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22 DB22/T1888JT 154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方法Unified technical measure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0007-0026公布 -0008-0010实施吉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 联合公布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方法Unified technical measure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DB22/T1888JT 154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
2、同意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施行日期:0008月010日 前 言 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计划(一)通知(吉建设00号)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总结本省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部队会同相关单位,在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方法DB22/T1888-()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方法关键内容:1 总则,2 2 术语,3 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4 总平面部署,5 平面部署和安全疏散,6 防火结构,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 防烟
3、和排烟,9 电气。和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方法DB22/T1888-()相比,本方法有以下改变:1. 取消了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反复内容。2. 取消了亚安全区术语和亚安全区防火要求。3. 增加了隐形消防车道和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裙楼术语。4. 增加了隐形消防车道和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内容。5. 增加了裙房内是否设置消防电梯条件要求。6. 修改了商业服务网点和小型商铺防火要求。7. 修改了电影院影厅区公共走道防火要求。8. 增加了多层公共建筑中设于首层、二层或三层独立使用房间防火要求。9. 修改了跃层式住宅防火要求。10. 增加了建筑高度超出54m住宅建筑,相邻两
4、个单元之间采取连廊作为第二安全出口防火要求。11. 修改了多层住宅在屋面设出入口防火要求。12. 修改了楼梯和前室部分内容13. 增加了社会福利机构、城市商业综合体、汗蒸房防火要求。14. 对柴油发电机室、燃油燃气锅炉房、消防控制室、监控室等房间自动灭火系统设计进行了局部修改。15. 增加了消防水池及消防车取水口设置要求及做法。16. 对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应实施相关规范作出补充要求。 17.修改了电气防火部分内容。本方法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部队负责日常监管,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各单位在实施本方法过程中,随时将相关意见和提议反馈给吉林省
5、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电话:88931938,电子邮箱: )。本方法主编单位: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 本方法参编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部队 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企业 吉林省光大建筑设计 吉林建筑大学设计研究院 本方法关键起草人员:吴雪岭 惠群 衣建全 靳威 孙宇 靳威 张慧 赵卓 邵子平 于家义 林海 陆明 姚春燕 刘晓杰 高岩 本方法关键审查人员:赵新文 陶乐然 梁春 张乃民 赵英鹏 马可 张永全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 3.1 建筑高度 3.2 坡地建筑4 总平面部署 4.1
6、防火间距 4.2 消防车道 4.3 灭火救援场地5 平面部署和安全疏散 5.1 防火分区和防火单元 5.2 裙房 5.3 商业建筑 5.4 住宅建筑 5.5 社会福利机构6 防火结构 6.1 楼梯和管道井 6.2 前室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 防烟和排烟9 电气 9.1 供电电源 9.2 自备发电机组 9.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9.4 供配电系统 9.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9.6 电线电缆选择和敷设 9.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8 消防控制室要求设置1 总则1.0.1 为了愈加好实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处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尚不明确
7、,并在建筑设计中亟待处理防火设计问题,制订本方法。1.0.2 本方法适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1.0.3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除应实施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其它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2 术语2.0.1 防火单元 fire unit 在建筑内部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隔墙分隔而成独立局部空间,该空间出入口应采取不低于乙级防火门和其它空间分隔。2.0.2 室内安全区域 indoor safety 符合规范要求避难层、避难走道(间)、防火隔间、前室、和封闭和防烟楼梯间。2.0.3 小型商铺 smal
8、l shops 指单独设置或设在商场等公共建筑内部且层数不超出二层小型营业性用房,分为内铺和外铺两种。内铺为只对内开门且无外门小型商铺;外铺为设在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对外开门且和其它用房不连通小型商铺。2.0.4 商业内街 indoor commercial street, 由小型商铺和室内步行街(包含和步行街连通中庭)组合建筑空间。2.0.5 住宅综合楼 residential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组合建筑。2.0.6 开敞楼梯 open stairs 没有墙体围合楼梯,或有墙体围合但开口长度大于楼梯周长1/4楼梯。2.0.7 开敞楼梯间 open s
