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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海南经济特区银行IC卡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经济特区银行IC卡(以下简称海南IC卡)推广和应用,规范海南IC卡发行、使用、信息转换和结算活动,建立和本经济特区市场经济相适应现代化支付系统,发展本经济特区市场经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海南IC卡是指在本经济特区内发行多功效集成电路银行信用卡。 海南IC卡应该含有以下功效: (一)电子存折、电子钱包和电子信用等用于购物和消费通常功效; (二)社会保险等特殊社会应用功效。 第三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海南IC卡发行、使用、信息转换和结算活动相关单位和个人均
4、必需遵守本要求。 第四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海南IC卡推广和应用,应该遵照“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布点”标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省分行)是海南IC卡活动主管机构,在管理海南IC卡活动中关键推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拟订相关海南IC卡法规、规章及发展计划,负责对海南IC卡推广应用活动实施管理; (二)制订《海南银行IC卡规范》及其它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同意海南IC卡业务管理制度和结算措施; (四)监督海南IC卡发行和使用,并受理相关海南IC卡投诉; (五)对违反海南IC卡管理要求
5、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海南IC卡读卡器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违反本要求行为实施处罚。 第七条 成立海南IC卡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关键推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各发行海南IC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之间关系; (二)协调海南IC卡信息转换中心和各发卡银行之间关系; (三)协调海南IC卡通常应用和特殊社会应用之间关系。 海南IC卡协调委员会组员单位包含:人民银行省分行、各商业银行省分行、保险企业省分企业、省邮电管理局、省社会保障局等参与海南IC卡特殊社会应用服务相关单位。 第八条 成立海南IC卡监督委员会,组员单位包
6、含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财政税务厅、省审计厅、省总商会和省消费者协会。 第九条 海南IC卡监督委员会关键推行以下职责: (一)对海南IC卡社会服务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二)提议召开海南IC卡协调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议处理海南IC卡社会服务活动中突出问题。 第十条 海南国际金融网络(以下简称网络企业)为海南IC卡系统信息转换中心。网络企业依法提供以下服务: (一)建设、管理海南IC卡网络; (二)为发卡银行和相关单位提供海南IC卡信息转换服务; (三)负责提供海南IC卡读卡器统一布点服务。 网络企业提供上述服务,能够依法或根据协议约定收
7、取对应服务费。 第三章 发行及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发行海南IC卡应该符合《海南银行IC卡规范》,卡内应该贮存持卡人姓名、证件号码、帐号等基础资料;卡号根据国家银行卡相关要求编制。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发行或代剪发行海南IC卡。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必需遵守海南IC卡发行标准及相关业务管理要求,设置对应内部管理机构,配置合格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配置必需营业设施和安全设施,制订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第十三条 海南IC卡电子存折中存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订活期储蓄利率计利息,电子钱包中存款不计利息。 海南IC卡电子信用部分所设透支额度及其适用透支利息,
8、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人民币信用卡结算措施》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发卡银行向海南IC卡使用单位收取交易手续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措施》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必需依据海南IC卡业务相关管理要求向海南IC卡信息转换中心交纳手续费。 第十六条 海南IC卡结算措施根据人民银行省分行海南IC卡清算会计核实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使用单位及持卡人 第十七条 本经济特区内营业性场所应该根据统一布点要求租赁海南IC卡读卡器和接收海南IC卡使用,其它单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租赁海南IC卡读卡器和接收海南IC卡使用。 统一布点具体方案由人民银行省分行会
9、同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必需遵守海南IC卡业务管理要求,根据《海南银行IC卡使用单位专用设备协议》使用设备,并贴挂由网络企业提供受理海南IC卡业务统一标志。 第十九条 海南IC卡和现金含有相同支付力,使用单位不得无故拒收海南IC卡,不得以创办海南IC卡业务为由私自提升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在海南IC卡发卡银行开立存款或储蓄帐户单位或个人,能够依据《海南银行IC卡章程》和《申领使用海南银行IC卡须知》申领、使用海南IC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该根据《海南银行IC卡计费标准》向发卡银行交纳年费、工本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持海南IC卡在海南
10、IC卡使用单位购物或消费,无需额外支付其它费用。 第五章 特殊社会应用业务 第二十三条 经人民银行省分行同意,海南IC卡能够用于含有特定支付内容费用支付。 前款所称特定支付内容,是指卡内金额支出必需有特殊记载,或卡内金额必需根据特定用途支出。 第二十四条 海南IC卡特殊社会应用,能够用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医疗费用支付和其它含有特定支付内容费用支付,海南IC卡持卡人要求在其IC卡内增设医疗保险等特殊社会应用功效,无需再次交纳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创办海南IC卡特殊社会应用业务,必需向人民银行省分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汇报; (二)功效需求说明
11、书; (三)业务步骤说明书; (四)人民银行省分行要求提供其它文件资料。 人民银行省分行接到上述文件资料后,应该立即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对不予同意应该说明原因。 第六章 网络及安全保密 第二十六条 海南IC卡网络应该使用海南中国公用数据分组交换网、数据数字通讯网络。 第二十七条 发卡银行能够利用已建专用银行网络独立组网运行,但必需确保该网和海南IC卡网络相连。 第二十八条 海南IC卡网络应该预留和省公共信息网络数据接口,以使海南IC卡网络纳入省公共信息网络,并向省公共信息网络提供对应统计数据。 第二十九条 海南IC卡系统保密体系应该符合《海南
12、银行IC卡规范》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应该指定专员对海南IC卡读卡器进行操作和管理,严格根据读卡器操作规则实施。 第三十一条 发卡银行必需配置必需安全处理设备,制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员负责海南IC卡卡片及相关设备保管。 第三十二条 在海南IC卡网络上传输数据,必需采取安全保密方法,以预防泄密或数据被篡改。 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办理海南IC卡业务,应该遵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存款人保密标准。 发卡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海南IC卡存款,但法律另有要求除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卡银行违反本要求第十二条要求,由
13、人民银行省分行责令限期更正,并通报批评。 发卡银行未经同意,私自创办海南IC卡特殊社会应用业务,或私自降低、变相降低海南IC卡交易手续费,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创办海南IC卡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措施》要求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银行不根据《海南银行IC卡规范》要求标准发行海南IC卡,或违反海南IC卡“统一布点”标准布设海南IC卡读卡器,由人民银行省分行责令限期停办,并处以交易金额5%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拒绝根据“统一布点”标准配置海南IC卡读卡器单位和个人,由人民银行省分行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仍不更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期满之日起,对其按日处以50
14、0元至1000元罚款,直至更正之日止。 对在营业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海南IC卡使用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处以所拒绝交易金额5倍罚款。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要求,以创办海南IC卡业务为理由,私自提升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处理。 第三十八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服行政处罚,能够依据《行政复议条例》要求申请复议,也能够依据《中国行政诉讼法》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在海南IC卡信息转换过程中,因为网络企业过失造成信息丢失或信息转换延误,损害发卡银行或使用单位正当权益,网络企业应该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因发卡银行或使用单位过失,给海南IC卡持卡人正当权益造成损失,发卡银行或使用单位应该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海南IC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海南IC卡管理过程中严重渎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给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要求具体应用中问题,由人民银行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要求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起源:中顾法律网 (无偿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