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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新版章程.doc

1、河南XX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和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维护律师事务所、合作人、聘用人员和委托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措施要求,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和住所(以下简称“本所”)名称:河南XX律师事务所/Henan XX Law Firm,住所:.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宗旨第三条 本所宗旨: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团结、帮助、开拓、负责精神,把本所创办成管理规范、业务一流、形象良好

2、律师事务所。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第四条 本所组织形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置人:XX。第五条 本所设主任一名,主任为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负责对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本所,依法负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管理责任。第六条 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聘用行政主任一名,负责本所行政事务,其工作对本所主任负责。第四章 律师会议组成和职责第七条 本所设置律师会议制度,律师大会为本所议事机构,由全体律师参与;律师会议每十二个月召开两次。第八条 重大决议应该充足听取聘用律师意见。律师会议职责为:(一) 制订本所长久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 制订本所内部管理制度;(三) 讨论本

3、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汇报、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四) 决定对本所律师奖励和处分;(五) 本所章程修改;(六) 决定本所变更、终止;(七) 其它关键事项。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责任人职责和产生和变更程序第九条 本所设置人是本所责任人,对外代表本所。第十条 责任人关键职责活动有:(一)领导本所业务活动;(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三)制订本所规章制度;(四)加强对本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济交流活动,为律师参与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五)代表本所和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签署聘用协议;(六)依法负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管理责任;(七)行使法律、法规、

4、规章授予其它职权。第六章 律师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律师权利:(一)律师有权取得本所提供必需工作条件;(二)律师有权获取劳动酬劳及享受相关福利待遇;(三)律师有权向本所提出意见和提议;(四)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本所内部规则要求其它权利。第十二条 律师义务:(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需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律师应该依法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三)律师应该接收本所管理,遵守本所规章制度;(四)律师应该依法纳税;(五)律师应该依法推行法律援助义务;(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要求其它义务。第七章 创办资金数额和起源第十三条 本所创办资金为 人民币,其中实物出资 人民币

5、,货币出资 人民币。第十四条 本所创办资金由设置人胡锐个人出资。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负担方法第十五条 本所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一)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二)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纪律、财务管理制度和所规章;(三)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根据会计制度要求记账规则记账;(四)自觉接收主管机关及税务部门监督、审计;(五)依法纳税;(六)根据相关要求,提留各项基金。第十六条 本所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和实施合理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第十七条 本所年度全部业务收入在支付成本、分成、工资,缴纳税收,填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各项基金以后,剩下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

6、润归设置人支配。第十八条 本所设置人对本所债务负担无限责任。第十九条 本所依法设置执业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参与执业责任保险。第九章 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条件和程序第二十条 本全部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置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三)设置人决定解散;(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应该终止其它情形。第二十一条 本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该向社会公告,应该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并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债权人。第二十二条 清算应该根据法律要求进行清理本所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务清单,处理未了结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

7、后剩下财产归设置人全部。第二十三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实施下列事务:(一)清理律师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和清算相关律师所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律师所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六)代理律师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四条 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设置人对债务负担无限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所清算结束后,应该编制清算汇报,经审计部门审计,向税务部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最终,由本所主任署名并盖章,本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产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第十章 律师事务所章程修改程序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设置人负责解释。章程修改,听取聘用律师意见,并报原审核机关同意。第十一章 其它要说明事项第二十七条 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依法展开业务,接收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司法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设置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设置人署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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