9、tairwell 由墙体围合且不设置门,其开口长度小于楼梯间周长1/4楼梯间。2.0.8 关键办公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 国家级行政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省级金融、电力调度、广播电视、通信枢纽等办公建筑。2.0.9 关键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laboratory、archives building 国家级和部省级和有特殊要求科研、档案建筑。2.0.10 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gathering place 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和公共娱乐场所等。2.0.11 人员密
10、集场所 personnel intensive place 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稚园,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和职员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2.0.12 建筑总长 the total length of building 建筑物沿街和不沿街单边长度之和。2.0.13 沿街长度 the length along the street建筑物沿街单边长度。2.0.14 隐形消防车道 Stealth fire lane设于草坪下符合消防车道要求车道。2.0.15 隐形消防
11、车登高操作场地 Stealth field for fire fighting 设于草坪下符合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场地。2.0.16 坡地建筑 hillside building 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和坡顶相连接建筑。2.0.17 坡顶、坡底 the slope top、the slope bottom 坡地建筑所依存上下两个台地,上面一个台地称之为坡顶,下面一个台地称之为坡底。(图2.0.17所表示)2.0.18 底层、吊层、平顶层、上层 bottom floor、lower part of the building、ground floor 、the higher part of
12、the building 坡地建筑在坡底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和坡顶相连接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以上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以上楼层称为上层。(图2.0.17所表示)2.0.19 裙楼 The skirt building在高层建筑主体外投影范围外,和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大于24m隶属建筑。2.0.200 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包含疗养院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光荣院、救助站等其它托养机构及老年人居住建筑、福利院儿童活动场所。2.0.21 跃层式住宅 Residence of t
13、he type that jump a layer 指一户住宅内有两个或多两个或多个楼层住宅。 3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3.1 建筑高度3.1.1 建筑高度计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为平屋面计算建筑高度时,其屋面面层厚度可按0.30m计算。 2 顶层大空间局部突出屋顶,其突出部分面积超出该层屋顶面积1/4时,应计入建筑高度,但不计入建筑层数。;3 除单元墙采取耐火极限为3h防火隔墙单元式住宅以外,对于顶层同高但建筑一侧有多个入口,且各入口室外地坪高程不一样建筑,其建筑高度应从地坪高程最低入口室外设计地面算起。4 穹顶建筑高度应和坡屋
14、顶建筑高度计算方法相同。 3.1.2 建筑高度大于24m单层公共建筑,其周围设有若干层夹层空间,当夹层空间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时,该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多层建筑防火要求;当夹层空间建筑高度超出24m时,该夹层空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高层建筑防火要求。3.2 坡地建筑3.2.1 坡地建筑为住宅建筑或为不含住宅公共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类别确实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建筑高度不应超出24m。; 2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3 建筑上层和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并应分别在底层和平顶层
15、设有直通室外出口。当确有困难时,上层和吊层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平顶层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上下部分连通部位隔开,并应有显著标志。; 4 平顶层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宽度大于1m 防火挑檐或在吊层和平顶层分界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高度大于1.2m 不燃烧实体窗槛墙。; 5 平顶层和吊层分界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它和下层相通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取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 6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抵达各层。其前室或适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均应设直通室外出
16、口或经过长度不超出30m 安全通道直通室外。; 7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建筑高度超出15m时,底层室外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8 当仅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图3.2.1-1所表示)。; 9 当仅以底层室外场地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应从底层室外地面算起,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图3.2.1-2所表示)。; 10 当底层和平顶层室外均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图3.2.1-3 所表示)。3.2.2 坡地建筑下部为公共建筑上部为住宅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类别确实
