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景德镇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景德镇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景财行2004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景德镇学院各单位、各部门。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
2、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列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出差教职工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1、出差教职工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火 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轮 船(不包括旅游船)飞 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级及以上干部列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列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
3、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2、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除景德镇航线外,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九条 乘坐飞机、列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 住宿费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4、。第十一条 出差教职工按标准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定。省内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与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第十三条 厅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推荐饭店或其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
5、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由出差人员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餐费。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定。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与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为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
6、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涉及的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六章 报销管理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三条 乘坐列车(不含高铁),从当日晚8时至
7、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列车(不含高铁)和长途旅行汽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列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
8、0%予以补助。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第七章 监督问责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学校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
9、、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
10、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参加学校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学校教师进修培训文件规定报销。第三十条 其他有关差旅情况按相关文件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行。2011年7月1日印发的景德镇高专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1、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财政部发布的各地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附件财政部发布的各地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序号省份住宿费标准伙食补助费标准部级(普通套间)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标准间)1北京8005003501002天津8004503201003河北8004503101004山西8004803101005内蒙古8004603201006辽宁8004803301007大连8004903401008吉林8004503101009黑龙江80045031010010上海80050035010011江苏80049034010012浙江
12、80049034010013宁波80045033010014安徽80046031010015福建80048033010016厦门80049034010017江西80047032010018山东80048033010019青岛80049034010020河南80048033010021湖北80048032010022湖南80045033010023广东80049034010024深圳80050035010025广西80047033010026海南80050035010027重庆80048033010028四川80047032010029贵州80047032010030云南80048033010031西藏80050035012032陕西80046032010033甘肃80047033010034青海80050035012035宁夏80047033010036新疆8004803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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