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63 ,大小:436.54KB ,
资源ID:2805781      下载积分:14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280578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广州市城市规划方案管理关键技术统一标准与准则.doc)为本站上传会员【人****来】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广州市城市规划方案管理关键技术统一标准与准则.doc

1、 目 次 1 通常要求 1 1.1 计划建设业务分类要求 1 1.2 其它要求 6 2 立案标准 7 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立案标准 7 2.2 城市计划类业务立案标准 13 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8 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立案标准 29 2.5 建设工程计划验收类业务立案标准 29 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立案标准 30 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2 3.1 计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2 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 34 3.3 城市计划类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 35 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 50 3.5

2、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 56 3.6 建设工程计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 57 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 57 1 通常要求 1.1 计划建设业务分类要求 对外受理申请人计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计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计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计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 类别 业务 性质 业务案件分类 办理处(科)室 审批性质 审批依据 发文 字号 批复期限 (工作日) 期限依据 建设用地类 申请建设用地

3、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用地处 行政许可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30条、《广东省实施〈中国城市计划法〉措施》第27条、《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16条 穗规选 穗规函 40 《中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16条、19条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用地处 行政许可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31条;《广东省实施〈中国城市计划法〉措施》第28条、第32条;《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17、18、20、25、26、27条 穗规地证 40 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用地处 换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用地处 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计

4、划许可证》 用地处 用地计划科 申请、调整或确定建设用地计划设计条件 用地处 行政审批 穗规函 40 变更《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 用地处 行政许可 穗规函 40 《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19条;《中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50条 调整建设用地性质 用地处 调整建设用地红线 用地处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延期使用 用地处 行政许可 原期限届满前 城市计划 申请分区计划、专题计划、控制性具体计划、城市设计、保护计划计划研究等设计条件 城镇计划处 行政审批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21条;《广

5、东省城市控制性具体计划管理条例》第16条 穗规函 40 分区计划、专题计划、控制性具体计划、城市设计、保护计划计划研究等方案审查 城镇计划处 行政审批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具体计划管理条例》第16条 穗规函 40 分区计划、专题计划、控制性具体计划、城市设计、保护计划计划研究等审批 城镇计划处 行政审批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具体计划管理条例》第16条 穗规批 40 村镇计划 镇总体计划 申请镇总体计划设计条件 城镇计划处 行政审批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具体计划管理条例》第1

6、6条 穗规函 20 镇总体计划方案审查、审批 城镇计划处 行政审批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具体计划管理条例》第16条 穗规函 穗规批 40 中心村计划 申请中心村计划设计条件 城镇计划处 行政审批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具体计划管理条例》第16条 穗规函 20 中心村计划方案审查、审批 城镇计划处 行政审批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具体计划管理条例》第16条 穗规函、穗规批 40 城市计划类 具体计划 整改计划 申请整改计划设计条件 法规监检处 行政审批 《中

7、国城市计划法》第21条 穗规函 20 整改计划方案审查、审批 法规监检处 行政审批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21条 穗规批、 穗规函 40 总平面计划方案审查或调整 居住、公建、仓储、工厂、军事、机关、院校计划、园林绿地 城市设计处 用地计划科 行政审批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21条 穗规函 40 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程 市政处 用地计划科 行政审批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21条 修建性具体计划审批、调整 居住、公建、仓储、工厂、军事、机关、院校计划、园林绿地 城市设计处 用地计划科 行政审批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21条 穗

8、规批、 穗规函 40 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程 市政处 用地计划科 行政审批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21条 管线综合计划 申请管线综合计划设计条件 市政处 行政审批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21条 穗规函 20 管线综合计划审批、调整 市政处 穗规批、穗规函 40 建设工程类 建筑工程 非开发单位在历史用地范围内新建工程申请建筑工程单体计划设计条件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审批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国城市计划法〉措施》第30条、《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28、31、38、43条 穗规函 20 《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31

9、条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审批 穗规函 30 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许可 穗规建证 30 在《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调整建筑工程单体计划设计条件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审批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国城市计划法〉措施》第30条、《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38、条 穗规函 20 《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31条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审批 穗规函 30 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建筑功效部分调整) 建管处

10、建管科 行政许可 穗规函 30 《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31条 计划验收后建筑工程申请调整建筑设计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审批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国城市计划法〉措施》第30条、《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28、31、38、43条 穗规函 30 计划验收后建筑工程因调整建筑设计而申请《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许可 穗规建证 30 在《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道路交通工程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计划设计条件 市政处 行政审批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国城市计划法〉措施》第30条

