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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经济合作社标准章程样本.doc

1、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正当权益,依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社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市)。    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或XX路XX号)。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全部、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小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全部权,负担资源开发和利用、资产经营和管理、生产发展和服务、财务管理和分配等职能,实施自主经营、独立核实。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全部或使用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全部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                               。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

3、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    (一)开始实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组员;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社社员;    (三)和本社社员有正当婚姻关系落户;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    (六)                      ;    (七)符正当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其它人员。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

4、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被注销,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要求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服刑人员;    (四)                      ;    (五)符正当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相关要求其它人员。    第八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要求以外人员,推行本社章程要求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能够成为本社社员或保留社员资格。    第九条  本社社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社员享受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对本

5、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权利;    (三)享受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赔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权利;    (四)享受了解本社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提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会议统计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监督管理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权利。    第十条  本社社员应负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实施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正当权益,关心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遵守党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出本社

6、或被取消社员资格,不得分割带走集体资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社员组成,依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经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相关事项;    (三)选举、免职社管会组员和社监会组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汇报;    (

7、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础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理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社设置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一)设社员代表      名(通常为每五户至十五户一人,但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不得少于三十人)。社员代表中应有合适妇女代表。    (二)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百分比分配到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社员中推选产生。    (三)社员

8、代表每届任期三年,能够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能够和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施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社员提议或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该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召开社员大会应该有十八周岁以上含有选举权社员过半数参与或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与。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户代表过半数经过。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该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与。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经过。    社员大会和经社员大会授权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和本章程第八条、第

9、三十八条等要求事项,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经过。表决经过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实施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管会设组员    名(通常3至7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管会每届任期三年,能够连选连任。    (二)社管会设社长1名,由社管会在其组员中推选产生。社长(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责任人)是本社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会组员能够和村党组织、村委会组员交叉任职,但不得和社监会组员交叉任职。    第十九条  社管会实施社员大会领导下社

10、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需严格实施社员(代表)大会经过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收社监会和本社社员监督。    (一)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2、实施社员(代表)大会经过决议;    3、确定本社经济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议方案;    5、确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评方案;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1、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管会会议;    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及社管会形成决议,并向社管会汇报;    3、                              。    (三)社管会定时召开会议。社管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会组员出席方可举行。社管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组员过半数经过。    第二十条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监会设组员    名(通常3至5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每届任期三年,能够连选连任。    (二)社监会设主任1名,由社监会在其组员中选举产生。    (三)社监会组员不得由社管会组

12、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实施;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实施;    (三)监督社管会职责推行及日常工作,提出提议和批评意见,对社管会及其组员损害本社利益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时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支;    (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社监会主任或社监会组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四章  选举和免职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任期届满,应该立即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

13、提前或延期,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提前或延期通常不超出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撤换社员代表和社管会、社监会组员。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选举根据第十五条实施。届中部分社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社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四条  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指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   人(通常为3至9人)组成,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组员名单应该立即公布并报乡镇

14、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案确定。选举委员会组员被确定为社管会、社监会组员正式候选人,其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组员不足三人,所缺名额应该立即补足。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社管会、社监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二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推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二)制订选举工作方案、选举行法;    (三)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四)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管会组员、社监会组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七条  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定有效后,当场宣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15、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二十八条  上一届社管会应该在新一届社管会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公章、证实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及其它相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社管会。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社员联名提出免职社管会、社监会组员要求,能够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启免职程序。免职社管会组员由社监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免职社监会组员由社管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同时免职社管会、社监会组员,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免职社管会组员,应该书面向社监会提出免职

16、要求,写明免职理由;免职社监会组员,应该书面向社管会提出免职要求,写明免职理由。社管会或社监会应立即将免职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够对联名免职社员人数及免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结果。联名免职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社管会或社监会应该在接到免职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若免职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免职理由不成立,社管会或社监会应该在接到免职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提出免职要求社员。    免职结果应立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17、                                                                                                               第五章  资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要求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含有一定条件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进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本社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十一条  凡包含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需经社管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项目或事项,必需经社

18、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标准,进行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署承包、租赁协议,立即报送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立案,并按协议约定立即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三十二条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主动组织引导社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严格实施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19、》、《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实施财务管理相关要求、社员(代表)大会经过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    第三十五条  本社财务实施委托代理制,会计核实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报账。 村内其它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入本社统一核实和管理,但资产全部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    第三十六条  村级各项收支必需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必需接收社监会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按时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村级全部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协议、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

20、议。    财务收支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赔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立即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在按要求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社管会依据社员和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社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措施》接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监督,最少每三年审计一次,并立即向

21、全体社员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社依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修改后章程应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   届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或修订)经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社员(户代表、社员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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