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等 2方共同出资,设置 以下简称企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
2、条 企业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事项为准。 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企业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股东以认缴资本负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住所、证件号码、实缴出资额、出资 方法、参股百分比以下: 股东姓名 住所 证件号码 出资方法 出资额 (万元) 参股百分比(%) 第五章 企业注册资本约定 第八条
3、 企业注册资本约定以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 (二)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出资额,股东不根据要求缴纳出资,除应该向企业足额缴纳外,还应该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负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企业或其它股东造成损失,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受以下权利: ⑴ 参与或推选代表参与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实施董事和监事; ⑷
4、 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获取股利; ⑸ 优先购置其它股东转让出资; ⑹ 优先购置企业新增注册资本; ⑺ 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下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统计和企业财务汇报。 第十条 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⑴ 遵守企业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出资额为限负担企业债务; ⑷ 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经过。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一样意转让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
5、出资,假如不购置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名称、住所和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酬劳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 ⑷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⑸ 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⑹ 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⑻ 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 ⑼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 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修改企业章程; ⑿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 第十五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分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时会议应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她人参与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权力。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实施董事召集并主持。实施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实施董
7、事书面委托其它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推行实施董事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经过,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二十条 企业不设置董事会,设实施董事 1 人,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实施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实施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验股东会会议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⑵ 实施股东会决议; ⑶ 决定企业经营计
8、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⑺ 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⑻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⑼ 提名企业经理人选,依据经理提名,聘用或解聘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⑽ 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⑾、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⑿、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理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必需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经理行
9、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确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⑸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财务责任人; ⑺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置监事1人,由企业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验企业财务; ②对实施董事、经理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实施董事、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经理给予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
10、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实施董事、经理、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要求实施。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二十九条 企业营业期限30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
11、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⑴ 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⑷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一条 企业解散时,应依《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企业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经过。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企业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签订,自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