11、《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28、31、38、43条 穗规函 20 《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31条 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市政处 行政审批 穗规函 40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市政处 行政许可 穗规建证 40 《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31条 调整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市政处 行政许可 穗规函 40 《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31条 调整计划道路(含申请开路口) 市政处 行政审批 穗规函 40 管线工程 申请管线工程计划设计条件 市政处 行政审批 《中国城市计划法》、《广州市城市计划

12、条例》 穗规函 20 《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31条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市政处 穗规函 40 申请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市政处 行政许可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国城市计划法〉措施》第30条、《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28、31、38、43条 穗规建证 40 《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31条 调整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市政处 行政许可 穗规函 40 《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31条 城市雕塑和纪念碑 城市雕塑和纪念碑设计方案审查 城市设计处 行政审批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32条、《广州市城

13、市计划条例》第40条 穗规函 40 申请城市雕塑和纪念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建管处 行政许可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国城市计划法〉措施》第30条、《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40条 穗规建证 20 在《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调整 调整城市雕塑和纪念碑设计方案 城市设计处 行政审批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32条、《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40条 穗规函 40 调整城市雕塑和纪念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建管处 行政许可 《中国城市计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国城市计划法〉措施》第30条、《广州

14、市城市计划条例》第40条 穗规函 20 《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31条 勘 测 信 息 类 勘测信息 勘测结果资料立案 城市设计处 立案 《广州市城市计划勘察测量管理措施》第10条 建设工程计划验收 建筑工程计划验收 法规监检处 法规监检科 行政许可 《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44条 穗规验证穗规函 15 《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44条 道路交通工程计划验收 法规监检处 法规监检科 行政许可 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44条 穗规验证 15 《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44条 管线工程计划验收 法规监检处 法规监检科 行政许

15、可 《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44条 穗规验证 15 《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44条 城市雕塑和纪念碑计划验收 法规监检处 法规监检科 行政许可 《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44条 穗规验证 15 《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44条 违法建设查处类 建筑工程违法建设查处 法规监检处 法规监检科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计划条例》第46条 穗规函、穗规决 调查取证 30 道路交通工程违法建设查处 法规监检处 法规监检科 行政处罚 处罚 经听证 60 管线工程违法建设查处 法规监检处 法规监检科 行政处罚 不经听证

16、 40 城市雕塑和纪念碑违法建设查处 法规监检处 法规监检科 行政处罚 申请违法建设处罚听证 法规监检处 法规监检科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12条 穗规函 7 依申请公开类 依申请公开 档案馆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第13条;《广州市城市计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试行措施》 穗规函 15 注:① 本表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 关键工程、高校建设项目标批复期限见相关要求。 1.2 其它要求 1.2.1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计划建设业务应该提供IC卡号,首次来本局办理业务

17、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该先申请IC卡。 1.2.2 办理各项计划建设业务除了依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对应该特定资料外,均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1.2.2.1 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立案申请表; 1.2.2.2 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事项基础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础要求和其它需要尤其说明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情况,其中城市计划、村镇计划审查、审批时,应该包含计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说明;整改计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该包含申请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础情况和其它需要尤其说明事项)。 1.2.2.3 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

18、相关事宜时提交,应该明确代理权限; 1.2.2.4 申请人身份证实,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应该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实;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应该提交:①《中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有效证实文件,企业法人还应该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关键责任人身份证实。(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该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计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计划部门申报; 1.2.2.5 代理人身份证实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该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实,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和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儿女关系,应该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它人办理,应该进行公证。 1.2

19、3 办理各项计划建设业务要求提交身份证实文件、户口薄、自然人房地产证实文件复印件,应该查对原件;其它文件复印件应该标明“和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2.4 立案资料应该根据本篇次序所列次序编号、装订。 1.2.5 需延续行政许可使用期,应该在该行政许可使用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1.2.6 本篇中现实状况地形图应该采取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1.2.7 申请和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提交两套图纸,其中一套在立案申请时提交,另一份由含有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城市勘测单位放线后另行报送。 2 立案标准 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立案标

20、准 2.1.1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2.1.1.1 投资主管部门同意立项相关文件或项目提议书同意文件,或投资立案登记证,但国家要求实施投资核准管理建设项目除外; 2.1.1.2 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2.1.1.3 区属单位应该取得区城市计划部门计划初审意见; 2.1.1.4 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该提交城市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计划方案审查意见、附图; 2.1.1.5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该按《广州市农村村民

