国际组织的执

23、行,同时由于要设立新的全球决策机构,可能会增加新的成本,二是由全球层面提供指导,区域机构执行和决策,这样能够做到公海保护区全球的整体规划和设计,但需要既有国际组织的支持和配合,由于没有全球机构的存在,区域外国家可能无法影响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建立公海保护区的决策,无法让区域外国家有效参与;第三,“部门+区域模式”,指区域性机构主导并执行,BBNJ 新文书将提供关划区管理工具的一般原则和处理办法,同时确认区域和部门组织在决策、监测和审查方面的充分权威,而不是由全球机制监第二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国际立法”学术研讨会综述151督,该模式有利于 BBNJ 的灵活执行,能够充分利用现有

24、的国际组织,一般不会发生新机构与既有机构之间的冲突问题,但它不利于整合现有的公海保护区或类似实践,不利于消除海洋保护区的“马赛克化”,也不利于促进海洋保护区的整体管理。最后,郑雷副教授提出了合作的可能路径:一是坚持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平衡,二是适用合作义务,三是在可对相关海域进行可持续利用的情况下,强化公海经济利用组织的环保标准,四是与现有国际组织的职权不冲突,并弥补现存国际机制中真正的空白。(六)BBNJ 协定的体制安排皮尤慈善信托基金会公海海洋生物保护官员、澳大利亚卧龙岗大学博士研究生(尼古拉 克拉克)Nichola Clark 做了题为“BBNJ 协定的体制安排”的报告。克拉克首先介绍了

25、BBNJ 协定的体制安排概况,包括缔约方会议、科学和技术机构、秘书处以及其他可能的附属机构,例如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供资、遵约、惠益分享、监测和审查等委员会。但是,这些 BBNJ 协定下的机构将如何与其他IFB 进行协调,以及 BBNJ 协定将在海洋治理组织中处于何种地位,是机构讨论中的重要议题。其次,克拉克分析了 2022 年 BBNJ 协定谈判中关于体制安排的主要进展:第一,谈判中的体制安排方面最大的变化之一是从“全球”“区域”“混合”术语本身转向了这些不同机构的功能和权力上;第二,BBNJ 协定下的其他附属机构正在获得支持,包括惠益分享、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信息交换机制、供资机制、执

26、行和遵守机制等。最后,克拉克列举了若干体制安排方面悬而未决的关键问题:第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不损害”,如何在不损害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与协调需要一种微妙的平衡,其中不损害就是不与 IFB 重叠,还有就是不能弱化 IFB;第二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决策方式,有些国家主张通过投票决定,有些则主张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第三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所谓的“退出机制”,大多数区域组织、澳大利亚、新西兰表示反对这一机制,相关问题是否有一种不损害条约工作的“退出机制”程序?是否只适用于 ABMTs,还是整个条约?这些在案文当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第四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细节性问题,一方面是诸如议事规则、委员会组成、委员会特别

27、是科学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要求被推迟决议,另一方面是诸如秘书处和科学委员会的形式还未确定。(七)BBNJ 国际协定与中国对公海渔业资源保护的贡献海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姜秀敏做了题为“BBNJ 国际协定与中国对公海中华海洋法学评论(2023年第2期)152渔业资源保护的贡献”的报告。姜秀敏教授首先分析了 公约 下公海渔业资源治理的三个新挑战:一是 公约 的理论核心受到质疑,最高可持续产量原则是 公约的核心概念,其定义为在正常情况下该海域渔业可获得的最高可持续产量,然而最高可持续产量原则忽略了渔业自身种群的信息,例如产卵期、年龄结构、增长率等;二是 公约 规则供应不足,例如未规定鱼类洄游研究和历史性

