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行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岗位监督和约束,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导》、《中国银监会相关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导〉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通知》等相关制度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行过程中处于关键步骤且包含风险控制点,负担较高风险责任,依据相关要求应该进行关键管理和监督易发风险岗位。关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步骤步骤、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损失等原因认定,分为管理类关键岗位及操作
2、类关键岗位。 (一)管理类关键岗位 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二级支行行长;分(支)行财会部经理;分(支)行企业银行部经理及个人银行部经理。 (二)操作类关键岗位: 对公用户经理岗、个人用户经理岗、财务核实岗、关键空白凭证管理岗、印章管理岗、清算岗等。 详见附件一《××银行关键岗位一览表》。 第二章 岗位轮换 第三条 岗位轮换是指依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时或不定时调换工作岗位一个制度安排。 第四条 岗位轮换实施 (一)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
3、源部报行务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及总行条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分(支)行企业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各分(支)行自行组织实施。标准上在本机构、本部门进行,经过在本机构或本部门内轮换、更换管理或服务对象等方法,进行岗位轮换。对部分特殊岗位在本机构内轮换确有困难,由所在机构提出申请,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同意并进行统一调配后,可进行跨机构轮换。 (四)总行各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岗位轮换期限 (一)定
4、时轮换。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达成轮换期限,须实施岗位轮换。依据岗位负担风险责任和业务复杂程度等原因,轮换期限分为共3个档次:4年1次、3年1次、2年1次。 1、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 (1)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4年分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必需进行轮岗; (2)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3年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财会部经理、企业银行部经理及个人银行部经理,必需轮岗。 (3)2年1次: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必需进行轮岗。 2、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 (1)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财务核实
5、岗……(供参考,待完善) (2)2年1次: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空白关键凭证管理岗、密押岗、授权岗、外汇控制文件经办岗、事后监督中心经办岗、清算岗、对帐岗、空白卡保管岗、作废卡保管岗…… 必需轮岗(供参考,待完善) (3)因用户经理岗位特殊性,其岗位轮换受到一定制约,为此,用户经理岗位轮换采取每3年更换1次管户方法进行。 (二)不定时轮换。 1、组织实施机构依据实际工作需要能够不定时地安排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2、因特殊原因,纪检监察和内控合规部门提出须轮换岗位,应立即轮换岗位。 因改革需要,部分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名称变动,若工作内容大部分未改变者,一直在这些内设
6、机构或岗位工作职员视同一直在同一内设机构或同一岗位工作,亦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岗位轮换或岗位分工调整。 第六条 岗位轮换步骤 (一)制订岗位轮换计划 1、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年度轮岗计划由总行人力资源部确定并报送行务会。计划确定后抄送合规部、审计部立案。 2、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年度轮岗计划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及条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抄送合规部、审计部立案。 3、分(支)行企业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及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用户经理除外)年度轮岗计划,
7、由各分(支)行自行制订,报送总行人力资源部、合规部、审计部及条线主管部门立案。 4、分(支)行用户经理管户轮换计划由各分(支)行自行制订,报送总行人力资源部、合规部、审计部及条线主管部门立案。 5、总行部门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年度轮岗计划,由部门自行制订,报人力资源部立案。在此基础上,人力资源部制订总行关键岗位人员年度轮岗计划,抄送合规部、审计部立案。 计划包含轮岗人员名单、轮岗岗位、轮换方法、轮换时间等内容,于每十二个月1月底前报。 (二)岗位轮换通知 做好轮岗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岗位轮换通知以《××银行职员岗位轮换通知书》(附件二)书面形式通知轮岗人员并由本人签收,轮岗人员应按通知要
8、求立即到新岗位任职、工作。 (三)落实交接手续 轮岗人员在离岗换新岗时,应在部门责任人在场情况下办理交接手续,并对所交物品等进行造册登记,由交接双方及部门责任人签字。因工作需要,也可由分(支)行指定相关专业部门派出专员负责监交工作。 第七条 岗位轮换离岗审计、检验 (一)审计、检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 所在机构(部门)内控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各项经营指标反应是否真实合理;对前任及其本人任期内发生关键问题或风险事项是否主动处理,整改方法是否落实到位;费用开支和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是否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越权行为;有没有渎职及其它过失行为等。
9、 2、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 是否严格实施业务操作步骤、业务授权,有否越权、违规操作和渎职行为;经管业务是否正常,各类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岗位制约是否到位;有否隐瞒、漏报风险隐患;有否其它履职不妥行为等。 (二)审计、检验组织实施 依据不一样情况,安排对轮岗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或离岗检验,并形成审计或检验结论。 1、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由总行审计部负责离任审计。总行审计部门依据总行人力资源部通知,依据具体情况专门组织审计力量对轮岗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在要求时间内完成审计后,立即出具书面汇报。向轮岗人员提出审计事实确定书,由轮岗人员签字确定,通报
10、审计结果。依据审计结果,决定是否再进行专题检验、审计。 2、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分(支)行、总行条线主管部门负责对轮岗人员实施轮岗检验,并出具《××银行岗位轮换检验汇报》(附件三),归档留存。 3、分(支)行企业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总行部门、分(支)行操作类关键岗位(用户经理除外),人员岗位轮换,由分(支)行、总行各部门自行负责对轮岗人员实施轮岗检验,并出具《××银行岗位轮换检验汇报》,归档留存。 4、分(支)行用户经理管户轮换由总行条线主管部门责任人检验,并出具《××银行用户经理管户轮换检验
