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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标准规范.doc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 工程建设原则局部修订公示 第11号 国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关于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关于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规定同步废止。现予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 主编部门: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筹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告知 计标〔1986〕805

2、号 依照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告知,由上海市建委负责主编,详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会同关于部门所属设计院、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修订《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已关于部门会审。现批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为国标,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废除。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其详细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负责。 国家筹划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订阐明 本规范是依照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设字第546号文献规定,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责成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组织修订组,对原《室外给水

3、设计规范》TJ13—74(试行)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组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北京市市政设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给水排水东北设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给水排水中南设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航空部第四规划设计院、华东电力设计院、东北电力设计院、湖北省轻工业科学研究所等十三个单位构成。 修订本规范时,依照国内给水工程现状,考虑到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保存了原规范中合用内容,删除、修改了某些条文,并增长了若干新内容。修订过程中,曾在全国范畴内征求意见,最后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邀请关于部门审查定稿。

4、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一种附录。原规范中关于冷却、稳定和软化、除盐某些,因已另有规范规定,故所有删去。本规范新列“水厂总体设计”一章,其中涉及原规范第八章关于生产辅助构筑物内容。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关于资料寄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管理组,以便此后修订时参照。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三章水源 第一节水源选取 第二节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Ⅰ)普通规定 (Ⅱ)管井 (Ⅲ)大口井 (Ⅳ)渗渠 第三节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第四章泵房 第五章输配水 第六章水厂总体设计

5、 第七章水解决 第一节普通规定 第二节预沉 第三节凝聚剂和助凝剂投配 第四节混凝、沉淀和澄清 (Ⅰ)普通规定 (Ⅱ)混合 (Ⅲ)絮凝 (Ⅳ)平流沉淀池 (Ⅴ)异向流斜管沉淀池 (Ⅵ)同向流斜板沉淀池 (Ⅶ)机械搅拌澄清池 (Ⅷ)水力循环澄清池 (Ⅸ)脉冲澄清池 (Ⅹ)悬浮澄清池 (Ⅺ)气浮池 第五节过滤 (Ⅰ)普通规定 (Ⅱ)快滤池 (Ⅲ)压力滤池 (Ⅳ)虹吸滤池 (Ⅴ)重力式无阀滤池 (Ⅵ)移动罩滤池 第六节地下水除铁和除锰 (Ⅰ)工艺流程选取 (Ⅱ)曝气装置 (Ⅲ)除铁滤池 (Ⅳ)除锰滤池 第七节消毒 附录规范用词阐明 附加阐明

6、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指引国内给水事业建设,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党方针政策,有助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城乡、工业公司及居住区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给水工程设计必要对的解决城乡、工业与农业用水之间关系,妥善选用水源,节约用地和节约劳动力。 第1.0.4条给水工程规设计应在服从都市总体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近期设计年限采用5~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20年。扩建或改建给水工程,应充分运用原有设施能力。 第1.0.5条给水工程系统中统一、分区、分质或分压选取,应依照本地地形、水源状

7、况、城乡和工业公司规划、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规定及原有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拟定。 第1.0.6条工业公司生产用水系统(复用、循环或直流)选取,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节约运用和水体保护。并应采用复用或循环系统。 第1.0.7条给水工程设计应提高供水水质、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减少能耗、减少漏耗、减少药耗,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基本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限度,应从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可靠性、减少能耗。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改进劳动条件和增长经济效益出发,依照需要和也许及设备供应状况,妥善拟

8、定。对繁重和频繁手工操作、关于影响给水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重要设备,应一方面考虑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装置。 第1.0.8条设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近年冻土以及其他地质特殊地区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关于规范或规定执行。 第1.0.9条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范规定。 第二章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2.0.1条设计供水量应依照下列各种用水拟定: 一、综合生活用水(涉及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二、工业公司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 三、本款删去; 四、消防用水; 五、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 六、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第2.0.2

9、条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应依照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都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充沛限度,在既有用水定额基本上,结合给水专业规划,和给水工程发展条件综合分析拟定;在缺少实际用水资料状况下可采用表2.0.2-1和表2.0.2-2规定。 第2.0.2A条都市供水中,时变化系数、日变化系数应依照都市性质、都市规模、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都市供水系统并结合现状供水曲线和日用水变化分析拟定;在缺少实际用水资料状况下,最高日都市综合用水时变化系数宜采用1.3-1.6,日变化系数宜采用1.1~1.5,个别小城乡可恰当加大。 第2.0.3条生活饮用水水质,必要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规定。

