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机构汇报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措施第一条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预防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汇报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行为,依据中国反洗钱法、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其它形式财产。(二)以资金或其它形式财产帮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和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和募集资金或其它形式财产。(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和募集资金或其它形式财产。第三条本措施适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置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
2、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二)证券企业、期货企业、基金管理企业。(三)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四)信托投资企业、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财务企业、金融租赁企业、汽车金融企业、货币经纪企业。(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其它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基金销售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机构汇报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适用本措施。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汇报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验。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汇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觉金融机构报送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汇报有要素不全或存在错误,能够向提交
3、汇报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该在接到补正通知5个工作日内补正。第六条推行反恐怖融资义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汇报受法律保护。第七条金融机构应该将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汇报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由总部指定一个机构,在相关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法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无法经过总部及总部指定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汇报,其汇报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第八条金融机构怀疑用户、资金、交易或试图进行交易和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和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感人相关联,不管所包含资金金额或财产价值大小,全部应该提交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
4、易汇报。提交可疑交易汇报具体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种类:(一)怀疑用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和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企图募集资金或其它形式财产。(二)怀疑用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感人和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企图提供资金或其它形式财产。(三)怀疑用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留、管理、运作或企图保留、管理、运作资金或其它形式财产。(四)怀疑用户或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和从事恐怖融资活感人员。(五)怀疑资金或其它形式财产起源于或未起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感人员。(六)怀疑资金或其它形式财产用于或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它恐怖主义目标,或怀疑资金或其它形式财产被恐怖组
5、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感人员使用。(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它形式财产、交易、用户和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感人员相关其它情形。第九条金融机构发觉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用户或其交易对手和下列名单相关,应该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汇报,而且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依法采取方法。(一)国务院相关部门、机构公布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二)司法机关公布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其它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
6、监控另有要求,遵守其要求。第十条金融机构根据本措施汇报可疑交易,具体汇报要素及汇报格式、填报要求参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汇报管理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公布)及相关要求实施。第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本措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要求给予处罚;区分不一样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议采取下列方法:(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理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任职资格、严禁其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觉金融机构违反本措施,应该汇报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根据前款要求进行处罚或提出提议。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措施行为给行政处罚,应该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公布)相关要求。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开展预防和打击恐怖融资工作时,推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用户身份识别、保留用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统计、保密和其它相关义务,参考反洗钱相关要求实施。第十四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