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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法律问题的完善-法学学士毕业论文.doc

1、 Abstract 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 “Corporate group” becomes the product of corporate system. As a kind of special company organization form, parent-subsidiary companies have become the dominating power to pus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However, parent-subsidiary company has bee

2、n exposed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reality, such as unfair transaction, the parent company random to violate the subsidiary company and the interest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To establish the legal liabilities of parent companies for their subsidiaries has become an urgent task faced by most countrie

3、s in the world. In the paper, writer tried to discuss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of the liabilities of parent companies for their subsidiaries and the lack of relevant systems. On this basis, draw on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legislation. To further improve the liabilities legislation of subsidiary of

4、parent company, with a view to protecting the subsidiary company,the related to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 and the promotion of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Key words: Parent and Subsidiary Company;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Limited Liability;Disregarding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5、 试论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法律问题的完善 关于母子公司的定义,世界各国对此均有不同的见解,但综合各国学者的观点可得知,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能够对其他公司进行控制和支配,并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而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对称,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孙非亚.商法要论[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123. 由于现实中母公司容易利用自己本身的优势肆意损害子公司的利益,且我国对母子公司立法的不完善,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推动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

6、此,完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承担法律问题变得十分迫切。 一、当前完善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法律问题的意义 母子公司是现代公司发展的一种重要的公司组织模式,它有着单一公司所不具有的重大经济价值和法律价值,因而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这也为传统公司所努力确立和维护的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其中涉及到的一个问题便是如何规制母子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因此,对当前完善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法律问题的研究有着的重要意义。 (一)防止母公司滥用控制权 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经济现实问题,因为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投资主体,是子公司的股东,在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上

7、要受到母公司的控制。若母公司正当行使控制权,对母子公司之间节约交易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率及优化资源配置方面是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一旦母公司权威过分渗透入子公司,使本应当在子公司内部进行的节约成本被外化,扩大子公司的交易成本,使得交易成果被母公司受让或占有,影响到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企业的地位。因此,规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有助于防止母公司滥用控制权,既能使子公司在母公司的有效的控制下按照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方向发展,使得公司集团扩大其经营规模,减少风险损失,也能维护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二)对公司债权人提供有效保护 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对公司和股东的责任

8、作出了严格的划分。这本来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股东免受因一次的投资不慎而负上全部责任。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人公司、母子公司、关联公司的出现使得这两大基本原则成为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牟取法外利益的工具。在法律的保护下股东直接支配公司财产,并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肆意侵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然而股东却可以免受法律和道德的指责。相反,公司债权人却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债权人只跟公司发生法律关系,对于那些名义上与公司各自独立,却实际控制公司来牟取利益的股东反而无需为债权人的受损利益负上任何的法律责任。可见,公司法人制度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因此,完善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机制能有效为

9、债权人提供保护。 (三)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有限责任作为现代公司法的基石,母公司和子公司通过有限责任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母公司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但在经济现实中,不论在资金上、技术、高层管理人员还是发展战略上,母公司都控制和管理着子公司,但一旦发生债务关系,根据有限责任原则,却只能由该子公司独立对其债务负责,母公司不承担责任。这样,如果子公司破产,而其破产财产却又很少,子公司债权人基本上得不到偿付的情况下,这便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即公平正义原则。 朱慈蕴教授在其《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中提到:“法律制度从来都要体现公平、正义作为其永恒的价值目标,虽然鼓励效率

10、追逐利润是市场经济中各种经营主体判断自己行为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但这种趋利行为不得建立在妨害他人的权利行使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之上。”在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我们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员其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不可忽略。同时公司内部股东与外部债权人的利益矛盾确实存在。二者均想承担最低风险获得最大利润。如何衡平这些利益均离不开法律的调控。法律必须设置这一最低标准,不至于利益失衡,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被落空。何莉苹.母子公司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33.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分析 对于母子公司责任承担所存在的法律问题不是一个单方面的问题,而是有着

11、多个方面的问题,既有立法的不完善,也有传统公司法理论的落后和来自司法实践上的缺乏可操作性。下面本文分别就这些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一) 我国立法的不完善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制定了大量的有关公司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说这些规定涵盖了我国公司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法规在制定后多年没有得到相应的修改,使得我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所引发的新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规制。并且,伴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公司集团和其中牵涉的责任问题,我国没有专门的调整国内公司集团的“公司集团法”,并且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基本没有涉及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问题,而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

