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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突管理核心制度.doc

1、 XXX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节 总 则 .1 第二节 防突方法管理制度 4 第三节 区域防突(瓦斯抽放)钻孔施工管理制度 6 第四节 允掘允采(区域验证、估计、效检)管理制度 8 第五节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9 第六节 防突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制度 .11 第七节 钻孔、钻场检验管理制度................... ....12 第八节 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2 第九节 瓦斯治理工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13 第十节 瓦

2、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理制度................. ....16 第十一节 煤和瓦斯突出调查处理制度............... ....18 第十二节 采掘、打钻异常情况零汇报制度............. ...19 第十三节 瓦斯试验室管理制度 20 第十四节 瓦斯地质图完善、更新管理制度........... .....21 第十五节 防突设备、设施检验维修制度............. ....24 第十六节 区域防突(瓦斯抽放)钻孔验收管理制度...... ...25第十七节 防突培训制度.......................

3、 . ...26 第十八节 “水力割缝”煤量验收制度......... . ........27 第十九节 月抽采分析制度.................. . ........28 第二十节 罚 则............................... . ....29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切实加强矿井防治煤和瓦斯突出工作,确保采掘工作面防突工作正

4、常开展,杜绝突出事故发生,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王行庄煤矿防突管理制度》,矿属各单位认真落实实施。 第二条 矿井必需设置防治煤和瓦斯突出(以下简称“防突”)业务主管部门,成立防突专业队伍,并配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相关人员。 第三条 矿井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防突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落实落实。 第四条 矿井巷道部署应该符合下列要求和标准: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关键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等关键巷道部署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降低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合理避开地质结构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巷道优先部署在被保护区域或其它卸压区域; (五)降低突

5、出煤层施工上山巷道次数。 第五条 配置防突装备和安全设施,建立满足防突工作需要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和井下移动瓦斯抽放系统,并不停提升矿井防突装备水平。 第六条 矿井应该做好防突工程计划和实施,将防突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和矿井采掘布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百分比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方法。 第七条 矿井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禁采取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它非正规采煤法; (二)掘进工作面和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煤层巷道必需超出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而且

6、贯通点周围10m内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和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些人; (三)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四)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第八条 矿井通风系统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含有独立、可靠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全部有独立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

7、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整风量设施;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通风方法采取压入式。 第九条 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需停止突出煤层掘进、回采、钻孔、支护和其它全部扰动突出煤层作业。 第十条 矿长是矿井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应该每个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验、布署防突工作;确保防突科研工作投入,处理防突所需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方法落实。 第十一条 矿井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验防突工作计划、计划和方法;矿井分管责任人负责落实所分管防突工作。矿井各职能部门责任人对

8、本职范围内防突工作负责;施工部门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防突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矿井必需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需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方法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防突方法计划,矿长审批,分管责任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矿井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需接收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矿井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需采取安全防护方法。突出矿井入井人员必需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十六条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达成下列要求:

9、 (一)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巷道内压缩空气管道上; (二)在以下每个地点全部应最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和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和回风道有些人作业处等。在长距离掘进巷道中,应依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 (三)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个人使用,平均每人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³/min。 第十七条 矿井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应依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出500m巷道内必需设置工作面避难所。 工作面避难所应该设在采掘工作面周围和爆破工操纵放炮地点。依据具体条件确定避

10、难所数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距离。工作面避难所应该能够满足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时避难要求,其它要求和采区避难所相同。 第二节 防突方法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通防监察部是矿井防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防突方法、设计编制和日常防突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矿井应依据突出矿井实际情况和条件,制订区域综合防突方法和工作面防突方法。 一、区域综合防突方法包含下列内容: ㈠区域突出危险性估计; ㈡区域防突方法; ㈢区域方法效果检验; ㈣区域验证。 二、工作面防突方法编制内容及其分工 ㈠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专题防突设计最少应该包含下列关键内容: 1、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

