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依据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措施,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企业可按本细则要求自愿申请标识。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标识仅是对企业某品种标准规格门窗产品节能性能指标一个客观表示,包含证书和标签。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和监督,同意标识试点工作相关管理文件。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标识试点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一)起草标识试点工作相关管理文件;(二)组建和管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教授
2、委员会”(以下简称“标识教授委员会”);(三)审核并确定“建筑节能性能标识试验室”(以下简称“标识试验室”),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四)制订统一标签样式和规格;(五)审查标识申请材料,印发标识证书,监督标识使用;(六)颁发、撤消或注销企业标识证书。第七条 试点地域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受理本行政区域标识试验室申请,并进行初审;(二)对本行政区域标识试验室进行监督检验;(三)受理本行政区域企业标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四)本行政区域标识试点实施监督;(五)暂停和恢复企业标识。第八条 标识教授委员会:(一)参与起草标识技术文件,并负责具体技术解释;(二)参与标识试点过程中相关审查、
3、审核或评定工作;(三)参与处理标识试点工作中出现重大技术问题。第九条 标识教授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委员会组员由含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从事多年建筑门窗节能工作人员担任,统一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聘用。第十条 标识试验室负责:(一)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验;(二)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试验室检测和模拟计算,并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汇报,该汇报应包含两个分汇报,即企业生生产条件现场检验汇报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计算和检测汇报;(三)负担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委托其它相关工作。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标识基础条件:(一)企业应该持有工商行
4、政主管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相关机构登记注册证实;(二)企业应取得门窗生产许可证;(三)产品应含有可靠质量确保体系,能批量正常生产;(四)产品应该符合国家颁布相关门窗标准,并经过产品型式检验。第四章 实施程序第十二条 企业向标识试验室提出生产条件现场检验和产品节能性能检验委托,和标识试验室签署生产条件现场检验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检验委托协议,并交纳相关费用。第十三条 标识试验室对企业申请标识产品生产能力和相关质量确保体系进行现场检验。现场检验内容包含企业质量确保体系文件,和窗框生产企业、玻璃生产企业、配件生产企业签署质量确保协议,企业相关生产条件、人员素质、质量控制方法等。标识试验室应于5个
5、工作日内完成份汇报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验汇报。若产品生产条件现场检验经过,那么标识试验室当初就对生产线上即时生产标准规格产品进行抽样、封样。若现场检验没经过,那么标识试验室和企业之间委托关系中止,标识试验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交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验汇报。第十四条 标识试验室根据模拟程序和相关标准对产品节能性能指标进行模拟计算,得出不一样规格尺寸产品节能性能数据表;同时,对封样标准规格产品空气渗透率和传热系数进行试验室检测。标准规格产品传热系数检测值和模拟计算值之间误差绝对值不应大于8,不然应重新模拟计算和检测,必需时,应重新抽样进行检测。标识试验室应根据统一格式完成份汇报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
6、检测汇报,使用期为三年。第十五条 自现场检验经过之日起,标识试验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汇报,并提交企业。第十六条 企业按要求填写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书,并将申请书和以下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当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实文件复印件;(二)门窗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标识试验室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汇报;(四)产品型式检验汇报。上述材料应真实、正确、完整。第十七条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对符合要求,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对不符合要求,由地
7、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标识教授委员会教授,审查申请材料。第二十条 对取得标识产品,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向企业发出授予标识书面通知,并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上公布。企业应在通知公布后两个月内,到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领取标识证书。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过审查产品,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向企业发出不授予标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定时汇总取得标识产品和企业名目,并经过相关媒体公布。第四章 标识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 标识证书在试点期间使用期为三年。使用期满前六个月,愿继续使用标识企业应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延期
8、申请,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审查确定延期申请。不申请延期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标识,同时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将注销标识证书,并在网上公布。第二十四条 标识证书及其使用要求:(一)证书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统一印制、编号;(二)证书镶嵌节能性能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含证书编号、企业名称、产品产地、产品规格、窗框生产企业、玻璃生产企业、关键配件生产企业、标准规格产品节能性能指标(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和可见光透射比)、同意日期和使用期、标识试验室、用户指导信息及查询网址等,并附该产品不一样尺寸组合节能性能数据表;(三)企业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
9、上使用证书正文及附表;(四)企业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证书。第二十五条 标签及其使用要求:(一)标签由企业根据统一样式、规格和标注要求自行印制;(二)企业应在取得标识产品显著位置粘贴标签,粘贴位置应有利于识别和市场监督;(三)标签可使用于产品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四)企业可将标签直接印刷于产品铭牌、产品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印刷品上。其图案、尺寸必需符合要求,可等百分比缩放,内容应清楚可辨。第二十六条 标签应包含以下基础内容:(一)标识编号;(二)企业名称;(三)产品基础信息(产地);(四)节能性能指标;(五)标识使用证书同意日;(六)标识试验室代
10、码、查询网址;(七)用户指导信息。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证书和标签使用制度,每十二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汇报证书和标签使用情况。第五章 监督检验第二十八条 在证书使用期内,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对取得标识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性抽查,结果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企业应接收监督检验。第二十九条 在标识证书使用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一)产品生产条件和申请标识时不符;(二)产品达不到标识证书中技术指标;(三)证书或标签使用不符合要求要求。第三十条 当发生第二十九条情况之一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发出暂停使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通知书
11、,并令其整改。当产品被暂停使用标识时,企业应最少经过6个月整改后,方可申请恢复使用标识。整改结束后,企业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汇报并申请恢复使用标识。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企业发出恢复使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通知书。当发生暂停或恢复使用标识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反馈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将在网上公布。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撤消该产品标识证书,严禁使用标识,并在网上公布:(一)经监督检验和检验判定获证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二)标识暂停使用时间超出十二个月。被撤消证书产品,自公告公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第三十二条
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撤消该企业全部产品标识使用证书,严禁企业使用全部产品标识,并在网上公布:(一)转让证书、标识或违反相关要求、损害标识信誉;(二)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且性质恶劣;(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验。被撤消证书企业,自公告公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第三十三条 任何企业不得利用标识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第三十四条 对使用伪造标识或冒用标识企业,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将在媒体和网上向全国公布,而且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标识申请。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措施和本细则行为,均可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举报或投诉。第三十六条 企业对标识试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申请复核。对申请复核产品检测,受理申请部门可指定另一标识试验室重新进行检测,并以其检测结果作为复核依据,做出复核结论。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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