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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基隆分局办事制度样本.doc

1、 【法规名称】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基隆分局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06-07 【正  文】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基隆分局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据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所属各分局组织通则第十二条要求订定之。      第 2 条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基隆分局 (以下简称本分局) 局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要求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分局分局长综理分局业务,副分局长襄理分局业务,其掌理事项以下:      一标准、度量衡、检验业务之推行及管理事项。      二度量

2、衡器之检定、检验及校正等实施事项。      三中国产销及输出和输入农工矿产品之检验及技术服务事项。      四品质确保制度之推行、审核及管理事项。      五标准、度量衡、检验和品质确保等国际合作业务之实施及资料搜集、供给事项。      六验证体系及产品标志之推行事项。      七其它相关标准、度量衡、检验及品质确保事项。      第 4 条       本分局设第一课、第二课、第三课、第四课、第五课、第六课、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等单位。      第 5 条       第一课置课长一人,其掌理事项以下:      一电机、电子类

3、产品检验业务之推行及管理事项。      二中国产销及输出和输入电机、电子类产品之检验及技术服务事项。      三检验 (试验) 仪器之计划和管理维护等事项。      四电机、电子类产品之委讬试验及特约检验实施事项。      五配合总局实施电机、电子类产品检验和品质确保等国际合作相关业务。      六电机、电子类产品验证标志之推行事项。      七电机、电子类产品正字标识品管评鉴及产品检验等工作相关事项。      八本课主管业务之检验法规、作业程序、标准、训练及方法之研究改善、搜集和提议事项。      九本分局中国产销商品检验综合事项之实施。  

4、    一○本课主管业务之疑义,免验查询等事项。      一一本课主管之工作计划、汇报、表报、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      一二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 6 条       第二课置课长一人,其掌理事项以下:      一机械类产品检验业务之推行及管理事项。      二中国产销及输出和输入机械类产品之检验及技术服务事项。      三检 (试) 验仪器之计划和管理维护等事项。      四机械类产品委讬试验及特约检验实施事项。      五配合总局实施机械类产品检验和品质确保等国际合作相关业务。      六机械类产品验证登录、标志

5、之推行事项。      七机械类产品正字标识品管评鉴及产品检验等工作相关事项。      八本课主管业务之检验法规、作业程序、标准、训练及方法之研究改善、搜集和提议事项。      九本分局品保、验证等制度综合事项之实施。      一○本课主管业务之疑义,免验案件查询等事项。      一一本课主管之工作计划、汇报、表报、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      一二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 7 条       第三课置课长一人,其掌理事项以下:      一农、畜、水产品之加工调制食品及化学工业产品类检验业务之推行及管理事项。      二中国产

6、销及输出和输入农、畜、水产品之加工调制食品及化学工业产品类检验及技术服务事项。      三农、畜、水产品之加工调制食品及化学工业产品类委讬试验及特约检验实施事项。      四配合总局实施农、畜、水产品之加工调制食品及化学工业产品类检验和品质确保等国际合作相关业务。      五农、畜、水产品之加工调制食品及化学工业产品类验证体系及产品标志之推行事项。      六农、畜、水产品之加工品调制食品及化学工业产品类正字标识品管评鉴及产品检验等工作相关事项。      七本课主管业务之检验法规、作业程序、标准、训练及方法之研究改善,搜集和提议事项。      八本分局正字标

7、识综合业务等事项之实施及相关业务谘询服务。      九检验仪器、药品、器材之筹画和管理维护等事项。      一○本课主管业务之疑义,免验查询等事项。      一一本课主管之工作计划、汇报、表报、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      一二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 8 条       第四课置课长一人,其掌理事项以下:      一生鲜、干制、冷冻、冷藏等农、畜、水产品类检验之推行及管理事项。      二输出和输入生鲜、干制、冷冻、冷藏等农、畜、水产品类之检验及技术服务事项。      三生鲜、干制、冷冻、冷藏等农、畜、水产品类委讬试验及特约检验