11、结构及巷道部署基础情况(责任单位:技术部); 2、建立安全可靠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方法(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 3、控制突出煤层层位、正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方法,测定煤层瓦斯压力钻孔等工程部署、实施方案(责任单位:技术部、通防监察部); 4、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估计及防突方法效果检验方法、指标,估计及检验钻孔部署等(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 5、工作面防突方法(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 6、安全防护方法及组织管理方法(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 7、加强过煤层段巷道支护及其它方法(责任单位:技术部)。 ㈡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专题防突设计应该最少包含以下内容: 1、煤

12、层、瓦斯、地质结构及邻近区域巷道部署基础情况(责任单位:技术部); 2、建立安全可靠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方法(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 3、工作面突出危险性估计及防突方法效果检验方法、指标和估计、效果检验钻孔部署等(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 4、防突方法选择及施工设计(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 5、安全防护方法(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 6、组织管理方法(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 第二十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作业前,必需依据煤层瓦斯基础参数编制防突方法。煤层瓦斯压力≤0.6Mpa和原始吨煤瓦斯含量≤6m3/t采掘工作面,必需编制工作面区域验证方法;原始煤层瓦斯压力>0

13、60Mpa或原始吨煤瓦斯含量>6m3/t采掘工作面,必需编制工作面区域防突方法。 第二十一条 由防突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工作面区域防突方法和专题防突设计,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分管副矿长、业务部门会审。石门揭煤专题防突设计和工作面区域防突方法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核后,上报至国投煤炭河南分企业总工程师审核后,下发至相关部门严格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项防突方法根据下列要求落实实施: (一)施工防突方法部门在施工前,负责向本部门职员落实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方法。 (二)采掘作业时,应该严格实施防突方法要求并有具体正确统计。因为地质条件或其它原因不能实施所要求防突方法,施工部门必需立即停止作业并汇报安全

14、生产运行中心调度监控台,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方法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方法,并按原方法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它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同意防突方法。 (三)矿长和总工程师应该每个月最少一次到现场检验防突方法落实情况。 (四)矿井防突机构应该随时检验综合防突方法实施情况,并立即将检验结果分别向矿长、总工程师汇报,相关责任人应该对发觉问题立即组织处理。 (五)矿井进行安全检验时,必需检验综合防突方法编制、审批和落实实施情况。 第三节 区域防突(瓦斯抽放)钻孔施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应该抽采采掘工作面,通防监察部必需立即编制设计,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同意后,下

15、发到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严格根据钻孔设计参数、要求进行施工,私自改变设计参数,造成钻孔报废,不予计算当班打钻进尺。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接到钻孔设计后,应立即组织施工,严禁推诿,拖延。 第二十六条 钻孔施工严格按设计进行,特殊情况,确需改变钻孔参数,通防部经请示总工程师取得同意后方可调整,不然该钻孔不予验收。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必需悬挂钻孔设计图,钻孔施工人员严格实施打钻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作业场所必需有测量角度等参数量具,无量具施工钻孔,对施工单位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打钻期间,任何单位、个人严禁私自掐接压风管路、防尘管路或停风、停水、停电(含检修)

16、确因工作需要,必需在班前会上向安全生产运行中心调度监控台申请时间,由安全生产运行中心调度监控台统一协调平衡,并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做好准备工作,以免造成因忽然停风、停水、停电而压死钻杆,不然按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分析处理。 第三十条 钻机安装必需支稳打牢,各部位部件运转、使用灵活可靠,使钻机运行正常。 第三十一条 煤层钻孔钻进期间,无特殊要求孔口必需使用除尘器,且灵敏可靠。 第三十二条 钻进过程中操作人员亲密注意孔内情况及钻机运转情况,如碰到吸钻、顶钻或钻机出现颤动等异常情况,立即停钻查明原因并立即汇报通防监察部和安全生产运行中心调度监控台,并认真做好统计。 第三十三条 打钻期间,钻机