10、 当按建筑层数拟定生活饮用水管网上最小服务水头时:一层为10米,二层为12米,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长4米。 注:计算管网时,对单独高层建筑物或在高地上建筑物所需水压可不作为控制条件。为满足上述建筑物供水,可设立局部加压装置。 第2.0.4条工业公司生产用水量、水质和水压,应依照生产工艺规定拟定。工业公司内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应依照车间性质拟定,普通可采用25~35升燉人燉班,其时变化系数为2.5~3.0。 工业公司内工作人员淋浴用水量,应依照车间卫生特性拟定,普通可采用40~60升燉人燉班,其延续时间为1小时。 第2.0.5条公共建筑内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

11、规范》执行。 第2.0.6条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2.0.7条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应依照路面、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拟定。 第2.0.8条城乡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8失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15~25%合并计算;工业公司自备水厂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可依照工艺及设备状况拟定。 第三章水源 第一节水源选取 第3.1.1条水源选取前,必要进行水资源勘察。 第3.1.2条水源选用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拟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量充沛可靠; 二、原水水质符合规定; 三、符合卫生规

12、定地下水,宜优先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四、与农业、水利综合运用; 五、取水、输水、净化设施安全经济和维护以便; 六、具备施工条件。 第3.1.3条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要不大于容许开采量,禁止盲目开采。 第3.1.4条用地表水作为都市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应依照都市规模和工业大顾客重要性选定,普通可采用90~97%。 用地表水作为工业公司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按各关于部门规定执行。 注:镇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依照详细状况恰当减少。 第3.1.5条拟定水源、取水地点和取水量等,应获得关于部门批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和卫生

13、防护,还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规定。 第二节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Ⅰ)普通规定 第3.2.1条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位置,应依照水文地质条件选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位于水质良好、不易受污染富水地段; 二、接近重要用水地区; 三、施工、运营和维护以便。 第3.2.2条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型式选取,应依照水文地质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拟定。 各种取水构筑物型式普通合用于下列地层条件: 一、管井合用于含水层厚度不不大于5米,其底板埋藏深度不不大于15米; 二、大口井合用于含水层厚度在5米左右,其底板埋藏深度不大于15米; 三、渗渠仅合用于含水层厚度不大于5米,渠底埋藏深度不大

14、于6米; 四、泉室合用于有泉水露头,且覆盖层厚度不大于5米。 第3.2.3条地下水取水构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办法; 二、过滤器有良好进水条件,构造结实,抗腐蚀性强,不易堵塞; 三、大口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气办法; 四、有测量水位装置。 第3.2.4条井群运营应采用集中控制。 第3.2.5条井群用虹吸管集水时,虹吸管宜采用钢管。每条虹吸管长度不适当超过500m,管内流速可采用0.5~0.7米燉秒,水平管段沿水流方向向上坡度不适当不大于0.001。 (Ⅱ)管井 第3.2.6条当管井补给来源充分,透水性良好,且厚度在40m以上中、粗砂及砾

15、石含水层中取水时,经抽水实验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分段取水。 第3.2.7条管井及其过滤管、过滤器和沉淀管设计,应符合现行供水管井设计规范关于规定。 第3.2.8条管井井口应加设套管,并填入油麻、优质粘土或水泥等不透水材料封闭。其封闭厚度视本地水文地质条件拟定,普通应自地面算起向下不不大于3米。当井上直接有建筑物时,应自基本底起算。 第3.2.9条自具有粉砂、细砂含水层中取水管井,当直接向管网送水时,在水泵出水管道上应设除砂和排砂装置。 第3.2.10条采用管井取水时应设备用井,备用井数量普通可按10~20%设计水量拟定,但不得少于一口井。 (Ⅲ)大口井 第3.2.11条大口井