17、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建筑高度应小于24m。; 2 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不燃烧体楼板和住宅部分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通洞口,该层楼板设备管井应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 3 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分界处公共建筑门、窗、洞口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h、宽度大于1m 防火挑檐或在该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高度不低于1.2m 不燃烧实体窗槛墙。; 4 公共建筑和住宅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 5 住宅部分和公共建筑部分客用电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住宅部分客用电梯
18、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公共建筑楼层门洞,同时其在底层和地下车库前室(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要求。; 6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抵达各层。其前室或适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均应设直通室外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30m 安全通道直通室外。; 7 坡地建筑底层加吊层建筑高度大于10 m时,底层室外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8 当公共建筑高度小于超出24m,其底层和平顶层室外地面均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时,住宅部分防火设计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住宅进行防火设计,并以此确定建筑类别;公共建筑部分防火高度按公共建筑实际高度计算,并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19、(图3.2.2-1 所表示)。;9 当公共建筑高度大于超出24m时,其底层和平顶层室外地面均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住宅部分防火设计高度可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住宅进行防火设计,并以此确定住宅建筑类别;公共建筑防火设计高度为坡地建筑总高度,以此确定公共建筑类别(图3.2.2-2 所表示)。3.2.3 坡地建筑底层和吊层中可按地上建筑划分防火分区部分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底层室外场地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2 每一防火分区最少应有两个直通室外安全出口。;3 进深方向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最大疏散距离。;4 其安全疏散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20、规范GB50016相关多层建筑要求实施。;5 底层和吊层中进深方向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最大疏散距离部分,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地下建筑防火要求。4 总平面部署4.1 防火间距4.1.1 经过裙房、连廊或天桥等连接相邻两座建筑,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连接相邻两座建筑连廊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连廊功效仅用于人员通行,不得用于其它功效;2 相邻两座建筑首层不得设置连廊;3 连廊和地面之间空间应符合消防车道要求;4 连廊两端门应采取甲级防火门。4.1.2 同一座建筑中用内院或中庭分开两个不一样防火分
21、区相对墙面之间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要求。4.1.3 高层建筑裙房屋顶开设天窗时,其天窗距高层建筑距离应不应小于6m;多层建筑中较低部分屋顶开设天窗时,其天窗距较高部分距离应不应小于4m。4.1.4 当因防火间距不足而需设置防火墙时,其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相关防火间距要求。4.2 消防车道4.2.1 设有环形消防车道建筑,当沿街长度超出220m或建筑总长度超出5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消防车道。4.2.2 当建筑进深大于40米时,建筑短边应计入建筑
22、总长度。4.2.3 当建筑有多边分别沿街,其沿街长度应按其最长一边计算。4.2.4 穿过建筑物消防车道两侧墙应采取实体防火墙,当墙上设门时应采取甲级防火门,且门开启不应影响消防车道宽度。4.2.5 设置隐形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消防车道要求;2 隐形消防车道上面不应种植花草以外植物,如乔木、灌木及树篱等,其覆土厚度应不应大于0.3m;3 应有消防车道标识;4 日常使用不得作为停车场。4.3 灭火救援场地4.3.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高度小于50m建筑,
23、间隔部署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之和不应小于建筑周长1/4且大于一个长边长度。2 建筑高度大于50m高层建筑,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同时兼作消防车道时,其宽度不应小于14m。3 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于两栋建筑之间时,场地靠非扑救建筑外墙一侧边缘距离非扑救建筑外墙应不应小于2.5m。4 用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屋顶,其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耐火极限应不应低于3.0h。4.3.2 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2 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上面不应种植花草以外植物,如乔木、灌木及树篱等,其覆土厚度应不应大于0.3m。;
24、3 应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4 日常使用不得作为停车场。4.3.3 设有外窗公共建筑,当外窗窗口净高度和净宽度大于1.0m,下沿距地面小于1.2m,且间距小于20m,可不设置救援窗口标识。4.3.4 设有裙楼高层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和裙楼均应最少沿一个长边或周围长度1/4且大于一个长边长度底边部署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其场地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5 平面部署和安全疏散5.1 防火分区和防火单元5.1.1 五层及五层以下办公、教学楼,当其设置开敞楼梯间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面积叠加计算。5.1.2 对游泳池、浴室建筑浴区、水箱间中水箱部分、储水