21、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要求》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组员户口薄、身份证实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该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实;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该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署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计划同意文件、附图; (2) 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①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村被征用土地面积证实; 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建设用地同意文件; 2.1.1.6 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1)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国有

22、土地使用证》或其它用地权属证实文件及附图、附件; (2) 经区政府同意“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 “城中村”改造计划批复文件、附图; 2.1.1.7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该由负责拆迁安置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拆迁安置用地,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核准文件(应该去除不符合安置要求被拆迁户数); ② 拆迁双方签署拆迁安置赔偿协议; 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建设用地同意文件; (2) 申请复建用地,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① 政府同意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同意文

23、件; 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需复建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该予扣除); ③ 拆迁双方签署拆迁复建赔偿协议; 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建设用地同意文件。 2.1.1.8 在城市计划发展区以外地域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该根据《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要求提交建设项目计划选址论证汇报; 2.1.1.9 1/500现实状况地形图,若无1/500现实状况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出10公顷,可用1/现实状况地形图替换; 2.1.1.10 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部署图(反应拟选址范围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2.1.2 新征

24、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2.1.2.1 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2.1.2.2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汇报书》复印件; 2.1.2.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如交通影响评定汇报、环境影响评定汇报批复意见等); 2.1.2.4 区属单位应该由区城市计划部门加具计划审查意见; 2.1.2.5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该按下列情况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该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要求》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

25、内家庭组员户口薄、身份证实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该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实;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该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署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计划同意文件、附图; (2) 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①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村被征用土地面积证实; 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建设用地同意文件; 2.1.2.6 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该提交下列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城中村”改造计

26、划批复文件、附图; (2) 经区政府同意“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权属证实文件及附图、附件; 2.1.2.7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该由负责拆迁安置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申请农村村民拆迁安置用地,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核准文件(应该去除不符合安置要求被拆迁户数); ② 拆迁双方签署拆迁安置赔偿协议; 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建设用地同意文件; (2) 申请复建用地,

27、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① 政府同意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同意文件; 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需复建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该予扣除); ③ 拆迁双方签署拆迁复建赔偿协议; 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建设用地同意文件; 2.1.2.8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投资同意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立案登记文件; 2.1.2.9 建设项目包含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应该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2.1.2.10 1/500现实状况地形图,若无1/500现实状况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出10公顷,可用1/现实状况地形图替换; 2.1.2.11

28、建设项目总平面计划图(反应拟选址范围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3 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适用于历史上未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同意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历史用地权属证实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情况) 2.1.3.1 相关用地权属证实文件(如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核发产权证实文件,或已取得和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证实文件等); 2.1.3.2 有上级主管部门,应该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2.1.3.3 区属单位应该由区城市计划部门加具计划审查意见; 2.1.3.4 拟在原历史用地上新建、扩建

29、或改建建设项目标,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1)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投资立项同意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立案登记文件; (2) 属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在同意用地前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评定汇报批复意见; (3) 总平面计划图(反应用地范围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3.5 1/500现实状况地形图,若无1/500现实状况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出10公顷,可用1/现实状况地形图替换。 2.1.4 换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

30、》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标情况) 2.1.4.1 已取得城市计划部门核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 2.1.4.2 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用地权属证实文件,并应该附上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产权界线图、坐标; 2.1.4.3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投资同意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立案登记文件; 2.1.4.4 属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在同意用地前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评定汇报批复意见; 2.1.4.5 区属单位应该由区城市计划管理部门加具计划审查意见; 2.1.4.6 1/500现实状况地形图,若无1/500现

31、实状况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出10公顷,可用1/现实状况地形图替换; 2.1.4.7 建设项目总平面计划图(标注用地范围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5 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标情况) 2.1.5.1 城市计划部门核发下列资料: (1) 原《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 原用地范围控制性具体计划或修建性具体计划同意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 其它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1.5.2 已

32、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5.3 工业集聚用地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1) 和原征地单位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投资立项同意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立案登记文件; (3) 区属单位应该由区城市计划部门加具计划审查意见; 2.1.5.4 属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在同意用地前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评定汇报批复意见; 2.1.5.5 1/500现实状况地形图,若无1/500现实状况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出10公顷,可用1/现实状况地形图替换。 2.1.6 申请、

