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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综合项目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工作细则.doc

1、制 度 信 息 表所属: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编号:JS-AZ-15版本号:1.0密级:通用类级别: 二级 会签部门:建设分公司各部门管理制度名称:质量事故调查解决实行细则编制人:田华审核人:袁宽瑶部门负责人:袁宽瑶分管领导:孙竑岳总经理:罗跟东主办部门:安全质量部发布日期:.4.8废止日期:发布范畴:建设分公司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更 新 记 录版本编制/修订日期修订内容发布日期备注1.0.02. 26修 编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解决实行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如下简称“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解决工作,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特

2、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住建部都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解决规定,参照京沪高速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解决实行细则制定本实行细则。第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解决应及时、客观、不留隐患、有章可循,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向建设分公司、集团公司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三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规定施工而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构造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献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国家、省市及轨道交通质量原则,需做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解决,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第二

3、章 划分级别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普通事故、质量问题共五个级别:(一)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二)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如下;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三)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如下;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普通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四)普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30万元

4、如下;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普通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普通影响。其中5000元(含)至5万元(含)为普通事故类、5万元以上至30万元如下为普通事故类。(五)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如下,且对轨道交通、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未产生影响。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单位工程一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为达到质量规定需要整修、返工、报废、加固补强等产生材料费、机械费及人工费总和(不涉及停工、窝工或影响其她施工工序等间接损失费用)。第三章 事故报告程序第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要及时采用紧急解决办法(涉及暂时停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

5、设单位必要按程序采用电话(或短信)和纸质文献形式进行逐级上报:(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同步向建设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工程主管部门在10分钟内电话(或短信)报送安全质量部和各级领导,并按照建设工程突发事件进行处置;(二)建设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安全质量部在接到施工单位报告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掌握质量事故基本状况,同步逐级向领导报告,随后编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见附件二)并进行上报;(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内容重要涉及:1、工程名称、时间、地点及建设有关单位;2、简要通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状况;3、因素初步分析;4、采用应急办法及事故控制状况;5、解决方

6、案及工作筹划;6、事故报告单位。(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用有效办法急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等。第四章 事故调查解决第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解决程序(一)工程质量事故解决,除遵循本细则外,还应遵循关于行业、地方政府关于规定,按工程质量事故性质拟定解决权限,报告并接受关于部门检查与调查;(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普通事故类均需提请集团公司质量委员会和建设分公司质量委员会组织调查解决;(三)工程质量普通事故类和问题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解决,宜提请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协助调查;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须及

7、时采用有效办法,急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建设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安全质量部接到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并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解决。第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构成(一)普通事故类及以上事故调查组由集团公司质量委员会负责,事故调查组由质量委员会、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技术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派人参加。集团公司质量委员会以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由建设分公司负责调查事故。(二)普通事故类和质量问题事故调查组由建设分公司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组由事故主管部门、安全质量部、质量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派人参加。第九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状况和

8、因素;(二)组织技术鉴定;(三)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负责人;(四)提出工程解决方案;(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规定;(六)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提出解决建议;(七)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理解事故关于状况,查阅关于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绝和隐瞒。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对事故调查解决意见不一致时,责任单位可向本地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裁决。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解决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工程质量事故解决完毕后,必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对于普通事故类及以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9、,特殊状况下,经集团公司质量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对于普通事故类和质量问题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状况下,经建设分公司质量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工程质量事故解决结束后7日内,事故责任单位须编制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见附件三)向事故组织调查单位(部门)申请结案,并附上有关证件材料。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十四条 依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大小,根据合同条款或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第十五条 依照质量事故调查组鉴定,属于责任事故,将根据建设分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惩罚,同步取消本年度各项评优资格。第十七条 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导致人员伤亡,除执行本

10、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关于事故解决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实行细则需贯彻到建设分公司各部门、各参建单位。第十九条 本实行细则解释、培训、修订由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第二十条 本实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实行细则附件有:附件一: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解决实行流程附件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附件三: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 附件一: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解决实行流程附件二: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故事报告表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发生时间施工单位经济损失施工负责人事故通过:事故因素:报告单位及报告人报告时间受理单位及受理人受理时间附件三: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工程名称施工地点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 事故类别经济损失发生时间结案时间解决成果概述:附件名称1.事故报告表2.事故调查报告3.事故解决技术方案4.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解决成果5.工程解决成果及质量评价6.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办法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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