28、权利的相关概念,没有考虑到日益严重的气候问题,忽视海洋环境保护等;三是 公约 中法律裁决面临困境等,许多国际组织对 公约 下的裁决存在争议,一些缔约国在生物资源保护和边界划定方面违反 公约 的规定。其次,姜秀敏教授从下述四个方面阐述了 BBNJ 协定中关于公海渔业资源养护的争论:一是海洋遗传资源问题,海洋遗传资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然而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遗传资源开发被视为长期和不确定的项目,而且大多数收益被视为非货币性的,导致它成为一个焦点问题;二是公海保护区问题,原先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管理模式,目前混合方式和区域方式已逐步成为新协定的共识,除此之外,BBNJ 协定在海洋保护区制度中存

29、在缺乏管理计划等缺陷,直接导致现行公海保护区管理方式多为事后管理;三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欧盟为代表的“环保派”是 BBNJ 国际立法的主要推动者,其目的是借助自身的技术优势来维护国家利益;以美国、俄罗斯为代表的“利用派”则主张公海自由,希望维持现有海洋秩序,欢迎相关国家参与环境评价;77 国集团和中国主张利益共享,即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的特点;四是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问题,发展中国家呼吁BBNJ 协定在 公约 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相关条款的基础上建立强制性的技术规定,而发达国家则希望有条件的转让。最后,姜秀敏教授还对中国参与公海渔业资源养护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如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独特的建设性作

30、用,且在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姜秀敏教授随后提出了中国参与公海渔业资源保护的合作途径,包括在引领全球海洋治理整体布局下开展多层次的友好合作、促进国际软法在渔业政策执行领域上的硬法化以及构建我国渔业治理体系等。(八)BBNJ 国际协定中的传统知识权利主体问题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庄媛做了题为“BBNJ 国际协定中的传统知识权利主体问题”的报告。庄媛首先分析了 BBNJ 协定谈判中各国关于传统知识权利主体的分歧,以太平洋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谈判方认为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Indigenous Peoples and local communities,以下简称“IPLCs”)

31、是BBNJ国际协定中传统知识的唯一权利主体类型,可称之为“单一权利主体模式”。以中国为代表的谈判方认为BBNJ 国际协定中的传统知识权利主体应当实现多元化定位,不仅包含 IPLCs,还应当包括国家在内的其他个人或实体,可称之为“多元权第二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国际立法”学术研讨会综述153利主体模式”。其次,庄媛对界定 BBNJ 国际协定中传统知识权利主体的理论标准进行了探讨,主要从主体适格性标准和主体确定性标准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在主体适格性标准上,单一权利主体模式和多元权利主体模式涵盖的权利主体类型中,IPLCs和国家都具有集体性质,且国家在法律关系中通常被视为公权力主体。

32、即使如此,只要以上主体能够以非强权者的身份享有传统知识专有权,参与传统知识法律关系,就具有成为 BBNJ 国际协定中传统知识权利主体的法律资格。在主体确定性标准上,就传统知识权利主体模式选择的理论标准而言,单一权利主体模式和多元权利主体模式涵盖的权利主体类型在符合私权性质的要求时,都能满足主体适格性标准。鉴于 BBNJ 国际协定中的传统知识存在归属于民族、国家等其他权利主体类型的可能性,只有多元权利主体模式符合主体确定性标准。再次,庄媛概述了界定 BBNJ 国际协定中传统知识权利主体的立法实践。在国家立法实践上,采取单一权利主体模式的有巴西、秘鲁、菲律宾、孟加拉国和哥斯达黎加等,采取多元权利主

33、体模式泰国、南太平洋地区和肯尼亚等。在国际立法实践上,采取单一权利主体模式的代表是 生物多样性公约 及其框架下的 名古屋议定书,采取多元权利主体模式的代表是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框架下的 传统知识的保护:条款草案。虽然单一权利主体模式和多元权利主体模式都存在丰富的既有实践,但是多元权利主体模式给予传统知识权利主体更为广泛的定义,能够全面涵盖各国立法例中的权利主体类型,并符合国际立法实践的发展趋势,相较于单一权利主体模式更具包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最后,庄媛就识别 BBNJ 国际协定中传统知识权利主体的制度方案发表了看法,从确定传统知识权利主体的一般原则和例外情