25、池、保龄球球道等用房或场地,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内。5.1.3 除汽车库外,当和相邻防火分区部分采取实体防火墙分隔、部分采取防火卷帘分隔时,设在防火墙上防火门,可参与疏散距离计算,但不得作为安全出口,其门宽不应计入防火分区总疏散宽度内。5.1.4 公共建筑中当某一防火分区疏散宽度不满足计算所需宽度时,其疏散宽度不应低于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计算所需宽度70,但每一楼层总疏散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5.1.5 当地下室同时设有停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当设于同一个防火分区且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设备用
26、房建筑面积二倍加停车库建筑面积计算,且应不应大于4000;当停车库为有车道且有些人员停留机械停车库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设备用房建筑面积1.3倍加停车库建筑面积计算,且应则不应大于2600。5.1.6 防火单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单元不适适用于歌舞娱乐场所、旅馆和宿舍。2 除住宅建筑外,地上建筑内一个防火单元建筑面积宜小于等于300m2,不应大于500m2,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内一个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 除地上建筑内建筑面积小于200防火单元外,层数不应超出一层。 4 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隔墙和其它用房或防火单元完全分隔。
27、 5 防火单元隔墙两侧应设置总宽度大于1.0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h不燃烧体实体门(窗)间墙。 4 每个防火单元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一个防火单元面积不超出200m2时,可设置1个净宽大于1.4m疏散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内最远点距疏散门距离不应大于15m。 5 单元内最远点至疏散门距离不应超出22m。设于地下室内防火单元疏散距离从最远点至疏散门距离不应超出15m。 6 一个防火单元内,其两层建筑面积不超出200时,可设置一部开敞楼梯,楼梯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其梯段净宽度大于1.1m;单元内最远点至一层疏散门距离不应超出22m。室内
28、楼梯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1.5倍计算。 7 除直通室外门外,防火单元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5.1.7 设置消防电梯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埋深大于10m所在层其每个防火分区设置消防电梯应不少于1台,且在其上层应能每层停靠。 5.2 裙房5.2.1 裙房耐火等级应和高层主体相同。5.2.2 裙房和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没有设置防火墙时,裙房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要求划分。5.2.3 裙房和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没有设置防火墙时,为裙房服务疏散楼梯应和高层主体疏散楼梯相同。5.2.4 裙房和高层建筑主体(住宅除外)之间没有设置防火墙时,裙房应依据高层主体类别、建筑高度、防火分区情况设置消防电梯。5.2.5
29、 高层主体和裙房间采取实体防火墙分隔时,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裙房疏散宽度可按多层建筑防火要求确定。5.3 商业建筑5.3.1 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商业服务网点只可设置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餐饮、剪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不得设置洗浴、网吧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商业服务网点层高不应超出4.5m,层高超出4.5m按双层商业网点计。; 3 单层商业服务网点当其建筑面积不超出200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其疏散门净宽度大于1.4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距离从最远点至安全出口不应超出22m。5 双层商业服
30、务网点,当第二层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可设一部开敞楼梯,楼梯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其梯段净宽度大于1.1m;二层最远点至一层安全出口不应超出22m,室内楼梯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1.5倍计算。 6 双层商业服务网点,当从二层最远点至一层安全出口超出22m时,可设置封闭楼梯间,疏散距离从二层内最远点至封闭楼梯间门不应超出15m;封闭楼梯间在首层距室外出口不应超出9m。 76 当一、二层分别为两个商业服务网点时,其第二层商业网点建筑面积不应超出200,可设一个封闭楼梯间,其梯段净宽度大于1.1m;疏散距离从商业网点内最远点至封闭楼梯间门不应超出15m;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出口。
31、 87 商业服务网点之间隔墙两侧应设置总宽度大于1.0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h不燃烧体实体门(窗)间墙。; 98 和商业服务网点住宅贴临小型商业用房,当建筑面积不超出300m2、层数不超出2层,可按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计要求实施。5.3.2 小型商铺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内铺防火要求1) 地上建筑内非餐饮类内铺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应不应大于300m2,餐饮类内铺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应不应大于500,层数不应超出一层;当内铺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小于200时,层数不应超出二层;地下建筑内内铺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应不应大于300m2,且层数不应得超出一层。2)内铺防火设计应符合本方法相关防火
