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密 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 审计工作制度 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 1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1 第三章 审计范围 2 第四章 审计内容 2 第五章 审计权限 2 第六章 审计程序 3 第七章 审计责任 4 第八章 附则 4 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集团正当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确保资产增值保值,依据《中国审计法》、《中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等相关法律、法
2、规、要求和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企业和权属企业均应依据本要求自觉接收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财税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要求、集团企业多种规章制度进行审计。 第四条 本制度中,除特殊注明之外,“集团”是指万华集团,“集团企业”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权属企业”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拥有实际控制权对外投资企业。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集团企业内部审计常设机构在审计监察部,代表集团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等; (2) 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 (3) 负责组织
3、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集团企业领导汇报审计结果; (4) 负责对集团企业及权属企业财务管理、重大投资等关键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5) 负责适时开展多种专题审计工作; (6) 负责集团企业物资采购比价监督审计工作; (7) 完成领导交办其它审计事项; (8) 负责审计人员业务学习、岗位培训等。 第三章 审计范围 第六条 内部审计分为定时和不定时两种形式。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受集团企业总裁办公会委托,对集团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权属企业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定时审计,每十二个月两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集团企业汇报工作。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适时对集团企业及权属企业关键经营者
4、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适时受集团企业总裁办公会委托对相关经济事项进行不定时专题审计。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对集团企业及权属企业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 年度计划预算实施情况; (2) 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 (3) 经济效益审计; (4)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5) 财务管理审计; (6) 重大投资项目标预决算和实施效果进行审计; (7) 其它审计事项。 第五章 审计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财务汇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经济协议、外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汇报等相关文
5、件、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权利用多种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及固定资产等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应该帮助配合审计人职员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相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相关人员应该如实反应情况,并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权提出阻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渎职等事项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立即向集团企业领导汇报,必需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汇报。 第六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部应依据集团企业总裁办公会要求和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关键,编制年度和
6、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总裁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确定审计内容和计划。审计监察部依据同意年度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组成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责任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基础上,编制具体审计计划,确定具体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法,审计计划经分管副总裁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组依据同意项目审计计划,在项目审计开始三天前,将审计范围、内容、方法、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对权属企业审计通知书由外派监事传达。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经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和审计事项相关文件资料、检验现
7、金、实物、有价证券,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法进行审计,并取得证实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审计证据。 第二十条 提出审计汇报提案。审计项目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和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汇报提案,其内容包含审计范围、内容和发觉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提议。审计汇报提案必需附有证实材料和相关资料。审计汇报报送审计监察部前,应该将审计汇报内容通知被审计单位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该自知道审计汇报内容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第二十一条 形成正式审计汇报。审计监察部审核审计汇报提案,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后,报分管副总裁对审计汇报出具意见。
8、审计汇报提案经集团企业总裁办公会审议后形成正式审计汇报和审计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汇报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实施。对权属企业审计汇报、审计决定由外派监事传达,交权属企业被审计部门或人员实施。被审计单位需要进行帐务调整,应在收到审计汇报和决定当月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检验落实。审计监察部应定时到被审计单位检验落实,以监督审计决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监察部办理每一审计事项全部必需按要求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同意不得销毁。 第七章 审计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和集团企业规章制度,由集团企业依据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
9、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实施审计决定,审计监察部责令其更正,并报集团企业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和拒不实施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她人全部应对直接责任者给必需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批评、行政处分或依法制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企业审计监察部起草和修订,解释权归审计监察部。 第三十条 本要求如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由集团企业总裁审批后公布施行。






