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消防设施安装企业施工分级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设施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安装企业)管理,确保施工质量,依据山东省消防管理措施第三十八条和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措施第十四条要求,制订本要求。第二条本要求所称安装企业是指依法领取了山东省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含泡沫)、气体灭火、消防控制系统等施工单位。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消防设施安装企业施工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装备等进行审查,确定施工等级。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消防设施安装企业,均适适用于本要求。第二章施工等级和条件第五条安装企业施工等级: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甲、乙、丙三级;二、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甲、乙、丙三级;三、气体灭火系统分甲、乙两级。第六条甲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上;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齐全,其中含有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经验丰富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8人;三、有安装调试专用机具3套以上;四、负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超出2万平方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工程质量合格。第七条乙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上;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较齐全,其中含有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经验丰富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三、有安装调试专用机具2套以上;四、负担过2项以上建
3、筑面积超出1万平方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工程质量合格。第八条丙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30万元以上;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较齐全,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人;三、有安装调试专用机具1套以上;四、负担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工程质量合格。第九条甲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上;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齐全,其中含有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经验丰富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8人;三、有安装调试专用机具3套以上;四、负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超出2万平方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调试,
4、工程质量合格。第十条乙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上;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较齐全,其中含有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经验丰富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三、企业含有安装调试专用机具2套以上;四、负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超出1万平方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调试,工程质量合格。第十一条丙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30万元以上;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较齐全,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4人;三、含有安装调试专用机具1套以上;四、负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调试,工程质量合格。第十二条甲级气体灭火系
5、统安装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上;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齐全,其中含有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经验丰富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8人;三、含有安装调试专用机具3套以上;四、负担过2项以上组合分配式气体灭火系统安装调试,工程质量合格。第十三条乙级气体灭火系统安装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上;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较齐全,其中含有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经验丰富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三、有安装调试专用机具2套以上;四、负担过非组合分配式气体灭火系统安装调试,工程质量合格。第十四条安装企业技术人员必需经过省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专业技术培训,
6、并持有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第三章承揽工程范围第十五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企业应按下列范围承揽工程:一、甲级安装企业承揽各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二、乙级安装企业承揽15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出1万平方米建(构)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三、丙级安装企业承揽9层以下或高度为24米以下、建筑面积不超出5000平方米建(构)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第十六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企业应按下列范围承揽工程:一、甲级安装企业承揽各类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二、乙级安装企业承揽15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出1万平方米建(构)筑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三、丙级安装企业承揽9层以下或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建筑面积不超
7、出5000平方米建(构)筑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第十七条气体灭火系统安装企业应按下列范围承揽工程:一、甲级安装企业承揽各类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二、乙级安装企业承揽非组合分配式气体灭火系统施工。第四章施工等级申请和审查第十八条安装企业申请消防设施施工等级,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山东省消防设施安装企业施工等级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责任人、技术人员职称证件、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三、固定资产证实,施工业绩及工程质量、安全评定资料;四、安装企业安装工艺管理制度要求;五、其它需要出具相关证件。第十九条新申领山东省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安装企业,其施工等级应从最低等级算起。第二十条市地公
8、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安装企业申请消防设施施工等级资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批。第二十一条安装企业等级管理,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经过年度审验和其它形式监督检验进行。第二十二条安装企业通常在施工等级确定两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施工范围内上限工程,其它条件均达成上一施工等级时,可申请晋升上一个施工等级。第二十三条安装企业在确定等级范围施工十二个月后,符合上一等级要求条件,并有两项以上工程评为省级优异消防工程,可申请晋升上一个施工等级。第二十四条申请施工等级晋升企业,除按本要求第十八条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交由省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站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别出具工程质量
9、和施工综合判定。第二十五条安装企业施工等级确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降低施工等级:一、安装企业技术人员、专用施工机具数量、质量发生改变,已不符合原施工等级要求;二、安装企业经营、施工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施安装质量低劣;三、安装企业有违反消防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第二十六条被降级安装企业,经过十二个月以上整理,各项条件达成原等级要求,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查确定,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同意,可恢复原等级。第二十七条安装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该根据要求重新申报施工等级。第二十八条安装企业有越级从事消防设施安装施工、转包工程或出借、转让许可证行为,依据山东省消防管理措施等相关法规要求处罚。第二十九条安装企业等级晋升、降级,实施公告制度。公告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不定时在山东消防杂志上公布。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安装企业技术人员、专用施工机具具体要求及施工等级申请表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