17、及其开关、管线、钻具摆放位置合理,为安全行人和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 打钻期间,施工单位必需切实做好打钻地点文明生产管理工作,水全部引入水沟内;若实施“水力冲孔”、“水力割缝”等方法时出煤量较大,由安全生产运行中心调度监控台负责协调安排人员清理。 第三十五条 打钻期间,钻机长必需现场交接班,做到交统计、交方法、交进度,必需交清接明。 第三十六条 现场施工责任人必需认真、如实填写打钻统计,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 打钻统计由施工单位负责建档保留,通防监察部督查考评。 第四节 允掘允采(区域验证、估计、效检)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严格实施允掘允采(区域验证、估计、效

18、检)管理制度,区域验证以下简称“验证”。 第三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验证、估计(效检)前,施工单位在当班调度班前会上通报进度情况,通防部根据要求安排验证、估计(效检)工作,通防部负责准备施工验证及估计(效检)钻孔工具和人员,施工单位配合。 第四十条 防突员抵达采掘工作面现场后,必需先检验现场安全情况,然后落实防突方法实施情况。 第四十一条 工作面验证、估计(效检)时必需在防突员、班组长、瓦斯检验工三方同时在场情况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在现场均不得验证、估计(效检)。 第四十二条 验证、估计(效检)时,施工单位要亲密配合,确保验证、估计(效检)等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十三条 验证、估计(效检)时

19、方法不正确,严禁进行采掘作业,且对当班防突员进行停班学习,对于弄虚作假,取消其防突员资格,并交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实施钻孔法防突方法效果检验时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检验钻孔部署于所在部位防突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位置,并远离周围各防突方法钻孔或尽可能和周围各防突方法钻孔保持等距离。在地质结构复杂地带应依据情况合适增加检验钻孔。 工作面防突方法效果检验必需包含以下两部分内容: ㈠工作面所实施工作面防突方法是否达成了设计要求和满足相关规章、标准等,并了解、搜集工作面及实施相关情况、突出预兆等(包含喷孔、卡钻等),作为方法效果检验汇报内容之一,用于综合分析、判定; ㈡

20、各检验指标测定情况及关键数据。 第四十五条 验证、估计(效检)后,防突员立即向通防部汇报验证、估计(效检)情况,依据验证、估计(效检)结果填写估计(效检)管理牌板和许可进尺(回采)牌,不然,严禁组织任何采掘活动。 第四十六条 若经验证、估计(效检)无突出危险,防突员必需立即将许可进尺(回采)牌移到采掘工作面指定地点后方许可施工。 第四十七条 验证、估计(效检)牌板和许可进尺(回采)牌及隶属物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丢失或损坏,由施工单位照价赔偿,并对由此产生后果负责。 第五节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矿井必需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和井下移动瓦斯抽放系统,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

21、系统。瓦斯抽放系统必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相关要求要求。 第四十九条 1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处理瓦斯问题不合理,必需采取瓦斯抽采方法,降低风排瓦斯量。 第五十条 实施瓦斯抽放采掘工作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瓦斯抽放设计(防突方法)和施工安全技术方法,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该满足《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要求》和《防治煤和瓦斯突出要求》(以下简称《防突要求》)要求,确保瓦斯抽放效果,施工单位必需严格按抽放设计和安全方法组织施工。 第五十一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该配置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

22、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开停状态等。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该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部署应该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区域分支、钻场等部署测点。 第五十二条 封孔人员必需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封孔,以确保其气密性。连接抽放软管时,要捆扎牢靠,预防漏气。预抽瓦斯钻孔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第五十三条 抽放参数测试 (一)井上、下抽放人员必需严格根据操作规程立即、正确地测试抽放系统相关参数。 (二)井上、下抽放测试人员要保护好测试仪器,造成仪器丢失或严重损坏,照价赔偿。光学仪器要定时升井维修。

