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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处罚管理详细规定.doc

1、 □□□□安发[20××]×号 相关印发《安全处罚管理要求》通知 各单位: 为深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规范人上岗行为,扎实推进精细化管理,预防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最大程度地降低零打坏敲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我企业实际情况,特对多种危及安全行为或现象明确处罚界限,使广大干部职员在工作中“有法可依”。特制订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二〇××年×月××日 专题词:安全 处罚 管理要求

2、通知 抄送:企业党委、企业工会 发: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副总师、各单位、 存档                (共印35份) □□□□煤业 二○××年×月××日印 打字:○○○             校对:○○○ □□□□煤业 安全处罚管理要求 一、要求内容适适用于各专业。 二、实施处罚时已明确具体责任人处罚到具体责任人,无明确具体责任人,按施工地点区域界定实施。 三、现场查处隐患在本要求中找不四

3、处罚标准在走动管理卡上写明整改完成时间、整改人,未按时间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按要求落实处罚。 四、在协议期内,含有师徒协议关系徒弟违章视老师(包含临时指定老师)违章。 五、各级管理人员阻止“三违”标准,按本要求中“停止作业”、“通常违章”、“严重违章”要求条款实施。对一个违章行为处罚在其它制度中另有要求,按从重处罚标准实施。 六、停止作业处罚 被企业各级人员停止作业,对单位罚款3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联责单位责任人50元。凡整改不合格、隐患未解除而私自恢复生产或未经验收合格私自恢复生产,对单位再罚款3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200—500元。被上级机关停止作业加倍处罚。 停止

4、作业具体程序实施《安全管理制度》中相关要求。 七、“三违”行为处罚 违章人员是指危及安全行为(或隐患)直接责任人,依据实际情况,需要联责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只对被联责人员罚款,被联责人不记违章。 通常违章罚10元,严重违章罚50元。 八、“331”帮教程序 1、“331”是指: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人员停止工作3天;每人罚款300元;相关人员要过“三关”;对相关违章违纪行为通报全企业,使广大职员接收教训。 2、过“三关”是指:相关专业组织学习,人力资源部对学习情况进行考评;当事人写出确保书,安全质量办公室负责;相关专业领导或安监处长谈话。每项不过关,继续停止工作。 3、被办理“3

5、31”人员包含:被停止作业当事人、有意恶劣严重违章人员,除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罚外,还要办理“331”。 4、安全质量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办理“331”各项工作,对被办理“331”人员建档立案。 附件一:《停止作业和三违要求》 附件二:企业停止作业“二十三条” 附件三:企业一号安全指令 附件四:总经理一号指令 附件一: 《停止作业和三违要求》 一、公共部分: (一)、停止作业 第1条:集团企业停止作业二十三条要求。 第2条:无规程、方法施工;规程方法和现场严重不符。 第3条:工程质量严重低劣,存有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生产。 第4条:高空作业没有系安全带或固定不合格

6、 第5条:群体违章,对群体人员办理“停止作业”。 (1)在同一地点有三人及以上空顶作业人员。 (2)掘进迎头停风后,不按要求撤人人员。 (3)同一地点有三人及以上睡觉。 (4)带电架空线下三人及以上同时推车。 (5)三人及以上在同一地点违章起吊重物。 (6)放炮、定炮时存在三人及以上同时违章。 (7)三人及以上违反停送电制度。 (8)三人及以上带电作业。 (9)综掘机不停电,迎头有3人及以上工作。 (10)三人及以上推车过风门时,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11)扒装机工作期间扒斗运行范围内有些人(含扒装机司机)。 (12)封闭巷道内同时行人,提、松车时巷道内同时行人。

7、 (13)提松车时巷道内施工全部些人员。 (14)三人及以上违反平行作业管理要求。 (15)松车时,上把钩人员(包含绞车司机)三人及以上违反“七不开”和“五不发”要求。七不开为:小绞车不完好;安装不符合要求,固定不牢;信号不良不清;车房顶板不好,支护不完整;钢丝绳磨损、锈蚀、断丝超限,排绳乱,有余绳;小绞车没有保护板;不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16)提车时,下把钩人员三人及以上违反“五不发”制度。五不发为:提升物料时,物料超宽、超重、超高、捆绑不牢;提升大型设备没有特殊方法;滑头、销、环、保险绳未连接好;信号不健全,不完善、不灵敏时;不经定时培训合格,无合格证,不发信号。 第6条:入井

