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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及处理时限.doc

1、(完整版)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及处理时限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及处理时限1、提出质疑:供应商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52条)2、质疑答复: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做出答复。(政府采购法53条)3、提起投诉:供应商如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法55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4、审查投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5、受理投诉:财政部门对

2、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投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6、发送投诉书副本: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2条)7、暂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2条)8、对投诉作出说明: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3条)9、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财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投诉处理决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条)10、送达投诉处理决定:财政主管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民事诉讼法)11、提出行政复议:投诉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或本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9条、12条)12、作出复议决定: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31条)13、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39条)14、作出判决:法院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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