8、实施事项。      四配合总局实施生鲜、干制、冷冻、冷藏等农、畜、水产品类检验和品质确保等国际合作相关业务。      五生鲜、干制、冷冻、冷藏等农、畜、水产品类验证体系及产品标志之推行事项。      六生鲜、干制、冷冻、冷藏等农、畜、水产品类正字标识品管评鉴及产品检验等工作相关事项。      七中国远洋渔船获物之卫生管理符合性评鉴、追查等实施事项。      八本课主管业务之检验法规、作业程序、标准、训练及方法之研究改善,搜集和提议事项。      九本分局标准综合业务之实施及相关业务谘询服务。      一○仪器、设备、药品、器材之计划和管理维护等事项。

9、      一一本课主管业务疑义、免验查询等事项。      一二本课主管之工作计划、汇报、表报、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      一三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 9 条       第五课置课长一人,其掌理事项以下:      一度量衡业务之推行及管理事项。      二度量衡器之检定、检验及校正实施等事项。      三度量衡器检验资料之搜集、计划之拟订、实施及结果统计编报事项。      四度量衡器纠纷案件之调查处理事项。      五度量衡违规案件之取缔事项。      六本课主管度量衡业务法规、作业程序、施检规范、训练、检校技术及方

10、法之研究改善,搜集和提议事项。      七本分局试验室认证体系综合业务之实施及相关业务之谘询服务事项。      八检校设备之计划和管理维护事项。      九本课主管业务之疑义查询事项。      一○本课主管之工作计划、汇报、表报、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      一一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 10 条       第六课置课长一人,其掌理事项以下:      一受理各类报验发证业务之推行及管理事项。      二应施检验商品申请免验案件之核办及追踪管理事项。      三核发各类证书使用之钢印、验对验讫章、取样章等管理事项。   

11、   四检验商品核发各项证书和不合格通知书及单照、证书之保管事项。      五检验不合格案及违规案件之调查处理事项。      六各类规费之核计、催缴事项。      七出口商品港口验对事项。      八应施检验商品之厂商印鉴卡之核办、输出品产地证实书及 UL 标签查验证实书之核发。      九各类标识之领取、管理、分配和使用、统计事项。      一○检验制度、检验行政之研究、改善和提议事项。      一一本课主管之工作计昼、汇报、表报、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      一二标准资料之提供、消费者服务和业者意见调查及联络沟通等事项。      

12、一三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 11 条       秘书室置秘书三人或四人,其中一人主导秘书幕僚参谋作业并综核文稿,其它秘书兼办依本分局特征给予分工,负责督导、审核及主导计划各课 (办事处) 业务,其掌理事项以下:      一会议决议案实施情形之汇办及列管、追踪等事项。      二业务上重大案件向分局长提报事项。      三施政计划、工作汇报之汇编或审议事项。      四公文、电子文件和机密文件之撰拟及文书改革计划之推行事项。      五综核文稿事项。      六各类业务视察访问之安排及资料之汇编事项。      七公共关系及记者会业务事

13、项。      八法制业务事项。      九公文稽查事项。      一○为民服务和便民业务之督导考评事项。      一一新闻资料之公布及相关杂志编辑和发行事项。      一二本分局各类图书期刊、技术文件之建档管理、清点、催还等事项。      一三课室间业务之连系、协调事项。      一四文书总收发、登记、公文缮校、档案管理、印信典守事项。      一五职员薪津表册之编造、发放及法定税捐、保险费之扣缴事项。      一六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出纳、保管、登记事项。      一七会议召开和会堂部署事项。      一八物品之请购、采办、

14、保管、出纳及各类规费收缴 (包含收缴正字标识申请费及证书费) 事项。      一九公有财产之登记、保管、维修事项。      二○车辆管理及油料保管、领发事项。      二一职员交通费申请和发给事项。      二二工友 (技工、驾驶) 之分配、调度、管理及考勤事项。      二三劳工保险及工友全民健保之办理事项。      二四公有房舍之管理、修缮、分配及环境卫生之整理和灾坏处理事项。      二五事务计划及营缮、计划、采购等事项。      二六民防业务事项。      二七国家赔偿案件拟议事项。      二八本室主管之工作计昼、汇报、表报

