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专卖店加盟协议协议编号:甲方:山东永春堂生物科技 乙方: 区域专卖店邮寄地址: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就乙方申请代理山东永春堂生物科技生产永春堂系列保健食品、均衡营养食品、保健用具、化妆品及其相关业务等事宜,本着平等互利标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下:第一条 区域专卖店资格 申请加入加盟店条件、乙方必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并主动参与企业和政府组织各项公益社会活动中国公民。二、乙方必需含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店主身份相符),并按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等符合当地地方主管部门要求相关手续,但乙方营业执照(名称栏)及相关证件中,不能包含甲方企业
2、名称和产品商标字样。三、乙方必需含有三十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临街经营场地,门头房选址,应选在当地交通主干道或次主干道。并自备电脑、宽带、DVD、电视、电话、传真等和本产品经营形式相适应经营设备和相关含有经营能力工作人员等。四、乙方和甲方签署本专卖店加盟协议后,则取得经营甲方产品权利。五、乙方首次提货款为人民币伍仟元整(不含资料及宣传品费用)。 严禁以下人员申请成立加盟店或成为加盟店人员 一、未满周岁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老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本企业正式职员;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得从事兼职人员。第二条
3、甲方授权事宜(分销区域及期限)一、授权乙方在分销区域内能够在工作场所使用甲方商业名称、产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其它喷绘张贴等宣传品。二、在 省 市 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享受甲方产品分销代理权。 三、授权期限和本协议使用期限相同(自同意成立或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协议期满乙方要求继续经营,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合作协议。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要求统一市场零售价格,并依据乙方要求立即供给产品。二、甲方有权对专卖店或服务网点选址、装饰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有权指导乙方经营并享受对违反法律或企业经营制度经营人员处理权。三、对于乙方在甲方同意建店之日起30天
4、内未完成经相关部门同意相关建店手续,或建店后30日内不能正常经营情况下,甲方有权另选分销商建店,同时取消乙方再建店资格。四、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结算系统,并为乙方做好相关技术服务工作。五、甲方可向乙方分销商进行有偿或无偿技能培训或有偿提供培训资料。六、甲方有权保留对本企业营销系统和业务操作系统内容进行修订和最终解释权利。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获准在授权范围内享受甲方营销系统使用权并自觉接收甲方管理。二、乙方建店后,要向甲方提供本店营业执照等和地方管理部门要求相一致相关资质证实,并提供专卖店或服务网点门头装饰及室内工作环境照片四张。三、乙方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前提下,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
5、律、法规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责任乙方自负。四、乙方要按时出席甲方定时召开分销商工作会议和接收甲方各项工作培训。五、乙方在经营中要严格规范购、销产品操作规程:分销商全部购货单据一律在店中电脑系统中填报,输入单据时,不得随意更改咨询顾问和银行卡号等资信。六、乙方不得私自将区域分销权转让她人,不得跨区域经营,不得同时接收第三方从事和甲方经营范围、经销模式相同或相类似经营活动,不然甲方有权随时取消乙方分销资格,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全部损失,其损失额根据乙方在甲方上年度经营额总和计算。七、为确保本协议正常推行,乙方必需提供担保人作为经营担保(家庭组员之间担保无效),担保人应当对乙方行为负担连带责任
6、担保。八、对于乙方本区域内由乙方销售产品应该作好对产品宣传、产品注意事项通知等工作,因为乙方没有尽到通知义务所产生纠纷由乙方负责,其它纠纷仍由乙方先行处理,不能处理应立即向企业汇报并帮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务。九、因乙方对产品不实宣传引发纠纷由乙方负责。第五条 分销薪金结算标准及支付方法一、甲方支付乙方分销薪金 5 ,及对应零售差额补助;二、结算方法:按期结算。三、支付方法:结算以后10天内,甲方将乙方分销薪金打入乙方账户或银行卡内。第六条 订货、换货、退货一、 乙方购货时,除在电脑系统填报单据外,经过汇款方法(或网上支付方法),将货款(首次购货款额不低于 伍仟 元正)汇入甲方指定账号中,乙方货款到
7、帐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发货(企业当地专卖店或服务网点购货可直接到企业交款,也可向企业帐户划款)。二、甲方负担乙方正常货运费用,如乙方有特殊要求或变更到货地点,其超出部分或变更后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乙方收到货物时应现场验收,如发觉产品损坏、短缺或外包装破损应立即和承运方联络,并由承运方出具签字证实,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方法通知甲方,甲方和承运方协调后再给酌情处理,如二十四小时后,甲方未接到乙方通知则视为产品已全部验收无误。四、乙方在没有承运方出具证实情况下单方通知甲方其货物存在损坏、短缺等问题,甲方对此不予受理。五、乙方可在产品出厂日九十日内调换同价值(化妆品除外)产品。但换货产品
8、必需是包装完好无损,无拆痕,其换货往返费用由乙方负担。六、乙方所提供邮件及收货资信(邮编、地址、收件人、联络电话)应正确无误,若因乙方提供资信有误而造成损失,甲方不负担责任。七、对于乙方所购产品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退货时,需在购货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并确保货物包装完整并无拆开痕,其退货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 本协议签署后,假如因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全部经济损失。二、如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七项约定,除赔偿甲方损失外,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任何清算请求。三、本协议中一方对部分条款违约在负担违约责任同时,不影响协议中其它条款继续推行。第八条 协议终止或解
9、除一、因为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推行或不能全部推行时,应于10日内通报对方,并提供不能推行或不能全部推行相关材料,经对方认可后能够提前终止协议。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结清双方往来账目。三、乙方确保在协议解除两周前修改带有甲方标识门面,装饰、设施标志等。不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任何清算请求。四、如因乙方有意违约造成协议终止,甲方有权对乙方利益不予清算并由乙方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所造成经济损失。第九条 争议处理一、本协议实施期间未尽事宜或一方特殊需求,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标准协商处理,并对增加或删除条款签署新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二、本协议
10、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争议应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条 其它条款一、协议附件(专卖店管理制度等标明本协议附件企业其它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含有相同法律效力。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三、双方其它约定事项:甲 方:山东永春堂生物科技 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颜廷和 (法定代表人) 指印:开 户 银行: 身 份 证 号:帐 号: 帐 号: 甲方 盖 章: 电 话: 传 真: 邮 编:签 字: 地 址:市场部电话:0537 -4268278、4268279 担保人签字: 指印: 市场部传真:0537 4268283、4268292 地 址:邮 编:273200 电 话: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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