34、形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在一般原则层面,传统知识在一般情形下应当归属于创造传统知识的主体,具体类型应由持有传统知识的群体范围决定。由于BBNJ 国际协定中的传统知识是人类活动与海洋生态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持有传统知识的主体通常是沿海IPLCs,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个人、家庭、民族、国家等其他实体。在例外情形层面,当发生无法明确 BBNJ 国际协定中传统知识的具体持有人或其他例外情形时,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应当归属于传统知识所在的国家。二、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以及跨领域问题议题二“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以及跨领域问题”由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副院长施余兵教授主持。中国海洋大学法

35、学院教授董跃、自然资源中华海洋法学评论(2023年第2期)154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姜玉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王森、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丽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研究员、北大深研院国际法学院客座教授 Onur Sabri Durak、挪威特罗姆瑟大学法学院挪威海洋法中心教授 Vito De Lucia、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博士研究生肖桐围绕该议题展开了交流与讨论。(一)BBNJ 国际造法中的国内法因素:以中国为例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董跃做了题为“BBNJ 国际造法中的国内法因素:以中国为例”的报告。董跃教授指出,从研究背景来看,由于 BBNJ 国际文本谈判涉及国际法新兴领域,目前

36、对于 BBNJ 各个议题的主要理据仍是由各国外交主张加以表达。国内法在国际造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各国对于BBNJ 均没有专门的立法,只有关联的法律,例如深海区域矿产资源法、海洋科研的法律规范等。随后,董跃教授提出在 BBNJ 国际造法之中,应当如何看待各国国内法作用的问题,并特别指出预留了立法空间的相关法律,例如中国的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起到何种作用的问题。随后,董跃教授就上述问题展开详细阐述,介绍了中国 深海法 的预留空间与预设立场:在预留空间方面,从适用范围、具体制度两方面展开,认为预留空间中最重要的是适用范围,即 深海法 的适用范围并不单纯指向矿产资

37、源,也包括生物资源。就具体制度而言,行政许可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科学研究制度、监测及执法等几项制度均可直接适用于未来中国深海生物资源活动;在预设立场方面,深海法 规定了和平利用、合作共享、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主导的基本立场,在国际法框架性规定之下,由国家来行使决策权,确立相关细则,保障实施效果,同时坚持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环境保护要求应当与人类认识水平相适应。最后,董跃教授阐述了深海国内立法与 BBNJ 国际造法的关系。既有深海立法对于 BBNJ 国际造法的影响包括宣示、示范和增效。通过国内立法宣示对于国际法相关问题的基本立场;以国内法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示

38、范,推动国际法及其他国家立法仿效;对于国际造法的潜在发展做出回应,以国家实践推动相关国际法的生效,例如海洋保护区制度、特殊区域环境损害责任等。关于 BBNJ 国际造法进程对于各国国内立法的考量,董跃教授提出,国内立法体现了未来国际法实施的基础法律环境;要避免国际造法中脱离实践的“理想主义”,也要充分考虑到绝大多数缔约国的国内立法及实施的实践情况;一些焦点问题,如果从各国现有立法实践角度考察,可能会得到与目前主流观点不太一致的结论;未来 BBNJ 国际造法想要顺利完成并且有良好的实践效果,必须尊重各国既有的国内法实践。第二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国际立法”学术研讨会综述155(二

39、)BBNJ 协定下的环境影响评价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姜玉环做了题为“BBNJ 协定下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她首先简要介绍了 BBNJ 协定下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以下简称“EIA”)的基本内涵界定和要素,指出最新案文对于 EIA 的定义反映了国家实践中环评的共通特点:EIA 作为前置性程序,与环境跟踪监测评估、后评估或补充环评等措施相区分。EIA 的内容是预测、分析和评估计划活动的潜在影响,以及提出防止与减缓措施。从这个意义来看其是基于活动的管理工具,目的功能是确保主管当局知情决策。从实践经验来看,环评的有效性需要考虑两个