15、文稿之撰拟及收发登记事项。      二九资讯业务之计划、建置、推广、维护及管理等事项。      三○不属于其它课室事项。      三一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 12 条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项以下:      一人事规章及人事兴革之研究、策划、提议事项。      二组织编制、办事细则及分层负责之研拟事项。      三本分局职员任免、迁调及职务归系之拟办事项。      四本分局职员考试、铨审、动态、试用及留职停薪之拟办事项。      五本分局职员考绩 (平时考评) 、奖惩之拟办事项。      六退休 (资遣)

16、 、抚恤、训练、进修、实习及出国案件之拟办事项。      七勤惰、差假管理事项。      八值日人员之编排及变更办公时间之拟议事项。      九待遇、福利、保险、文康活动暨各项庆典之拟办事项。      一○人事资料之登记、移转、管理及人事证实书、职员录等事项。      一一本室人事人员之任免、奖惩、考绩之拟议事项。      一二本室工作计划、工作汇报及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      一三其它相关人事管理事项。      一四其它临交办事项。      第 13 条       会计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项以下:      一会计统计

17、业务之策划推进及制度研究改善之拟议事项。      二岁入 (出) 概 (预) 算、分配预算之汇编、预备金动支之拟议及决算书编制事项。      三经费支用之查核、收支凭证审核及经费流用拟议事项。      四预算实施进度查核、财务上促进效能之研究提议及降低不经济支出之拟议事项。      五传票及付款凭单编制、会计簿籍记载、会计汇报编制及原始凭证之保管、送审等事项。      六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保管及报表编制、图表设计、绘制等事项。      七本室编制内人员之任免、迁调及考评之拟议事项。      八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 14 条 

18、      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项以下:      一职员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二维护机关设施安全及帮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三公务机密维护暨处理泄密案件。      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项。      第 15 条       配合苏澳港、宜兰地域及五堵地域中国产销及输出和输入商品检验及度政业务需要,本分局设苏澳及五堵办事处,各置综理业务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编制人员派兼,承分局长之命办理相关报验发证、检验及度政等事项,其所需人员由法定编制员额内调配。      第 16 条       本分局职员应恪遵公务员服务法及

19、其它法令要求。      第 17 条       本分局职员应依据要求时间办公,并须亲自签 (刷) 到 (退) 不得迟到早退。      第 18 条       本分局职员处理公务,应依据相关法令规章办理。      第 19 条       本分局主管对属员之平时生活素行,应严密查察,加强考评,并将所得品德生活优 (劣) 资料登入考评手册,密送人事室登记。      第 20 条       本分局职员向上级有所汇报时,应按级陈转,但遇有紧急重大事情或奉命直接陈说者不在此限。      第 21 条       本分局职员请假,应依据要求办理。

20、     第 22 条       职员值日应确实负起门禁管制及维护机关安全之责任,相关值日要求,依本分局值日规则办理。      第 23 条       本分局处理公文人员应遵照行政院“文书处理手册”之要求办理各项文书。      第 24 条       本分局职员,对于其经办公文或公务须严格保守机密,不得有所泄漏或遗失。      第 25 条       本分局公文收发,区分为总收发及单位收发二种。      公文收发,使用公文管理系统列管,总收文登录分办后,列印公文分办单由单位收发人员签收确定,发文人员应注记发文及归档办结日期,供稽催人员查考及归档

21、存查销号之用。      第 26 条       本分局收发人员除注意例行签收、拆封、编号外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凡附有现金、支票、汇票或其它有价证券之公文,应即送出纳在来文注明或发给收据后,再行分办。      二如来文封套上未注明密件,拆封后始发觉为密件者,仍依密件处理。      第 27 条       单位收发人员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经点收清楚来文后,应在公文管理系统收件选项点收确定。      二单位移文或送会时,应于送件选项输入移往送会单位,并注明移文日期时间。      三创稿文件,于创稿选项下登录新增后,依要求程序列管。

22、      四存后提办及先行复知文件,依创稿文件处理程序办理。      第 28 条       发文人员应完成审查附件、挂号、缮校、用印、缮写信封后依据公文性质缓急分别以一般、限时专送、挂号、快递、电传、电子邮件等方法寄递。      第 29 条       公文处理时限以不超出下列时间为标准:      一最速件随到随办。      二速件不超出三天      三一般件不超出六天。      四人民申请案件除相关技术性或专业性案件,办理过程在七天以上者,其处理时限得另订之,余均以最速件处理。      第 30 条       各单位承接之文