16、深度普通不适当不不大于15米。其直径应依照设计水量、抽水设备布置和便于施工等因素拟定,但不适当超过10米。 第3.2.12条大口井进水方式(井底进水、井底井壁同步进水或井壁加辐射管等),应依照本地水文地质条件拟定。有条件时宜采用井底进水。 第3.2.13条大口井井底反滤层宜做成凹弧形。反滤层可做3~4层,每层厚度宜为200~300毫米。与含水层相邻一层滤料粒径可按下式计算: 第3.2.14条大口井井壁进水孔反滤层可分两层填充,滤料粒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3.2.18条规定。 第3.2.15条无砂混凝土大口井合用于中、粗砂及砾石含水层,其井壁透水性能、阻砂能力和制作规定等,应通过实验或参照

17、相似条件下经验拟定。 第3.2.16条大口井应设立下列防止污染水质办法: 一、人孔应采用密封盖板,高出地面不得不大于0.5米; 二、井口周边应设不透水散水坡,其宽度普通为1.5米;在渗入土壤中,散水坡下面还应填厚度不不大于1.5米粘土层。 (Ⅳ)渗渠 第3.2.17条渗渠规模和布置,应考虑在检修时仍能满足用水规定。 第3.2.18条渗渠中管渠断面尺寸,宜采用下列数据通过计算拟定: 一、水流速度为0.5~0.8米/秒; 二、布满度为0.4; 三、内径或短边不不大于600毫米。 第3.2.19条水流通过渗渠孔眼流速,不应不不大于0.01米/秒。 第3.2.20条渗渠外侧应做反

18、滤层,其层数、厚度和滤料粒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3.2.18条规定,但最内层滤料粒径应略不不大于进水孔孔径。 第3.2.21条集取河道表流渗入水渗渠设计,应依照进水水质并结合使用年限等因素选用恰当阻塞系数。 第3.2.22条位于河床及河漫滩渗渠,其反滤层上部,应依照河道冲刷状况设立防护办法。 第3.2.23条渗渠端部、转角和断面变换处应设立检查井。直线某些检查井间距,应视渗渠长度和断面尺寸而定,普通可采用50米。 第三节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第3.3.1条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位置选取,应依照下列基本规定,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拟定: 一、位于水质较好地带; 二、接近主流,有足够水深,有稳定河床及

19、岸边,有良好工程地质条件; 三、尽量不受泥沙、漂浮物、冰凌、冰絮、支流和咸潮等影响; 四、不妨碍航运和排洪,并符合河道、湖泊、水库整治规划规定; 五、接近重要用水地区; 六、供生活饮用水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位置,应位于城乡和工业公司上游清洁河段。 第3.3.2条从江河取水大型取水构筑物,当河道及水文条件复杂,或取水量占河道最枯流量比例较大时,在设计前应进行水工模型实验。 第3.3.3条取水构筑物型式,应依照取水量和水质规定,结合河床地形及地质、河床冲淤、水深及水位变幅、泥沙及漂浮物、冰情和航运等因素以及施工条件,在保证安全可靠前提下,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拟定。 第3.3.4条取水构筑物在

20、河床上布置及其形状选取,应考虑取水工程建成后,不致因水流状况变化而影响河床稳定性。 第3.3.5条江河取水构筑物防洪原则不应低于都市防洪原则,其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水库取水构筑物防洪原则应与水库大坝等重要建筑物防洪原则相似,并应采用设计和校准两级原则。 设计枯水位保证率,应依照水源状况和供水重要性选定,普通可采用90~99%。 第3.3.6条设计固定式取水构筑物时,应考虑发展需要。 第3.3.7条取水构筑物应依照水源状况,采用防止下列状况发生相应保护办法: 一、漂浮物、泥沙、冰凌、冰絮和水生物阻塞; 二、洪水冲刷、淤积、冰冻层挤压和雷击破坏; 三、冰凌、木筏和船只撞击

21、 在通航河道上,取水构筑物应依照航运部门规定设立标志。 第3.3.8条岸边式取水泵房进口地坪设计标高,应分别按下列状况拟定: 一、当泵房在渠道边时,为设计最高水位加0.5米; 二、当泵房在江河边时,为设计最高水位加浪高再加0.5米,必要潮流应增设防止浪爬高办法; 三、当泵房在湖泊、水库或海边时,为设计最高水位加浪高再加0.5米,并应设防止浪爬高办法。 第3.3.9条位于江河上取水构筑物最低层进水孔下缘距河床高度,应依照河流水文和泥沙特性以及河床稳定限度等因素拟定,普通不得不大于下列规定: 一、侧面进水孔不得不大于0.5米,当水深较浅、水质较清、河床稳定、取水量不大时,其高度可减