40、方面因素,一是技术维度,评估的过程是运用专业知识的技术服务活动;二是管理层面,审批程序属于行使公共权力的行政行为。姜玉环助理研究员结合 BBNJ 协定政府间会议谈判的总体进展,具体阐述了EIA 规则部分的五个核心问题,包括适用范围、门槛、关系以及国际化、战略环评等,回顾现存的争议问题及相关因素的考虑。她指出,正在谈判的 BBNJ 协议环境影响评价在关键问题上取得了总体良好的进展,各方在 EIA 程序框架及报告核心组成内容等条款上达成初步一致,例如 EIA 一般义务、基本流程、报告内容及对累积和跨界影响的考虑。同时,新的具体提议被纳入文本(如序言、目的、SEA部分)。仍然有争议的中心问题包括:门

41、槛、与相关法律框架的关系、决策、战略环评等。对于即将举行的续会,需要进一步精简案文,提高清晰度、完整性和平衡。姜玉环助理研究员对报告内容进行总结并提出对未来的展望:首先,EIA 相关新的国际公认科学方法准则有助于促进 BBNJ 可持续性利用,同时该框架也是具有价值的公参程序;其次,EIA 规则方法的制定与适用应考虑现实条件和发展需求的限制,尤其需要考虑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支持;第三,EIA 是决策支持程序,也是预防性措施。BBNJ 的 EIA 规则基本上搭建了以 EIA 为支柱的 BBNJ环境管理系统;第四,EIA 不是国内环评的一种复制,也不是其他现有框架的替代或升级,平衡性和协调性将决定

42、其未来的有效性。国家协调管辖内外以及协调区域政策,是未来协定实施的重要路径,也可能有助于解决跨界问题;最后,仍然存在很多争议性问题有待解决,为了达成协议需要以更加包容和透明的方式改进工作方法,以确保照顾到所有关切,只有这样才能实现BBNJ 的目标。(三)南极条约体系下的环评制度及对第三方的影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王森做了题为“南极条约体系下的环评制度及对第三方的影响”的报告。王森博士在报告中首先对南极条约体系进行概述,包括四个要点:一是南极条约体系并不歧视 公约 项下的条约,这点从 南极条约 第中华海洋法学评论(2023年第2期)1566条可以看出;二是南极条约体系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己具体

43、的特殊规则;三是 公约 与南极条约体系应该有一个互相尊重的框架;四是有很多国家既是 公约 也是南极条约体系的缔约国。王森博士随后着重阐述了南极条约体系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第 3 条第 2 款(c)项:在南极条约地区的活动应根据充分信息来规划和进行,其充分程度应足以就该活动对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以及对南极用来从事科学研究的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预先评价和有根据的判定。马德里议定书 第8条第1款:下列第 2 款所涉及的拟议中的活动应在依照附件一所确定的就该活动对南极环境或依附于它的或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影响进行预先评价的

44、程序并根据此类活动是否确定为具有下列几种影响来进行:(a)小于轻微或短暂的影响;或(b)轻微或短暂的影响;或(c)大于轻微或短暂的影响。马德里议定书 附件 1“环境影响评价”中包括初始阶段、初步环境评价、全面环境评价、基于全面环境评价的决定、监测、信息与传播、紧急情况、修正或修改等八个条款。其中提到:本议定书第八条所提及的拟议中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应在活动开始之前按照有关的国内程序加以考虑。如果一项活动被确定具有小于轻微或短暂的影响,则准备初步环境评价报告即可;如果一项活动被确定具有大于轻微或短暂的影响,则应准备全面环境评价报告。王森博士对以上条文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这些条文提供了很详细的环评规

