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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预算管理制度分析样本.doc

1、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编制、实施和监督,强化省级预算管理,依据中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省级预算由省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三条省财政厅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省级预算管理工作。第四条省级预算编制,应该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标准,既要确保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省、勤俭办事,并表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要求。第五条省级预算实施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法,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施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第六条省级预算收入应该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和省另有要求外,不得硬性要求用

2、途,也不得私自设置专题资金。确需设置专题资金,必需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第七条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应该遵守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措施要求。第八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该依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改变原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第九条省级支出预算采取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根据下列方法核定:(一)基础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依据国家、省统一要求人职员资、津补助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根据定员定额措施核定,省财政厅逐步建立健全定员定额和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二)项目支出预算。实施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

3、取项目库管理方法,依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根据统筹兼顾、确保关键、优化结构、讲求效益标准,十二个月一定,滚动编制。第十条对拟在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项目,应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十一条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应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同意省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省直各部门预算。省直各部门应该自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第十三条对省级预算中暂无法明确到部门项目,预算实施中,由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要求细化安排。第十四条对部门预算中明确待细化项目,各部门应该在财政

4、部门要求时间内报送细化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后应立即批复。对没有按要求时间细化项目,按法定程序重新安排。第十五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需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标准,认真实施预算。预算实施中确需调整预算,应按要求程序报批。第十六条省直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立即、足额征收应缴预算收入,并根据要求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法和期限上缴省级国库和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违反要求私自减征、免征或缓征应缴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第十七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应该实施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省级执收执罚单位支出安排实施收支脱钩。第十八条省直各部门、各单

5、位预算内外资金全方面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省级预算支出中基础支出和项目支出,应该根据要求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支出,严格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第十九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文件中不得有越权减免税费等降低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内容。除国家另有要求外,不得对相关预算支出占总支出比重或增加幅度作出硬性要求。第二十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上报省人民政府汇报、请示事项中,凡包含财政减收增支内容,必需先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第二十一条凡包含省级调整工资和津补助标准,或调整部门、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省直相关部门应取得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编办)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二十二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实

6、施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申请。部门或单位确需增加安排支出,可在本年度部门或单位预算之内,经要求程序同意后经过调整结构给予处理,或在下十二个月度预算中申报。第二十三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重大原因,省级预算实施中必需追加支出,由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分管财政副省长和省长审批后,从省级预备费中安排。第二十四条预算实施中,因机构、人员增减改变和人员支出政策改变等而包含基础支出预算调整,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相关工资、津补助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第二十五条预算实施中,对中央要求省财政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厅依据政策要求和财力情况

7、,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副省长审批。第二十六条预算实施中,对中央财政补助大额专题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分配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七条预算实施中,对省政府常务会议已明确具体数额支出事项,由省财政厅依据相关要求直接办理预算追加。第二十八条除以上要求外,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要求,必需在预算实施中追加支出,由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根据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一)50万元以下,由省财政厅审批。(二)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副省长审定。(三)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由省财政厅提

8、出意见,经分管财政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审定。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在办理追加支出审批和审核中,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项目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项目等,应该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听证结果作为预算追加关键依据。第三十条深入健全省对下转移支付体系,在完善通常性转移支付制度基础上,建立和规范省对下结算补助制度,以处理市县当年财政运行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第三十一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该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根据预算安排支出,采取有效方法节省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应该建立健全预算资金绩效考评体系,完善

9、预算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对部门、单位预算实施实施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十二个月度预算安排关键依据。第三十三条省财政厅要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强化省级预算实施管理,督促和配合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加紧预算支出进度。对于部门和单位上年度结转经费,由省财政厅审核后重新作出预算安排。第三十四条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预算实施监督检验,严格实施重大问题汇报和通报制度,严厉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确保省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转。对违反本措施要求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措施(省政府令1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监督检验结果要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编制关键依据。第三十五条省审计厅要依法加强对省级预算实施情况审计监督。省监察厅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和省财政厅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省级预算实施监督工作。第三十六条本措施实施中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9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措施(皖政办67号)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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