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配置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配置管理,防范保险资产错配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配置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资产配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管理,是指公司根据经济环境变化和公司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偿付能力状况、资本配置情况、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约束因素,以保险产品为基础,制定、实施、监控和调整资产配置政策的机制和行为。
2、第四条 公司资产配置必须稳健,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遵循偿付能力约束、资产负债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和分账户管理等原则。 第二章 资产配置管理能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保险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及政策,并对资产配置政策、程序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称“专业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协助董事会审议资产配置政策,评估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和各类风险敞口累计水平。 第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拟订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组织实施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政策,并视执行情况向专业委员会提出调整资产配置建议。 经营管理层应当加强资产配置协调
3、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中心与精算、财务、产品开发、市场销售和风险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规范整体运作流程,明确各自管理责任,提高资产配置管理效率,防范保险产品定价和资产错配风险。 第七条 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设立组合管理部,并设配置管理室,根据授权提出资产配置政策和调整建议,协调并执行经审定的资产配置政策。 第八条 公司记录资产和负债业务数据,构建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实现资产管理、精算、财务和风控等数据信息共享,为资产配置分析和评估,提供数据支持和技术保证。 第三章 账户和资产分类 第九条 根据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资金账户划分为“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资产配置分账户管理。 普通账户
4、是指由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投资风险的资金账户,包括传统账户、万能账户、分红账户。公司资本金参照普通账户管理,称为自有账户。 独立账户,是指独立于普通账户,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直接享有全部投资收益的资金账户。 第十条 普通账户的资产配置,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有关投资比例规定,具体参考《资金运用合规事项表》,该表资产管理中心将会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最新监管规定进行及时修正。 计算普通账户各资产的投资比例,其计算基数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和独立账户资产金额。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遵循独立、透明和规范原则,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管理独立账户资产。 独立账户资产的投资
5、范围及各资产的投资比例,由公司通过书面合同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约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严格区分普通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资产。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普通账户资产与独立账户资产之间、独立账户之间不得相互出售、交换或者移转。 第十三条 公司选择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托管各类账户。托管银行应当确保普通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资产在账户设置、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账户记录等方面的独立、清晰与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将分析各类账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资产配置政策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合理安排各类资产配置比例。 第十五条 根据《办法》及有关规定,公司各类账户配置的资产,主要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
6、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及其他金融资产。 第四章 基准资产配置 第十六条 基准资产配置是按照保险产品的精算假设及监管要求,在对主要资产类别长期投资收益率和风险预测的基础上确定的各类资产配置比例。 第十七条 当确定基准资产配置的精算假设发生重大变化或继续按照原有基准资产配置在可以预见的投资期间无法满足产品要求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制定基准资产配置,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和流程审批。 第十九条 根据自有和传统账户、万能账户、分红账户、投连账户的风险容忍度、期望收益率、久期、资本市场的长期风险和收益特征,对各类账户分别设计不同的基准资产配置。 第五章 战略资产配置 第十九条 战略资产配置是为了实现基
7、准资产配置长期收益率目标,以基准资产配置为基础,结合对未来一年资本市场的风险和收益状况的预测、分析,通过对基准资产配置的合理偏离,确定年度资产配置比例,使资产组合的长期收益率、期限等能与负债特性相匹配,同时符合公司总体风险预算的要求。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原则上按日历年度分投资账户每年制定一次。 第二十条 战略资产配置具体流程 (一)每年12月初,组合管理部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获取公司偿付能力、财务状况、下一年度经营目标、负债结构、现金流等数据和各投资账户属性数据; (二)每年12月中旬前,组合管理部完成投资账户存量资产分析和下年度现金流变动预测,固定收益部、权益投资部完成下年度相应市
8、场分析,风险管理部完成下年度各大类资产收益与风险评估; (三)组合管理部对各部门报告进行汇总,建立数量分析模型计算公司各投资账户战略资产配置比例。风险管理部根据各账户战略资产配置比例进行投资账户风险分析,确定公司投资资产风险预算; (四)组合管理部根据投资账户战略资产配置比例和风险分析结果拟订各投资账户年度战略资产配置和投资计划建议; (五)资产管理中心办公会议在每年1月初对投资账户战略资产配置和投资计划建议进行审议,报公司审批。 第六章 战术资产配置 第二十一条 战术性资产配置是以战略性资产配置为基础,结合对未来一个月资本市场的风险和收益状况的预测、分析,通过对战略性资产配置的适
9、当偏离,包括资产类别比例偏离、久期偏离和风险偏好偏离等,获得超越战略资产配置的收益率目标。 第二十二条 战术资产配置原则上每月调整一次。 第二十三条 战术资产配置具体流程 (一)月末,组合管理部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获取公司偿付能力、财务状况、负债结构、现金流等数据和投资账户属性数据; (二)每月末,组合管理部完成投资账户存量资产分析、战略资产配置和上月战术资产配置执行情况分析及下月现金流变动预测,固定收益部、权益投资部完成相应市场分析,风险管理部完成各投资账户风险分析; (三)组合管理部根据市场判断、投资账户风险收益状况和属性数据在战略资产配置框架内对各账户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优