12、方面: 首先,总体上无法可依。从我国现行立法上看,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显太过简略,它既没有规定子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设立子公司,又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设立子公司,母公司以什么形式设立子公司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2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关联企业”的规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按《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对母子公司所下的定义:“母公司

13、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制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周海燕.论母子公司对子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44. 由此可推出,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为独立的法人,相应的通常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为限,母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实际控制子公司。可见,我国现有的法律均以单一公司为调整对象,对于母子公司这一普遍存在的经济现实,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破产法》、《税法》等,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固守“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从我国《公司法》及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

14、中可看出,我国是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在法律上,公司和公司股东是相互独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公司企业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母公司容易利用法律的保护下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独立,肆意侵害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而无须受到约束,小则侵害到个人的利益,大则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而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虽然,我国不论在法律的规定还是在司法实践方面都致力于运用人格否认

15、制度来解决因经济发展而导致公司不断变化中所产生的问题。如在新修订《公司法》第20条中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学者认为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出的明确规定,是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巨大进步。金舒弘.母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局限性浅析[J].学术研究,2000(4):42. 2003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金舒弘.母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局限性浅析[J].学

16、术研究,2000(4):42. 这一规定也被学者广泛认为是体现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规定我国现存的大量滥用公司人格现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公司法在确立这项制度时,过于原则,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对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或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和有限责任的均没有做出列举规定或兜底性规定,这些都对未来的司法实践带来困难。有种种问题表明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的承担机制仍旧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的异化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法人独立原则为传统公司法的两大理论,现代公司制度均以这两大基本原则发展而来的。然而,正是这两大基本原则导致了子公司的债权人不利于实现其债

17、权。 1.母子公司关系的异化 从公司发展的历史上考察,有限责任制度最初是针对单一企业而设立的,它是指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额或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其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即要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意志,每一公司都是独立的主体。原因是单一公司分散性股权结构缺失削弱了股东对公司管理的控制,从而降低了股东左右公司经营行为的能力。黄蓓.衡平居次原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3.65. 因此有限责任制度的设立使得自然人股东减少和转移其投资的商业风险,从而有效刺激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和投资。可以说,有限责任制度的设置是公司法的一大基石,更好地保护自然人投资者利益免受因

18、其一次不慎的投资行为而可能面临的终生背负责任的商业风险。 然而,任何制度的设立都并非完美。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应运而生的公司集团模式的出现,有限责任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由于公司集团利用其“内部资本市场”在其公司之间进行财产、资本的再分配,这必然会破坏最初设定的法人自治的前提——公司独立的财产权,而这恰恰是债权人利益得以保障的物质基础。当公司集团内的母公司对子公司营运指挥的过程中经营不善时,经营风险都通过有限责任机制外部化于子公司的信用市场上,并且母公司未给与任何补偿,使子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受到难以恢复的损害,而母公司却可以凭借有限责任的保护而无须负任何责任。所以子公司虽然保持法律上的“

19、独立”,但却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起着支配作用而导致事实上不独立。黄蓓.衡平居次原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3.65. 因此有限责任制度俨然成为了母公司通过创设表面合法的子公司组织形式的方式树立防御实体责任的屏障而失去了当初设立的意义。 2.有限责任原则不利于子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正如上文所述,有限责任原则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即可使投资者减少或免受商业风险危害,也可以成为敲诈舞弊者滥用权力的护身符。其负面效应已是不争的事实。危及子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主要来至于债权人在其合同权利或侵权请求权的实现的两个方面。 首先,在单一公司情况下,根据传统公司法上的“三大原则”,即资本确定、资

20、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使得公司的资产与其经营规模大体相当,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也较易为债权人了解。换言之,债权人的债权是有保障的。但是,在母子公司的情形下,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当一公司沦为另一公司利益服务的工具时,显然,它的经济地位势必受到影响和侵害,当它的决策能力丧失或者被剥夺了,尤其是它的财务决策能力移交了公司以外的第三者,即凌驾于公司之上的母公司,其后果是利润被分散而在公司集团内部任意转移。这种转移必然导致子公司支付能力的削弱,也必然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张华顶.论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D].湖南大学,2008.23. 其次,就是涉及到少数股东权益的问题。以母子公司形式组成的公司