22、至0.3米。 二、顶面进水孔不得不大于1.0米。 第3.3.10条位于湖泊或水库边取水构筑物最低层进水孔下缘距水体底部高度,应依照水体底部泥沙沉积和变迁状况等因素拟定,但普通不适当不大于1.0米,当水深较浅、水质较清,且取水量不大时,其高度可减至0.5米。 第3.3.11条取水构筑物沉没进水孔上缘在设计最低水位下深度,应依照河流水文、冰情和漂浮物等因素通过水力计算拟定,并应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顶面进水时,不得不大于0.5米; 二、侧面进水时,不得不大于0.3米; 三、虹吸进水时,普通不适当不大于1.0米,当水体封冻时,可减至0.5米。 注:①上述数据在水体封冻状况下应从冰层下

23、缘起算; ②湖泊、水库、海边或大江河边取水构筑物,还应考虑风浪影响。 第3.3.12条取水构筑物取水头部宜分设两个或提成两格。进水间应提成数间,以利清洗。 注:漂浮物多河道,相邻头部在沿水流方向宜有较大间距。 第3.3.13条取水构筑物进水孔应设立格栅,栅条间净距应依照取水量大小、冰絮和漂浮物等状况拟定,小型取水构筑物普通为30~50毫米,大、中型取水构筑物普通为80~120毫米。当江河中冰絮或漂浮物较多时,栅条间净距宜取较大值。必要时应采用清除栅前积泥、漂浮物和防止冰絮阻塞办法。 第3.3.14条进水孔过栅流速,应依照水中漂浮物数量,有无冰絮、取水地点水流速度、取水量大小、检查和清

24、理格栅以便等因素拟定,普通宜采用下列数据: 一、岸边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为0.2~0.6米燉秒;无冰絮时为0.4~1.0米燉秒; 二、河床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为0.1~0.3米燉秒;无冰絮时为0.2~0.6米燉秒。 格栅阻塞面积应按25%考虑。 第3.3.15条当需要清除通过格栅后水中漂浮物时,在进水间内可设立平板式格网或旋转式格网。 平板式格网阻塞面积应按50%考虑,通过流速不应不不大于0.5米燉秒;旋转式格网阻塞面积应按25%考虑,通过流速不应不不大于1.0米燉秒。 第3.3.16条进水自流管或虹吸管数量及其管径,应依照最低水位,通过水力计算拟定。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当一条

25、管道停止工作时,别的管道通过流量应满足事故用水规定。 第3.3.17条进水自流管和虹吸管设计流速,普通不适当不大于0.6米燉秒。必要时,应有清除淤积物办法。 虹吸管宜采用钢管,但埋入地下管段也可采用铸铁管。 第3.3.18条取水构筑物进水间平台上应设便于操作闸阀启闭设备和格网起吊设备;必要时还应设清除泥沙设施。 第3.3.19条当水源水位变幅大,水位涨落速度不大于2.0米燉时,且水流不急、规定施工周期短和建造固定式取水构筑物有困难时,可考虑采用缆车或浮船等活动式取水构筑物。 第3.3.20条活动式取水构筑物个数,应依照供水规模、连络管接头型式及有无安全贮水池等因素,综合考虑拟定。

26、第3.3.21条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缆车或浮船,应有足够稳定性和刚度,机组、管道等布置应考虑缆车或船体平衡。 机组基座设计,应考虑减少机组对缆车或船体振动,每台机组均宜设在同一基座上。 第3.3.22条缆车式取水构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其位置宜选取在岸坡倾角为10°~28°地段; 二、缆车轨道坡面宜与原岸坡相接近; 三、缆车轨道水下某些应避免挖槽。当坡面有泥沙淤积时,应考虑冲沙设施; 四、缆车上出水管与输水斜管间连接管段,应依照详细状况,采用橡胶软管或曲臂式连接管等; 五、缆车应设安全可靠制动装置。 第3.3.23条浮船式取水构筑物位置,应选取在河岸较陡和停泊条件良好地段。

