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xx 关于xx信托•xx财富系列产品 之 战略合作协议 二〇一 年 月 甲方: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信托”) 法定代表人:x 联系地址:x 邮政编码:x 联系电话:x 传 真:x 乙方: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以下简称“xx银行”) 负责人:x 联系地址:x 邮政编码:x 联系电话:x 传 真:x 鉴于: 为丰富双方财富管理产品的类型、更好地服务于市场,双方一致同意合作发起设立xx财富产品。据此,双方依托于各自的行业优势拟进行合作,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议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就xx财富系列产品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遵照执行。 1. 合作方式 xx信托设立“xx信托•xx财富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产品”),xx银行负责该产品托管和代理收付业务。 2. 产品结构 2.1本产品采用TOT信托模式:子信托为不特定数量的多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子信托”),母信托为一个投资运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母信托”),母信托资金投向各类资产。 子信托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以募集资金;母信托普通信托单位仅向子信托发行。 子信托所募集的资金仅投资于母
3、信托的普通信托单位,不做其他投资;母信托投资于中国境内金融市场具有良好收益性与流动性的资产。 2.2子信托 2.2.1子信托不设固定存续期限,发生信托文件约定情况时终止。 2.2.2为便于产品运行,子信托的成立日均为每个自然月度的第10日。如该日非工作日,则成立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2.3子信托按固定周期(每6个月)设置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申购和赎回信托单位。但是,xx信托可根据子信托的具体情况设置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投资者申购和赎回。 信托单位的申购与赎回以母信托开放日前一日的估值结果为依据。 2.2.4xx信托根据母信托的运作情况预设测算收益率,信托单位按预设的测算收
4、益率于开放日计提投资收益并于开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每两个开放日期间为一个投资周期(第一个投资周期为信托成立日至第一个开放日期间(含信托成立日当日,不含第一个开放日当日)),xx信托可在每个开放日1个月前调整下一投资周期的测算收益率。 信托计划实际投资收益超过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单位按测算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的部分向xx信托和xx银行平均分配,其中50%作为浮动信托报酬支付给xx信托,其余50%按照双方约定作为浮动代理手续费、财务顾问费或资产服务费等支付给xx银行。 2.2.5子信托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者投资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的金额下限为20万元(xx信托有权根据具体情
5、况提高该等投资下限),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2.3母信托 2.3.1母信托不设固定存续期限,发生信托文件约定情况时终止。 2.3.2母信托项下的信托单位分为普通信托单位和特定信托单位(S)。 特定信托单位(S)由xx信托或其指定的投资者申购,主要用于在固定开放日发生赎回但信托财产内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资金时,以及市场出现特别投资机会但现金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提供流动性支持,其申购金额不受限制。 2.3.3母信托设固定开放日(每个自然月度的第10日,如该日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接受子信托申购和赎回普通信托单位。 母信托可于固定开放日或另设临时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申购和赎
6、回特定信托单位(S)。 2.3.4普通信托单位的申购与赎回以信托计划开放日前一日的估值结果为依据。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特定信托单位(S)申购/赎回价格恒为1元。 2.3.5普通信托单位的实际投资收益于固定开放日计提,并于开放日后向相应类别普通信托单位受益人进行分配。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特定信托单位(S)按照约定的测算收益率和收益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2.4上述约定仅为本产品主要结构,本产品的具体结构以信托文件规定为准。xx信托有权对本产品的结构进行调整。 2.5xx信托按母信托普通信托单位存续规模和0.6%/年的费率计收固定信托报酬。xx银行按母信托普通信托单位存续规模和0.
7、6%/年的费率计收固定代理手续费,并可根据双方另行作出的书面约定收取浮动代理手续费。同时xx银行为本产品提供资金保管服务,保管费以双方签署的保管协议约定为准。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 特定信托单位(S)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计收信托费用。 2.6本产品的合作规模为100亿元(指母信托存续规模,母子信托不重复计算),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作规模进行调整。 3. 母信托投资标的 3.1母信托以投资组合形式投资于中国境内金融市场具有良好收益性与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标的分为中长期资产和流动性资产。 3.2中长期资产 中长期资产指母信托以贷款、债权、股权、收益权、信托受益权等方式投资
8、于苏南地区(仅限于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南通市)的项目以及由xx银行推荐且xx信托认可的其他项目所形成的资产,资产期限原则上在3年以内。3.3流动性资产 流动性资产指期限不超过1年的短期固定收益金融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xx银行发行的短期理财产品,及 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低风险高流动性资产。 3.4投资限制 母信托的投资组合中,中长期资产比例应不超过80%,流动性资产比例应不低于20%。如用于投资中长期资产的信托资金存续期限与该中长期资产期限一致,则该中长期资产无需相应配置流动性资产。 母信托存续期间,如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标准,则xx信托应及时进行调整。 4. 母信托投资标的选择
9、流程 4.1中长期资产投资中,由xx银行、xx信托按照各自的内部审批流程对拟投资的项目分别进行投资决策,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中长期资产方可进行投资。 4.2流动性资产由xx银行在投资范围内进行推荐,经由xx信托同意后,方可进行投资。 5. 流动性支持 5.1母信托存续期间,在信托计划出现流动性缺口时,双方采取各种方式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流动性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指定第三方以申购特定信托单位(S)的形式向母信托提供流动性支持。 5.2双方按本条约定为母信托提供流动性支持并不代表对本产品项下的任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单一资金信托承诺收益或保底。 6. 本产品发行 6.1子信托由xx银行负责
10、托管及资金代理收付。单笔认购金额低于100万元的投资者应向xx信托提供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xx信托负责对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审查和认定。 6.2子信托发行时,双方事先协商确定信托发行规模、信托的预计成立日期等条件。 7. 产品合作的相关安排 7.1联系机构 双方指定各自业务部门作为产品合作中的联系机构。双方联系机构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xx信托 xx银行 7.2系统对接 双方一致同意,尽快安排各自IT部门进行合作,促进双方系统实现对接,以更方便地实现客户合同信息、资金划转等数据的传输。
11、 8. 协议的变更与补充 8.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内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8.2 变更本协议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为准。 8.3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正均应由双方正式授权代表书面签署。 9.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10.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0.1 与本协议的相关效力、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起诉讼解决的,由本合同签署地人民
12、法院管辖。 10.2 本协议适用法律为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0.3在协商和诉讼期间,双方在不损害根据上述裁决作出的最终判决情况下,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11. 通知 本协议项下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为本协议之目的,双方的最初地址和传真号码如文首所述。 12. 其他 12.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裁定为无效,则该条款应当视为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分割,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12.2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2.3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xx信托•xx财富系列产品之战略合作协议》(编号:【LJZXT-[2013]-J-JYGX-03】)之签署页) 甲方: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本协议于201 年 月 日于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