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摘要2015年P2P网贷行业,行业监管信号不断释放,无论在两会期间的“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还是在315晚会黑名单的缺席,还是新闻联播上对互联网金融的肯定,都显示出国家政策对P2P网贷的包容并蓄与强大支持。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概况;第二部分分析了P2P网贷平台在管理、信贷技术、文化冲突、信息披露、竞争、信用、法律方面面临的风险;第三部分对我国P2P行业面临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P2P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了建议。关键词 P2P借贷 风险 监管 目录一、引言4(一)研究背景和意义41、研究背景42、研究意义5(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结果61中国利用外商直
2、接投资现状分析62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分析6 3国内国外研究结果7二、 我国P2P借贷平台发展概况.1三、 我国P2P借贷平台发展面临的风险. 2(一)管理风险.(二)借贷技术风险.(三)文化冲突风险.(四)信息披露风险.(五)无序竞争风险.(六)信用体系缺失风险. 四、我国P2P网络借贷面临的风险管理对策. (一)微观层面 1、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与管理 . 2、加强行业自律并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3、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地位.(二)中观层面(三)宏观层面 4、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 3.5 建立P2P借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6.建立P2P借贷资金监管体系
3、. 3.7健全相关职能部门对个人征信体制的建设.五、结论.参考文献.后记.我国p2p网贷风险管理分析一、我国P2P网络信贷概况 根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12月15日止,网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1540家,其中银行系网贷平台10家,国资系网贷平台14家,上市公司系网贷平台15家,风投系网贷平台26家,其余为民营系。相对于2013年网贷平台的爆发式增长,今年正常运营平台增长速度有所减缓,月均复合增长率为5.76%。如图1-1所示而在成交量方面,截止2014年11月,累计成交量达2157.4亿元,其中11月网贷成交量达313.24亿元。图1-1虽然P2P行业发展迅速,但倒闭跑路问题也相当严峻
4、。截止2014年11月,2014年累计有226家P2P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倒闭或跑路的现象,数量约占整个市场的14.7%。新增平台及问题数量均居高不下,说明尽管P2P行业险缺乏监管、问题不断,但发展潜力巨大且利润诱人,新进平台不断,年底企业资金流动紧张,属于风险高峰期,预计12月份问题平台数量仍将维持高位。如图6-6所示三、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风险(一)管理风险 因市场竞争的加剧,导致管理风险提升,市场中的“借款人包装”行为,即不满足借款条件的借款人通过虚假性或误导性资料“美化”个人信用,制造“合格”假象。甚至这种包装得到专业人士的“配合”,其欺骗能力则大大增强,平台难以识别。 (二)信
5、贷技术风险我国的小额信贷业务本身发展不充分,技术和人才储备有限,征信数据缺失、诚信环境不佳,对P2P借贷平台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造成较高压力。某些平台参考国外的主流信用评估模型(如FICO),或者直接引进商业银行的评估模型。但受地域、行业、民风、文化习惯等影响,使得统一的信用模型难以构建,需要依据实际的情况优化、改进,更需要长时间的观察和反馈,因而暂时仍然难以摆脱繁重的人工操作。信贷技术不足导致坏账率居高不下。以美国主要的P2P借贷平台Lending Club和Prosper为例,其坏账率都曾高达10%以上,只是到近两年方才有明显下降。而国内行业内普遍流行的说法是坏账率介于2%3%之间,但一些行
6、业人士认为常见的坏账率应为5%8%。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小额信贷业务需要长期积累,技术的改善非一朝一夕之事。小额信贷技术的困难涵盖了整个风险控制的流程。从用户的定位到用户筛选、需求审核、风险定价、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等一系列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三)文化冲突风险P2P借贷平台的运营人员通常包含偏互联网的IT人员和偏金融的业务人员。前者习惯于追求创新强、速度快的互联网IT文化;后者习惯追求安全、稳妥的金融文化,。这两类人员共处一个公司,经常会产生“文化”冲突。若不能有效平衡这两种文化,平台业务时常有“跑偏”之虞。 (四)信息披露风险P2P借贷是基于信息透明且对称
7、的直接借贷方式,借贷双方应清楚了解借款标的和各项费用,以及平台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的不全面和不及时导致借贷双方很难对P2P借贷平台全面、客观的了解,只能相信平台宣传等”,加剧了借贷双方的风险。对线下平台而言,若非亲身参与线下平台的借贷过程,局外人根本无法了解其运作流程,亦难以了解其业务的风险,对于平台的整体运营状况更是了解甚少。而线下平台数量多,参与人数多,参与者经常会产生冰山一角的感觉,容易滋生不信任、不安全感。由于P2P借贷行业的整体不透明,使得某些有意愿披露信息的平台产生担心自己一旦主动披露信息,这些信息会被竞争对手研究、利用,甚至导致监管部门的“关注”,引起平台自身的信息披露风险(五)