8、人员不带矿灯、自救器。 第7条:管理人员在现场严重不负责任。在处理重大事故时,没有制订安全方法和指定人员负责,统一指挥。 (二)、严重三违 第8条:未自动完善疏排水系统。 第9条:无检测仪器或检测仪器不起作用。 第10条:井下烧焊,一方法多地点使用 第11条:在井下拆卸矿灯。 第12条:值班(盯班)人员脱岗、空岗。 第13条:凡运输大件期间掉道责任人;电瓶车掉道责任人;人行车掉道责任人;矿车掉道四个轮责任人。 第14条: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 第15条:通常“三违”在违章过程中不听劝阻态度恶劣,发觉“三违”不阻止。 第16条:起吊重物时重物质量超出手拉葫芦额定负荷或手拉葫芦

9、损坏不能闭锁。 第17条:现场无施工图板或和现场施工不符技术责任人。 第18条:处理煤仓、溜煤眼违反规程、方法、任务书要求。 第19条:戗、压点柱柱窝尺寸和要求不符。 第20条:未按要求配置备用支护材料、数量不够、规格不符合要求区长或责任副职。 第21条:反程序施工;最大、最小空顶距和要求不符;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出规程要求。 第22条:规程、方法、任务书要求不能在现场落实兑现责任人。 第23条:转动部分无护罩,设备运行期间处理机械事故。 第24条:凡违犯“准用证”管理要求责任者。 第25条:无规程、方法使用支护锚杆(棚)起吊设备、挂滑子。 第26条:巷道内积水影响正常通风

10、 第27条:支护不合格、施工工序不合理造成漏顶责任者。 第28条:规程方法不传达或传达不签字技术责任人。 第29条:规程、方法、任务书编制不符合三大规程要求及技术管理要求责任人,编制规程、方法、任务书针对性差责任人。 第30条:每三个月不对作业规程重新传达学习、签字责任者,每个月不对作业规程复查责任者。 第31条:对新工人、转岗、调换矿井和工种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责任者。未签署师徒协议或以师带徒而独立上岗。 第32条: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投产前,未经验收同意而生产。 第33条:巷道(面)贯通老巷、老空,不按要求距离下达预透通知单,不按时报送开、完工、初采、撤消通知单

11、 第34条:开工前未立即报送规程、方法、任务书技术责任人。 第35条:巷道失修严重,影响通风、运输、供电、排水和行人安全责任人。 第36条:新面准备、老面撤消不制订通风安全技术方法。 第37条:外来人员无专员监护责任人。 (三)、通常三违 第38条:井下不系帽带;涂改、损坏帽号;穿化纤衣服下井;自救器失效;粉尘大工作地点不戴防尘口罩。 第39条:跨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无过桥或过桥不合格;皮带下卸载点无缓冲托棍或缺托棍。 第40条: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 第41条: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及其周围煤粉。 第42条:运输机运行期间,正对溜头、皮带机头操作司

12、机。 第43条:销轴无平垫、无开口销。 第44条:日常技术资料填报不立即或存在错误。 第45条:溜子连续缺刮板,链子联结件不齐全及不合格。 第46条:不立即填写各类牌版和统计。 第47条:未挂上岗牌。 第48条:上、下人行车拥挤、乱扔物品。 第49条:井下随意关灭矿灯。 第50条:工作面存在危岩、悬矸不立即摘除,存在伞檐。 第51条:未实施敲帮问顶制度。 第52条:用过绵纱、布头和纸乱仍乱放不立即带上井处理。 第53条:井下工作地点设挡风墙、睡铺。 第54条:在工作岗位上干私活、看书报(现场使用工具书、图纸除外)、搞和工作无关活动。 第55条:皮带跑偏,接头有脱扣现象

13、不立即处理;皮带破口、皮带接头破口达成皮带宽度5%;皮带距底版(地面)不足40CM。 第56条:使用梯子无防滑方法。 第57条:将茶水杯、饭具等放在设备操作台上者。 第58条:不穿标准工作服上岗,或不穿胶靴下井,不属企业要求乱穿安监制服。 第59条:单体液压支柱不拴安全绳、不合格。 第60条:液面低于液箱三分之二高度开泵司机;乳化液浓度达不到要求数值。 第61条:使用中溜煤眼不按要求设置“小心溜煤眼”警示牌;使用中溜煤眼不按要求设置警示灯。 第62条:开停液压泵不发信号操作人员。 第63条:各类设备、设施编号不齐全。 第64条:巷道内积水超出要求。(1*1米、超出轨道上平面)