27、 浮船应有可靠锚固设施。浮船上出水管与输水管间连接管段,应依照详细状况,采用摇臂式或阶梯式等。 第3.3.24条山区浅水河流取水构筑物可采用低坝式(活动坝或固定坝)或底栏栅式。低坝式取水构筑物普通合用于推移质不多山区浅水河流;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普通合用于大颗粒推移质较多山区浅水河流。 第3.3.25条低坝位置应选取在稳定河段上。坝设立不应影响原河床稳定性。 取水口宜布置在坝前河床凹岸处。 第3.3.26条低坝坝高应满足取水深度规定。坝泄水宽度,应依照河道比降、洪水流量、河床地质以及河道平面形态等因素,综合研究拟定。冲沙闸位置及过水能力,应按将主槽稳定在取水口前,并能冲走淤积泥沙规定拟

28、定。 第3.3.27条底栏栅位置应选取在河床稳定、纵坡大、水流集中和山洪影响较小河段。 第3.3.28条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栏栅宜构成活动分块形式。其间隙宽度应依照河流泥沙粒径和数量、廊道排沙能力、取水水质规定等因素拟定。栏栅长度,应按进水规定拟定。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应有沉沙和冲沙设施。 第四章泵房 第4.0.1条选取工作水泵型号及台数时,应依照逐时、逐日和逐季水量变化状况,水压规定,水质状况,调节水池大小,机组效率和功率因素等条件,综合考虑拟定。当供水量变化大时,应考虑水泵大小搭配,但型号不适当过多,电机电压宜一致。 第4.0.2条水泵选取应符合节能规定。当供水水量和水压变化较大时,

29、宜选用叶片角度可调节水泵、机组调速或更换叶轮等办法。 第4.0.3条泵房普通宜设一至二台备用水泵。 备用水泵型号宜与工作水泵中大泵一致。 第4.0.4条不得间断供水泵房,应设两个外部独立电源;如不也许时,应设备用动力设备,其能力应能满足发生事故时用水规定。 第4.0.5条规定起动快大型水泵,宜采用自灌充水。非自灌充水水泵引水时间,不适当超过5分钟。 第4.0.6条水泵吸水管及出水管流速,宜采用下列数值: 一、吸水管: 直径不大于250毫米时,为1.0~1.2米/秒; 直径在250至1000毫米时,为1.2~1.6米/秒; 直径不不大于1000毫米时,为1.5~2.0米/秒。

30、 二、出水管: 直径不大于250毫米时,为1.5~2.0米/秒; 直径在250至1600毫米时,为2.0~2.5米/秒; 直径不不大于1600毫米时,为2.0~3.0米/秒。 第4.0.7条非自灌充水水泵宜分别设立吸水管。 设有三台或三台以上自灌充水水泵,如采用合并吸水管,其数目不得少于两条,当一条吸水管发生事故时,别的吸水管仍能通过设计水量。 第4.0.8条泵房内起重设备,写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起重量不大于0.5吨时,设立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二、起重量在0.5至2吨时,设立手动起重设备; 三、起重量不不大于2吨时,设立电动起重设备。 注:起吊高度大、吊运距离长、起吊次

31、数多或水泵双行排列泵房,可恰当提高起吊机械化水平。 第4.0.9条水泵机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相邻两个机组及机组至墙壁间净距: 电动机容量不不不大于55千瓦时,不不大于0.8米;电动机容量不不大于55千瓦时,不不大于1.2米。 二、当考虑就地检修时,至少在每个机组一侧设水泵机组宽度加0.5米通道,并应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 三、泵房重要通道宽度不不大于1.2米。 注:①地下式泵房或活动式取水泵房机组间净距,可依照状况恰当减小; ②电动机容量不大于20千瓦时,机组间净距可恰当减小。 第4.0.10条当泵房内设有集中检修场地时,其面积应依照水泵或电动机外形尺寸

32、拟定,并在周边留有宽度不不大于0.7米通道。地下式泵房宜运用空间设集中检修场地。装有深井水泵湿式竖井泵房,还应设堆放泵管场地。 第4.0.11条泵房内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 第4.0.12条泵房地面层地坪至屋盖突出构件底部间净高,除应考虑通风采光等条件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其值不不大于3.0米; 二、当采用单轨起重机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物体顶部之间有0.5米以上净距。 三、当采用桁架式起重机时,除应遵守第二款规定外,还应考虑起重机安装和检修需要。 第4.0.13条设计装有立式水泵泵房时,除应符合上述条文中关于规定外,还应

