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验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验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验职责,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推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验要求》(公安部令第10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符合公安派出所监督检验范围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验。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方面负责、公民
2、主动参与标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验工作。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和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验工作进行指导,每十二个月应最少组织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主管公安机关应该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并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验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 (一)落实落实当
3、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布署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二)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机关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推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工作方法; (三)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推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抽查; (四)对其列管日常消防监督检验范围内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五)对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理并依法处理; (六)帮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七)依据需要进行其它消防监督检验。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该依据当地域火灾规律、特点,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对其日常监督检验范围单位
4、应该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验。 组织监督抽查时,能够采取随机方法确定被检验单位。抽查单位数量,依据民警数量和《消防监督检验工作量化标准》确定。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验内容: (一)建筑物或场所是否依法经过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完工验收立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经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验; (二)建筑物或场所使用情况是否和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完工验收立案时确定使用性质相符; (三)是否制订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是否组织防火检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关键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
5、出口是否通畅,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是否和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七)生产、储存、经营其它物品场所和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其它依法需要检验内容。 对设有消防设施单位,公安派出所应该检验单位是否每十二个月对建筑消防设施最少进行一次全方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还应该检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验,应该检验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
6、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条约是否制订;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验; (四)是否对小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个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验程序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验时,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民警在实施消防监督检验时,应该填写《消防监督检验统计》,并交被检验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署名;对统计有异议或拒绝署名,民警应该注明。《消防监督检验统计》应该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验时发觉含有下列情形之
7、一,应该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更正;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效; (三)私自改变防火分区,轻易造成火势蔓延、扩大;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要求,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更正; (五)其它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危害性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认定。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该立即受理、登记,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应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要求》在受理后立即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应该为其保密。 第十
8、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该根据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它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和私自停用消防设施,应该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该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该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该立即通知举报投诉人;无法通知,应该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验时,发觉被检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该依法责令更正: (一)未制订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验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
9、防演练;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七)违反消防安全要求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八)违反要求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含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时进行全方面检测。 公安派出所发觉被检验单位建筑物未依法经过消防验
10、收,或未进行消防完工验收立案,私自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经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验,私自使用、营业,和检验中发觉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范围,应在检验统计上注明,并在检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验中,发觉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应该在责令更正同时书面汇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 在消防监督检验中,公安派出所对发觉依法应该责令更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该当场制作责令更正通知书,并依法给予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更正完成,依法能够不予行政处罚,能够口头责令更正,并在检验统计上注
11、明。 第十八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更正,应该依据更正违法行为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更正期限。包含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应该汇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公安派出所应该在责令更正期限届满或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更正,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章 消防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依据《中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依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处罚: (一)违反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谎报
12、火警;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实施任务;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职务。 第二十条 除《中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要求以外,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国消防法》做出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提议,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决定并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主管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该严格实施《中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要求》(公安部令第88号),严格实施国家和省相关罚款收缴、罚缴分离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
13、法行为人,依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作出具体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主管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主管公安机关应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公安派出所应每个月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研究布署消防监督工作。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业务指导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并每个月对派出所网上消防监督执法情况进行检验,立即通报 。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验工作实施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验工作。各小区和驻村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消防监督
14、检验工作。 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各小区和驻村民警应该经过设区市公安机关组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主管公安机关应该将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监督检验工作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公安派出所小区民警等级评定范围,同部署,同考评,同奖惩。定时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失责任追究。 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监督检验工作经考评,成绩显著,主管公安机关应该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派出所及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验,应该自觉接收单位和公民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该根据《公安专业档案管理措施》(公通字[]21号)要求,建立消防监督检验业务档案。全方面反应辖区消防工作开展情
15、况,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立即更新、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该制订所长消防工作职责、分管副所长消防工作职责、警务室民警消防工作职责和消防工作例会制度、岗位目标考评制度、消防行政处罚审批制度、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该定时向主管公安机关汇报相关消防监督检验、消防行政处罚等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档案内容: (一)被监督单位消防工作档案; (二)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档案; (三)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四)日常消防监督检验统计档案; (五)责令更正通知书档案; (六)群众举报投诉登记档案; (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
16、案; (八)专题治理档案。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同时建设消防宣传室、消防办公室,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房间面积均大于10m2; (二)有标示标牌、展板、宣传资料; (三)有规章制度及消防档案专柜; (四)有消防器材柜,配置移动式灭火器、消防斧、强光手电筒、消火栓扳手、消防水带、水枪等基础消防器材。 消防宣传室、消防办公室标示标牌、规章制度、消防器材配置数量及消防工作台帐等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及民警在消防监督检验中有下列情形,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应该依法给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
17、要求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根据本要求推行消防监督检验职责,拒不更正;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验,不在法定时限内推行职责; (三)未根据本要求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四)发觉火灾隐患不立即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整改; (五)利用消防监督检验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 (六)接收被检验单位、个人财物或其它不正当利益; (七)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要求中《消防监督检验统计》、《责令更正通知书》等文书式样公安部已统一制订,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行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要求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月省公安厅制订《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验要求》(公通〔〕8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