23、三)井下测试、维护人员,在钻孔瓦斯浓度正常测试期间,要分别检验仪器管路连接处和仪器气密性,发觉问题立即处理。 (四)每小时测定一次瓦斯抽放泵站抽放参数,每2天测定一次支管瓦斯抽放参数,每七天测定一次单孔瓦斯抽放参数,并依据测定抽放参数情况,立即调整抽放系统。 第五十四条 钻场管理 (一)采掘工作面抽放钻场,施工单位按时间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假如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场,对施工单位通报批评;钻场施工完成后,里面堆积有杂物或支护不合格要求限期整改。 (二)瓦斯抽放钻场除通防部人员及检验人员外,其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更不准存放物料,钻场卫生由巷道所属施工单位负责。 第五十五条 抽放管路管理

24、 (一)每旬对矿井瓦斯抽放系统进行一次巡查,确保抽采管路无破损、漏气、积水;抽采管路距底板不得低于300mm。 (二)因巷道地鼓、变形、挤压瓦斯抽放管路,由安全生产运行中心立即安排施工单位负责立即处理。 (三)抽放管路及附件回收工作由通防部负责,若通防部人员不足,安全生产运行中心调度监控台负责协调安排人员。 (四)因运输而撞坏瓦斯抽放管路对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罚,严重停班教育。 第五十六条 通防部负责瓦斯抽放管路日常维护工作。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或井下瓦斯抽放管路出现故障,通防部必需立即处理,不得无故推延至下班。 第五十七条 实施瓦斯抽采方法后,煤层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必需同时降到

25、6m3/t和0.6MPa以下,方许可掘进或回采。 第五十八条 瓦斯抽采要制订计划、方案,做到提前计划、超前准备,完善内业管理,必需建立以下瓦斯抽采技术资料: (一)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计划; (二)编制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 (三)编制年度瓦斯抽采实施计划; (四)编制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汇报; (五)编制年度瓦斯抽采量计划,确定矿井瓦斯抽采量、抽采率。 第六节 防突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制度 第五十九条 防突办公会(专题研究)是传达落实上级防突指示精神,研究、处理防突工作中存在问题关键会议,安全生产部门第一责任人必需高度重视。 第六十条 矿长主持召开月度防突办公会议,若矿长出差

26、请假等原因不能主持会议,由总工程师替换主持召开会议。 第六十一条 参与人员:和防突相关分管领导(含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门责任人和财务、供给等相关单位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 会议内容:研究、布署矿井防突工作;确保防突工作科研经费投入,处理防突工作中所需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方法落实。 第六十三条 参与防突办公会人员必需是部门行政正职,若行政正职不能参与,可由部门专责替换,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防突办公会议。 第七节 钻孔、钻场检验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钻孔、钻场施工完成后,必需悬挂钻孔管理牌、钻场管理牌。 第六十五条 通防部对使用中钻孔、钻场要安排人员

27、每旬检验钻孔、钻场,并立即放水、封堵漏气、排除故障,并填写巡回检验统计,预防抽放管大量积水、漏气等影响抽放效果。 第六十六条 对抽放钻孔、钻场存在隐患,要具体统计并立即汇报,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对全部抽放钻孔相关参数进行测定,严格管理,确保预抽钻孔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第六十八条 对瓦斯抽放钻场支护、通风、文明卫生等安全情况进行检验。 第八节 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六十九条 瓦斯抽放泵站安装完成后,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其进行全方面验收。验收关键内容以下: (一)瓦斯抽放泵站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二)瓦斯

28、抽放泵及其电控设备安装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抽放管网工程、循环水池等工程。 (四)安全监控系统。 (五)安全隶属设施等其它项目。 第七十条瓦斯治理巷道和钻场验收制度 (一)瓦斯治理巷道及其钻场施工完成后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然严禁使用。 (二)验收关键内容: 1、瓦斯治理巷道和钻场是否按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巷道通风、风管、水管、水沟等隶属工程是否满足施工钻孔要求。 第九节 瓦斯治理工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为加强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根据“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指导标准,做好矿井瓦斯治理各项工程,落