33、考虑下列因素: 一、尽量缩短水泵传动轴长度; 二、水泵层楼盖上设吊装孔; 三、设立通向中间轴承平台和爬梯。 第4.0.14条管井泵房内应设预润水供应装置。泵房屋盖上应设吊装孔。在条件允许时,可建成露天式。 第4.0.15条泵房至少应有一种可以搬运最大设备门。 第4.0.16条泵房内直径300毫米及300毫米以上阀门,如启动频繁,可采用液压或电力驱动。 第4.0.17条依照生产需要,水泵运营可采用集中或自动控制。 第4.0.18条泵房设计应依照详细状况采用相应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 泵房防噪办法应符合现行《都市区域环境噪声原则》及《工业公司噪声控制设计规范》规定。 第4.0.

34、19条设计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泵房时,其耐火级别和电源以及水泵启动、吸水管、与动力机械连接和备用等,还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第4.0.20条向高地输水泵房,当水泵设有止回阀或底阀时,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当计算所得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实验压力值时,必要采用消除停泵水锤办法。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泵房外部每根出水总管上,且应有库存备用。 第五章输配水 第5.0.1条输水管渠线路选取,应依照下列规定拟定: 一、尽量缩短线路长度; 二、减少拆迁,少占农田; 三、管渠施工、运营和维护以便。 第5.0.2条从水源至城乡水厂或工业公司自备水厂输水管

35、渠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时供水量加自用水量拟定。当长距离输水时,输水管渠设计流量应计入管渠漏失水量。 向管网输水管道设计流量,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水厂或自备水厂所承担供应水量拟定;当无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拟定。 注:上述输水管渠,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分别涉及消防补充流量或消防流量。 第5.0.3条输水干管普通不适当少于两条,当有安全贮水池或其她安全供水办法时,也可修建一条输水干管。输水干管和连通管管径及连通管根数,应按输水干管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仍能通过事故用水量计算拟定。城乡事故水量为设计水量70%,工业公司事故水量按关于工艺规定拟

36、定。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还应涉及消防水量。 第5.0.4条当采用明渠输送原水时,应有可靠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办法。 第5.0.5条输水管渠应依照详细状况设立检查井和通气设施。检查井间距: 当管径为700毫米如下时,不适当不不大于200米;当管径为700至1400毫米时,不适当不不大于400米。非满流重力输水管渠,必要时还应设立跌水井或控制水位办法。 第5.0.6条城乡配水管网宜设计成环状,当容许间断供水时,可设计为树枝状,但应考虑将来有连成环状管网也许。在树枝状管段末端应装置排水阀。工业公司配水管网形状,应依照厂区总图布置和供水安全规定等因素拟定。 第5.0.7条城乡生活饮用水管

37、网,禁止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城乡生活饮用水管网,禁止与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第5.0.8条管道(渠)单位长度水头损失,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5.0.9条混凝土管和钢筋混凝土管流速系数C可按下式计算: 第5.0.10条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三种状况和规定进行校核: 一、发生消防时流量和水压规定; 二、最大转输时流量和水压规定; 三、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事故用水量和水压规定。 第5.0.11条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管道最小直径,不应不大于100毫米;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不不大于120米。 第5.0.12条输配水管道材料选取应依

38、照水压、外部荷载、土性质、施工维护和材料供应等条件拟定。有条件时,宜采用承插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承插式自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等非金属管道。 第5.0.13条承插式铸铁管普通宜采用橡胶圈、膨胀性水泥或右棉水泥接口;当有特殊规定期,可采用青铅接口。承插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和承插式自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普通可采用橡胶圈接口。 第5.0.14条输水管道和配水管网应依照详细状况设立分段和分区检修阀门。配水管网上阀门间距,不应超过5个消火栓布置长度。 在输水管道和配水管网隆起点和平直段必要位置上,应装设排(进)气阀;低处应装设泄水阀。其数量和直径应通过计算拟定。 第5.0.15条设计满流输水管道时,应考

39、虑发生水锤也许,必要时应采用消除水锤办法。 第5.0.16条金属管道应考虑防腐办法。当金属管道需要内防腐时,宜一方面考虑水泥砂浆衬里。生活饮用水管道内防腐不得采用有毒材料。 当金属管道敷设在腐蚀性土中、电气化铁路附近或其她有杂散电流存在地区时,应考虑发生电蚀也许,必要时应采用阴极保护办法。 第5.0.17条管道埋设深度,应依照冰冻状况、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拟定。露天管道应有调节管道伸缩设施,并应依照需要采用防冻保温办法。 第5.0.18条承插式管道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支墩设立,应依照管径、转弯角度、试压原则和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拟定。 第5.0.19条生活饮

