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幼稚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园名称是 。 第二条 本园性质是举行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行、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民办简易幼稚园。 第三条 本园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标准,依法开展保育、教育活动,落实实施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方面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园办学规模 (填在园幼儿人数)。 本园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本园办学形式:日托或全托 第四条
2、 本园审批机关是延津县教育局。本园登记机关是 延津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园地址是 。 第六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二章 举行者、资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园举行者是 。 举行者或其代表作为本园理事会组员,依据本章程要求权限和程序参与对本园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八条 本园资产数额 万元,固定自查评定 万元(以审计师事务
3、所评定结果为准)。 本园资产出资人是 ,出资性质是投资办学(多人出资应分别载明出资人及其出资金额、出资性质)。 第九条 本园业务范围:学前教育 第三章 组织和活动 第十条 本园设置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园决议机构。 理事会由举行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员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须含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员代表由全体教职员大会或教职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五人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立案。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能够连任。 第十一条 本园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用和解聘校长; (二) 修改园
4、章程和制订园规章制度; (三) 制订发展计划,同意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员编制订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园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有必需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施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通常事项决议,必需经全体理事过半数经过。 下列关键事项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一) 聘用、解聘园长; (
5、二)章程修改; (三)制订发展计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本章程要求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形成决议,应该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理事审阅、署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要求致使本园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理事应该负担责任,但经证实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理事可免去责任。 理事会统计由理事会确定专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 检验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四) 法律、法规和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6、 第十六条 本园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园行使职权责任人。 第十七条 本园园长由理事会参考同级同类公办园园长任职条件聘用,年纪能够合适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园长负责本园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实施园理事会决定; (二) 实施发展计划,确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园规章制度; (三) 聘用和解聘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 园理事会其它授权。 第四章 老师、职员和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本园自主聘用含有国家
7、要求任职资格老师、职员,签署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 本园招收其它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协议。 本园如需聘用外籍人员,则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条 本园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园保障教职员参与园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正当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园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正当权益。 本园将所开设课程、选择教材报审批机关立案,并根据报审批机关立案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承诺,开设对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本园根据国家要求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立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处分。 第五章 资产
8、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园经费起源: (一) 举行者投入; (二)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园对举行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和办学积累,享受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四条 本园存续期间,全部资产由本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行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设置会计账簿。 第二十六条 本园对接收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费用和本园举行者投入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园银行存款基础账户。 第二十七条 本
9、园按报经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并公告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费,所收取费用关键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回报数额确实定和取得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九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百分比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百分
10、比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 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批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 本园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收审批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监督。 第六章 变更、终止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园发生分立、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园举行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行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园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 本园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当终止:
11、 (一) 理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同意;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五条 本园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园终止时,其财产根据下列次序清偿: (一) 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 (二) 应发放教职员工资及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它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剩下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园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审批机关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经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园理事会。 沙河小太阳幼稚园 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