8、无序竞争风险 P2P借贷平台盲目上线,导致一些平台的目标客户重叠,这是近两年我国P2P借贷行业出现的新状况。目标客户产生重叠之后,平台之间短兵相接,极有可能导致无序竞争风险。首先是借款人重叠。大部分P2P借贷平台希翼通过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或行业组织的信息共享解决借款人重叠。但是前者目前尚不可行,后者也遭遇重重困难。许多平台并不愿意向其它平台公开自己的借款人信息,甚至一些平台在知道借款人存在重复借贷行为后仍然心存侥幸。二是恶意竞价。为争夺客户(包括借款客户和投资客户),一些平台运用价格武器,向借款人收取较低利息,向投资人承诺较高收益。恶意竞价导致平台的收入下降,只能通过业务量的扩展来满足必要的风险
9、保障和经营成本,维持资金流。一旦业务增长未达到预期,平台又缺乏持续的资金投入能力,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便急剧增加。 (六)信用体系缺失风险我国目前缺乏个人信用的征集、评价及跟踪体系,P2P 网络借贷平台无法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只能自己建立信用审核,纳入信用审核的内容有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财产证明、结婚证等,各网贷平台的借贷信息也无法互通,有可能导致一人多贷,一个人注册多个账号等诈骗现象。随着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颁布,未将 P2P 网贷行业纳入建设范畴,对于借款人提交给平台的征信信息平台方验证真伪的途径有限,给征信信息造假提供了机会。(七)法律风险非法集资风险 P2P借贷公开为
10、借款人提供资金,在我国自诞生就面临非法集资的困扰。2010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4年3月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解释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向社会公开宣传”,明确为“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从2011年9月开始,银监会、央行等多次针对P2P借贷行业提示风险或划定红线,其中也提到非法集资问题。四、 P2P网络借贷面临的风险管理对策(一) 微观方面 1、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与管理 P2P网络贷款公司应依据自身核准的业务范围,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业务政策和相关管理制度。对于参与借贷业务”,严格其内部控制,参考银行业
12、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身份和信用审核机制,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对贷款条件、操作流程、审批手续等作出明确的规范。其次,应规范设置债权转让的比例,严控P2P网络贷款系统风险。再次,应健全债权转让的协议,并且严格管理资金,对于用户因转账而产生的在途资金应存入委托监管的银行的无息监控账户中,由银行对同络信贷平台的转账账户“专户专款专用”的情况进行监控,按时出具托管报告,向监管部门提交。最后,贷款平合要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工作,监控贷款人的资金使用、还款等情况,并对违约的款项进行专门的管理。总之,要建立实用的信用评估模
13、型,探索出科学高效的信贷技术体系。2、 加强公司治理 P2P网络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特别要注意风险的防范。P2P网络贷款平台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了解本公司从事的P2P网络借贷业务的风险、流程及相关规定的条件;其中,从事不限于居间借贷业务的贷款平台公司的股东还需要具备持续出资能力。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履行股东(大)会的相应职责等等,此外,还应当积极支持P2P网络贷款平台公司可持续审慎经营、稳定健康发展。3、建立完善的信
14、息披露机制具体而言,P2P网络贷款平台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向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披露信息,并鼓励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信息。在具体内容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概况,主要为公司简介,经营计划,经营范围与模式,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合作的资金转账平合、金融机构等。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主要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股东(大)会重要决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构成及工作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三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管理情况。四业务情况,包括借贷数额、违约比例、担保业务中的代偿情况、参与
