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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BF章私营坟场规例二.doc

1、 第132BF章 私营坟场规例二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32BF章 私营坟场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132BF章 第10条重开坟墓   如为了进行另一次安葬而重开在私营坟场内的坟墓,任何人不得干扰安葬于该坟墓内的人类遗骸,或将该坟墓内令人厌恶的泥土移走。   第132BF章 第11条在墓穴内埋葬   (1)任何人不得将任何人类遗骸存放在私营坟场的墓穴内,除非该遗骸已入殓:   但骸骨或经火化后剩下的骨灰可盛载于瓮盎内。   (2)任何人如将任何人类遗骸存放在一个墓穴内,必须在载有该遗骸的棺木存放在该墓穴后24小时内,安排将该棺木以一层不少于150毫米厚的良好水泥混凝土

2、完全及永久地埋置和遮盖,或将该棺木完全及永久地封闭于一个以不少于50毫米厚的石板或石块建成并以水泥适当接合而成或以良好砖块及水泥建成的独立墓室或贮藏室内,同时须做到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防止有害气体从该墓室或贮藏室内溢出。 (1979年第89号法律公告)   (3)第(2)款条文不适用于盛载于瓮盎内的骸骨或经火化后剩下的骨灰。   第132BF章 第12条火化后撒骨灰   本规例不得视作或解释为阻止将经火化后剩下的骨灰撒在私营坟场的地面上。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F章 第13条罪行及罚则   (1)任何人─   (a)为了取得署长的准许,以便将任何死者的遗骸安

3、葬在私营坟场内,因而作出任何其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在要项上属虚假的声明或陈述; (1999年第78号第7条)   (b)违反第3(1)、(2)或(3)条、第4(1)或(2)条、第5(1)、(2)或(4)条、第6(1)至(6)条、第9或10条、第11(1)或(2)条或第15(1)、(3)或(4)条的任何条文, (1976年第80号法律公告)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又如该罪行属持续的罪行,则可按法庭就所提出的证明而信纳属该罪行持续的期间内的每一天,另加罚款$100。(1972年第204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304号法律公告)   (2)如第8条条文遭违反,有关的私营坟场的经

4、理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1972年第204号法律公告;1976年第80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304号法律公告)   (1996年第177号法律公告)   第132BF章 第14条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时可用的名义   在不损害与检控刑事罪行有关的其他成文法则的条文,以及在不损害律政司司长关于检控该等刑事罪行的权力的原则下,就本规例任何条文所订罪行而作出的检控,均可以署长的名义提出。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F章 第15条费用   (1)私营坟场的经理须向署长呈交一份他就下述事项所收费用的收费表─   

5、a)将人类遗骸安葬在坟墓或墓穴内;及   (b)将捡掘出的人类遗骸或经火化后剩下的骨灰存放在坟墓、墓穴、壁龛、骨库或灵灰安置所内。(2)署长可修改该收费表后予以批准,或不作修改而予以批准。   (3)私营坟场的经理须安排将该份经署长根据第(2)款批准的收费表,展示于该坟场的办事处或入口处的显眼地方。   (4)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   (a)私营坟场的受托人,或有权管有私营坟场的人;或   (b)私营坟场的经理;或   (c)受雇于私营坟场内的人或由私营坟场雇用的人,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就下述事项自行或由他人代为索取、需索或接受任何费用、捐款或任何其他类别的款项─   (i)编

6、配私营坟场的坟墓用地或墓穴,或将人类遗骸安葬于私营坟场的坟墓用地或墓穴内;   (ii)批准任何根据第6(7)条提出在私营坟场的坟墓用地进行安葬的申请;   (iii)批准将经火化后剩下的骨灰撤在私营坟场内;   (iv)将捡掘出的人类遗骸或经火化后剩下的骨灰存放在私营坟场的坟墓用地、墓穴、壁龛、骨库或灵灰安置所内,或为此目的而提供私营坟场的坟墓用地、墓穴、壁龛、骨库或灵灰安置所。 (1976年第80号法律公告)(5)第(4)款不适用于署长根据第(2)款批准的收费表内的费用,亦不适用于支付给私营坟场经理或雇员的薪金或工资。 (1976年第80号法律公告)   (1972年第204号法律

7、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F章附表   [第5(1)条]   登记册内须予记录的详情   1.坟墓、墓穴或瓮盎的中文或英文编号(如有的话)。   2.遗骸的处置方式。   3.处置遗骸的日期。   4.死者的姓名。   5.死者性别。   6.死者年龄或大约年龄。   7.死亡日期。   8.死亡登记编号或埋葬令编号。   9.登记日期或埋葬令日期。   10.死者生前的永久地址(居所)。   11.死亡发生的地址。   12.殓葬商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13.死者最近亲的姓名及地址。   14.谁人主持丧礼。   15.如属一宗捡掘遗骸个案─   (a)日期;   (b)迁移地点;   (c)档案编号。   16.备注。   (1972年第204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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