40、用水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过毒物污染及腐蚀性等地区,如必要穿过时应采用防护办法。 第5.0.20条城乡给水管道平面布置和竖向标高,应符合城乡管道综合设计规定;工业公司给水管道平面布置和竖向标高,应符合厂区管道综合设计规定。 第5.0.21条城乡给水管道与建筑物、铁路和其他管道水平净距,应依照建筑物基本构造、路面种类、卫生安全、管道埋深、管径、管材、施工条件、管内工作压力、管道上附属构筑物大小及关于规定等条件拟定。普通不得不大于表5.0.21中规定: 第5.0.22条给水管应设在污水管上方。 当给水管与污水管平行设立时,管外壁净距不应不大于1.5米。 当给水管设在污水管侧下方时,给水管必要采

41、用金属管材,并应依照土壤渗水性及地下水位状况,妥善拟定净距。 第5.0.23条给水管道互相交叉时,其净距不应不大于0.15米。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不应有接口重叠;当给水管敷设在下面时,应采用钢管或钢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长度每边不得不大于3米,套管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第5.0.24条当给水管道与铁路交叉时,其设计应按《铁路工程技术规范》规定执行,并获得铁路管理部门批准。 第5.0.25条管道穿过河流时,可采用管桥或河底穿越等型式,有条件时应尽量运用已有或新建桥梁进行架设。穿越河底管道,应避开锚地,普通宜设两条,按一条停止工作时

42、另一条仍能通过设计流量进行设计。管道内流速应不不大于不淤流速。管顶距河底埋设深度应依照水流冲刷条件拟定,普通不得不大于0.5米,但在航运范畴内不得不大于1.0米。并均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设施。当通过有航运河流时,过河管设计应获得本地航运管理部门批准,并应在两岸设立标志。 第5.0.26条在土基上,输配水管道普通应敷设在未经扰动原状土层上;在岩基上,应铺设砂垫层;对于淤泥和其他承载能力达不到设计规定地基,必要进行基本解决。 第5.0.27条集中给水站设立地点,应考虑取水以便,其服务半径普通不不不大于50米。 第5.0.28条城乡水厂内清水池有效容积,应依照产水曲线、送水曲线、自用水量及消防

43、储备水量等拟定,并应满足消毒接触时间规定,当厂外无调节水池时,在缺少资料状况下,普通可按水厂最高日设计水量10~20%计算。厂外调节池有效容积,应依照水厂送水曲线,用水曲线及消防储备水量等拟定,当缺少资料时,亦可参照相似条件下经验数据拟定。 第5.0.29条工业用水贮水池和水塔有效容积,应依照调度、事故和消防等规定拟定。 第5.0.30条清水池个数或分格数不得少于两个,并能单独工作和分别泄空;如有特殊办法能保证供水规定期,亦可修建一种。 第5.0.31条生活饮用水清水池和水塔,应有保证水流动、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透气等办法。 第5.0.32条水塔应设避雷装置。 第六章水厂总

44、体设计 第6.0.1条水厂厂址选取,应依照下列规定,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拟定: 一、给水系统布局合理; 二、不受洪水威胁; 三、有较好废水排除条件; 四、有良好工程地质条件; 五、有良好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六、少拆迁,不占或少占良田; 七、施工、运营和维护以便。 第6.0.2条水厂生产构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程布置应充分运用原有地形坡度; 二、构筑物间距宜紧凑,但应满足各构筑物和管线施工规定; 三、生产构筑物间连接管道布置,应水流顺直和防止迂回; 四、与水厂生产附属建筑物(修理间、车库、仓库等)宜分别集中布置; 五、与水厂生活福利设施(食堂、浴室、