15、借贷业务中的放大倍数等方面。此外,还要披露年末资金构成及年度资金运用明细,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等情况。(二) 中观层面 1、加强行业自律在目前立法空白、监管模糊的状态下行业自身的自律与规范至关重要。行业自律主要通过社会中间层完成,它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 。这种社会中间体在 P2P 行业的具体形式就是 P2P 网络融资平台行业协会。不可否认的是,众多 P2P 网络融资平台良莠不齐。既有像宜信这样市值 5 亿美元,全国布点三十多个城市,员工近七千人的庞然巨物,也有许多 挂羊头、卖狗肉 的信贷公司,甚至皮包公司。行业的
16、健康发展,需要规模大、体系完善的网络融资平台制定出相应的行业标准,参照标准来净化整个行业的环境。民间金融合法化过程中,景令人担忧的就是个别恶性事件的发生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合法化进程。值得庆幸的是,P2P 网络融资平台也在做同样的努力,在实现国家监管的同时,该行业尝试引入行业自身的约束来规范这一行业本身。据宜信负责人唐宁介绍,在最近的一次小额信贷联盟年会上,十几家规模较大的 P2P 网络融资平台已经达成了共识,P2P 网络融资平台行业协会已经在筹备中,而相应的行业标准也即将产生。P2P 网络融资平台行业协会将与其它中介自律组织一样,由众多 P2P网络融资平台组成,并对成员实施自律性的管理,管理权来
17、源于组织成员的团体契约,协会通过对行业内各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来监管整个行业。(三)宏观层面1、基于不同分类下的差异性牌照管理 牌照管理是金融业普遍适用的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对金融业进行审慎监管的态度。牌照的控制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行业而不是毁掉整个行业,牌照的发放使优质网络融资平台合法化,而将不合格网络融资平台淘汰出局。纵观整个 P2P 网络融资平台行业,拍拍贷模式与宜信模式差异明显。应在对两者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对不同的网络融资平台实行不同的牌照监管。2、建立借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遵循 “管中介,银行管资金”原则,参照我国证监会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借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制定 网络借贷交
18、易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是网贷公司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将投资人的资金放入其中实现正常业务的资金流动,即使网贷公司先行垫付资金也要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管。作为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控制网贷公司使用账户内的资金,网贷公司只能看到资金来去明细而不能调用资金,从根本上杜绝了网贷公司挪用资金和跑路现象。为了避免P2P网贷公司随意挪用借贷过程中沉淀在中间账户上的资金,必须促使平台的运营资金与所服务的出资人、借款人的资金完全分离。目前,监管部门可考虑在P2P网贷行业推行清结算分离制度该制度是指用户将在P2P网贷平合上进行电子债权交易的资金账户托管在第三方支付公司,交易过程中P2P网贷平
19、台负责债权交易信息的匹配和交易生成并进行资金清算,用户资金结算则由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清结算系统完成这样,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实现清算与结算分离,信息流与资金流分离,从而保证平台在任何时候都无法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接触客户资金,充分保障了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及平台服务的独立性和经营的合规性,有效地避免了P2P网贷平台随意卷款跑路,介入非法集资或者商业诈骗,也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社会融资统计和监测分析。3、健全相关职能部门对个人征信体制的建设 英国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注册需输入与银行账户、学历等相关联的社保账号,借款人违约成本极高。美国公司通过审慎考察客户信用记录及通过不同信用等级 “客户组”成员间的相互监督使坏账
20、率一直保持较低水平,非客户组成员 坏 账 率 为, 客 户 组 成 员 坏 账 率 为。我国应探索建立网络借贷信用评价体系:一是在我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的社会信用评价和管理体系,允许网络借贷公司在遵守保密协议及取得客户授权的基础上实时查询,并借鉴美国经验,允许网络借贷公司将客户逾期以及违约信息上传到信用评价和管理系统中完善信用记录;二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网络借贷公司组织行业协会,探索建立民营化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联手打造 “网络借贷征信系统”,提高信用评级市场的效率和独立性,通过在网络借贷公司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各网络借贷公司客户信用评