14、 第65条: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责任者。 二、回采专业: (一)、停止作业 第66条:进入老空区、盲巷。 第67条:空顶作业。 第68条:回采面改支柱时,不先支后回。 第69条:人员进入机道空顶,不作临时支护。 第70条:回柱工作违反方法或回撤程序;近身回柱无防护方法;一人回柱,无人监护。 第71条:工作面溜子煤机运转时人员进入机道。 第72条:运输、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拆除立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无安全方法或不按方法施工。 第73条: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上下3米以内有些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检修煤机时,机道内空顶,人

15、员进入机道。 (二)、严重违章 第74条: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够,压力表损坏不立即完善继续向工作面供液。 第75条:不按要求使用安全监控设备设施。 第76条:综采支架压力表损坏全工作面超出5架;综采工作面支架初撑力全方面有三架达不到要求值。 第77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或超前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 第78条:违反作业规程要求,安全出口滞后于采煤工作面,造成后维护。 第79条:丌型钢单挑、不立即前移、间距不符合规程要求。 第80条:采煤工作面人行道内不通畅,影响行人。 第81条:超出支柱(支架)最大、最小支设高度采煤。 第82条:乳化液泵站不使用自动配比器、水质不符合

16、要求、无乳化液配比检测手段。 第83条:采煤机油脂、油位不符合要求;滚筒缺5把及以上截齿;机身下强行经过大块煤矸、物料。 第84条:综采支架不正(和运输机垂直度小于89度,上仰下歪超7度)支架有咬架现象;顶板破碎时滚筒后空顶距超出两组支架;支架及前梁自降不立即处理;乱拔管子及插单腿U型销;支架和溜子不联接超出3组;移架后顶梁不接顶。 第85条:跟机移溜子距采煤机距离违反作业规程要求。 第86条: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无方法或不按方法施工。 第87条:当采高过高,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缺护帮板或不立即打开。 第88条:综采支架零部件不全、液压千斤顶及阀组动作不灵敏。 第89条:工作

17、面机道不按规程要求进行支护,端面距超要求不作临时支护。 第90条:处理煤机故障或检修煤机时不按方法实施。 第91条:用煤机强行截割顶底板或岩石(有方法除外)。 第92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运输机头(尾)无柱筒、底托梁材质尺寸不符合要求;机头、机尾不打牢压柱。 第93条:用转载机顶拉工作面溜头。 第94条:工作面上下出口不通畅。 第95条:支架压力表显示超出额定数值,全方面安全阀损坏超出1%。 第96条:工作面临时支柱必需带帽。 第97条:溜头溜尾不按规程要求使用特殊支护。 第98条: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无挡矸帘。 第99条: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未

18、挂设挡风帘;方法不妥等造成上、下隅角瓦斯积聚。 第100条:工作面及两巷柱梁未采取防倒防崩方法。 第101条: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一样类型或不一样型号支柱。 第102条:工作面乳化液浓度为零。 第103条: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未对液压支架、运输机煤机采取防倒、防滑方法责任人;更换支架零部件,未关闭高压阀。 第104条:工作面空顶距超出规程要求,处理综采支架同时拔掉两个支柱销子,用其它作临时支撑。 第105条:采煤工作面基础支柱、临时支柱、加强支柱、特殊支架支设方法或上下两端头支护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 (三)、通常三违 第106条:采煤工作面煤壁留有伞檐、悬矸危岩,不立

19、即敲帮问顶处理,威胁人身安全。 第107条:检验人员检验时,上下5米范围内二次注液。 第108条:挡矸帘不合格。 第109条:支架架间距超出20CM;操作手把达不到零位;未按正规操作支架;支架编号不清楚,未能分辨。 第110条:上下两巷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影响行人、运料。 第111条:采煤工作面违反规程要求随意丢顶底煤。 第112条: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不实施挂牌管理。 第113条:支柱不拉线作业,工作面不保持“三直”,顶梁悬臂、间距违反规程要求或顶梁下斜(不垂直煤壁)。 第114条: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未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并编号、登记造册,做到帐、卡、物三对号。 第