29、实责任,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奠定基础。为确保矿井瓦斯治理工程有效落实,特制订瓦斯治理工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瓦斯治理工程职责 矿井瓦斯治理工程包含通风系统工程、瓦斯抽采系统工程、瓦斯治理巷道和保护层开采工程、监测监控系统工程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确保矿井瓦斯治理工程落实到位,为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七十一条、通防监察部关键职责: 1、负责矿井通风系统设计、调整等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矿井反风演练、通风能力核定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等,并监督、指导井下风门、风墙、压风自救等通风设施构筑、安装工作,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2、负责矿井防突方案、瓦斯抽采系统、采

30、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计划、设计等相关技术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瓦斯抽采系统安装、瓦斯抽采钻孔实施等工作,确保瓦斯抽采系统运行稳定可靠,实现抽采达标。 3、负责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计划、设计、调整等技术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工作,确保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稳定运行,做到监控有效。 第七十二条、技术部关键职责: 1、负责矿井瓦斯治理巷道工程、保护层开采设计工作,满足瓦斯治理相关要求要求;采掘工作面设计、施工方案等有利于瓦斯治理工作进行。 2、负责为矿井瓦斯治理工程提供正确地质资料;揭煤前,应该探明煤层厚度、地质结构、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七十三

31、条、机电运输监察部关键职责: 负责矿井机电设备安全,确保关键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钻机、泵站等设备安全供电,消亡失爆电器设备。 第七十四条、安全培训部门关键职责: 负责矿井职员防突知识培训和瓦斯检验工、瓦斯抽采作业工等特殊工种培训、取证工作,不停提升职员防突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运行中心关键职责:负责瓦斯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协调管理工作。 第七十六条、生产部关键职责:组织本部门人员严格落实瓦斯治理方案、设计、计划和施工安全方法。 第七十七条、综合部关键职责:负责配足瓦斯治理工程所需人员,并确保人员素质。 第七十八条、物资供给部关键职责:负责提供瓦斯治理工程所需材料

32、设备、仪器、仪表等物资。 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九条、未立即编制防突方法、瓦斯抽采施工设计,影响矿井正常生产,未依据矿井实际生产情况调整通风系统或通风系统不稳定可靠,影响矿井正常生产,未按要求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设计、调整或安全监控系统不灵敏可靠,对通防监察部主任按企业相关制度考评一次。 第八十条、因为供电故障影响瓦斯治理工程施工,对机电运输监察部主任按企业相关制度考评一次。 第八十一条、设计瓦斯治理巷道工程不能满足施工瓦斯治理钻孔需要或保护层设计不符合相关要求要求,未能对施工瓦斯治理巷道、瓦斯治理钻孔等瓦斯治理工程提供正确地质资料,对技术部主任按企业相关制度考评一次。 第八十二条

33、安全培训部门未按要求对相关特殊工种进行培训而影响施工瓦斯治理工程,对安全培训部门责任人按企业相关制度考评一次。 第八十三条、未能对施工瓦斯治理工程中各部门间工作进行立即、有效协调,而影响正常生产,对安全生产运行中心主任按企业相关制度考评一次。 第八十四条、未能立即提供瓦斯治理工程所需物资或物资有质量问题不能安全使用,而影响正常生产,对物资供给部主任按企业相关制度考评一次。 第八十五条、因为人员配置不足,不能满足施工瓦斯治理工程需要,对综合部主任按企业相关制度考评一次。 第八十六条、生产部未按瓦斯治理工程方案、设计、计划和安全方法施工,对生产部主任按企业相关制度考评一次,且所做工程不验