21、集团,除了控股股东以外就是少数股东。由于控制股东总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支配地位,那么少数股东随时都有可能受到公司集团所作出的决策以及公司内部之间不正当交易的侵害。由于公司集团中母公司的经营管理总是着眼于整个集团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个子公司,有时甚至违背了子公司的利益。张华顶.论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D].湖南大学,2008.32. 在这种情形下,首先遭受利益侵害的是子公司,进而影响到子公司中少数股东的利益分配。总而言之,在单一公司的情况下,有限责任能够发挥它应有的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作用,但在以整体利益为优先的母子公司中却不利与子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三)我国对子公司保护的在司法实践中

22、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司法制度的根本宗旨是: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作出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的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因此,当子公司受到控制公司母公司的不法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便是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途径。 然而,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虽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实践中如何操作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并且,我国并没有引进判例制度。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也有公布案例,但它不具有外国判例的意义。它既不像英美法系那样,判例属于法律渊源之一,也不像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那样,对判例所形成的先

23、例十分尊重,在实际上具有法律渊源的机能。因此,在司法实践上,当追究受控公司子公司背后的母公司责任而需要运用人格否认制度时。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标准,往往需要依赖法官自身的专业能力去运用这项制度。因此在现实中,很少法官能大胆运用人格否认制度。所以,判例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效力。任伟涛.对确立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思考[J].行政语法,2002(9):72. 由此可见我国对子公司保护的司法救济制度设置不够合理。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若法律规定了一项权利,却没有相关的救济措施,这项权利不过是一个空白条文。虽然,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上扬,发展潜力更是不断

24、被看好。然而在面对控制公司母公司肆意侵害子公司的权益时却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的情况下,受影响的不仅仅是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受损,更甚的是从此影响到投资者的信心,危及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三、国外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法律解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有限责任原则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促进了经济的进步和繁荣,但它同时也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导致母公司滥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解决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的问题,世界各国都是以有限责任为一般原则,同时在某些必要的情况下运用不同的方法追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它们在处理上述问题时主要有两种代表模式: (一)国外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法律解析 在

25、国外,两大法系对母子公司责任承担问题的做法截然不同。在普通法系国家里,判例构成其主要的法律渊源。母公司是否应当对子公司承担责任,并没有专门的成文法加以规定,在实践中通常根据传统的一般责任原则的例外规定,有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根据自由裁量权规定来决定是否“揭开面纱”,使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责任。而伴随着“揭开面纱”制度的是实质合并原则和衡平居次原则,下面就这三个原则来进行解析: “揭开面纱”制度是由美国创设的,后被英、德、日等国继受,该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又称为“公司人格否认”或直索制度。其主要观点是: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

26、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钟节平.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责任问题法律研究[D].2004.12. 揭开面纱制度不在于法律规定其所适用的情形、条件及适用后果,而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评判,决定是否适用揭开面纱制度。 而实质合并原则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补充。在传统的公司法体系下,母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当母子公司破产清算时,各公司之无担保债权人也只能就各公司所剩余财产分别求偿。周海燕.论母子公司对子公司债权人

27、的法律责任[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21. 在公司集团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下,“牺牲小我,完成大我”便成为公司集团中特有的现象。因此,便使得这家被牺牲的公司债权人可获清偿的资产减少。相反,收益的其他关系公司用来提供担保清偿其债权人的资产却随之不当增加,这必将导致同一公司集团中不同子公司债权人极不公平的结果。而实质合并原则所要解决的,是当公司集团的母公司破产或子公司破产,或母子公司同时破产时,如何确定其各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根据实质合并原则,当母公司破产时,由于母公司总是居于控制的主动地位,因而,在实质合并原则中,子公司债权人应具有优先地位。当子公司破产时,只要具备公司人格否认的客观要

28、件,子公司债权人都可以向母公司要求清偿,但以不损害母公司债权人之利益为前提。当母公司与子公司同时破产时,应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破产财产合并为一个破产财团,然后依照债权人数额的比例向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全体债权人统一分配。周海燕.论母子公司对子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34. 衡平居次原则,也叫深石原则。它是美国法院在审理泰勒诉标准电气石油公司案中的涉诉子公司——深石石油公司时创立的。系指母子公司场合下,若子公司资本不足,且同时存在为母公司之利益而不按常规经营者,在子公司破产或重整时,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之地位应居于子公司优先股东权益之后。深石原则提供了母公司可否向子