33、调整或确定用地计划设计条件,需提供下列资料: 2.1.6.1 城市计划部门核发下列资料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用地、计划和报建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定用地设计条件时提供); (3) 其它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1.6.2 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核发《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同意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6.3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用地文件过期,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1) 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城市计划部门申请计划设计条件或确定计划设计条件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函,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闲置土地处理

34、决定书》; (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投资立项同意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立案登记文件,但房地产项目除外; 2.1.6.4 区属单位应该由区城市计划部门加具计划意见; 2.1.6.5 已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但未取得计划设计条件或其它计划同意文件村建设用地,应该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1)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同意文件; (2)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该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要求》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组员户口薄、身份证实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该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实;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该提供村民委员会和

35、各申请人签署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计划同意文件、附图; (3) 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应该提供中心村计划同意文件、附图; 2.1.6.6 建设项目包含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应该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2.1.6.7 申请和调整设计条件时应该提供总平面计划方案图(反应用地范围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7 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要更名情况) 2.1.7.1 城市计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下列资料复印件: (1)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及附图、附

36、件; (2) 计划设计条件或其它历次用地、计划、报建批复文件; 2.1.7.2 原用地单位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核发《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同意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2.1.7.3 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吞并等不包含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更名,应该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或其它有效证实文件(复印件); 2.1.7.4 经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路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1) 法院拍卖成交确定书、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 (2) 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3) 土地出让金交费证实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

37、权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7.5 属经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法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1) 土地交易机构成交确定书复印件; (2) 土地出让金缴费证实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1.8 调整建设用地性质,需提供下列资料: 2.1.8.1 城市计划部门核发下列资料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其它历次用地、计划和报建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2.1.8.2 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核发《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同意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38、》、附图、附件复印件; 2.1.8.3 建设项目标内容及关键产品发生改变,应该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投资同意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立案登记文件,同时应该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 2.1.8.4 按拟调整用地性质编制总平面计划图(反应拟用地范围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2.1.9 调整建设用地红线,需提供下列资料: 2.1.9.1 城市计划部门核发下列资料: (1) 原《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如属用地红线重合应该在用地红线图复印件或现实状况地形图上标示重合部分; (2) 历次用地、计划和报建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

39、1.9.2 1/500现实状况地形图,若无1/500现实状况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出10公顷,可用1/现实状况地形图替换; 2.1.9.3 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同意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 2.1.10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延期使用,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适用于已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未在要求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还未被注销情况) 2.1.10.1 城市计划部门核发下列资料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其它历次用地、计划和报建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1.10

40、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投资同意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立案登记文件。 2.2 城市计划类业务立案标准 2.2.1 申请分区计划、专题计划、控制性具体计划、城市设计、保护计划、计划研究等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1 1/500或1/现实状况地形图一份; 2.2.1.2 相关文件、会议纪要、附图等。 2.2.2 分区计划、专题计划、控制性具体计划、城市设计、保护计划、计划研究等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2.2.1 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计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2.2.2.2 编制单位城市计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2.2.3 控制性具体计划方案结果根据

41、《广州市控制性具体计划结果计算机文件标准》要求;其它计划结果按以下要求: (1) 计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三份,彩色全本,编制任务书和历次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合订; (2) 会议汇报材料一式二十份; (3) 计划设计条件中要求其它计划结果; (4) 计划结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各一式三份; (5) 彩色挂图一套; 2.2.2.4 由市政府审批项目,审查结果应该包含计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十五份,彩色全本; 2.2.3 分区计划、专题计划、控制性具体计划、城市设计、保护计划、计划研究等审批,需提交下列资料: 2.2.3.1 编制单位城市计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2、 2.2.3.2 控制性具体计划结果根据《广州市控制性具体计划结果计算机文件标准》要求;其它计划结果按以下要求: (1) 计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十份(彩色全本,A3或A4规格,如为A3规格,应该短边装订,可折叠为A4规格;软封面装订;说明书和基础资料、编制任务书和历次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合订)、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全本,A4规格,整改计划不需提交); (2) 计划设计条件和方案审查阶段要求其它计划结果; (3) 计划结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各一式两份; (4) 彩色挂图一套。 2.2.4 申请镇总体计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4.1 镇域概况资料,包含镇域总