11、汇报》(附件四),归档留存。 审计、检验结束后,发觉异常情况,经深入查实后,视情节轻重,依据《南昌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措施》要求,给轮岗人员对应处理。 第八条 实施岗位轮换人员必需符合拟任岗位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实施岗位轮换人员1年内不得回原机构原岗位工作。 第十条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实施岗位轮换人员,须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同意,在实施强制休假和实施离岗审计后,轮换期限最长可延期1年。 第三章 强制休假 第十一条 强制休假是指依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意见和不提前通知本人情况下,临时强制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在要求期限内休假并暂停行使职权,并派员接替工
12、作,对其进行离岗审计一个制度安排。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关键岗位人员应实施强制休假。 (一)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实施岗位轮换。 (二)为强化管理、防范风险而进行专题安排。 1、经手资金、账务、项目等出现异常; 2、个人行为表现异常,工作质量较差; 3、有风险隐患、案件线索举报; 4、可能存在风险隐患其它情形。 (三)依据上级相关部门决定。 (四)其它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强制休假步骤 (一)制订实施方案 1、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方案,由总行人力资源部确定,报分管行领导同意。同意后方案抄送合规部、审
13、计部立案。 2、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及总行条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报分管行领导同意。同意后方案抄送合规部、审计部立案。 3、分(支)行企业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方案按岗位层面,由分(支)行自行制订,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及条线主管部门立案。 4、总行部门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方案,由部门自行制订,报人力资源部立案。在此基础上,人力资源部制订总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方案,抄送合规部、审计部立案。 方案应包含休假时间、代职安排、工作交接、离岗审计方法等内容,于每十
14、二个月1月底前报送。 (二)强制休假通知 在实施强制休假前一天下班前,以《××银行职员强制休假通知书》(附件五)书面形式通知强制休假人员,并落实代职人员。为确保实施效果,在强制休假决定正式公布前,相关机构和知情人要严格保密。 (三)即时办理交接手续 组织实施机构按相关要求办理强制休假人员和代职人员交接手续并限期离岗,未经组织实施机构许可,强制休假人员在强制休假期间须暂停行使职权,不得返回工作岗位,也不得向行内机构和人员发出任何工作指令或处理相关工作。交接工作在指定专员监督下实施。必需时监审部门可对强制休假人员经办业务和钱账实施先封存后交接。 第十四条 强制休假离岗审计、检验 (一
15、审计、检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 所在机构(部门)内控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各项经营指标反应是否真实合理;对前任及其本人任期内发生关键问题或风险事项是否主动处理,整改方法是否落实到位;费用开支和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是否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越权行为;有没有渎职及其它过失行为等。 2、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 是否严格实施业务操作步骤、业务授权,有否越权、违规操作和渎职行为;经管业务是否正常,各类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岗位制约是否到位;有否隐瞒、漏报风险隐患;有否其它履职不妥行为等。 (二)审计、检验组织实施 依据不一样情况,安排对强制休假人员进行离岗审计
16、检验,并形成审计或检验结论。 1、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 总行审计部依据总行人力资源部通知,依据具体情况专门组织审计力量对强制休假人员实施离岗审计,在要求时间内完成审计后,立即出具书面汇报。向休假人员提出审计事实确定书,由休假人员签字确定,通报审计结果。依据审计结果,决定是否再进行专题检验、审计。 2、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离岗检验,由总行条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银行强制休假顶岗检验汇报》(附件六),归档留存。 3、总行部门、分(支)行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分(支)行财会
17、部经理、企业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检验由分(支)行、总行条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银行强制休假顶岗检验汇报》(附件六),归档留存。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审计、检验期间,审计、检验部门有权要求强制休假人员随时回行提供相关资料或进行必需情况说明。强制休假人员应该保持通畅联络,按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离岗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检验结束后,未发觉异常情况强制休假人员,由各分(支)行办公室、综合部通知其回行办理销假手续,继续回原岗位工作;不宜回原岗位工作,则调离;发觉有违纪违规行为,经查实后依据依据《南昌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
18、理措施》要求处理。 第十七条 强制休假时间标准上不超出10个工作日(含),强制休假根据实际离岗天数抵扣当年带薪年休假,超出年休假按年休假处理。强制休假期间,职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遵照“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计划、分步实施,加强监督、落实责任”标准。 第十九条 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审计部、合规部、总行条线主管部门及各分(支)行分工负责。 各分(支)行应建立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管理台账,进行维护和管理,管理台账每六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报送一次。 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全行岗位轮
19、换和强制休假管理台账,定时进行维护和管理。指导和监督总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进程。 总行条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人员离岗检验,指导和监督各分(支)行相关条线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进程。 总行合规部负责全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检验工作。 总行审计部负责指导全行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离岗审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相关要求给对应处理。 (一)分(支)行、部门或职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强制休假或不配合审计人职员作; (二)不按要求时间办理强制休假交接手续或有意拖延交接时间; (三)职员在强制休假期间未经许可,私自回到行内或自行外出旅行
20、和不能确保和行内正常联络; (四)除指定监审人员外,私自开拆强制休假人员钱账封条; (五)审计中发觉违规、违纪问题,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 (六) 审计人员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不认真推行职责,依据《南昌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以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情节严重且触犯刑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行、总行各部门关键责任人为本单位强制休假和轮岗工作责任人。对因未按要求实施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而出现工作过失或发生案件,要追究相关直接和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要定时对总行部门、分(支)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验,并和年度考评相结合。因违反本要求发生案件或造成损失,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