29、公司主张债权,以及是否应劣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或优先股股东求偿的一般规则。江朵.关联企业破产时的实质合并原则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7.55. 衡平居次原则并非否认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的存在,而是在揭开公司面纱彻底性上有所保留。它是根据控制股东是否有不公平行为,从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劣于其他债权人或者优先股股东受偿。 从英美法系国家中可以看出,它们在处理母子公司责任承担问题时的做法主要是通过以判例的形式来确定的。相反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则与其截然不同。以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更是其中的代表。 在德国,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责任问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特定情况下排除公司法人在法律上的独立性,

30、或者假设其独立人格不存在,由法院允许债权人忽视债务人的公司(子公司)的独立人格,直索公司背后股东(母公司),由其承担责任。这在德国法中称为“直索责任”;二是采取立法的形似对公司集团的责任直接做出规定,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全部股份,应当对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钟节平.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责任问题法律研究[D].2004.12. 可以说,德国不仅是大陆法系中就母子公司的责任承担的问题最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并且其对公司集团所作出的系统立法对大陆法系的国家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德国早在1965年《股份公司法》中就对企业集团法律问题作出相当细致的规定。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关

31、系以公司间或者支配企业与从属企业间的责任依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1)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关系以公司控制或利润合同为纽带时,母公司有义务弥补子公司的年度亏损,因此得出,德国并不禁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统一指挥,不论子公司接受母公司的指示是否有利对债权人也没有太大的关系。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年度亏损给予补偿、弥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没有直接责任,子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通过母公司的年度亏损而得到间接保护。(2)如果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企业合同关系,但母公司通过事实上的支配而管理子公司的企业经营活动,德国《股份公司法》也允许母公司干预或直接管理子公司的事务,但必须对每一项个别确定的具体

32、损害予以补偿。(3)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全部股份,应当对子公司的全部债务责任。蔡锻炼.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及其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07(5):12. (二)国外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法律解析对我国的启示 从英美法系的三原则来看,“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解决了当母公司滥用控制权致使子公司人格丧失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问题,这无疑是公司法的一大进步。我国现行《公司法》引入了该制度,在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3

3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权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极大地丰富了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完善,是法人制度的必要补充与升华。但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适用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该理论仍以承认股东有限责任具有普遍适用性为前提,对子公司人格的否定,只能适用于一些例外情况。其次,这一理论没有对具体案件的判决提供明确的标准,沈乐平.企业集团法律问题[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67. 由

34、于英美法系是以判例法为代表,每一法官对揭开面纱制度的适用应如何理解公平、正义都不同,因此导致在审判实践中会不可避免产生相互矛盾的判例,使这一制度缺乏稳定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而实质合并原则从理论上看,虽然公司集团中公司之间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主体,但在经济事实上,应视为同一主体。法院可以无视各个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性,而将其当作一个实体或经济上的同一体来追究企业整体的责任。这也就是说,实际上是构成了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债权和债务的相互抵消,并且排除了集团公司间的欺诈性转让和自益性交易,这是有利于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使得财产分配更加趋于公平。衡平居次原则更多是表现为对揭开面纱制度的补充,因为若使用揭

35、开公司面纱,则从法理上拒绝母公司求偿的权利,就必须要跨过企业法人制度和债权平等原则这两大障碍。崔秉昱.深石原则与子公司债权人的保护[J].经济与法,2008(01):24. 这显然是有违法律的规定,并且对母公司是变相剥夺了其债权请求权,这也有违公平合理。因此,衡平居次能够平衡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有益补充。 相比之下,德国对母子公司责任承担问题的解决主要是依靠成文立法。虽然德国的股份公司法明确地将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债务责任问题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的性质和范围联系了起来,并且为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手段和多样化提供了一个法律上认可的途径。有学者认为,德国的公司集团立

36、法是介于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做法与欧盟公司法早期立法的做法之间,是二者的一种综合和折中。毛伟杰.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债务责任的法律思考[D].郑州大学,2006.65. 但是,德国的这种做法有忽视公司与公司之间人格独立之嫌。德国的公司集团立法的初衷本是避免母公司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为自身谋取利益,但是这也正正式动摇了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故德国的做法也为各国学者所争议的。 四、完善我国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法律问题的建议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公司法上的重大进步,同时也为解决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责任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正如前文所述,该原则只是有限责任原则之外的一项例外规定,

37、是在极特殊情况下为维护个体公平才采用的;同时,也因为这项原则的适用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标准,实践中操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各国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几乎都持谨慎严格的态度。 (一)立法制定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标准 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标准一直都是模糊不清的,即使是运用此制度相对成熟的美国,也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为此,笔者认为《公司法》应明确规定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标准: 1.明确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首先,母公司要有滥用控制权行为的存在。指母公司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对子公司进行的一些不当管理或干涉行为(如母公司为了利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达到规避法律义务、逃避侵权责任的目的而将财产转移到子公司或者为了自身的利