20、115条:采煤工作面失效柱梁未立即更换。 第116条:超检测期未对单体支架进行检测、检修。 第117条:采煤工作面过断层等结构时,运输机上平面距顶板净高低于作业规程要求。 第118条:综合机械化采煤面不能保持三直(煤壁子、溜子和支架);架内架间浮煤浮矸未清理洁净。 第119条:采煤面没有做到柱、梁、鞋对号管理。 第120条:邻架间距超50毫米;支架侧护板错茬超出支架2/3。 第121条:采煤机各指示仪表不灵敏可靠就开机。 第122条:无链牵引采煤机齿轨(销)安设不齐全、牢靠。 第123条:运输机巷溜槽挡煤板不全。 第124条:备用液压配件不放在专用箱内。 第125条:井下存

21、放备用油脂不挂牌;不按要求使用油脂;不使用专用桶或注油不使用专用工具。 第126条:开停液压泵不发信号操作人员,供液系统漏液、串液现象。 第127条:采煤工作面联网不符合规程要求。 三、掘进专业 (一)、停止作业 第128条:掘进迎头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起不到支护作用。 第129条:修复巷道或整棚不实施由外往里逐架进行;修复巷道不设临时支护,退路不通畅;回撤支架不使用机械回撤;整改支柱(支架)不实施先支后回。 第130条:私自撤消棚子、背板、拉杆或联结构件,挪用它处。 第131条:扒装机扒装时,人员未撤离扒斗运行范围。 第132条:迎头超规程要求不进行支护,仍继续施工。 二

22、严重三违 第133条:迎头5米内岩石未扒出而打眼。 第134条: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未清除煤、矸或其它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第135条:综掘机巷道迎头支护时,综掘机不停电闭锁。 第136条:不按要求使用安全监控设备设施。 第137条:独头巷道内有冒顶、漏顶预兆未处理完成迎头仍继续施工; 第138条: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方法,或现场方法不落实,无专员指挥。 第139条:临时支护端面距超要求,前探梁、方木、吊环规格(质量)不符合要求,接顶不实;无超前锚杆、数量不够;锚索部署和要求不符、距迎头距离超

23、出规程要求。 第140条:架棚巷道中,材质不符合要求。 第141条:架棚巷道前10米联锁、防倒装置不齐全、不合格。 第142条:斜巷掘进扒装机和小绞车移动方法违犯规程要求。 第143条:锚杆(锚索)规格、预紧力(顶板)不符合规程要求; 第144条:锚喷巷道复喷厚度不符合规程要求。 第145条:不潮料;砂浆配比不符合规程要求。 第146条:掘进巷道不按中腰线施工。 第147条:锚杆不按要求做拉力试验。 第148条:对喷体不作厚度及强度检验或无统计,不按要求洒水养护。 第149条:架棚巷道棚腿无腿窝、不到硬底、软底或有底煤时不穿鞋。 第150条:扒装机卡轨器、防滑器、溜绳不合

24、格;扒装机绳端头固定不合格、有接头、断丝超要求;上下山段固定装置和要求不符或不合格。 第151条:修复巷道需挖地槽、砌碹时,未对原有支护进行加固;临时支护固定不牢。 第152条:上、下山施工不按规程要求部署躲避硐或躲避硐不起作用。 第153条:无专用锚杆预紧力检测工具。 第154条:锚固力(锚杆、锚索)达不到要求数值。 第155条:三岔门、四岔门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管理要求。 第156条: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 第157条:停掘巷道,未测出停头位置。 (三)、通常三违 第158条:锚喷巷道础根不合格。 第159条:锚喷巷道无备查锚杆。 第160条:

25、支护锚杆、支护体失效。 第161条:扒装机距迎头距离超出规程要求而继续作业。 第162条:扒装机支撑装置、挡绳栏不齐全、不合格和要求不符或不合格。 第163条:掘进巷道内管线悬挂不整齐;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超出轨枕上平面。 第164条:前探梁吊环销子弯曲、帽不齐全、吊挂锚杆外露长度和要求不符、固定不合格。 第165条:锚杆(锚索)外露尺寸、角度、接触面、间排距等,及其它支护参数和规程不符,巷帮锚杆预紧力不合格。 第166条:用风钻打眼时,钻杆前方(点眼除外)或下方有些人工作。 第167条:多台风钻同时打眼时,交叉作业。 第168条:喷射混凝土工艺施工时,喷射次序和规程相反