34、收、不结算,并按设计重新施工。 第八十七条、对于破坏通风设施、瓦斯抽放钻孔、瓦斯抽采管道、监测监控装置行为,给部门责任人按企业相关制度考评一次,并对当事人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第八十八条、以上处罚标准是对未造成瓦斯事故责任人处罚标准,若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突出事故或瓦斯爆炸等瓦斯事故,企业将依据情节轻重将给警告、记过、诫勉谈话、降职、免职等处分,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依法将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节 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理制度 为加强矿井瓦斯管理,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严格落实《规程》、《安全监控系统规范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河南省煤矿防治煤和瓦斯突出

35、十项方法》等规程、标准,充足发挥预警分析和处理制度机制,愈加好为安全生产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第八十九条 矿井必需建立健全预警分析和处理制度,由矿长、总工程师和通防监察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十条 瓦斯涌出异常分析具体参与人员: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通防监察部具体负责,参与领导及部门:系统矿长、带班领导、通防监察部、安全生产运行中心、机电运输监察部、技术部、生产监察部等部门。 第九十一条 瓦斯涌出异常及突出危险异常判定方法:   (一)以下地点瓦斯超限预警浓度要求为: 1、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及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预警浓度为0.8%。 2、采区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为0.8%。

36、 3、矿井总回风巷和矿井一翼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为0.6%。 4、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为0.4%。   (二)突出危险异常是指在突出地域作业时,原先无突出预兆,随地质条件改变(断层、褶曲)或煤层赋存改变(忽厚忽薄、变软)、和采深加深等原因发觉突出预兆。   第九十二条 瓦斯涌出异常时,瓦斯检验工有权停止作业,帮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班组长(或现场作业责任人)、瓦斯检验工立即汇报安全生产运行中心调度监控台,安全生产运行中心调度监控台值班人员立即向矿长、总工程师等相关领导汇报情况,等候处理。 第九十三条 若安全生产运行中心调度监控台值班人员或监控员接到瓦斯异常涌出

37、汇报或监控员发觉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情况和在瓦斯灾难治理中出现顶钻、喷孔、连续响煤炮、地质改变、压力增大等征兆),安全生产运行中心调度监控台值班人员立即下令停工撤人、切断相关区域电源,预防灾难事故扩大,然后再快速向矿长、总工程师等相关领导汇报。 第九十四条 相关领导接到相关瓦斯涌出异常情况汇报,立即下令停工撤人、切断相关区域电源,查明原因,制订预防和整改方法。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企业通防监察部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实施和修改。 第十一节 煤和瓦斯突出调查处理制度 为深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方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收事故教训,

38、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遏制和降低事故发生,确保职员生命财产安全,立即采取针对性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九十五条 事故调查必需坚持立即正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标准。 第九十六条 事故具体调查处理必需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方法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员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四处理不放过。 第九十七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发觉有突出预兆,必需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第九十八条 事故现场是分析事故关键依据,维护好突出事故现场,任何人全部不得私自清理和破坏事故现场,若因救护受灾人员需要,必需挪移

39、也必需做好统计。 第九十九条 矿井发生突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按相关法规要求立即上报,矿井配合做好突出事故调查分析;发生突出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上报国投煤炭河南分企业,由国投煤炭河南分企业组织调查,分企业提出防范方法和处理意见,矿井严格按防范方法要求组织实施。 第一百条 事故调查组有责任查明突出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提议、总结事故教训和写出事故调查汇报。 第一百零一条 发生突出事故后,矿井相关人员必需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突出事故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本着实事求是标准,如实提交调查组所需相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出,严厉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