32、单元要求。2 外铺防火要求 1)非餐饮类外铺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应不应大于300m2,层数不应超出二层;当建筑面积超出300时,层数不应超出一层;餐饮类外铺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应不应大于500,层数不应超出二层;2)建筑面积小于300且层数不超出二层外铺,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本方法相关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要求,但其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等应按公共建筑要求设置。 3)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层数不超出二层餐饮类外铺,其第二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可设一个封闭楼梯间,其梯段净宽度大于1.1m;疏散距离从商铺内最远点至封闭楼梯间门不应超出15m,封闭楼梯间在首层距室
33、外出口不应超出9m。 3 其它防火要求 1)餐饮类小型商铺,其厨房和餐厅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h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2)设于地下建筑内小型商铺不应和地上小型商铺连通;。 3)设于高层公共建筑底部小型商铺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3.3 商业内街防火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3.6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商业内街应独立划分防火区域,和主力店等其它区域之间应采取实体防火墙分隔。;2 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距离不应大于300m。;3 主力店连通步行街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4 商业内街每
34、个商铺为一个防火单元,其防火设计应符合本方法第5.1.6条和5.3.2条要求。;5 商铺和室内步行街之间防火分隔,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0h;可采取设有加密喷头喷淋保护钢化玻璃作为防火分隔,其喷淋系统应为独立系统,保护时间应不低于1.0h;也可采取耐火完整性2.0hC类防火玻璃进行分隔。 6 在每个商铺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快速响应喷头。;7 商铺和其它用房消防用水量应叠加计算。;8 当室内步行街单侧多个商铺总建筑面积大于m2时,每隔m2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h实体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水平距离大于2m,内转角两侧防
35、火墙上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9 室内步行街两侧面积较大商铺(非餐饮类商铺大于300m2、餐饮类商铺大于500m2)应和室内步行街划分不一样防火分区。其防火分隔应采取实体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10 步行街首层和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层连通开口。11 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疏散设施,其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不应借用连通步行街开口。12 室内步行街或中庭回廊人员密度可按0.25人/计算。5.3.4 商业建筑内电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宜部署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需部署在地上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影院应为一个独立防火区域,该区域中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出4
36、000m2,并应和商场等其它区域采取实体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分隔。; 2 影厅区和影院大厅应进行防火分隔。; 3 电影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采取设计楼梯形式和计算疏散宽度,疏散宽度计算除电影厅固定座席数外,还应考虑影院大厅等候人数,疏散宽度按固定座席数加等候人数确定;等候人数按等候区域面积0.5人/m2计算,疏散宽度按每1m/百人计算。; 4 电影院每个防火分区均应设置不少于一部消防电梯和两部个安全疏散楼梯,其中一部楼梯应为专用疏散楼梯,和商场所用疏散楼梯应设置门禁系统,其门禁系统应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5 和商场所用疏散楼梯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出口,并能确保在
37、商场非营业期间电影院安全疏散。;6 在影厅区公共走道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走道内不应有任何可燃物,装修材料应采取A级材料。和公共走道之间隔墙应为实体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2.0 h,通向公共走道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和公共走道相通疏散楼梯应均应为防烟楼梯,且不应少于两部,其疏散宽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 3)公共走道净宽应不应小于3.0mm;。4)公共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设置排烟系统;。 5)应设置消防电话、消防广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应设置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7 每个电影厅应为一个防火单元,面积不
38、应超出400m2,电影厅之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h。每个电影厅内座席均应为固定座位,疏散口应不应少于两个。; 8 电影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影厅净高小于等于8m时应设置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于8m时应设微型水炮设施,并应设置防、排烟设施;电影厅吊顶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 每个电影院许可一至二个影厅面积合适扩大,当超出400m2时,该影厅应独立划分为一个防火区域,该区域内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10 放映层内应设置排烟设施; 11 电影厅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相关要求。5.3.5 商场和地下停车库内设置剪刀楼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39、: 1 多层商场应采取封闭楼梯间,高层商场应采取防烟楼梯间; 2 地下停车库及地下商场应采取防烟楼梯间; 3 楼梯间前室不宜适用;适用时,适用前室使用面积商场不应小于10,地下停车库不应小于6 m2; 4 商场剪刀楼梯不管前室是否适用,一部剪刀楼梯应按一部疏散楼梯计算; 5 地下停车库剪刀楼梯,当设置两个前室时,可按两部疏散楼梯计算; 6 当按两部楼梯计算时,梯段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不燃烧体实体墙分隔。5.3.6 设于多层公共建筑底部下商场,当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隔墙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和其它用房安全出口、疏散楼