10、化调整,拟订资产配置建议; (四)资产管理中心投资决策小组对各投资账户战术资产配置建议进行审议,形成下月战术资产配置策略报告; (五)部门根据各投资账户战术资产配置策略拟订下月投资计划,由组合管理部汇总后报资产管理中心投资决策小组进行审议。 第七章 普通账户配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保险业务负债特征,细分普通账户,综合分析各普通账户之间的关系、普通账户资产负债关系,确定各类账户预期收益目标和风险指标,制定和实施资产配置政策。主要程序包括: (一)资产和负债分析; (二)拟订资产配置政策; (三)资产配置决策; (四)实施资产配置政策; (五)定期检测; (六)评估及调整资
11、产配置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资产负债管理要求,采用现金流、期限、成本率、有效久期、凸性等指标,量化评估各类普通账户负债特征、存量资产和资产负债缺口状况。 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供各普通账户负债信息、财务数据、资产数据、新产品信息及相关分析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资产管理中心以资产负债分析为基础,结合宏观分析、市场分析和情景假设,充分采纳各职能部门意见,拟订资产配置政策。 资产配置政策主要包括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二十七条 资产战略配置规划是指中长期资产配置的战略安排。期限至少为三年,每年至少滚动评估一次。主要内容包括: (一)宏观经济趋势、保险业务和负债特征
12、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和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等决策依据; (二)长期收益目标和长期业绩比较基准; (三)各币种、地区和市场资产配置比例; (四)允许、限制及禁止配置资产标准; (五)流动性、期限结构和再投资计划; (六)会计分类原则和绩效考核机制等。 第二十八条 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是指根据资产战略配置规划,结合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状况分析,制定的一年期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经济形势分析、各市场分析、负债特征变化及各类资产风险收益预期等决策依据; (二)资产负债情况; (三)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及浮动区间; (四)年度收益目标和业绩比较基准; (五)
13、资产风险状况和压力测试结果分析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应当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采用绝对收益率或者相对收益率指标,设定业绩比较基准,明确业绩归因,评估资产配置结果,并建立相应考核机制,实现资产配置绩效目标。 第三十条 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及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资产配置政策调整建议,报送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审议,并由专业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八章 独立账户配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发寿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产品、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等,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设立独立账户。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
14、约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和比例,明确独立账户风格,及时优化风险调整收益,独立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申请设立独立账户,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编制投资账户说明书,涉及投资管理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资目标、投资方式和投资策略,说明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二)投资账户估值和收益率计算方法; (三)托管情况说明; (四)投资账户资产隔离、公平交易情况和防范利益输送说明; (五)投资经理基本情况及管理其他账户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定期披露投资账户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涉及投资管理的信息披露,应当包括: (一)报告期末投资账户单
15、位价格; (二)报告期末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 (三)报告期的投资账户收益率。 公司变更托管银行或者独立账户投资经理,应当及时向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披露。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制定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衡量、报告和控制资产配置相关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资产管理中心下设风险管理部,独立于资产配置政策的执行部门组合管理部。其职能应当包括: (一)监督资产配置政策执行情况、记录和报告资产配置违规事项; (二)评估资产负债头寸和资产配置各项限额的合理性; (三)定期向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报告资产配置相关风险敞口; (四)提出风险控制
16、处理意见和方案; (五)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风控合规部应当根据自身偿付能力状况,加强风险预算管理,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公司整体风险限额,识别各类风险来源,衡量和分解风险,并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动态监控和调整资产配置。 第三十七条 公司风控合规部应当制定资产配置相关风险评估标准,建立技术指标体系,定期量化评估风险指标,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向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风控合规部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资产配置压力测试模型,实施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测试特定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资产和收益变化和偿付能力变化,评估潜在风险因素和整体风险承受能力。 公司相关部门
17、应当根据测试结果,提出资产配置管理意见,反馈相关部门并向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报告。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方式,监督公司资产配置管理的有效性。 第四十条 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3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年度资产配置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市场运行分析; (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对各账户影响; (三)资产配置比例与变动情况; (四)实际资产配置比例与目标比例的差异及原因; (五)整体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的差异及原因; (六)资产风险状况及对公司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的潜在影响;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资产配置管理制度、上年度资产配置执行情况,并妥善保存相关材料原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