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1 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质量信誉考评 实施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加紧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老实守信、规范服务,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依据《中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质量信誉考评,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所辖地域道路运输货运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企业管理和推行社会责任等方面
2、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靠,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含有集散、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效场所。依据货运站服务功效、作业内容和设置形式包含: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危险品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物流园区等。 本措施考评对象为在本省从事货运站经营,依法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并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运站。 第四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评工作应该遵照公平、公正、公开标准。 第五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评工作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以上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措施要求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货运站质量信誉考评进行初评,没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城市中货运站,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初评。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货运站年度质量信誉考评进行综合评定。 (三)拟综合评定为AAA级货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复核确定其信誉等级。 第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推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激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货运站发展,依据本措施要求和质量信誉考评结果,对经营者进
4、行奖惩。 第二章 考评指标和等级标准 第七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评指标包含安全生产指标、服务质量指标、经营行为指标、企业管理指标、社会责任指标、加分项目指标(具体考评计分标准见附件2)。 第八条 质量信誉考评实施千分制,由考评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累计组成。其中考评项目满分为1000分,加分项目最高不超出100分。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基础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评期内符合以下条件,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1、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 2、考评期内未发生因为货运站责任原因造成交通责任事故;
5、 3、考评期内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考评期内未发生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二)考评期内符合以下条件,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1、考评分数在800-900分之间; 2、考评期内未发生因为货运站责任造成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3、考评期内未发生较大、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考评期内未发生货运站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三)考评期内符合以下条件,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1、考评分数在700-799分之间; 2、考评期内未发生由货运站造成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3、考评期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考评期内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四)考评期内有以
6、下情形之一,质量信誉考评等级为B级: 1、考评分数在700分以下; 2、考评期内发生由货运站造成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3、考评期内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考评期内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5、不按要求参与年度质量信誉考评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更正; 6、在质量信誉考评过程中,有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 7、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评档案,造成质量信誉考评工作无法进行。 第九条 考评项目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要求分数为止,各项考评指标有效分数保留到整数。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十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评工作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考评周期
7、为每十二个月1月1日至12月31日,考评工作在考评周期第二年1月至6月进行。 第十一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评资料申报:货运站经营者应在每十二个月元月31日前,对上年度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向站(场)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评,并如实报送和提供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质量信誉考评申报表》(见附件3); (二)上年度质量信誉情况总结; (三)货运站质量信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该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管理,立即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三条 负责考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建立货运站管理档案,并立即将货运站质量信誉考评资料存档
8、 第十四条 负责货运站质量信誉考评初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建立货运站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货运站基础情况,包含站场名称、主管单位、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质量信誉考评申报表》;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含每次交通责任事故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违章生产经营情况,包含每次违章经营时间、地点、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安全生产情况,包含每次安全责任事故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及后果、责任人、事故责任认定书。 (五)服务质量情
9、况,包含每次服务质量投诉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法、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六)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包含下达任务部门、完成任务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七)企业稳定情况,包含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间、关键原因、事件经过、参与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八)企业管理情况,包含基础设施设备、智能化信息化系统、企业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和取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货运站日常监督和检验,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和相关部门信息沟通
10、立即、全方面、正确了解掌握货运站质量信誉情况,对日常监督检验中发觉问题和受理投诉举报,经核实后立即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六条 因货运站责任造成,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等情况时,负责考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立即将其对质量信誉考评结果产生影响通知企业,并在质量信誉档案中统计。 第十七条 年度质量信誉初评。 每十二个月4月底前,负责初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结合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评货运站质量信誉考评指标情况对货运站报送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货运站对照《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质量信誉考评计分表》,进行实地现场考评评
11、分。并将各项考评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年度质量信誉复核和公告。 (一)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平时掌握货运站质量信誉情况,对货运站各项考评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采取抽查、现场复核方法深入核实,并统一将本辖区内货运站质量信誉复核情况在本部门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公告。 (二)被考评货运站及其它单位或个人对公告结果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申诉或举报材料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有效联络方法,不然可不予受理。 (三)公告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对申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辖区内货运站进行综合评定
12、并将评定结果于5月31日前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报送内容包含货运站申报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计分表、质量信誉考评工作总结、《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信誉考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其中考评结果为AAA货运站,须同时报送该站《湖南省道路货运站质量信誉考评申报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该站《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质量信誉考评计分表》。 第十九条 年度质量信誉终核。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AAA级评定结果货运站,进行终核并确定其信誉等级。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6月30日前对核准AAA级货运站和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AA级及以下货运站质量信誉考评结果以文件形
13、式确定,并在湖南运管网站公布上年度货运站质量信誉考评结果。 第四章 奖惩方法 第二十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将每十二个月考评结果通报相关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各大型工矿、商贸企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多种宣传媒体对AAA级货运站进行宣传推荐,激励货源单位、货物运输和相关服务业经营业户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货运站。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货运站建设资金投入时,对AAA级货运站给政策上倾斜。 第二十三条 货运站上十二个月度质量信誉考评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评为A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4、应该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不再含有许可所必需安全条件继续经营,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其对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考评管理权限和要求程序实施质量信誉考评工作,落实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制订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内部监督制度。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日常监管。 第二十五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评工作应作为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评关键内容,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目标考评挂钩。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质量信誉考评工作纳入到对本单位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中。
15、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道路运输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中下列用语含义: (一)交通责任事故:本措施中限指考评周期内货运站负担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些人员伤亡交通事故。 (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措施中限指因货运站原因造成,在货运站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 (三)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在本措施中限指因货运站原因,对货主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服务质量事件。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由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