23、件,如案情复雓,须经具体审核磋商或查考复杂之前案,和来文定有回复之期限,而不能于前条要求所订时限内办结者,得按左列展期之要求办理:      一展期天数七日以内者,由单位主管核定。      二展期天数逾七日者,应由分局长核定。      三来文定有回复期限,因故不能按期办出者,应先协调函知来文单位。      第 31 条       各单位收发人员应依据现有公文管理系统,切实办理公文稽催查询。研考人员稽催查询公文时效及公文品质相关事项。      第 32 条       档案管理应依“事务管理规则”及行政院“档案管理手册”内相关档案管理之要求办理。相关内部作业

24、由秘书室自行订定。      第 33 条       机密文件处理应依行政院“文书处理手册”汉字书保密及“国家机密保护措施”办理。      第 34 条       本分局岁入 (出) 概 (预) 算,由会计室依据政府相关法令要求和年度施政计划,暨各单位提供之资料和分局长指示汇编之。决算依据相关法令要求及年度施政计划结果并按年底收支实况编制之。      第 35 条       款项收支,由会计室审核凭证,编制传票或付款凭单陈分局长核定送秘书室出纳人员收支登帐,倩权人领款时,应在传票或付款凭单上加盖和原始凭证相同之印章,并由秘书室出纳人员在上项传票或付款凭单内,

25、加盖“付讫”之印戳后,填制现金结存日报表,连同原始凭证一并送还会计室登帐,会计室应定时或不定时抽查库存现金。      第 36 条       职员薪津由秘书室出纳人员,依据职员异动通知单编造清册,职员送人事室,工友送秘书室查对后,再送会计室分别审核,陈分局长核定后,交会计室编制传票或付款凭单送秘书室出纳人员转发,并扣缴法定税捐。      第 37 条       全部银行往来对帐单,由秘书室出纳人员负责查对,如有差额,应在对帐单内具体注明原因,至和财政部支付处对帐单,由会计室负责查对。      第 38 条       每个月收支款项,依据现行会计制度要求,由会

26、计室编制会计汇报,陈上级机关查核。      第 39 条       本分局各单位领用物品,领用人应填具领物 (料) 单,经各单位主管核章后送秘书室核发。      第 40 条       各单位办公所需要未预备之财、物或修缮,应填具请购 (修) 单,送秘书室查价,除零星案件外应会请会计室加注预算科目后送分局长指示,依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要求办理。      第 41 条       本分局财产应由秘书室设置经历卡,详登名称、种类、数量分别指定专员保管。      第 42 条       各单位所借 (领) 用之财物 (含财产和非消耗品) 如因故障损坏,经由各

27、单位主管认定确需修理者,应由各单位填具“请修单”送秘书室招商修理。      第 43 条       各单位所借 (领) 用之财物,在其使用期间,应常注意保养、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 44 条       各单位所借 (领) 之财物,已因损坏无法继续使用且无修理价值已逾报废期者,应填具“财务减损单”洽秘书室及会计室依要求程序办理报废。      第 45 条       财物经管或使用人,遗失或损坏其财务时,除因灾难或因不可抗力,经查属实者外,以责令赔偿相同财物为标准,其无相同财物可赔偿时,应依政府要求赔偿之。      第 46 条       财务

28、经管人交接或通常职员离职时,应将经管财务列册交代,或照所借财物单交还经管者,索回原借条,以明责任,如有短少或手续不全者,除不发给离职证实外,并追保责赔,其情节重大者依法办理。      第 47 条       本分局办公房屋及宿舍由秘书室随时派员勘察,如相关键修缮工程应依要求办理。      第 48 条       本分局驾驶、技工、工友之选择、退职、解聘 (开除) 、分配、管理、考评、奖惩、保险均由秘书室办理,并和人事室取得亲密联络。      第 49 条       本分局车辆调派、修理及油料核拨、消耗等管理由秘书室办理。      第 50 条       本分局局务会议,以分局长、副分局长、秘书、各单位主管及指定人员组成之。得指定和会议事项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规则另订之。      第 51 条       本分局业务检讨会视需要随时召开之。      第 52 条       本分局得依业务需要组织多种委员会或小组,组织章程另订之。      第 53 条       本细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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