21、级制度的有效性、客观性。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记录查询平台的上线也为一部分地方和个人提供查询信用记录的新渠道,如果这个平台能够推广到全国范围,那么 P2P 平台需要的信用信息就可以完全由客户在网络上调取,然后将用户名密码以及相关的数据告知平台,从某些程度上可以避免虚假信用报告的出现,从而降低融资者得道德风险。5、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地位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依靠互联网的民间借贷方式,当前重点是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借贷是信息时代金融体系的必要补充,构建P2P法规体系,制定P2P行业管理规范,明确P2P的准入标准,并对网络借贷的性质
22、、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业务指标等予以规定,对于符合信贷行业发展的网贷业务模式应该积极鼓励,对于风险无法防控的模式应予以限制,使p2p网络平台不仅可以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增强盈利能力,还可以享受国家给予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另外应将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加以区分,从法律层面防止银行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从而承担被转嫁的风险。在设立过程中,贷款平台自身需要根据自己的定位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等。6、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由于P2P平台模式的复杂性及跨区域性,其监管应由单线监管向多线监管的方向发展,可由央行和银监会为主要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地
23、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金融办、工商、政法、税务、公安、通信、网盟部门共同热作.联合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资料库,实现信息共享,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总体运作。首先,P2P网络贷款平台应当被作为准金融机构来实施监管,设立P2P网络贷款平台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准入。除了单纯为借贷双方提供借贷信息服务的公司类型外,应由各地的央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监管,此外,指定工商、税务、公安的经侦和网监部门协同管理。并且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P2P网络贷款业务。其次,在准入条件的具体设置上,首先要确定P2
24、P网络贷款平台的业务范围。对于目前存有的,对借款提供担保性质保障的服务,贷款平台自身参与到借贷关系中的业务模式,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新型业务或模式,立法者都应当保持谨慎但开放的态度,在成熟可行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考虑业务差异设置有差异性的准入条件。目前,由央行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正在加紧制定一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办法,有望于年内推出,因此2015年也可能是监管办法出台之后P2P行业重新洗牌的一年。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分工方面,职责分工将进一步明确,初步确定为: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众筹由证监会监管,夹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监管 为规范对网络
25、借贷业务的监督管理,营造安全、稳定、诚信、有序的网络借贷市场环境,应明确民间借贷监管机构,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监管网络借贷。银监会和人民银行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相互配合,主动分析研究网络借贷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监管合力,联合监管网络借贷涉及资金安全、反洗钱、非法集资等相关行为。建立借贷资金监管体系 一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探索建立完善的网络借贷资金统计监测体系,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途、借款笔数、逾期情况等,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指标监测范畴。二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加强对网络借贷公司的金融指标日常风险管理,要求各网络借贷公司根据属地原则按时向银监会及人民银行派出机构报送报表,以便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实时监测网络借贷相关金融指标。三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开发借贷资金实时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全国所有网络借贷资金运营状况,对同一借贷人多家注册开户、多家多笔贷款、反复借新还旧、同一地址开立多人注册等异常行为自动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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