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xx电子账户服务协议甲方:客户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账户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服务协议。第一条 定义 1、“电子账户”指甲方通过互联网自助申请,经乙方核准后为甲方开立的,仅供甲方通过乙方指定银行渠道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金融业务的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客户的电子账户所绑定的借记卡发卡行不同,分为强实名和弱实名客户。其中绑定的借记卡为我行卡的客户为强实名客户,绑定的借记卡为他行卡的客户为弱实名客户。目前界定为弱实名认证电子账户只能用于购买我行独立发行、合作发行或代销的基金、理财产品,不能进行转账结算、交易支付和
2、现金收付。界定为强实名认证电子账户,可以进行现金存款和转入结算。 2、xx:本协议下的xx是一种纯线上运作的银行经营平台,不发放实体银行卡,客户通过电脑、手机等操作渠道自行开立电子账户,自助操作,享受银行产品和服务。 3、绑定账户:指与甲方申请开立的电子账户建立绑定关系的银联借记卡,该借记卡的开户信息必须与甲方本人的身份信息一致,电子账户只能与绑定借记卡进行资金互转。 4、绑定手机号码:是指甲方在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指定,用于接收乙方发送的验证码以及交易提示短信的手机号码。必要时,乙方会通过此手机号码向甲方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第二条 申请与开立电子账户 1、甲方自愿申请开立电子账户,同意xx
3、银行借记卡章程的相关条款,并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乙方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2、甲方承诺开立电子账户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时的身份识别 (1)乙方可通过与其合作的第三方对甲方的身份进行识别,甲方授权该第三方向乙方提供甲方留存在第三方的个人信息。 (2)甲方如已持有乙方借记卡,按甲方留存在乙方的个人信息识别身份。 4、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提交的开户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未由他人代办或冒充他人申请。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代办、冒充他人申请等情形,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请,对于已经开立了电子账
4、户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三条 使用 1、甲方使用电子账户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2、电子账户只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或出租。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通过xx为甲方提供电子账户服务,甲方应按乙方的规定进行操作,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可以通过绑定账户与电子账户进行资金互转。 5、如甲方希望更换绑定账户,必须确定甲方在电子账户中所购买的产品持仓余额和电子账户余额为零,且保证新更换的绑定账户持卡人个人信息与甲方开立电子账户验证身份时的个人信息一致。第四条 凭证与签章 1、甲方
5、应妥善保管电子账户绑定手机号、卡号、密码等个人资料,甲方使用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承担交易责任。甲方在经乙方xx渠道开立的电子账户下使用密码的行为,即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甲方签章行为,即构成甲方可靠的电子签名,均表明了甲方认可其中交易内容。 2、甲方若遗忘电子账户登陆密码或交易密码,可通过乙方提供的xx官方渠道进行密码重置。 3、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存储的与服务相关的数据信息是甲方使用电子账户情况的有效书面证明,电子账户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第五条 使用规则 1、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撤销电子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6、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及乙方的业务制度规定。 2、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账户的密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绑定的手机等个人信息和设备,如上述信息或设备出现遗失、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情况,由此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3、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电子账户业务规则向乙方发出划转电子账户资金的指令,乙方应确保执行接收到的甲方指令。 4、甲方知悉并同意,由于技术原因,乙方无法确保系统不间断无差错运行,但乙方出于系统维护升级的需要而停止xx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时,应提前通过网站公告,由于乙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发生的xx系统停运,乙方将在发生停止运营后三日内通过网站
7、公告。 5、如甲方违规使用电子账户,乙方有权停止其使用该账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电子账户不设有效期,在销户前均可使用。 7、电子账户的销户: (1)甲方可申请电子账户销户,电子账户下无有效签约产品时,乙方为甲方电子账户销户。 (2)乙方发现甲方身份信息不真实,有权对甲方的电子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3)其他法定的情形。 第六条 账户指令与记录 1、电子账户的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电子渠道传递的指令、电子账户交易信息等),为双方认同的书面证据,可视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2、电子账户不寄送纸质对账单,甲方可通过xx渠道核对交易记录。如甲方对交易有异议,
8、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xx提出申请,乙方工作人员在查证后将致电通知甲方确认结果。 3、如乙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不认可或不执行数据信息表达的甲方指令: (1)乙方有充足的理由怀疑数据信息或甲方指令的真实性; (2)乙方执行甲方指令将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3)甲方发出的数据信息表达的格式、内容、操作权限等不符合乙方要求; (4)电子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状态不足以完成甲方指令(上述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数据信息表达的甲方指令不予执行或给予部分执行); (5)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合同的; (6)双方特别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甲方指令一经
9、发出,除乙方允许情况外,不得要求撤销。 第七条 信息采集、使用和披露乙方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业务和管理需要可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请人或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乙方对甲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的要求作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第八条 银行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1、甲方使用电子账户时,如非乙方过错而发生的数据信息错误或者对甲方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乙方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可在甲方处理时对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2、对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电力供应中断、火灾、地震等)、意外事件或乙
10、方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若发生乙方对于合法有效的甲方指令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则甲方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乙方应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银行或电子账户系统错误而造成的甲方直接财产损失,乙方应按适用的规则予以赔偿,但对于任何间接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乙方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告与变更 1、甲方同意,乙方可对本协议及电子账户使用规则进行单方变更,以乙方官方网站的公告为准。如客户在银行
11、公告之日后继续使用电子账户,视为客户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根据该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乙方通过xx发布电子账户服务相应通知内容的,自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涉及本协议修改的,自发布之日起本协议自动修改。甲方应及时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因甲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条 其他 1、乙方通过客服热线和统一的短信号码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只能在乙方xx渠道申请电子账户,因甲方相信欺诈电话、短信或虚假网站而将电子账户信息泄露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和有关国内行业惯例。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相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和有关国内行业惯例的规则办理。 4、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xx渠道申请时点击确认起生效,至甲方电子账户撤销后终止。 在甲方确认同意本协议之前,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在确信其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甲方确认其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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