40、十二节 采掘、打钻异常情况零汇报制度 为了深入加强采掘、打钻过程中防突工作现场管控,确保信息上下联络通畅,反应快速,立即处理突出事故,有效遏制煤和瓦斯突出事故,降低、降低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确保矿井安全和稳定发展,特制订采掘、打钻异常情况零汇报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采掘、打钻异常情况零汇报制度,即:采掘、打钻工作面当班不管是否发生瓦斯异常涌出情况,全部必需向安全生产运行中心调度监控台汇报,班后上报“工作面防突汇报表”。 第一百零三条 建立健全矿井各级人员防突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人员防突职责。 第一百零四条 瓦斯检验工认真检验分包区域工作面(采掘、打钻)瓦斯涌出情况,每班向安全生产运

41、行中心调度监控台汇报是否有瓦斯异常涌出情况,发觉有瓦斯涌出异常情况(突出预兆)时,瓦斯检验工有权停止作业,帮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快速汇报安全生产运行中心调度监控台。 第一百零五条 安全生产运行中心建立“采掘、打钻异常情况汇报统计”,安全生产运行中心调度监控台值班人员依据井下瓦斯检验工汇报各类实况,具体、认真做好统计。 第一百零六条 当班结束后,瓦斯检验工将所检验区域采掘、打钻地点情况填写“工作面防突汇报表”,并经现场班组长签字,升井后交通防部值班室存档。 第十三节 瓦斯试验室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需熟悉仪器使用、保养方法,使用仪器

42、前先检验仪器是否完好,专门仪器专员使用操作。 (二)仪器必需按要求定时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三)仪器不得“带病”工作,发觉故障应立即汇报,组织维修。 (四)仪器要专员管理,建立健全仪器明细账,定时查对,人员交接时办好交接手续。 (五)试验原始统计由试验人员亲自填写,字迹清楚,使用名词、术语要简明、正确。工作完成,立即进行数据处理、计算结果。 (六)外来人员未经同意严禁进入工作场所。 第一百零八条 计量器具和仪器设备校检制度 (一)为确保试验结果正确可靠,全部精密量具均依据要求自行校准后使用,不合格者不能使用。 (二)电子天平、容量瓶等量具均需采购标准合格产品,经自行

43、校准后使用。 (三)每台仪器在使用前必需按操作规程进行校准,校准后才能使用,发觉异常情况,影响检测正确度时应停止使用,修复并检定校准后才能用于检测。 第一百零九条 人员培训制度 (一)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全部必需依据自己工作性质,努力提升本专业业务技术水平。 (二)依据企业统一安排,有计划地安排相关人员短期进修学习,主动参与相关学术活动。 (三)试验人员要不停地总结工作经验,以促进业务水平提升。 第一百一十条 安全制度 (一)注意防火、防高温、防尘、防碎裂等,对各类仪器要常常维护,立即保养。 (二)在每日参数测定工作结束后应仔细检验水、电、气源完好、关闭情况。 (三)试验室内严

44、禁烟火、不得大声喧哗和嬉闹。 (四)对含有危险性试验仪器、辅助材料、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必需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密制度 (一)通防部主任是瓦斯试验室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瓦斯试验室保密工作,试验人员对试验情况及结果有保密义务。 (二)瓦斯试验室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结果和多种技术文件,均妥善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觉失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厉处理。 (三)凡属精密珍贵仪器和各类汇报、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要求存放,使用中汇报、说明书等资料,要有专员妥善保管,不经领导同意,不得随便带出或外借。 (四)瓦斯试验室为瓦斯基础参

45、数试验关键场所,除正常接待外来参观、业务交流人员,平时一律不对外开放。 (五)试验包含矿井瓦斯参数保密部分,按企业下发保密要求实施。 第十四节 瓦斯地质图完善、更新管理制度 为深入落实、落实《防突要求》、《煤矿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方法》(AQ/T1086-)、国投煤炭井工煤矿基础图纸绘制规范及图例相关要求,按要求完善瓦斯地质图内容,确保矿井瓦斯地质图符合《防突要求》第十七条第一款要求和《煤矿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方法》(AQ/T1086-)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制订企业瓦斯地质图完善、更新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务必遵照实施,具体以下: 第一百一十二条 瓦斯地质图内容完善工作职责划分 (一)依据《