43、面积、现实状况建设用地面积、基础农田保护区面积、镇人口资料、现实状况建设情况、镇发展设想等; 2.2.4.2 1/现实状况地形图一份,应该明确标注镇域行政界线和基础农田保护区范围、标注现实状况关键基础和公共设施名称和位置。 2.2.5 镇总体计划方案审查、审批,需提交下列资料: 2.2.5.1 区人民政府、镇人大、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2.2.5.2 编制单位城市计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2.5.3 计划结果: (1) 计划文本和图册,计划审查:正本一式三份、简本一式二十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计划审批:一式六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每份结果应该包含计划文

44、本、计划说明书、图册三部分,计划文本附件应该包含计划编制、审查、修改过程说明、历次审查意见、对审查意见修改落实情况说明及相关统计; (2) 计划审批应该提交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A4规格,内含1000字左右方案介绍及关键图纸; (3) 计划结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计划审查:一式一份;计划审批:一式两份; (4) 彩色挂图,含全部计划图,计划审查:一套;计划审批:两套; 2.2.5.4 计划终审,提供计划公告情况及区(县级市)各专业管理部门专业管理意见。 2.2.6 申请中心村计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6.1 村庄概况资料,包含村人口资料、村域总面积、村庄建

45、设发展设想; 2.2.6.2 1/现实状况地形图一份,应该明确标注中心村行政界线,基础农田保护区、蔬菜生产基地面积和界线,现有公共设施名称、位置和规模。 2.2.7 中心村计划方案审查、审批,需提交下列资料: 2.2.7.1 编制单位城市计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2.7.2 区城市计划部门初步结果审查意见及其落实情况; 2.2.7.3 村民委员会审查意见; 2.2.7.4 计划方案需调整基础农田保护区,应该提交土地管理部门意见; 2.2.7.5 计划审批,应该提供城市计划部门历次审查意见批复文件、附图及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说明; 2.2.7.6 计划结果: (1

46、) 计划文本一式七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 (2) 计划蓝图四套,含全部计划图; (3) 计划审批应该提交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A4规格,内含1000字左右方案介绍及关键图纸; (4) 计划结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计划审查:一式一份;计划审批:一式两份。格式应该符合《广州市中心村计划计算机文件格式管理要求》; (5) 彩色挂图,含全部计划图,计划审查:一套;计划审批:两套; 2.2.7.7 计划终审,提供计划公告情况及区(县级市)各专业管理部门专业管理意见。 2.2.8 申请整改计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8.1 整改计划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 2.2

47、8.2 本局历次用地、计划和报建批复文件、附图(复印件); 2.2.8.3 已取得国土部门同意核发《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同意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2.2.8.4 计划或专业管理部门相关批文、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2.2.8.5 1/500或1/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现实状况地形图1式2份; 2.2.8.6 现实状况图及整改或改造前照片。 2.2.9 整改计划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2.9.1 计划设计条件同意文件复印件; 2.2.9.2 本局历次用地、计划和报建批复文件、附图复印件; 2.2.9.3 已取得国土部门同意核发《

48、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同意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2.2.9.4 计划设计条件中要求取得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2.2.9.5 审批时,须历次审查意见及审查意见中要求取得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2.2.9.6 绘制在1/500或1/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现实状况地形图上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2.9.7 审批:计划说明书、现实状况图、分区计划整合土地利用计划彩图、总平面计划彩图均一式十份,A3或A4规格,装订成册,彩色挂图一份;审批:计划说明书、现实状况图、分区计划整合土地利用计划彩图、总平面计划彩图、计划设计蓝图均一式四份(计划设计蓝图包含总平面计划和绿地系统

49、计划图、道路交通计划和竖向计划图),彩色挂图一份; 2.2.9.8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2.9.9 计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计划立面图、节点效果图等其它计划图纸; 2.2.9.10 整改或改造前照片。 2.2.10 总平面计划方案审查或调整(可选择性步骤),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0.1 城市计划部门核发下列资料复印件: (1)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计划设计条件同意文件; (3) 调整总平面方案时应该提交原计划方案批复文件及附图; (4) 其它历次相关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2.2.10.2 计划设计条件或原计划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专

50、业管理部门意见; 2.2.10.3 计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计划模型或效果图; 2.2.10.4 计划说明书一份; 2.2.10.5 绘制在1/500现实状况地形图上总平面计划图一式两份; 2.2.10.6 总平面计划图一式两份; 2.2.10.7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2.11 修建性具体计划审批、调整,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1.1 城市计划部门核发下列资料复印件: (1)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计划设计条件同意文件; (3) 历次计划审批文件及附图; (4) 其它历次相关批复文件、附图; 2.2.11.2 计划设计条件及总平面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