40、梯分别独立设置时,其百人疏散指标可依据商场层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5.5.21-1要求实施。5.3.7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稚园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旅馆、宿舍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多层公共建筑中设于首层、二层或三层独立使用房间,当和其它房间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隔墙分隔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5.5.8要求设置一部独立疏散楼梯。5.3.8 商业建筑首层和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层连通开口。5.3.89 商业营业厅每层隶属库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
41、0h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其它部位分隔。5.3.910 商业营业厅严禁采取侧向或水平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5.3.101 地下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厅不应向相邻地下车库借用出口。5.3.112 汗蒸房防火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汗蒸房和其它用房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h实体防火隔墙,并应从地面基层面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2 汗蒸房墙外表面应采取不燃材料装饰。3 汗蒸房不应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相邻设置,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4m。 4 汗蒸房室内尽端至疏散门距离不应大于15m,超出15m时应设置有2个疏散门。 5 汗蒸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或高温器具,严禁存放可燃物品呼烘干衣物。属于管理。 6 在汗蒸
42、房外部空间内宜设置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及各区域火灾视频监控探头。 57 汗蒸房内照明及用用电导之线电线、电缆电线、电缆敷设应避开高温部位,不得相互和电热膜交叉交差布线,其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必需经过删除敷设在可燃物上时,应设隔离层,并采取套管保护或在和可燃材料接触面上涂刷防火涂料。 68 汗蒸房电气线路应选择耐热电线。 79 汗蒸房顶棚内、墙体及顶棚夹层、保温层、装饰面板内严禁采取直敷布线,室内外布线应采取金属管保护。 810 汗蒸房地面、墙面隔热保温层应采取不燃材料。5.4 住宅建筑5.4.1 二层跃层式住宅,其二层房间内任一点距户门距离不应超出22m;三层跃层式住宅,其三层房间内任一点
43、距疏散楼梯间距离不应超出15m,且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有直接对外出口;四层及四层以上跃层式住宅应设两部疏散楼梯。5.4.2 建筑高度超出54m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每层设两个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相邻两个单元之间可采取连廊连通,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1 连廊可连通相邻两个单元走廊或防烟前室,但不应直接连通两个单元疏散楼梯;2 连廊耐火极限应不应低于1.5h,其净宽应不应小于1.10m;3 通向连廊门应采取甲级防火门,门净宽应不应小于0.9m,并应向连廊方向开启;4 通向连廊门和通向防烟楼梯间门之间相距应不应小于5.0m;5 连廊和其相平行建筑外墙相距应不应小于2.0m;6 连廊和其周围
44、2.0m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5.4.3 当住宅下设有其它用房,住宅疏散楼梯出口不应设在其它用房屋面上。5.4.4 当多层住宅下部设有地下车库,且住宅直通车库电梯、楼梯设有防火分隔方法时,住宅部分和车库部分防火设计可分别根据住宅和车库相关要求实施。5.4.5设在住宅建筑底部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当建筑面积不超出300m2,层数不超出二层,采取单独出入口,和住宅和商业服务网点之间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隔墙分隔时,该部分可按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要求进行设计。5.4.6 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或其它功效用房住宅建筑,当住宅消防电梯不和商业服务网点或其它功效用房共用时,
45、其消防电梯可不在商业服务网点层或其它功效用房层设停靠站。5.5 社会福利机构5.5.1 不应得在下列建筑内设置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 1 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 2 和不得和汽车库、修车库组合建造; 3 不得采取彩钢板搭建老年人居住和老年人活动场所; 4 不宜设置在两层以上住宅建筑和六层以上公共建筑内; 5 当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老年人活动场所、包含疗养院住院部用于老年人活动场所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得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6 当建筑为三级耐火等级时,老年人活动场所,包含疗养院住院部不得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7 当建筑为四级耐火等级时,老年人活动场所,包含疗养院住院部不得设置在二层及二层以上楼层。5.5.2 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建筑改造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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