26、 第169条: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标号、配比、规格、材质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170条:巷道维护一人单独作业。 第171条:架棚巷道穿背不符合规程要求、撑木不齐全; 第172条:U型棚联结件不符合要求及松动。 第173条:巷道成形差,伞檐、础脚不符合规程要求。 第174条:支架迎退山、扎角、扭矩、棚间距、棚梁接口超要求。 第175条:水沟坡度、位置、尺寸、质量、滞后迎头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 第176条:掘进巷道有断梁折柱,未立即复棚、更换。 第177条:铺网巷道压网、联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178条:应采取光面爆破,而不采取。 第179条:光爆巷道周办眼痕率不符合要

27、求。 第180条:巷道断面尺寸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181条:喷浆前,不冲刷岩帮;喷体不定时洒水养护。 第182条:喷浆时,没有保护好机电设备、电缆、管路等设备、设施。 第183条:开扒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照明灯不合格。 第184条:岩巷施工时,骑钻打眼。 第185条:停风、停水时,不将钻杆从风钻中拔出责任人。 第186条:扒装机联接件不齐全、不合格、松动;扒装结束后,不将扒斗开到扒装机前司机;扒装机辅助闸托垫起责任者。 四、机电专业 (一)、停止作业 第187条:带电移动高压电缆。 第188条:绞车在升降人员、大型设备、火药时,学员开车,单人开车无监护,不按要求速

28、度提升。 第189条:斜巷绞车不带电控制或放飞车,司机处无声光信号。 第190条:甩掉漏电继电器、开关插件、风电闭锁、瓦斯电源闭锁、照明信号综合保护。 第191条:井下明电操作、明电打点、带电搬迁设备或带电作业。 第192条:出现电气设备失爆和非本安型线路不合格电缆接头。 第193条:用铜、铝、铁丝替换保险丝。 第194条:固定场所检修电气设备,不切断电源或停电不闭锁,开关不挂“有些人工作、不准送电”或无专员看管;停电后不用合格试电笔验电;高压系统不验电、放电、挂接地线。 第195条:无烧焊汇报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 第196条: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溜

29、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些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未打开离合器。 第197条: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司机。 第198条:输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第199条:搬移开关、电器设备不停电闭锁;检修开关设备不实施“停送电”制度。 第200条:井筒内上下平行作业责任者。 第201条:煤机、综掘机切割岩石,强行使用。 (二)、严重三违 第202条:移动绞车出现自拉自、移动绞车和矿要求不符。 第203条:煤机、综掘机电缆不按专业要求防护。 第204条:检修设备开关手把不打到停止位置。 第205条:电气设备机械和电气安全保护不齐全、不合格。 第206条:电器设备标志牌标注整定值和实际

30、整定值不符,或综保插件不起作用。 第207条:电气设备、线途经负荷;老化线路不立即更换;电气设备和电缆因接线或过负荷造成过热。 第208条:新安装机电设备供电系统,未根据设计要求和精细化管理标准安装,未经验收即使用。 第209条:固定设备、采煤机、扒装机、皮带机、刮板机等润滑油脂不合格或出现缺油。 第210条:小水泵自动排水设施不完好。 第211条:局部接地极不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第212条:采煤工作面刮板机无开启信号。 第213条:凡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危险或重大损失场所无计化停电。 第214条:使用未经劳动部门判定和同意压力容器。 第215条:井筒升降大型物料,没有编制特殊

31、提升安全技术方法。 第216条:灯头闭锁失效。 第217条:井下使用不合格电缆。 第218条:井下电气设备接地装置不合格。 第219条:防爆电气设备无“三证一标志”,不经防爆检验员检验,无验收合格证而下井安装使用。 第220条: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偷窃安全设备。 第221条:造成绞车过卷0.5米责任者。 第222条:特殊工种在设备运行期间睡岗、脱岗、空岗或从事其它事情。 第223条:电缆破口或划伤处已失爆而使用自粘胶布绑扎(经处理绝缘良好,不露铜线不受此限)。 第224条:橡套电缆冷补后,充填物不实或破裂。 第225条: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责任者