38、益而掏空子公司的资产使其被动的负债经营等),使子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导致了子公司破产。 第二,母公司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对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民事损害。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行使控制权并不必然对子公司及其小股东或者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可能是为了母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成本节约、优化资源配置等。因此,必须要有民事损害的存在,这样,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来追究子公司的责任,实现利益的补偿。 第三,母公司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与民事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该因果关系的存在是以子公司承担母公司的债务或者母公司利用控股关系侵害子公司的独立人格为基础的。没有这一要件就无所谓有面纱背后

39、的母公司承担子公司所负的债务责任。 第四,母公司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公司法人格否认本质上是对股东不法行为进行规制,通过这种法律规制使得受损害的债权人或者其他受损人获得有效的补偿。而母公司滥用控制权的目的往往是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等目的,因此母公司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恶意。 2.明确人格否认制度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要证明母公司的控制对导致子公司实施了不合经营常规或其他不利益的行为,通常应由原告即子公司债权人来承担。但在现实中,子公司的债权人根本无法掌握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详细证据,或者子公司的债权人为了获得这些证据需要付出极高的代价。

40、相比之下,与其让子公司债权人面临收集证据难或者需要付出极高代价的问题,母公司比债权人更容易收集材料进行证明。因此,笔者认为在举证责任上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母公司举证证明自己并未做虚假陈述,以及债权人的损失并非由此引起。若母公司证明不了子公司的具体损失不是有其控制所造成的,则推定母公司要为子公司的控制行为损失负责。 (二)《破产法》上吸收实质合并原则和衡平居次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对于破产财产分配受偿问题上,只是简单地规定了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某些破产费用后的分配顺序,却没有考虑到具有关联身份的债权人在分配中的特殊地位问题。封红梅.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承担——从跨国公司的视

41、野探讨[D].西南政法大学,2004.76. 并且,我国法官没有像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中所拥有的造法能力,因此,即使明白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确难以适用法律予以救济所带来的危害,仍不得不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裁定驳回债权人的主张。这显然不符合法律所要追求公平公正之理念,也不符合社会现实的发展要求。 笔者认为,我国应考虑在《破产法》中规定适用衡平居次原则和实质合并原则。按照这两原则的规定,当从属公司实施了有损于破产公司或债权人、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可以将其对控制公司的求偿作为劣后债权,列入从属地位,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也认可此原则:“从属公司破产清算时,控制

42、公司不享有别除权或者优先权,其债权分配顺序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所以,为顺应社会上应关联债权而权益受损的债权人的要求,我国应尽早立法明确引进此原则,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以供全国法院援用。 (三)采用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禁止滥用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母公司利用子公司谋求自身的不正当利益、规避法律责任,损害子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这一法律问题不断出现时,法律的制定往往不能完全预测或满足到现实的变化需要。当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况或法律的规定不适合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是,为了保护受害方的权利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笔者认为可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积极利用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滥用禁止原

43、则作为法律的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具有强行法的功能,在涉及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时,其规则为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拒绝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诚实不欺、恪守信用。换句话说,当决定公司命运的母公司,在行使权利时也要诚实信用,合法合理地做出决策,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一旦违反,导致母子公司财产的失衡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就违反诚实信用,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规定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任何人不得以权力的行使为由而与他人的权利引起冲突。否则就是权力滥用。正如控制股东在行使权利时也有一定界限,如

44、果控制股东滥用了权利,而侵害公司的利益,危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就违反了民法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是应当禁止的。 因此,在依据现行公司法或者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直接判令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当法院遇到此类案件时,可以利用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滥用禁止这两个原则所具有得解释和补充法律漏洞功能,直接适用这些法律原则,而不必担心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黄庆一.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展望[J].滁州师专学报,2004(2):32. 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系列的司法实践的积累,对未来完善我国对此类问题的法律规定有重要的促进意义。 以母子公司为形式发展起来的公司集团是现代公司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模式,由此所带来的经济优势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相对于经济的蓬勃发展,与此相关的立法却是跟不上经济的步骤。即使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还缺乏可操作性。为达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必须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从法律上对上述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期达到发挥母子公司的最大优势,同时把法律风险规制到最低,以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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