46、煤矿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方法》(AQ/T1086-)和《防突要求》第十七条第一款要求,瓦斯地质图涵盖地质方面内容为:⑴煤层底板等高线,等高线间距宜依据百分比尺1:、1:5000和1:10000依次选择20m、50m和100m,在褶皱、断层影响部位及近水平煤层,可减小等高线间距;⑵井田地质勘探钻孔,煤层露头,向斜,背斜,断层,陷落柱,关键含水层等水位线,火成岩分布,煤层厚度,煤层顶、底板砂岩和泥岩分界线,结构煤类型、厚度分布等;⑶采掘进度、煤层赋存条件、地质结构(责任单位:技术部)。 (二)依据《煤矿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方法》(AQ/T1086-)和《防突要求》第十七条第一款要求,瓦斯地质图涵盖瓦

47、斯方面内容为:⑴矿井应测定煤层瓦斯含量,确定煤层瓦斯风化带;⑵瓦斯含量点,瓦斯含量等值线(包含实测线和估计线);⑶瓦斯压力点,瓦斯压力等值线(包含实测线和估计线);⑷煤和瓦斯突出动力现象点,包含瓦斯突出强度(突出煤量、涌出瓦斯量),突出时间(年、月、日)、标高、埋深等;⑸煤和瓦斯突出危险性估计参数;⑹区域突出危险性估计,将井田范围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⑺瓦斯(煤层气)资源量区块,瓦斯(煤层气)资源量,瓦斯(煤层气)资源丰度,开发次序等(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 (三)依据《煤矿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方法》(AQ/T1086-)要求,瓦斯地质图涵盖瓦斯方面内容为:⑴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

48、量点,回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点;⑵回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等值线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值线,包含实测线和估计线;⑶瓦斯涌出量区划等资料(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工作标准 矿井瓦斯地质图是瓦斯防治和瓦斯(煤层气)开发利用基础图件,用以聚集瓦斯地质信息,揭示瓦斯地质规律,指导矿井有针对性开展瓦斯防治和防突工作关键依据,包含瓦斯地质图编制、完善、更新部门责任人要高度重视,高标准、严要求,指定专员负责,并根据《防突要求》、《煤矿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方法》(AQ/T1086-)要求认真完善、更新,使其符合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完善、更新方法及管理 (一)相关部门依

49、据《煤矿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方法》(AQ/T1086-)整理瓦斯、地质资料要求,按内容分类、格式要求、时间等整理存档,方便随时备查。 (二)矿井瓦斯地质图如无特殊情况每三个月更新一次,逢上级部门检验随时更新,更新时间和方法为:每三个月季末由通防监察部将瓦斯地质图电子版发送至技术部,技术部依据矿井实际生产及揭露地质结构情况完善、更新瓦斯地质图,技术部完成更新后将瓦斯地质图发送至通防监察部,通防监察部完善相关数据后依据需要打印、会签、保留。 第十五节 防突设备、设施检验维修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防突设施包含:反向风门、压风自救、避难硐室(所)等。 第一百一十六条 将反向风门、压风自救、避难

50、硐室(所)检验纳入到井下每班瓦斯检验工巡检必需内容。当班所在区域瓦斯检验工发觉问题时,督促责任单位当班跟班人员进行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立即汇报通防部值班室或安全生产运行中心调度监控台,协调安排进行整改。 第一百一十七条 避难硐室(所)天天巡检一次,发觉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一百一十八条 通防部及其它部门管理人员日常下井检验时,如发觉反向风门、压风自救、避难硐室(所)等防突设施出现不完好、不能正常运行时,立即汇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或汇报安全生产运行中心调度监控台,由安全生产运行中心调度监控台负责协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一百一十九条 将反向风门、压风自救、避难硐室(所)等防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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