32、 第226条: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 第227条:未按负荷审批手续乱接火。 第228条:综掘机、扒装机无照明灯作业或不起作用。 第229条: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操作点5米之外)。 第230条:溜煤眼无蓖子或有蓖子不符合要求。 第231条:井下使用电缆铠装、铅皮、接地芯线不和接地系统连接。 第232条: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第233条:当电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非专职人员操作电器设备者。 第234条:同一地点电器设备三台及以上无局部接地极责任者。 第235条: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 第236条:运输机液压联轴节易熔塞、防

33、爆片、充填物,用其它材料替换。 第237条:井下机电硐室、油脂库等相关地点不按要求配齐灭火器材责任人或灭火器过期失效责任人。 第238条: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责任者,存在问题不能立即发觉处理责任人。 第239条: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 第240条:通风、压风、排水设备多种安全保护必需安全可靠:①压风机断油、超温保护失灵。②抽风机轴承温度保护失灵。③主排水引水装置不可靠。④设备防护罩不全或损坏。 第241条:远距离操作开关2#和5#连线不停开,能就地操作。 第242条: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维护人员不携带瓦斯检测仪(检修电器设备能够全部停电不受此限)。 第243条:2米及以上提升

34、绞车和1.6米提人绞车信号和控制回路闭锁,超速、欠压、过卷、过流、限速、松绳、闸瓦间隙、满仓、深度指示器失效、后备减速保护及井口2米/秒限速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第244条:防爆电气设备缺乏“三证一标志”入井。 第245条:压风机及风包安全阀、释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 第246条:锅炉安全阀、高低水位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第247条:溜子摆设不平直,倾斜严重。 第248条:私自截、割、剥电缆,施工地点不按规程、方法要求保护电缆、设备或保护不合格。 第249条:未按要求对设备(如:中央泵房大泵、压风机)进行性能测试、测定。 第250条: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

35、续使用。 (三)、通常三违 第251条:螺纹隔爆结构螺纹啮合丝数少于6丝,外露超出三丝或松动。 第252条:电器、机械设备不完好及防暴合格证延期。 第253条:防爆箱内改变原设计。 第254条:同一部位螺栓出现规格不一致责任者。 第255条:风、水管挤坏,造成漏风、漏水。 第256条: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漂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溜子无过桥或不行走过桥。 第257条:多台运输机设备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 第258条: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 第259条: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 第260条:发放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

36、造成红灯责任人。 第261条:安装或拆卸管路时。一人单独作业。 第262条:进入机电硐室或采区变电所睡觉。 第263条: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 第264条:用灯泡取暖和地面使用未经同意电炉子。 第265条:巷道冒顶埋压电缆不处理。 第266条:带电电缆盘圈(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 第267条:非本岗位工作人员,私自进入机电要害场所或不实施入内登记制度。 第268条:高压开关柜无机械闭锁或闭锁失灵,反送电高压开关柜无显著标志。 第269条:40KW及以上起动频繁低压控制器,不使用真空电磁开启器控制。 第270条:采掘工作面配电点(不包含移动变电站)无专用硐室和不

37、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271条:使用不合格机组电缆架和在电缆架上插用不合格挡杆。 第272条:提升钢丝绳如遭受忽然停车等拉力后,不立即停车检验。 第273条:采煤机在处理故障时无可靠固定及防滑方法。 第274条:供电系统图和实际不符,设备无标志牌或标志牌内容不全。 第275条:开停液压泵不发信号操作人员。 第276条:喷浆时,没有保护好机电设备、电缆、管路等设备、设施。 第277条:在有淋水地点对电气设备不采取防水方法。 第278条:电缆不按相关要求压号入井责任人。 五、提升运输: (一)、停止作业 第279条:信号、红绿灯不齐全、不通、不可靠而提升,不按要求发送信号

38、 第280条: 第281条:斜巷提升不使用要求连接环和连接销。 第282条:爬车、蹬车、跳车、坐载车、超员乘车。 第283条: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 第284条: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跑车。 第285条:下山掘进使用倒拉牛提升。 第286条: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第287条:封闭管理巷道内行人;不实施行车不行人制度;无方法吊装运输大件或跟车干活。 第288条:乘坐溜子、采区皮带。 第289条:绞车升降人员时,无监护司机或不实施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290条:斜坡(坡度超出千分之七)上摘挂钩而没有任何标准挡车设施。 第291条:小绞车安装后未经验收私自使用。 第292

