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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新版细则.docx

1、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公布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和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措施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根据市政府66次常务会议研究意见近日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和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自9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一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其它住宅小区和非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其它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供特约性服务收费实施市场调整价。实施政府指导价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施三级收费指导标准,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小区实际服务水平对照山东省物业管理

2、服务质量规范标准协商确定。以后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日常管理工作由东营区物价局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其它县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可参考实施。 附件1、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2、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序号 内容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 一级 二级 三级 1 综合管理 0.10 0.08 0.06 2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 0.09 0.07 0.05 3 秩序维护 0.22 0.18 0.13 4 卫生保洁 0.15 0.12 0.10 5 绿化养护 0.14 0.10 0.06 累计 0.70 0.55 0.40注1、上述标准最高上下浮

3、动幅度10% 2、业主委员会经费按实际缴纳物业服务费2%和物业服务费一并收取 3、非独立使用阁楼部分减半收取,住宅小区内非盈利性公益公用设施按50%收费,住宅小区内经营设施按150%收费 4、业主可在上述五项服务项目中依据具体情况及本身需求选择不一样等级、不一样种类服务标准5、本措施未涵盖或未有服务内容所增减物业服务费用和达不到服务标准等级要求,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同物业企业协商确定 6、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相关单位对实际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考评确定,达不到服务标准对应核减收费标准。 附件2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4、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措施、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措施、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措施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市住宅及非住宅房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收费行为。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收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及为业主提供特约性服务所收取费用。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经过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

5、服务企业,激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价格竞争严禁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经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施菜单式管理。根据完全达成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标准要求实施可自由组合三级收费指导标准。其中服务项目共5类,每个类别全部有对应收费标准,业主可依据物业企业服务项目、水平和质量选择对应等级,经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双方协商后,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努力争取达成“质价相符”。比如,服务达成三级按三级标准收费,达成一级按一级收

6、费。也可具体选择各服务收费项目,比如可选择一级秩序维护、二级保洁、三级绿化等,由广大业主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该遵照合理、公开和费用和服务水平相适应标准,区分不一样物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实施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停车场除外。1、一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2、其它住宅小区和非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其它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供特约性服务收费实施市场调整价。第八条 公共性服务基础项目和内容包含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管理。第九条 实施政府指导价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施三级收费指导标准,

7、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小区实际服务水平对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标准协商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立案。第十条 新建商品房在销售时,建设单位或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和物业买受人经过协议约定管理期限内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协议包含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应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协议管理期限届满时,按本措施第九条办理。对政府组织开发经济适用房,其前期物业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第十一条 实施市场调整价物业管理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立案。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

8、实施市场调整价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规范和引导,促进相关各方合理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相关事项。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立案收费标按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3、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复印件4、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企业签署收费协议5、东营市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立案表。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能够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负担物业服务计费方法。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百分比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它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协议约

9、定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受或负担物业服务计费方法。第十四条 实施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组成包含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利润。实施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预收物业服务资金包含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组成通常包含以下部分1、物业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要求提取福利费等2、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包含管理中办理多种证件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其它费用。物业

10、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该经过专题维修资金给予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第十五条 实施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预收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业主全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以外支出。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十二个月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该立即回复。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法,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能够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聘用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11、进行审计。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按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已办理房产证,以房产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包含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未办产权证,以物业买售协议中建筑面积计算。房产证上作为隶属物,单独登记面积业主自用车库、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第十八条 物业买受人自物业完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完工但还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自用办公及生活用水、用电等,应单独设表计量,其费用由管理企业负担,不得向业主分摊。第二十条 安装并使用电梯物业项目,其设备运行

12、电费和维护检测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帐,公布每个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和维护检测费用及分摊措施,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法向物业使用人收取。采取中央空调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第二十一条 非独立使用阁楼部分减半收取,住宅小区内非盈利性公益公用设施按50%收费,住宅小区内经营设施按150%收费。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按月计收,实施先服务后收费,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措施建设部令110号要求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装修管理。装修确保金由装修人或装修人和装修装饰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并应在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不进行

13、装修不得收取。在业主装修完成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验验收合格,装修确保金应自检验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除此之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押金、确保金。装修期间产生垃圾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居民和车辆办理进出小区通行证,不得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外来人员收取包含办证费在内任何费用。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停车场,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后

14、报价格主管部门立案。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该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收委托代收上述费用,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该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推行物业服务协议,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时,应该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实施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收费地点,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告,自觉接收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验。第二十九条 业主应该根据物业服务协议或协

15、议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委员会应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企业能够依法追缴。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该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收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对应收取服务费用,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费用。第三十一条 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应该在取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根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该关键用于补充专题维修资金,也能够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第三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要求,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要求给予处罚。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营市物价局、东营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9月1日起实施。原要求和细则不符,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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