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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要求标准规范修订内容解读汇报.doc

1、(资料参照网上有关人士整顿,在此感谢对考生贡献)1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合用范畴什么样“老年人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合用范畴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不不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顾服务公共建筑,涉及老年人全日照顾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顾设施。其她专供老年人使用、非集中照顾设施或场合,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顾设施。 2老年照顾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事项2.1新规范中高层老年人照顾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第5.1.1条: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4m独立建造老年人照顾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原规范中建筑高度不不大于50m老年人建筑为一

2、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原则有所提高,24m以上独立建造(包括贴临建造)老年人照顾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2.2老年人照顾设施建设位置选取新规范第5.4.4A 条:老年人照顾设施宜独立设立。当老年人照顾设施与其她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设施宜设立在建筑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照顾设施某些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规定;2.老年人照顾设施某些应与其她场合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规定。新规范对老年人照顾设施设立位置提出了明确规定(独立、宜在下部),并对其高度(不适当超过32m,不应超过54m)和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1.0

3、h,隔墙耐火极限2.0h)进行了规定。条文阐明中指出,对于某些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限制时,尽量争取设立独立出入口。2.3老年人照顾设施外墙材料新规范第6.7.4A:除本规范第 6.7.3条规定状况外,下列老年人照顾设施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保温材料:1 独立建造老年人照顾设施;2 与其她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顾设施某些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500老年人照顾设施。新规范对老年人照顾设施外墙和屋面保温材原料提出了明确防火规定,应特别注意当与其她建筑,老年人照顾设施某些不不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3关于老年人照顾设施高度

4、3.1 54m-高度限制5.3.1A独立建造一、二级耐火级别老年人照顾设施建筑高度不适当不不大于 32m,不应不不大于 54m;独立建造三级耐火级别老年人照顾设施,不应超过2层。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顾设施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并且在条文阐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立在其她建筑内老年人照顾设施或与其她建筑上下组合建造老年人照顾设施,其设立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原则”。此外,规范条文阐明中提到,当老年人照顾设施建筑高度不不大于54m时,需要按照国家关于规定经专项论证拟定。 3.2超过32m设连廊新规范第5.5.13A条:建筑高度不不大于32m老年人照顾设施,宜在32m以上某

5、些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合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老年人照顾设施超过32m以上某些设立连通老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合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此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设立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启动外窗。3.3 24m-设防烟楼梯间新规范第5.5.13A 条: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4m老年人照顾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原规范中当建筑高度不不大于32m时,采用防烟楼梯间。新规范提高了原则,规定无论合建还是独立建设,当老年人照顾设施楼层楼板高度超过24m时,需设立防烟楼梯间;不超过24m时,除与开敞外廊直接连接楼梯间外,

6、均应设立封闭楼梯间。4关于老年人照顾设施层数与功能4.1地下、半地下室-容许设立公共活动、康复与医疗用房新规范第5.4.4B 条:当老年人照顾设施中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立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立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面积不应不不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不不大于30人。原规范中老年人用房不能设立在地下、半地下空间。新规范对此原则进行了调节,容许三类用房(公共活动、康复、医疗)设立在地下一层。对于老年人使用大型多功能厅、集中大餐厅等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用房,此后将不能设立在地下或者半地下。4.2 3 层,超过3000m2-一设避难间5.5.24A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3

7、000m2(涉及设立在其她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老年人照顾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顾设施某些每座疏散楼梯间相邻部位设立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顾设施设立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规定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立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净面积不应不大于12m 2,避难间可运用疏散楼梯间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其她规定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条规定。原规范中无老年人建筑设避难间有关规定,新规范中提出了设立避难间新规定。应注意避难间设立条件(3层及以上且总面积不不大于3000m2和设计规定(2层及以上,每座疏散楼梯旁,12m2)。4.3 4层设立公共活动

8、用房有限制老年人照顾设施中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立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建筑面积不应不不大于 200m 且使用人数不应不不大于30人。原规范中规定,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时,及老年人活动场合不应超过3 层。新规范对老年人活动场合规模作了明确规定。除设立在1-3 层公共活动用房没有规模规定,其她地上楼层及地下一层公共活动用房规模均应满足不不不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不不大于30人。4.4 5层,超过3000m2-设消防电梯新规范第7.3.1条: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3000m2(涉及设立在其她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老年人照顾设施应设立消防电梯。新规范第7.3.

9、5条:消防电梯前室短边不应不大于2.4m。原规范规定公共建筑超过32m才设立消防电梯,新规范提高了设立原则,当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3000m2所处楼层为5层及以上时就需要设立消防电梯,并对前室短边长度提出了不不大于2.4m规定。改造类项目应对此条文引起注重,满足规范对消防电梯设立新规定。5设施设备及消防器具5.1 电梯厅防烟新规范5.5.14公共建筑内客、货电梯宜设立电梯候梯厅,不适当直接设立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合内。老年人照顾设施内非消防电梯应采用防烟办法,当火灾状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立应符合本规范关于消防电梯及其设立规定。在火灾时,电梯井道也许会加速烟气蔓延扩大。

10、新规范强调了对电梯厅采用防烟办法,可尽量削弱道中烟气溢出对各楼层影响。此外,由于老年人身体因素,规范中还指出可在火灾时使用电梯进行疏散,但此电梯应符合消防电梯设立规定。5.2消防软管卷盘老年人照顾设施内应设立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设立间距不应不不大于30.0m。本条文为新增内容,消防软管卷盘相比于普通消防水龙更轻便,便于老年人照顾设施内工作人员(多为女性)使用。5.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新规范第8.3.4条:老年人照顾设施应设立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文阐明:当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立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符合“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保护区域总面积不超过

11、1000m2及火灾危险级别不超过中危险级级民用建筑”条件老年人照顾设施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原规范为面积不不大于500m2老年人建筑设自动灭火系统,新规范规定,老年人照顾设施均应设立自动灭火系统。但对于高度在8m内,面积不超过1000m2、危险级别不超过中危险级级项目,恰当放松了规定,可以使用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此系统可借用室内消火栓水源,如果达不到用水量规定,也可从都市供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中予以补充,与室内消火栓合用稳压设施、水泵以及管道。合用于某些先天缺少水池、泵房,且无法进行改造项目。5.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新规范第8.4.1条:老年人照顾设施中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立火灾探测器和声报警装置或消防广播。条文阐明:当老年人照顾设施单体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时,也可采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新规范明确了报警系统安装位置,并提出不大于500m2老年人照顾设施,可设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其通过电池或生活用电直接供电,安装以便,可实现独立探测、独立报警。5.5 防毒面具新规范第5.5.24A 条:供失智老人使用且层数不不大于2层老年人照顾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本内容为新增条文,失智老人行为认知能力弱,为其提供个人防护办法,可减少火灾产生烟气对失智老人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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