39、条:综采支架运输过程中平盘连接螺栓不全或固定不紧。 第293条:运行绳道内有些人。 第294条:提升钢丝绳、大环、销子或其它连接装置试验不合格继续使用。 第295条:绞车运行期间,司机或信号工脱离岗位。 (二)、严重三违 第296条:提升绞车固定不牢、安全保护装置不全、安装不符合要求而使用。 第297条:绞车部署在上下山位置,不按要求设置护身点柱。 第298条:上、下山提升不按要求安装挡车设施。 第299条:斜巷人行车不试空钩直接乘人。 第300条:信号系统存在问题。 第301条:斜巷安全设施不能使用或把挡车设施锁住而直接提升,使用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提升安全设施设置和规程

40、方法不符(运输大件有特殊方法除外);不使用车尾、保险绳,不使用挡车设施。 第302条:斜巷轨道运输安全设施(卧闸、挡车棍、挡车门、超速捕车器、信号硐室、打点器、车尾、保险绳)安装不符合要求;正在施工上、下山无躲避硐、有躲避硐而达不到要求要求。 第303条:电瓶车控制器闭锁失效,不使用尾灯。 第304条:小绞车或大绞车钢丝绳不检验而直接使用。(以钢丝绳检验统计为准)。 第305条:运行斜巷人行车轨道扣件严重松动,道接头合格率达不到80%、轨道轨距水平抽查合格率达不到60%。 第306条:非运人巷道轨道水平、轨距合格率达不到40%。 第307条:现场轨道坡度大于千分之七,人工在斜坡

41、上推车或不采取绞车牵引装卸车。 第308条:长料运输紧固镖子数少于两道或不合格,镖子少于三股。 第309条:在绞车有余绳、绞车不完好等情况下继续使用,绞车带病运转和有故障不汇报责任者。 第310条:斜巷防跑车装置、斜井人车、窄轨机车制动距离、窄轨车辆连接件未按要求进行试验或无测试统计和试验汇报。 第311条:提升钢丝绳、大环、销子或其它连接装置不按要求作检验。 第312条:不实施小绞车临时使用申请单制度。 第313条:车辆和车辆、车辆和巷帮(物料)安全间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运输设备和车辆、巷帮安全间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314条:巷道严禁行人标志、行车不行人标

42、志、平巷岔口、弯道安全行车标志不全,行人和避灾牌版不齐全。 第315条:在运输大巷施工时,两端不设警示红灯,无专员看管分路开关、未按方法要求设置专员。 第316条:道岔搬道器不安装在壁龛内侵占人行道。 第317条:电瓶车司机离开机车时未切断电源、取下控制手把、刹紧车闸、关闭车灯。 第318条:电瓶车制动闸行程大、不符合要求。 第319条:乘车岗位工不按要求检验人数、维持秩序混乱,不遵守秩序拥挤责任者;人行车运行中将身体露出车外;临时停车时不经押车工许可私自下车;开车后不将人车防护链关好,行车时私自打开防护链。 第320条:正在施工下山距迎头扒装机5—10米处未设手动绳式挡车器;正在

43、施工上山倒拉牛小绞车上方无合格护身柱。 第321条:斜巷人行车在行驶中,押车工不按要求方向乘坐;使用人行车运输超长、超重及危险品;和斜巷人车押车工同坐一排座位。 第322条:清理皮带机头(尾)时不停止运转。 第323条: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运输。 第324条:电瓶车无砂、无灯、无铃,闸装置及失灵、不合格。 第325条:违反集团企业小绞车七项管理制度。 第326条:斜井人车无泄漏通讯机。 第327条:乘坐电机瓶及矿车。 第328条:井下用绞车起吊、牵引重物(有特殊方法除外)。 第329条:倒拉牛小绞车导向轮固定不合格使用者,回头轮被浮矸埋住无法检验。 第330条:绞车绳直径、断

44、丝不符合要求、锈蚀严重而使用,钢丝绳插接长度、方法不符合要求,无绳皮或严重不合格。 第331条: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 第332条:人行车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把钩工或信号工。 第333条:联车时未将销子插到位责任者。 第334条:人行车押车工,不在要求位置押车。 第335条:斜巷内空勾头不跟人。 第336条:2.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出6辆责任者,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出12辆责任者。 第337条:巷道曲率半径不符合要求责任者。 第338条:乘车人员私自乱打信号者。 第339条:电机车除司机外乘坐她人;电机车上存放物料。 第340条:关键轨道上下