45、则,以及 2016 年的 1 号决议是关于环评的一些指导原则,并提出其对南极条约体系下 EIA 的评价:EIA 是促进改善南极洲环境保护的一个关键因素,在南极条约体系之下的EIA 适用于所有在南极洲的活动,捕鱼、捕鲸、紧急行动等除外。由于当时许多南极条约协商国(以下简称“ATCPs”)尚未制定相关国内法,因此促进了南极条约体系之下的 EIA 发展。南极条约体系之下的 EIA 发展至今,将被视为一个成熟的模式,可供其他制度学习。王森博士还就南极条约体系对非缔约第三方的影响展开论述,指出在整个南极条约体系机制中,需要监管缔约方以及非缔约方,这是基本规定。在南极条约体系之下,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改

46、进。大多数 ATCPs 同时也是 公约 的缔约方,都非常积极地参与到 BBNJ 的谈判过程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他们可能更愿意等待 BBNJ 的结果出来。(四)BBNJ 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模式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丽娜做了题为“BBNJ 协议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模式”的报告。张丽娜教授在报告中首先对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Capacity building and technology transfer,以下简称“CB&TT”)做了简要介绍。CB&TT是 BBNJ 政府间会议谈判的四个议题之一,政府间委员会参与国一致同意,第二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国际立法

47、”学术研讨会综述157CB&TT 对于提高发展中国家履行 BBNJ 管理义务能力至关重要,因此 CB&TT也被称为 BBNJ 其他三个要素的推动者,然而各国对于 CB&TT 模式的看法仍有分歧。现有CB&TT 模式是基于 公约 框架的,海洋技术的发展与转让在 公约框架中出现在第十四部分,主要包括一般性规定、国际合作、国家及区域海洋科技中心、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等内容。公约 第十四部分涉及CB&TT的内容包括:一是要促进海洋技术知识的获取、评估和传播;二是要发展海洋技术;三是要促进海洋技术的转让;四是要发展人力资源;以及五是要促进国际合作。同时 公约项下还有其他条款也涉及 CB&TT,包括第十一部

48、分“区域”、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以及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张丽娜教授随后分析了目前现存模式存在的缺陷。具体来说,一是 公约 的规定并未得到有效执行,虽然 公约 已经预见需要通过科学合作、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等相关规定来解决问题,但在 公约 生效 40 年间,相关规定仍未得到充分执行,即便在能力建设方面做出了一定努力,但效果并不显著。她认为缔约方的义务太过薄弱,均基于自愿而非强制;二是 公约 没有提供关于体制机制方面的任何细节,除了第十三部分关于国际海底管理局作用的规定之外,公约 未提供任何关于CB&TT 体制机制方面的细节;三是 公约 没有设置常设的金融机制,要使能力建设工作

49、卓有成效,持续且稳定的融资至关重要,而 公约 主要依靠的是对自愿信托基金和援助基金的自愿捐款,然而这些捐款并未为实施 公约 提供足够的资金;四是 公约 不涉及信息交换机制,其实信息交换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缺乏信息交换机制将不利于实现 公约 项下的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目标。张丽娜教授随之提出了完善建议:为了有效地实施 CB&TT,从需求评估到规划、实施、评估和跟进形成连续循环是关键。同时,缔约方各国应对 CB&TT 负责,建立辅助性机构来负责模式运行。要在新的 BBNJ 协定下完成许多工作,这需要获得大量工作资金的支持,所以必须建立相应财务机制来保证协定执行。在BBNJ 协定下的 CB&TT

50、需要信息交换机制的协助,信息交换机制可以作为一个中央集成化平台,使各方能够获得、提供并且传播与CB&TT 相关的信息。(五)非公约缔约方对 BBNJ 谈判的立场:以土耳其为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研究员、北大深研院国际法学院客座教授 Onur Sabri Durak做了题为“非公约缔约方对BBNJ谈判的立场:以土耳其为例”的报告。Onur Sabri Durak 教授首先介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几乎涵盖了世界上大部分海域,其海洋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在生态和社会经济层面极具重要性,然而这些海域面临着污染、过度开发、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前所未有的压力。面对这些挑战,并且考虑到未来在食品、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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