45、托儿所等)应分开布置。 第6.0.3条并联运营净水构筑物间应配水均匀性。 第6.0.4条加药间、沉淀池和滤池互相间布置,宜通行以便。 第6.0.5条水厂排水普通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必要时可设排水泵站。 第6.0.6条水厂应考虑绿化,新建水厂绿化占地面积不适当少于水厂总面积20%。清水池池顶宜铺设草皮。 第6.0.7条本条删去。 第6.0.8条各建筑物造型宜简洁美观,材料选取恰当,并考虑建筑群体效果及与周边环境协调。 第6.0.9条水厂内应依照需要,设立滤料、管配件等露天堆放场地。 第6.0.10条锅炉房及危险品仓库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第6.0.11条水厂内

46、应采用水洗厕所,厕所和化粪池位置应与净水构筑物保持不不大于10米距离。 第6.0.12条水厂内应设立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道路。普通可按下列规定设计: 一、重要车行道宽度:单车道为3.5米,双车道为6米,并应有回车道。人行道路宽度为1.5~2.0米。大型水厂普通可设双车道,中、小型水厂普通可设单车道。 二、车行道转弯半径不适当不大于6米。 第6.0.13条城乡水厂或设在工厂区外工业公司自备水厂周边,应设立围墙,其高度普通不适当不大于2.5米。 第6.0.14条水厂防洪原则不应低于都市防洪原则,并应留有恰当安全裕度。 第七章水解决 第一节普通规定 第7.1.1条水解决工艺流程选

47、取及重要构筑物构成,应依照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解决后水质规定,参照相似条件下水厂运营经验、结合本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拟定。 注:高浊度水解决,应按关于设计规范执行。 第7.1.2条水解决构筑物生产能力,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拟定,必要时还应涉及消防补充水量。城乡水厂和工业公司自备水厂自用水量应依照原水水质和所采用解决办法以及构筑物类型等因素通过计算拟定。城乡水厂自用水率普通可采用供水量5~10%。 第7.1.3条水解决构筑物设计,应按原水水质最不利状况(如沙峰等)时,所需供水量进行校核。 第7.1.4条设计城乡水厂和工业公司自备水厂时,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

48、清洗或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供水规定。 第7.1.5条净水构筑物应依照详细状况设立排泥管、排空管、溢流管和压力冲洗设备等。 第7.1.6条城乡水厂和工业公司自备水厂废水和泥渣,应依照详细条件做出妥善解决。 滤池反冲洗水回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拟定,在贫水地区应优先考虑回收。 第7.1.7条净水构筑物上面重要通道,应设防护栏杆。 第7.1.8条在寒冷地区,水解决构筑物应有防冻办法。当采暖时,室内温度可按5℃设计;加药间、检查室和值班室等室内温度可按15℃设计。 第二节预沉 第7.2.1条当原水含沙量高时,宜采用预沉办法。当有天然地形可以运用,且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蓄水办法,以供沙峰

49、期间取用。 第7.2.2条预沉办法选取,应依照原水含沙量及其构成、沙峰持续时间、排泥规定、解决水量和水质规定等因素,结合地形并参照相似条件下运营经验拟定,普通可采用沉沙,自然沉淀或凝聚沉淀等。 第7.2.3条预沉池设计数据,可参照本地运营经验或通过原水沉淀实验拟定。 第7.2.4条预沉池普通可按沙峰持续时期内原水日平均含沙量设计(但计算期不应超过一种月)。当原水含沙量超过设计值期间,必要时应考虑在预沉池中投加凝聚剂或采用其他设施也许。 第三节凝聚剂和助凝剂投配 第7.3.1条用于生活饮用水凝聚剂或助凝剂,不得使解决后水质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用于工业公司生产用水解决药剂,不得具有对

50、生产有害成分。 第7.3.2条凝聚剂和助凝剂品种选取及其用量,应依照相似条件下水厂运营经验或原水凝聚沉淀实验资料,结合本地药剂供应状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拟定。 第7.3.3条凝聚剂投配方式可采用湿投或干投。当湿投时,凝聚剂溶解应按用药量大小、凝聚剂性质,选用水力、机械或压缩空气等搅拌方式。 第7.3.4条湿投凝聚剂时,溶解次数应依照凝聚剂用量和配制条件等因素拟定,普通每日不适当超过3次。凝聚剂用量较大时,溶解池宜设在地下。凝聚剂用量较小时,溶解池可兼作投药池。 第7.3.5条凝聚剂投配溶液浓度,可采用5~20%(按固体重量计算)。 第7.3.6条石灰宜制成乳液投加。 第7.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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