45、山提升未实施封闭管理。 第341条:提升绞车过卷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 第342条:造成绞车过卷责任者;停电松车 第343条:运输综采支架掉道。 第344条:火药、雷管不分别运输、人和火药同乘一列车(护送、押车人员除外)。 第345条:斜巷人车使用年限超期。 (三)、通常三违 第346条:采区运输线路道木间距、轨道接头间隙超要求、螺丝、道夹板等扣件不齐全、不符合要求、铺设质量不合格,紧固失效。 第347条:地滑轮不齐全、不起作用,立滑轮、天滑轮不齐全、不起作用。 第348条:绞车绳排绳乱,绳卡固定不合格。 第349条:关键运输线路(关键斜巷绞车道、井底车场、关键运输大巷、运输

46、石门、地面运煤等)轨型、轨道质量不合格,使用非标准道岔。 第350条: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指挥。 第351条:矿车掉道四个轮以下,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电瓶车牵引强行复道。 第352条:未按要求上齐司控道岔,并正常使用。 第353条:专用车辆(花车、平板车、水泥车等)不经机电运输部门验收合格使用,做不到辆辆完好。 第354条:斜巷轨道使用铁轨枕。 第355条:小绞车房不合格。 第356条;运输大巷、人行车场及人员上下车地点未安设照明。 第357条:兼作行人关键绞车道或采区绞车道及信号装置周围10米范围内安设局扇。 第358条:小绞车导向轮固定不合格,点柱直径、角度、绳卡

47、固定不合格。 第359条:在一条斜巷内接力提升。 第360条: 第361条:入井前不检身。 第362条: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 第363条:矿车损坏严重,车底淤结煤、矸石、水泥过多超出容积20%井口扒勾工。 第364条:携带超长物件(1.2米以上)乘坐人行者。 第365条:乘坐人行车不按标准方法入座。 第366条:装料高度超出车沿0.3米以上责任者(散件)。 第367条:用车运输单体液压支柱时,不将活柱收缩到位(缸体)。 第368条:在钢轨上或轨缝处调直道钉。 第369条:站在道心或头部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 第370条:在平巷装卸物料时,不将矿车掩住而装卸。

48、 六、通防专业 (一)、停止作业 第371条:局扇停止运转后,不立即撤出人员;不按要求探查迎头瓦斯。 第372条:破坏通风设施;私自打开栅栏进入盲巷。 第373条:违反通风、瓦斯、煤尘、防灭火管理要求,对隐患处理不立即,不果断,又盲目安排施工。 第374条:瓦斯检验员、测风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 第375条:破坏偷窃瓦斯监测设施。 第376条:因通风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积聚和超限;瓦斯超限未停止作业、立即汇报不采取方法处理。 第377条:各采掘面粉尘浓度未按要求进行测定或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第378条:无水开采煤机、掘进机。 第379条:井下工作地点干打眼(煤粉监测眼除

49、外)。 第380条:煤尘积聚超出要求,不立即冲刷。 第381条:局扇无风电闭锁和瓦斯断电装置。 第382条:断开风筒、风筒漏风严重,影响作业地点正常供风。 第383条:外因火灾形成早期,当事人未采取果断方法处理、脱逃者。 第384条:对火险隐患未立即整改造成事故责任者。 第385条:火药雷管乱扔乱放和丢失被盗;领火药、雷管违反领退制度。 第386条:掘进工作面打眼和装药定炮平行作业。采煤工作面打眼和装药距离不够。 第387条:不符合装药定炮要求而定炮;定炮炮眼不填满炮泥。 第388条:违反一次装药定炮一次起爆要求。 第389条:打浅眼、放小炮;放崩炮、糊炮、明火放炮;私自反

50、向定炮;短母线放炮。 第390条:处理瞎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 第391条:采煤工作面多母线放炮。 第392条:用可燃物当炮泥充填炮眼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要求;定炮不使用水炮泥。 第393条:放炮不实施“三保险”、“一炮三检”、“三联锁”制度。 第394条:火药雷管私自带往井上;将雷管带在身上。 第395条:放炮打倒支柱、架棚,不立即扶起支牢而继续作业。 第396条:放炮前后不按要求设岗、撤岗或站岗人员不负责任。 第397条: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破坏通防设施。 第398条:不按要求进行巷道(面)冲刷、填写洒水统计。 第399条:在井口周围20米内吸烟、明火。 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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