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网络接入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网络接入设备(以下简称“接入设备”)的管理,保障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网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接入设备是指接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网络的计算机、终端、打印机、刷卡器、密码键盘、UPS、发电机、交换机、路由器、集线器、网络安全设备等硬件设备。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科技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
2、业务网络接入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网络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他入网机构。
第二章 选型和购置
第五条 接入设备应按照“统一品牌、准入管理、保证质量、注重应用” 的原则,由省联社统一选型。
第六条 省联社根据全系统信息化建设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接入设备进行选型招标,选型招标过程中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接入设备进行测试和评价,确保选型入围产品质量可靠、服务优质、价格优惠。
第七条 省联社应向全系统公布选型入围产品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市场占有率、参考价格、供货厂商、售后服务等信息并及时更新最新价格情况。
第八条 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3、营业网点所使用的计算机、终端、打印机、刷卡器、密码键盘、UPS、发电机等接入设备,由法人行社根据自身需要在选型入围的产品中自主选择,自行与该设备供应商就价格、结算方式、服务承诺等进行洽谈、选购。
第九条 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有网络设备(包括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安全设备和行社机房使用的计算机、UPS、发电机由法人行社根据自身需要向省联社科技部门申报,由省联社科技部门代理行社定购。
第十条 省联社定期对选型入围厂商和设备进行跟踪调查,了解产品质量和服务情况,并实施评价。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评价情况对接入设备进行调整或重新选型。
第十一条 严格禁止未经选型入围的产品接入综合业务网络
4、由此造成的系统故障和风险责任,由法人行社承担。
第三章 实物管理
第十二条 法人行社的科技部门牵头负责接入设备的验收工作,接入设备到货后,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严格把关和验收,并填写验收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或省联社科技部门联系解决。
第十三条 法人行社应安排设备管理员负责接入设备的出入库管理工作,接入设备验收完毕须办理入库登记手续,设备管理员会同验收人员按照验收单对实物逐件清点并填写入库单。
第十四条 发放接入设备时,须办理接入设备出库手续并填写出库单,由设备管理员和领用人分别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设备管理员须建立接入设备档案和出入库明细账。设备档案内容包括设备编号、生产
5、商、供货商、品牌、型号、基本配置、安装地点及变动情况、启用时间、设备故障情况、检修记录、报废时间、使用人员等情况。新购买的接入设备必须在货到验收后7日内建档完毕。
第十六条 法人行社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接入设备进行清查和核对,每年年终决算之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对,确保接入设备帐实相符,档案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 法人行社应坚持节俭、实用的原则,对报废的接入设备严格把关。对经维修后尚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应继续使用;对属于设备老化、性能落后、故障严重等情况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要报有关领导及时处理;对属于人为破坏或非正常损坏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淘汰设备经批准后,要在设备档案中注明原因和淘汰
6、日期。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接入设备必须由行社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其他人不得随意装拆。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搬移设备,拆装网线,改变接入设备的参数设置。
第十九条 对接入设备必须设置安全口令或采取有效的访问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有关人员对接入设备的使用权限。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对接入设备的远程登录,对于中心机房中的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必须关闭所有的远程仿真端口。如确实需要打开远程仿真端口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批并进行登记。使用完毕必须立即关闭,每次使用前应更换口令。
第二十一条 接入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必须安装有效的防病毒软件,严格禁止接入设备与国际互连网连网,如因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必须根
7、据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方可与互联网连接。
第二十二条 法人行社科技部门须对接入设备使用的端口和服务、IP地址等实行规划管理,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严格禁止在接入设备上安装未经许可的软件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重要的接入设备应配备备用设备,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进行演练,要定期检查接入设备的运行情况,制定故障及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接入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开关和使用设备。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接入设备的使用人员要保持设备的清洁,做到每天清除设备外壳浮尘,保持设备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七条 法人行社应指定人员负责指导、监督操作人员正确使用设备和日常维护,并要按季对所辖网点的接入设备进行巡检,对于损坏的接入设备应由法人行社进行统一报修。
第二十八条 法人行社自行购置接入设备的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事宜, 由行社和供应商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行社直接和供应商联系具体服务事宜。第二十九条 由省联社科技部门代理定购的接入设备,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法人行社应及时与省联社科技部门联系,由省联社科技部门负责接入设备的维修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